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匪我思存,打贏了關於《迷霧圍城》官司後,侵權方仍繼續侵權?

有童鞋提醒,來補充一下。


寫這個回答估計要被罵了,所以我努力寫短一點。

先說結論個人認為,輿論對此案一審判決可能存在一定的誤讀,但這有可能為匪我思存再次上訴提供一定優勢。

簡單來說,從已知事實看,這次的判決結果並非真的「匪夷所思」,而是有根據可尋的。

照例,我們先來解決幾個問題:

一. 《著作權法》到底「立法為誰」?

答:兩方面,維護著作權人利益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發展。

這兩點概括一下,即《著作權法》的本質是在作者私人壟斷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劃線,而並非僅出於對作者私人利益的保護。

這一點在法律條文里多有體現,比如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這一點各國有所不同,其中我國是以作者生前+死後50年為限,超過五十年,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共資源。

另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美國與《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公約》是世界範圍內版權保護的起源之一,於1886年制定於瑞士伯爾尼。在大家印象里最注重在那個版權保護的美國當時也派代表參加了86年大會,但卻拒絕加入,一直到1989才參加伯爾尼聯盟。

這其中的原因就在於,當時美國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明顯落後於歐洲,太過強調版權保護對本國發展不利。

二. 「版權」的來源和核心?

眾所周知,古代是沒有版權的。但古代同樣有作品,且同樣產生了大量優秀精神文明成果。

那麼為什麼到了近代就會出現版權呢?

主要原因有三: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降低了複製與傳播成本,市場的擴大帶來了科技文化的產業化與職業作者的出現。

大家細想就會發現,這三點都有一個相同的關鍵詞:經濟利益。

對於一個侵權案,他的核心就是對其中涉及到的經濟利益的考量。

三 .「認定侵權」和「停止侵害」之間是綁定的嗎?

答:不是。由法官根據個體情況自由裁量。

「不停止侵權」這一看起來不合邏輯的情況在法律中確實是存在的。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應當根據情況」

即在認定侵權之後「停止侵害」並非自動生效,而是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裁定。

四. 那麼在怎樣的情況下會做出「不停止侵權」的裁斷?

1. 裁定停止侵害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 停止侵害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重大失衡

3. 「停止侵害」實際上難以執行

4. 存在其他可以彌補權利人損失的方式等。

(我知道大家看到這裡恐怕會比較難以接受,但法治畢竟不是一人之法。從個體而言,最好的人治或許要優於最好的法治,但從宏觀和長遠角度看,最差的法治優於最差的人治。)

這裡存在一個潛在的小前提,即根據理性人推斷,行為人主觀目的並非惡意。

所謂「惡意」指行為人主觀上要鑽法律的空子。

一個類似的例子就是電視劇《幸福在哪裡》,這部電視劇涉嫌抄襲連諫的小說《秘密》。原告訴求為: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索賠經濟損失116萬。

一審判決結果為:侵權成立,不禁止電視劇播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並登報聲明,賠禮道歉。

青島中院還曾稱這個案例為當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之首」,「不停止侵權」的判決所考量的正是以上幾點。

好,解決了上述幾個問題,我們來具體看一下匪我思存這個案子。

(首先說明,由於雙方透露信息不足,下面的觀點只是我個人根據已有事實做出的推測)

匪我思存的訴求來看,本案由兩方面組成:侵權認定和停止侵權請求。

「侵權認定」部分十分簡單,超出約定期限使用,不用法律知識也能判斷侵權成立。

所以這個案子的重點並不在「侵權認定」,而應該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部分。

從匪我思存的前後語氣看,我覺得恐怕是她完全沒有意識到「認定侵權」和「停止侵害」並不是綁定的,所以在起訴和證據提交過程中把重點放在了「侵權認定」部分,對「停止侵權」部分考慮不足。

簡單來說,即對形勢判斷錯誤且輕敵。

為什麼最終會是這樣一個結果呢?

我們在上述三個問題中提到,是否「停止侵權」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裁定,且著作權侵權案的關鍵其實還是在於對雙方經濟利益的考量。

那麼,是怎樣的形勢讓法官做出這樣「強買強賣」的裁決呢?

我們從幾個要件入手,一一對應來看一下:

1. 小前提:根據理性人推斷,行為人主觀善意

對應事實:原告曾與被告簽訂相關合同;

原告在可以預見該電視劇可能涉嫌侵權的情況下仍派代表出席啟動儀式;

原告對於將版權賣與被告並無意見,只是要求續期。

我覺得,這可能是誤導法官的關鍵。

尤其是第二條證據,相當之關鍵。

面對被告提供的這些證據,如果是在原告缺少相關準備的情況下,在法官看來這恐怕更像是小兩口結婚,證都領了,就是聘禮遲遲未到位,女方忍無可忍提出離婚訴求(比喻未必恰當,湊活著理解吧)。

關鍵點在於:法官恐怕覺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求是不存在根本性衝突的。

只是缺了最後那一份聘禮而已。

這一點上,我覺得如果匪方能證明對方是有主觀惡意在的,尤其是有「鑽法律空子」的想法,可能會有所改善。

比如強調在超期未續約後曾多次要求停止拍攝但被置之不理,提出上訴後依然無所顧忌,在到期前兩天才搶先開機等,並提供相關證據。

2. 裁定停止侵害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類似之前連諫的案子,法院認為《幸福在哪裡》本身是一部優秀的電視劇,其中涉及到大量參與制作者和觀眾,停止播放不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

不過我覺得,這一點恰恰可以反其道而行之。

就是開頭處說的「輿論對此案一審判決存在一定的誤讀,但這有可能為匪我思存再次上訴提供一定優勢」。

匪我思存本身是擁有社會影響力的公共人物,在「作家維權」方面更是標杆,且這件事情經過網路的廣泛傳播已經成為一個輿論事件,要考慮本案判決對整個社會和未來的影響。

即原告方可以在第一點的基礎上強調,這樣一個具有主觀惡意的、鑽法律空子的行為已經得到社會多方關注,如果放任這種侵權行為反而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帶來更多鑽法律空子的侵權行為,而選擇保護權利人權益則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云云。

