服裝(服飾)的款式設計,布料花紋(底紋),印刷圖案可以通過什麼法律手段進行保護?


謝邀。

法律條文請參見@裘伯純律師的分析。我讀過一些法院判例,基本都支持服裝設計的著作權保護(考慮到訴訟成本和執行難度,實際保護效果則另說)。這裡引用一份判決書,來自北京市高級法院編著的《知識產權經典判例》: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於如何對「服裝作品」的屬性從法律上予以恰當定位,就是說要對此類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作出判斷。對於服裝來講,一般意義上大眾化的服裝所突出的是它的實用功能,但對於那些使用了極具藝術性和擴張性的表達方式的表演服裝,其實用功能性已越來越被淡化,而藝術特徵卻越來越被強化,甚至有些雖然還被稱為服裝,但已經遠離了一般意義上服裝的實用功能性,成為純藝術性的美術作品。因此,對於那些雖具有實用性但更具有藝術欣賞性的服裝藝術作品,應作為實用藝術作品來看待。

  

所謂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該類作品的重要特徵在於其不但具有實用性,同時還具有藝術性,且其實用成分和藝術成份已經渾然一體、密不可分。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所保護的作品類型當中未明確列舉實用藝術作品,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七)項在界定美術作品時,採用了非詳盡列舉的方式,即規定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由此可以解釋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不單指純藝術性的美術作品,還包含了實用藝術作品在內,故對服裝藝術作品的保護,應當可以適用對美術作品的保護規定

  

本案原告胡三三所設計的「服裝作品」及被告裘海索設計的並獲得全國美展金獎的「服裝作品」均是為時裝設計大賽而完成的表演服裝作品,從其藝術造型、結構和色彩的外在形態來看,均帶有較強的藝術美感,是將藝術性與實用性融為一體的,利用服裝形式語言來表現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應視其為服裝藝術作品並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告胡三三對其設計的服裝藝術作品應當享有著作權。

  

關於原告胡三三主張被告裘海索的服裝藝術作品抄襲、剽竊了其服裝藝術作品的創意問題,本院認為,服裝藝術作品在設計創作過程中,雖然創意起著非常重要的主導作用,一切表現手法都是為了準確表達作者的創意而服務的,但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恰恰是這些創意的藝術表達方式,而不是創意、理念和工藝手法。服裝設計師的創作活動就是對諸多服裝設計元素進行具有獨創性的選擇和編排,作為服裝藝術作品能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應當是由色彩、圖案、造型、搭配組合及修飾而成的整體表現形式


除了著作權保護之外,服裝的款式設計、織物底紋和印刷圖案還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認定著作權侵權通常有兩個標準,即「相似+接觸」,競爭對手比較容易主張是自己獨立設計的,從而規避「接觸」的指控,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則不存在「接觸」的問題,只要是同類產品並且構成相同或近似,即可能構成侵權,所以從權利保護的效果和實施難易難度上來說,外觀設計專利可能更好一些。

專利法第二條「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所以服裝款式、織物底紋是符合外觀設計的定義的。事實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授予了眾多的關於服裝設計、織物底紋的外觀設計專利。

但是,服裝款式設計,尤其是時裝設計,常常是幾個月甚至幾個星期便過季了,市場周期非常短,而獲得外觀設計專利至少要幾個月的時間,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時該款服裝已經過季了。對於一個已經過季的服裝款式,再通過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有多大的意義是值得經營者考慮的問題。其次,雖然在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只規定了新穎性,國家知識產權局不進行實質性審查,只要通過了初步審查即可獲得授權,多數服裝設計大致雷同(比如衣服是兩個袖子,一排扣子,通常是在局部做了設計或改進,或加入了不同的設計元素),在業界流行相互「借鑒」的情況下,一旦發生侵權時,設計者要證明其款式具有新穎性(即不同於既有的設計,也就是專利法所稱的現有技術),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即便如此,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比什麼都沒有強,好比兩人持劍決鬥,刀光劍影,披著鎧甲的人總比裸身者受到的傷害少點吧。


主要方式是通過著作權保護,但要滿足一些條件。

第一要看這些是是否是《著作權法》下面所列的保護對象,根據法條,這些設計必須是「美術作品」,另外,與設計相關的「產品設計圖」也不可以被複制: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的實施條例,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這個門檻不低。關於中國法下面以此對服裝設計進行保護的案例似乎不多,等高人指點。

另外,如果該設計已經比較知名(比如可口可樂玻璃瓶的獨特設計),也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第五條尋求保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但是,注意這裡關於產品知名度以及設計的獨特性要求都很高。

最後,這些設計不解決任何技術問題(這是申請專利的基本要求),不能去申請專利。


你應該問問,在中國,法律條款的遵守律和宣判有罪後的法律執行率有多高?中國的法律條款很多,單遵紀守法、法律執行是世界上做的最差的。法律在中國是一紙空文,形同虛設。


最直接的保護方式就是著作權保護了。


申請專利從原材料入手,控制上游原材料商。鞋類有這樣的做法


這事基本無解,管你答案有多長,都是答非所問,在這行,求新求變才是硬道理,又不是什麼高科技。


像服裝上的圖案設計,仿冒者要抄襲的話需要原圖吧?難道他們也臨摹你的圖案,這我就不懂了??


在我大中華?沒法吧


不要想這些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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