3. 停止侵害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重大失衡

這點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我估計也是這一判決的重要參考之一。

這方面,我覺得可以嘗試一下與第一點結合。

即,這一損失是在被告明知侵權存在禁播風險,原告已明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仍然不停止侵權行為主觀造成的,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但由於行為人存在主觀惡意,抱著鑽法律空子的想法一意孤行,才導致了這樣的損失。這屬於個人責任,並不是原告造成的。

4. 存在其他可以彌補權利人損失的方式

這一點的關鍵就在於,被告方拒絕續約的行為侵害的主要是匪我思存的財產權

我覺得可以嘗試「名譽」上掛靠,即被告的行為不僅給匪我思存帶來了財產損失,也帶來了嚴重的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民法中一向默認,名譽損失是根本損失,是單純的經濟補償無法彌補的,因此要求被告必須停止侵權行為並公開賠償道歉。

嗯。

補一下對判決結果的總體態度,我個人不是很認同。

上面提到了,對此的裁判自由在法官。雖然從匪我思存前期的態度來看,或許有過於自信以至輕敵的可能,但這樣的判決確實有延續知產領域一貫「各打五十大板」維穩傳統的嫌疑。把關鍵問題水過去,盡量減少相關訴訟而已(感謝評論區提醒)。

不過我覺得,這還是在法律框架內可協調的,還沒有到不可抗力的程度。所以也沒必要過度妖魔化。

和唐七唐三事件的輿論性質不同,這畢竟本質上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讓輿論的歸輿論,法律的歸法律吧。

期待二審。

再次強調,由於雙方透露的信息不足,上面的幾點都只是我個人建立在已知信息基礎上的猜測。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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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 @黑紙白字sugar醬 的回答里發現一個奇怪的地方:

而1200萬的版權費用,是常莎終於將授權轉讓,相當於記憶坊要與「完美時空」簽約,所以提出了當時合理的版權費用。完美時空被坑了,常莎明知道即將到期,明明也收到了作者方多次續約邀請,還故意拖延不談,在合同到期前將授權轉讓給了完美時空。完美時空這個冤大頭,並不知道合同即將到期,付給了常莎一筆不菲的版權費用,自然不願意再次支付匪我思存續約版權。

喵?

「常莎終於將授權轉讓」?

沒有匪我思存的授權,常莎方是沒有權利將版權二次出售的,這是可以認定為商業欺詐的。

只是這點明確的侵權事實,為什麼匪我思存方的律師沒有注意到呢,還是其中另有隱情?

百思不得其解,有沒有路過的同行討論下。


作為出版圈從業人員,還蠻關注這個事兒的。

不過我對於法律也不太懂,在微博看到一篇專業律師的分析還蠻中立,也挺清楚的。要了授權分享一下~

(轉自微博@滾雪球aaa ,已獲授權)

知名作家匪我思存繼怒斥《甄嬛傳》抄襲之後,又一次被媒體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這次,是基於一件審理耗時一年之久的小說《迷霧圍城》(改編電視劇:《人生若如初相見》)著作權侵權案件,匪我思存作為小說作者,打贏了官司,卻狼狽得一地雞毛。為什麼?因為法院判定以北京紫晶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代表的七名被告侵害小說著作權的侵權事實成立,卻駁回了原告要求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從網上曝光的判決書來看,這份前工後曲、戲劇性轉折的判決書,使得情緒失控的案件當事人及各方粉絲在微博上引發了一場大論戰,勝訴的人哭了,敗訴的人笑了,使得不少當紅網路作家關於著作權保護問題人人自危。

先交代一下訴訟背景:影視公司紫晶泉公司與匪我思存的代理公司記憶坊公司在2011年簽訂了為期五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協議應在2016年3月14日到期,到期前2天,被告在2016年3月12日匆匆開拍改編自《迷霧圍城》的電視劇《人生若如初相見》。原告認為七名被告拍攝該劇在《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期滿未完成,且未重新獲得授權,因此委託了國內一線的律師團起訴至法院,匪我思存親自出庭作證。

筆者瀏覽了近日本案各方當事人及其粉絲們發出的相關的微博,發現很多內容只是博眼球,看熱鬧。斷章取義不能了解客觀事實,作為法律人,筆者仔細研讀了網上看到的判決書,意圖客觀冷靜地解讀輿論背後的真相。

不成想越讀越驚訝,網上一位編劇曝光的判決書31-39頁內容來看,總體來說其實寫的很好,主文內容中,法律邏輯和對法律規定的理解都非常到位,能夠深刻分析我國著作權法並解讀司法實踐中的現象,可以看出該法官深厚的理論功底和實踐經驗,堪稱教科書般的範例。

戲劇性的是,39頁的責任承擔部分與之前內容大相徑庭。

主文內容主要調查兩個問題:1、原告是否有權就涉案小說主張相關權利?2、七名被告改編、拍攝涉案電視劇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權?法院對這兩個的問題的調查結論非常明確,即認定了原告有權主張涉案小說的權利,且七被告存在侵權行為。

筆者在此不再贅述認定侵權行為的法律和事實依據,有興趣可以找找看判決書原文。但是,從第38頁末端開始,關於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卻與前文的邏輯來了個180度大轉彎,僅以1頁多的篇幅表述侵權行為的發生是基於原告對被告的侵權行為的默許,因此原告應當對自己的這種過錯承擔責任;且法院考慮不能浪費七被告為改編小說和拍攝電視劇已經產生的大量資本投入,

故綜合權衡之後,法院判決要點如下:一、認定七被告的侵權事實;二、被告付給原告50萬作為補償;三、駁回原告要求停止侵權的請求。

這個判決結果是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雖然被告侵權了,但是因為被告已經侵了那麼久,如果停止侵權的話會對被告已經付出的資源造成浪費,所以被告可以繼續侵權,但是要給原告50萬作為補償。

筆者不由心底一驚,這樣的判決結果是不是有點雷人?why?筆者只能再重新仔細研讀一下判決。

一、筆者用兩句話總結法院認定被告侵權的邏輯:

1.原告將小說《迷霧圍城》的改編權、攝製權等權能授權被告紫晶泉公司就小說《迷霧圍城》所獲得的影視改編權的權期限為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3月14日。

2.法院確認涉案劇本已於2016年3月12日前完成,故七被告確於協議約定的授權期限內完成了劇本的改編行為,但其在協議約定的授權期限內並未完成涉案電視劇的拍攝行為。故七被告需要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改編劇本、拍攝電視劇、後期製作等行為,否則即構成侵權。

OK,緊貼我國《著作權法》,沒毛病。

二、重點來了:為啥沒毛病還不趕緊讓被告停止侵權?

原來牽扯到一個事實細節:「2015年12月27日,七被告舉辦了涉案電視劇的啟動儀式,匪我思存的經紀人和原告記憶坊公司的某位工作人員也受邀參加活動。」

針對上述事實細節,被告主張:原告以出席活動的實際行動表示了對電視劇的改編、拍攝過程的知曉、認可和支持。既然已獲得了授意,七被告的行為不應構成侵權。

那一審法院怎麼說的呢?法院採納了被告的說法,在判決中寫道:「本案中,雖七被告啟動涉案電視劇的改編、攝製工作系在協議有效期內,但依據涉案電視劇啟動儀式的發布日期及通常的電視劇製作周期,原告完全可以預見到涉案電視劇無法在協議有效期內完成,七被告製作涉案電視劇具有極大侵權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原告仍派工作人員出席涉案電視劇的啟動儀式,應視為對七被告啟動涉案電視劇製作工作的默認,基於對該默認行為的信賴,七被告進行了後續電視劇製作行為,故一定程度上系原告放任了該侵權行為的發生。又因電視劇的製作系複雜的系統工程,其啟動即意味著大量資本的投入和人力的付出,且現涉案電視劇已經設置完畢並已進入發行階段,倘若責令七被告停止涉案電視劇後續的宣傳、發行、播放行為,則會在當事人之間造成較大的利益不平衡,且會造成文化資源的浪費,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故綜合考慮本案因素,本院對原告要求禁止七被告宣傳、製作、拍攝、發行、播放涉案電視劇的訴請不予支持。」

筆者看到這裡不禁感到困惑: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存在過錯的主要事實依據是:原告出席被告電視劇的啟動儀式=默許並放任被告侵權行為的發生?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大多數侵權責任的認定以過錯為原則,也許法院在此是根據第二十六條關於「過錯相抵」原則。那麼,原告到底有沒有過錯呢?筆者認為,沒有。一般來說,根據小說改編的電視劇在啟動儀式時都會邀請被改編的小說作者出席活動,很多情況中出席活動都是屬於合同附隨義務,一是尊重原著,二是為給電視劇增加熱度。那麼,匪我思存的經紀人及原告記憶坊公司的某員工,在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的有效期內出席該新聞發布會應該屬於一種正常的行為,跟是否能夠預見被告將會有侵權行為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敲黑板:啟動儀式不等於開機儀式。啟動儀式和開機儀式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時間。)

退一步講,即使原告能夠預見被告在授權期內拍不完電視劇的可能,也無法在有效期內主張對方侵權,唯一能做的就是重新協商。但,也許談不攏。因此,原告出席新聞發布會的行為均無法認定為所謂的法律中類似於「受害人承諾」「過錯相抵原則」而因此免除侵權人的責任,更談不上默認和放任將來可能會發生侵權行為。筆者斟酌再三,還是覺得本判決書關於這一點的表述,實在難以說服法律人們。

最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定的卻侵權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院亦無權對此做出曲解。既然已經認定侵權事實,卻不停止侵權,這的確是讓法律人以及社會各界均無法接受的邏輯。

至於法院提到的「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數公眾的利益,要點在「公」。本案中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嗎?實際上就是原被告雙方的利益博弈,法院將一部電視劇的發行全過程中投入的資本和人力這樣民事主體的商業利益歸為公共利益,令人匪夷所思。也許,是考慮了利益平衡的因素。

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利益平衡,避免社會資源浪費,將停止侵權轉化為「法定授權」,例如,生產一款冰箱需要100項專利,其中99項合法專利,1項屬於侵權專利,那麼這個冰箱已經生產出來了,侵權行為也成立了。那怎麼辦呢?如果判決這款冰箱已經生產出來了,那麼判令不得進入市場,的確是對該冰箱研發、生產過程的浪費。所以基於民事案件定紛止爭的特性,判決侵權產品冰箱可以繼續流通,但是賠償被侵權專利人的各項損失,才是比較公允的做法。回歸於本案,一個根據小說改編的電視劇,如果沒有原著小說就是無本之源,小說情節是電視劇的生命力,縱觀當下文壇熱門同類作品,匪我思存單部IP作品至少在千萬以上,周強院長最近一直在強調加大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護企業知識產權,一審法院僅判賠50萬,確實沒有說服力。

對本判決書認定侵權事實和判決結果的神巨變,割裂的邏輯背後發生了什麼?不做陰謀論者,不評論,不猜測,只能說可惜了這份判決書,期待大名鼎鼎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二審中能給出一個有說服力的經典判例。

不管怎麼說,還是要表揚一下一審的法官,判決書的文筆和法學功底還是非常讓人欽佩,本來可以做的更好。


作為一個吃瓜群眾,想仔細聊聊。先澄清下利害關係:沒看過匪我思存的書,欣賞她怒斥抄襲的勇氣。對孫怡無感,很喜歡韓東君,朋友去年採訪過他,很man也很萌。

不多說,直接來看判決書:

以下判決書內容全部來自《人生若如初相見》電視劇官博9月6日發布的微博(就是被匪我思存指責侵權的那個電視劇,改編自匪我思存的小說《迷霧圍城》)


圖一:

解讀:

法院判定片方的行為屬於侵權,而且攝製權不僅包括開機拍攝,還包括後期製作,意思就是,別說你片方趕在合約到期前兩天開了機,就算你在合約期間拍完了,沒來得及做後期字幕配音,都算是侵權違約。

另:9月7日晚,片方官微髮長微博罵匪我思存賣慘,文中對攝製權提出了異議,截圖如下:

這就有點搞笑了,片方稱自己也不懂什麼是『攝製權侵權』,還反咬匪我思存偷換概念。excuse me?不懂你難道不應該去學習法律文書弄懂嗎??怎麼說自己不懂,還有臉反過來指責原告方??現在不懂都這麼理直氣壯嗎???


圖二:

解讀:

這裡法院指出了原告的一個重要過失:是原告放任了被告的侵權。

證據是因為原告在被告開機的時候去參加了他們的啟動儀式。

想想也對哦?按理說,眼看合約都快到期了,片方要是不續約,兩方關係都僵了,怎麼原告還去參加他們的啟動儀式呢?

然而,一個製片人朋友告訴我,原著方賣了版權後就必須得參加影視劇的啟動儀式,屬於簽合約的時候就會寫在合同里的條款。這樣一想也能理解這其中的複雜心情。

而且仔細想想,就算原著方去參加了片方的開機儀式,法院以此為證據證明原著方是在放任片方侵權,也太牽強了吧……隔壁王二借我500塊錢,還錢期限的前兩個月喊我一起吃飯,我去了,就表示他的錢可以不用還了嗎?別說是在法律層面,就算髮生在老百姓生活中這也不能算證據吧?


圖三

解讀:

這段就更奇怪了,我們剛出看到圖一的第一句話就說了,『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攝製權的侵犯』,16個大字清清楚楚,怎麼到了這一段,法院又允許被告繼續製作、宣傳、拍攝、播放電視劇了?

所以一開始認定片方侵權是在溜我嗎??


圖四:

解讀:

終於看到判決了!這張圖總結起來就一句話:被告賠原著方50萬。

被告一共7個,平均每家公司賠個七八萬吧╮(╯_╰)╭

講真匪我思存應該不是個在意錢的人,當時抵制抄襲的時候那麼炙手可熱,也沒見她上什麼節目炒一把,還把長微博打賞收入全捐了。但被侵權了才被賠七八萬……彷彿在欺負人啊??片方哭訴說匪我思存版權費太貴夠買幾個大別墅,可你賠這七八萬在北上廣一平米都買不了啊???

判決總結:法院認定被告片方侵權,但是沒有同意原告要求停止宣傳和播出的訴求,只是要求被告賠償50萬了事,但無論如何被告屬於過錯方是已經確定了的,片方官微po出判決書,微博導語里嘲諷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還挑釁一般地at匪我思存,卻隻字不提白紙黑字寫著自己被判侵權和賠錢的事實,真的是偷換得一手好概念。


我不是法學專業,但微博上也不乏專業人士發表意見,比如為《錦繡未央》原著作者維權的王國華律師(傳送門:http://weibo.com/1201258732/FkFgwxyHu?from=page_1005051201258732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

王律師對判決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四十八條規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這是法定的侵權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至於參加開機就認定原告存在過錯的理由,顯然過於牽強,不合法理。

話說匪我思存今年真是水逆啊……感覺比大風刮過還慘,畢竟網友面對抄襲劇《三生三世》能自發抵制,主動站邊大風,可面對這部侵權劇《人生若如初相見》大家卻反而充滿期待的樣子。

豆瓣《人生若如初相見》頁面目前沒有網友質疑該劇侵權

有不少匪粉怒斥片方官博刪自己評論,不知道真假,如果是真的,那估計是真心虛。

另外,答主看了下其他評論的聲音,對匪我思存的負面評價主要有兩點,一是天價說,二是賣慘說。

關於天價。

2017都快過去了,IP有多熱大家都知道,很多平庸作品都被高價買下,何況匪我思存這種業內地位堪比南派三叔的著名作家。而且能讓鄭爽、鍾漢良、劉愷威這種大咖出演,光片酬都不菲了,可見優質作品有多難得,部分網友一聽說人家版權能賣1200w就瘋狂罵人家搶錢,真的是底層心態。萬一他們聽說某摳圖電視劇女主片酬8000w是不是得氣瘋啊?

關於賣慘。

這就純粹是陰謀論了,唐七賣慘我信,匪我思存有啥必要賣慘?她想賣慘的話,當初甄嬛傳粉絲把她罵得狗血淋頭時才是最好時機吧?何況這次是在法院已經判決勝訴的情況下,卻沒有制止侵權,受了委屈,在中元節想起已故的父親,發了個微博就是賣慘,現在的網友也太愛惡意揣測了。

綜上,我站匪我思存,當下的大環境原創者的權益維護本就艱難,動輒還要承受網路輿論的壓力,咬牙決心提起訴訟,拉鋸戰打了一年半,被判賠償50萬了事,侵權劇照播不誤,實在讓人寒心。

另,侵權劇和抄襲劇本就是一丘之貉,都是在無恥侵犯原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希望那些所謂『劇粉』能擦亮雙眼、好自為之。


回答轉自錦繡未央維權律師團負責人王國華律師,已獲授權。

這篇博文里有一個錯誤,匪我思存方參加的是電視劇啟動儀式,不是開機儀式。


作家玩弄文字遊戲真是一流,長文前半段都在講抄襲,節奏帶的飛起。但是這官司是侵權官司,跟抄襲沒有沒有一點關係。

一年前被自己的老家噴的那麼慘,幾乎沒什麼人挺。

匪我思存:《迷霧圍城》劇方侵權,讓我4月1日哭了一下午 -- 晉江文學城網友交流區

點開這個帖子可以看到兩方的聲明,就可以知道,所謂的低價續約,竟然高達1200W,這個是匪我思存始終沒有否認的。

其實當時有另外兩家影視公司希望在紫晶泉合同到期後,跟我們合作《迷霧圍城》項目,老闆問我意見的時候,我說紫晶泉也不容易,五年了終於啟動了,我們還是跟他們續約吧。

截取一段文字,也就是說匪我思存確實有找過下家,如果談不攏不續約就可能二次賣IP,商人行為無可厚非。

如何評價匪我思存因為《迷霧圍城》改編電視劇鬧出的糾紛?

知乎去年對這個事件同樣也是這個觀點居多,大家都認為是坐地起價。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輿情轉變?因為很多人都把這起官司和之前的流瀲紫抄襲事件聯繫到一起了。看到微博上各種人噴抄襲,我都覺得鬱悶,這跟抄襲真的沒什麼關係!!!!!!!!!!

如果沒有之前轟轟烈烈的反抄襲風波,恐怕今天支持匪我思存的人沒有那麼多,但是文字遊戲沒有意義,如果還繼續引導輿情,不但對自己的官司不利,很可能把自己因為反抄襲累積的好感都消磨掉。

法院的觀點就是:對方侵權事實成立,誰叫你5年之內還拍不出來?這點製片方是絕對理虧的,但匪我思存你自己對這個侵權的局面難道就沒有責任嗎?你要價那麼高那麼高,都到1200W了,根本不是所謂的低價續約,畢竟幾年前的IP泡沫還沒起來的時候,一個IP幾十萬已經是天價了,關鍵是匪我思存方(不是本人)還出席了對方的電視劇啟動儀式,你自己是知情且默認的,所以今天的局面你也有責任。

在我看來,這起官司就跟那種因房產漲價而毀約的官司有異曲同工之處。

我的評論區有個問題提的好,不說匪我思存有沒有反覆談續約,匪我思存真的有跟劇組提過低價續約嗎?如果真的有的話,就不會只判賠這麼一點了,那是惡意侵權!唯一可能的就是,匪我思存拿不出證據,你說你跟劇組談過,那麼聊天記錄,通信記錄總會有的吧?你在法院上亮出來那就是最有力的武器,所以這個證據應該是沒有的,我當然也希望二審能拿出來。

惡意侵權的判罰也是很不一樣的,所以你也不要說有哪個劇組看上誰的IP搶過來拍,生米煮成熟飯,就賠那麼一點錢,主觀惡意一定會死得很慘。

另外,記憶坊說對方倒賣版權?別人拿到授權,無論是自己拍攝,還是拉人合夥,或者轉手給別人,都是合法行為。所以這點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本劇是部分侵權,也就是只有攝製權侵權,改編什麼的都是合法的。劇方為什麼認為自己沒有侵權?因為以往對攝製權的界定很模糊,而且有很多的先例,比如說仙劍當年連演員都湊不齊就開機也沒有被告侵權,這大概是業內默認的,又或是以往的逾期劇,作者都不想追究,這次鬧成這樣,說到底還是50w和1200w的巨大差價,劇方認為的攝製權:開機,匪我思存方認為的攝製權:開機+後期+播出,現在法院的判決:開機+後期這次算是親自界定了,對國內的影視劇的製作具有很大的意義,以後簽合同的時候這些肯定要說清楚。

法院已經很偏向匪我思存了,匪我思存授權給劇方的時候,其實迷霧圍城還沒有寫完。

也就是說,最後版權到期時間劇方還少了三個月。

由於匪我思存確實拿不出自己當初和劇方低價溝通過,以及現在這個IP價值1200W的證據(判決書上說,由於沒有實際交易,不予採信,而且如果真有與交易記錄,那麼這屬於在合同到期之前的擅自交易,違法),原始合同上有違約金額,很小,因此按違約金的5倍賠償,法律判得毫無問題。

這次判決的重大意義就是界定了模糊的攝製權,即如果一個劇拍攝製作未完成,而授權過期了,不續約一樣算侵權,以後合同就會把這些模糊的點明確。

寫了那麼多,我也算冒天下之大不韙了,也只敢在話題逐漸退熱時寫這些,但是我認為匪我思存在這個官司里只佔了5分理。

最後,我好同情東宮劇組啊,你們8月份才開機,4個月內能完成嗎?當初買的時候也很便宜吧?


其實我是站法院的

其實近期知識產權領域有一個很類似的案例

微信商標案,這一個案例也是引發了公眾和法學圈整體的熱議。

但是從案件結果和後續來說,無論是司法界還是法學理論界,大家其實也基本默認了騰訊以通過綁架公共利益來獲得微信商標的事實。

這就其實引發了一個問題:

如果某公司通過綁架公共利益來謀求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那麼到底是把被告和被其綁架的公共利益一起埋葬,還是忍卻下來,承認了這個事實,無論是選擇哪一種,裁判人員都會經受很大的壓力,但是從社會利益整體大局而言,妥協並謀求對受損害方進行一定的補償,或許是一種不得已的辦法。舉個例子,你女朋友被歹徒挾持了,你是投鼠忌器選擇給歹徒備車,還是直接一槍過去圖個痛快?

因此,這一個案件的關鍵點就在於兩個問題:

如果不讓這個電視劇拍下去

(1)是否會導致被綁架的公共利益遭受巨大的損害?

(2)而這個損害的量是否又大於因為破壞法律的公信力和權威而帶來的損害?

微信案和這一個案件中,法院都認為,兩個答案都應該選是,所以得出來結論

法律界人士多糾結於第二個答案怎麼選

而大多數普通吃瓜群眾則直接在第一個答案選了否

我個人感情傾向於第二個答案選否,但是支持法院在第二個答案選是

原因如下:

(1)劇組的確已經投入了巨大的資源,依法辦事會導致社會利益遭受確實的損害,也的確對劇組方看起來不是那麼的公平

(2)判侵權賠償而不禁止繼續拍攝的做法實際上兩造都有交代,各自都有所得又有所失,麻煩少,真要判了停止侵權,劇組方必然不會坐視遭受如此大的損失

(3)從法官利益來看,如此判在維持基本的正義之上也最省事,息訴寧人

至於50萬賠償的問題,首先為什麼是50萬

第一,權利人很難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

第二,這個電視劇還沒有播出,無法計算侵權人的侵權所得

第三,所以只能適用法定賠償,實際上法定賠償出現50萬這個數字應該是已經算是非常高的了(頂格賠償),當年數百作家告百度,最後拿到的賠償我記得也只是50萬,這一點不怪法院,怪立法的滯後。


一個匿名洗地黨的答案居然最高贊。欺負大家不熟法,就搬出些條條款款來洗地。。。

一個小說作者寫了本小說,被壞人強行侵權拍攝。法,,院,,掏出一條維護公眾利益就把作者當成了炮灰。

這事兒多明顯,壞人在鑽法的漏洞,故意作惡!!!

公眾利益被誰損害的?是壞人。

小說作者的利益是不是公眾利益的一份子?是的。

那為了保護除壞人和作者之外的第三方公眾利益,是不是應該讓壞人自掏腰包賠償他們?

是的!憑什麼要讓也屬於公眾利益一份子的作者掏這個腰包?

作者是得到了一定的金錢賠償,但不代表作者沒掏這個腰包,我想作者要的也根本不只是這一點金錢賠償!!!

就這點邏輯,多簡單明了,還拿法洗地?

法有漏洞,所以,法就是對的了?

法有漏洞,法不修正,法還有理了?

不管那個洗地黨舉多少法的條款,都是在轉移關注點,偷換概念,故意把水攪混!因為這事兒一句話就說得清楚——法被壞人鑽了漏洞利用了!!!

從來沒聽說過,壞人幹了壞事,只要牽連別人損失了利益,就可以不受懲罰!天理何在?

zf幹什麼吃的,為什麼不修正法!!!

納碎人的錢,尤其小說作者繳的高額碎款,到底交去幹嘛了?

交了保虎費還不受保護,潶幫都沒那麼嘿!!!

發泄完了,收工。

我也不指望法會改成米國那樣~


我是來更新的。

並且正在努力壓抑自己罵人的慾望。

看不過眼的就別往下拉了。沒有髒話,但說話語氣必然不會很好。

瞧瞧,人家電視劇覺得自己的行為沒侵權,覺得自己才是打贏官司的一方呢。全文都在諷刺匪我思存是賣慘和想錢想瘋了。就連匪我思存在中元節發博說思念去世父親,都被罵成借死人博眼球,是不孝。

我還能說什麼呢。人至無恥則無敵吧。

不管怎樣,這個電視劇要是沒有受到它所應受到的懲罰力度,那以後侵權者只會更加沒有下限。現在的懲罰,實在太輕了。

承認自己侵權,然後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很難嗎?

哦,我忘了,這群人覺得錢和面子比什麼都重要。停止侵權的要求就是阻攔他們撈錢,這比要他們的命還讓他們難受。這群人怎麼可能會樂意呢。

—————————————————————————針對評論里那些認為匪我思存存在過錯的言論更一發。

首先,這個案子還沒打完,現在定論匪我思存是否存在過錯還言之過早。但劇組的侵權行為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了。

【無論匪我思存有沒有過錯,最應該被指責的難道不是侵權一方嗎?】

我的知乎回答:大風刮過和唐七的掐架中輿論一邊倒,其實大風本人黑料也不少,粉絲卻在洗白大風當年包庇抄襲事件,這是炒作?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2009346/answer/214475099?utm_source=qqutm_medium=social

這是我之前關於大風刮過存在過錯那麼唐七的行為是否就不那麼罪惡了的回答。在匪我思存這裡依舊適用。不管匪我思存有沒有在續約問題上存心誤導侵權方,侵權方沒有找匪我思存談續約問題,那麼就是有錯。

最後,我這個答案用的是誇張手法,沒說會成真啊。麻煩仔細看我最後那句話"以上純屬扯淡",評論里某些親的閱讀理解沒做好啊。目前這個官司的狀態,顯然對於版權的保護非常不利。怎麼可能會對版權保護毫無負面影響呢?

—————————————————————————以下是原答案:

以後,建議那些導演們要是看上了誰的作品,那就直接開拍吧,花那個買版權的錢做什麼?反正請幾個流量,再請個老戲骨撐檯面,到時候就算被告了,也有一群愛豆面前無原則的粉絲跑來為我洗地,還不需要花買熱搜的錢就能在開播之前炒作一發電視劇,多好啊。要是能騙到人家作者/那部作品版權所有者出席一下我的某個活動,那更好,回頭就能在被質問的時候說那位作者是默許了的呢!

然後那位作者發現了你侵權,想告你,不要緊,我們可以說那位作者煽動粉絲網路暴力呀!再找找那位作者的黑料,然後罵人家文筆爛你們看不上,劇組的光輝形象又回來了!反正花得起打官司的錢也願意打官司的作者是極少數。

從最壞的角度來想,就算你遇到了一個特別倔的作者,非要和你打官司吧。到法院一對峙,法官會說,劇組拍戲也是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雖然侵權了,但很抱歉,原作者的任何訴求我們都不能同意,否則就是浪費社會公共資源。這樣吧,劇組賠你點那部劇掙到的錢的零頭,你別再告了,這事兒就這麼過去了。

以上套路簡單易學,也不需要什麼大代價,放棄自己的良心即可,劇組們還不快學起來?!!

—————————————————————————

好吧,以上純屬扯淡,這張圖才是我想對這部侵權劇方說的。


網上搜索搜到的判決內容,有興趣的可以先看一下

匪我思存和迷霧圍城官司完整判決來了 ―― 晉江文學城網友交流區

這裡只說一些我淺陋的看法

根據網上搜索的娛樂新聞,《迷霧圍城》的啟動儀式是在2015年12月28日,記憶坊(即本案原告)派人出席了該儀式,同時在儀式上製作方還宣布了該劇將於2016年3月初正式開機。即記憶坊知道該劇的具體開機時間,也知道五年前的合約在這個時間是馬上要到期的。

時間到了16年4月1日,匪我思存發表長微博,稱自己的作品《迷霧圍城》的影視版權五年前賣給北京紫晶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如今片方無法在合約期限內拍攝此片,且拒絕自己提出的以象徵性價格續約的要求,屬於侵權行為。4月5日,來自紫晶泉文化的該片製片人常莎在微博回應稱,匪我思存的所謂低價其實高達1200萬。即從啟動儀式到匪我思存發微博的三個月時間內,雙方肯定談了續約問題,可惜談崩了

所以該怎麼看待呢?如果站隊匪我思存,那麼就是被告不要臉,不想續約還繼續用她的作品賺錢,空手套白狼;如果站隊被告,那麼就是匪我思存和記憶坊不要臉,靠著臨近開拍和合約即將到期,獅子大開口想佔人便宜

站在這兩個不同角度,對於法院判決的看法也是大相徑庭,所以上述這兩種情況都有可能,而且後續影響也都很惡劣,我既不想看到資方隨意侵權不受懲罰,也不想看到作者坐地起價擾亂市場,另外被告侵權是事實,但量刑會受其他因素影響,多找證據在二審中證明己方無過錯才是王道。


感謝 @倒立的粽子 提供的判決書鏈接,雖然不全,但透露了更多的信息。

上面方框里的判決書內容挺有趣的

先理一下背景:

匪把《迷霧圍城》的改編權、攝製權等授權給原告記憶坊(授權費不知,注意,匪不是原告,記憶坊才是原告),原告2011年將《迷霧圍城》的改編權和攝製權授權給被告,授權費30w(前面的判決書寫了)

侵權行為發生後,匪又跟原告簽訂了一份授權許可合同,現在原告用這一份合同為證據主張1200w的賠償。

等於什麼呢,匪和記憶坊跟被告談判破裂了,眼看著要法庭見了,趕緊簽一份合同,寫許可費是1200w

各位,你們覺得第二份合同是為了在法庭上向被告獅子大開口簽的,還是匪的這部作品真就賣出了一字千金的價格?

匪第一次授權給原告獲得了多少授權費雖然不清楚,但結合原告轉授權給被告獲得的30w判斷,匪第一次授權給原告的價格不會高於30w吧?第二次就翻了40多倍了,夠厲害的!

好,我就當匪的作品奇貨可居,你倒是拿出支付證據啊,轉賬記錄,發票,這些證據統統沒有。

說到這裡,各位還覺得這份所謂的合同是真的嗎?

這是妥妥的偽證啊!是違法行為啊!

匪口口聲聲說自己不在乎錢,只在乎被自己的作品能不能回來,

你都通過違法行為來要錢了,你好意思說不在乎錢?做人不能又當又立吧?

至於判決結果,倆結果:賠50w,不停止侵權

不停止侵權部分,我贊同王國華律師的觀點,法官不宜輕易以公共利益為由判定不停止侵權,一部電視劇而已,每年中國那麼多電視產生,能播出的也不過幾百部,也沒見公共利益受到啥大影響,這一部也不例外。

關於賠償,注意,被告第一次支付的許可費是30w,內容包括5年的改編權和攝製權,這次法院判決的是50w,由於改編行為已經完成,因此這50w應該不包含改編權,又高於第一次支付的許可費,可能法官是考慮,判決被告不停止侵權應該在賠償方面給原告相應傾斜。

聽說匪已經提出上訴了,希望在二審能有更多新證據,尤其是在授權時間將要結束那段時間雙方的溝通情況,究竟是原告不恰當地給了被告可以續約的錯覺,還是被告明知即將過期依然一意孤行,證據越多,事實越清。


3月合同到期,3月開拍,4月匪我微博發聲,控訴對方侵權。在如此激烈的對抗下,製片方執意完成了拍攝。製片方的巨額投資怎麼看都是他們自己的一意孤行造成的,而不是匪我造成的。

現在法院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剝削匪我的個人知識產權去補貼製片方的私人產權。剝奪無過錯第三方的財產去補貼他人,怎麼看都不合適。

除非法院查出,匪我方曾在溝通中告訴製片方,我會按照較低價格續約,給予了製片方錯覺以開機。

我傾向於沒有這類話,否則製片方早曝光了。法院判決書也不至於拿2015年出席啟動儀式來作為默認和給了製片方錯覺的證據。


(了解過一點點法律知識的愚見)

既然已經認定了劇方侵權,那麼按法律來說就應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三個賠償損失已經判決了賠償50w,那麼現在就要解決前兩個問題。

停止侵權,按照一般人的認為來講應當是直接把電視劇的底片及劇本等等都銷毀,不能再上架,但是(我覺得法院在認定這部劇的花費已經達到下架就會影響公共秩序的情況下才判定可以繼續上架)雖然我沒看過判決書,但我覺得判決書里一定有寫讓劇方把所有抄襲的部分的台詞全部改掉才能上映(就像前段時間那個趙麗穎演的抄襲劇,名字啥的我忘了抱歉),這樣法院才能保證最大利益(但是會傷害到匪大的個人情感)

最後就是消除影響了,我猜測判決書里應該會有禁止讓劇方以匪大的書來宣傳,並且可能要求寫道歉聲明或者公告什麼的,才能把抄襲這一惡劣影響有所降低(但是並不會根除)

雖然非常不爽但還是想說對於法院來說這個判決算是最優解,雙方維持著一個微妙的平衡,很開心我喜歡的匪大能夠勇敢地站出來並且繼續提出上訴而不是默默認命。

最後表明個立場,我站匪大,但是法律不會有個人立場。所以我還是挺希望輿論能越來越大的,並不是說輿論可以左右判決,而是輿論監督法律的執行。

相信看知乎的都不會站抄襲那方,但是普法的道路還是很艱難的~


補充答案,誰再敢說匪我思存的言論毒?她懟的是正主,從來沒有像無良片方一樣說拿人家父親說事,請問這樣的片方還有良心嗎?說匪我思存裝可憐,拿流瀲紫抄襲事件混淆視聽,說她是為了錢,這個論調怎麼如此熟悉呢,不就是官微轉發的那個匿名高票回答的言論嗎?所以我的原答案早說了,那個答案有誤導性質。可笑的是片方一直說拿法律說事,自己還對法院判的侵權不能理解呢!

看看評論

原回答

看了一下那個官微轉發的匿名高票回答決定還是要說說自己的想法。

一是說匪我思存把抄襲和侵權混淆起來的,她本人從未說這部電視劇抄襲,始終說的是侵權,是很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腦補說抄襲的。匪我思存提抄襲是打比方,請仔細看原文語境,雖然這個比方中的法院審判只是她的推測,事實很可能不會如此,但是她在這個語境下打比方只是想說明侵權的人可以繼續侵權,並不是為了說侵權就是抄襲,從這個角度來說我認為這個比方也沒有太大的問題,因為侵權不一定是抄襲,但抄襲一定是侵權,而事實上那些原著涉抄襲的電視劇都拍了放了。後面舉的瓊瑤於正案例同理,都是為了說明維權不易罷了。

二是說這件事與前段時間撕流瀲紫抄襲時間巧合的,甚至說要重新考慮撕抄襲事件性質的。我們回顧一下撕流瀲紫的起因,是唐七和大風的事情,匪我思存看不過那些整天嘮叨著讓大風去告才發聲的,她有一條刪了的微博就是說這個,不過我沒有來得及截圖。後來她舉了自己的例子,一開始只是發了冷月如霜的梗概,沒有提抄襲啊,看客心裡明白就好。但是耐不住粉絲上趕著洗地啊,這才有了後來的事。如果說她撕抄襲是為了給這次事件造勢,她得預測的到唐七會在地震時期發聲明,她得預測的到粉絲的洗地攻勢,她得預測的到半個多月後的法律判決結果。說實話,她要是有這能力還會有這場紛爭嗎?這場紛爭是從開拍時就產生的呀,又不是突然冒出來的。再者,撕抄襲不管什麼時候都是合理的,抄襲的人可沒有看日子抄襲呢。就跟唐家三少的事情一樣,他的事情出來的時間更尷尬,多少人說圍三救七,但結果大家也看到了。所以既然說不要把侵權和抄襲混為一談,那也別把這兩件事混為一談,甚至惡意揣測。因為我覺得高票回答也有輿論引導嫌疑。說到底你不抄襲,不侵權,原作者幹嘛撕你?

三是舉例顧漫的聲明,請注意她聲明的基礎是她與片方談妥了,要是沒談妥,她能這麼和氣嗎?匪我思存的言辭縱然有過激之處,熟悉她的人知道她就是那麼個脾氣,但你們不要忘了劇方的表態,劇方不是白蓮花,更不是被釘子戶糾纏的政府。劇方在開拍時對陣匪我思存的文章就帶著侮辱性的標題,現在又決口不提侵權,可勁得得瑟自己的劇能播,這麼囂張的片方我也是第一次見。

四是說人身攻擊。我前頭說過,她言辭過激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但是大家可以去看她的微博評論,她並沒有對所有提出疑問的人都攻擊啊,她攻擊的人往往是那些微博評論一直為抄襲侵權站隊的人,或是惡意揣測的人,我想事情落到普通人身上,態度不一定就比她好,你看那個電視劇官博就知道了。罵她的人總說她是哭哭啼啼裝可憐,但是別忘了她是個言情作家,還是寫虐文的,敏感一點很能理解啊,不要總以自己的標準要求人。再說她是受害者,被抄襲,被侵權,她已經出來發聲了,你們還要求怎樣呢,真的要一個完美受害人嗎?

五是針對法院的判決,我認為高票回答有一定合理性,我也沒有質疑法院審判的公正性,但我想大部分人只是對結果的合理性抱有疑問。像高票回答也只是基於個人接觸部分的觀點,不一定了解事情的全貌,我看到負責錦繡未央案件的律師就對公共利益這條抱有疑問,也對匪我思存方出席啟動儀式(不是高票說的開機儀式)就存在過錯這點覺得有些牽強。

六是高票回答說的不要聽信匪我思存的片面之詞,這點沒錯,但是同樣的,也不要聽信片方的片面之辭。我看到高票回答評論中有提片方製片人的,匪我思存這場官司知乎之前就有一個問題,裡頭一個相關利益方提過圈內的事情(我知道是匪我思存的利益相關方,但是我認為他說的還是在理的)。當時的新聞都有採訪過許多業內人士,都認為1200萬是合理的,片方明知道IP價值水漲船高卻拖了那麼久才開拍。你說現在是因為劇都拍好了,下架不現實,那為什麼在明知有侵權糾紛時還要繼續拍呢?說到底還是鑽空子博利益啊,這裡頭的東西不是一目了然嗎?

最後,我自己的看法是即便匪我思存在法院最終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是她自己的虧,比如說舉證不足啊。她在微博發言也只是覺得自己通過法律但是沒有受到公正待遇發牢騷,這是很多人都會做的事,你看微博上最近的那些社會新聞就知道了,不必因此就惡意攻擊她,你可以說她在法律方面有所欠缺,你可以說她言辭過激,但是在一個平台發聲總是權利吧,畢竟她是被侵權的一方啊。其實作為普通人,我感覺事情很簡單,片方侵權了,匪我思存告了但舉證不足,儘管判了侵權但電視劇還是能播出,匪我思存不爽在微博發文。不問法律,就看事件源頭,侵權了嗎?侵權了,侵權了還要繼續拍。這件事對嗎?不對啊。我們說的就是這個。真的不是所有人都在討論法律公不公正,法律只是事件的評判標準之一。


判決書中的「默認允許」到底怎麼解讀有沒有專業人士科普一下。

1.默認會合理續約,法院視角的故事如下:

劇:雖然合同快過期了,但前期投了好多錢現在不拍的話就虧慘了。

匪:沒事,合同期間拍不完你也儘管開拍,到期續約。

劇:好的。

合同到期……

匪:給你個遠低於市場價格的友情價,1200萬,續不續?

劇:我選擇侵權……

2.默認不需要續約,法院視角的故事如下:

劇:合同到期前開機就沒問題啦,雖然這樣一般就不需要續約了,不過還是通知下匪我思存開機日期吧,三天時間肯定拍不完,如果她覺得期限過後繼續拍攝需要續約的話會提的吧。

匪:哦,知道了,我會派人參加開機儀式的,沒別的什麼事了。

合同到期……

匪:想要繼續拍得續約,1200萬。

劇:……


最心寒的還是維權的困難,匪我思存算是十分有名的作家,有能力去打官司卻也得不到好結果,那些被抄小作家更不用說了。上月熱播的楚喬傳抄襲了我最愛的小說,我們不能為原創者做什麼,只能去抵制,去讓更多的人知道這件事。也祝所有抄襲者原地爆炸


這事,我看到的,是那些被侵權的人,維權長路之漫漫。

不管是這次的影視權還是以往常見的小說抄襲,被侵權的一方,耗時耗力打官司,最後呢?就賠了那麼點錢(參考石天琦抄襲事件~)。挺悲哀的。

即便是不賠錢,侵權方,有做出相應的停止侵權行為么?比如小說抄襲的,有下架么?有刪文么?侵權方早已賺得盆滿缽滿,賠了錢又如何,還是不虧,賺了~!

那些侵權方,有歉意么?有悔過之心么?

評論區那位匿名用戶,說法院要考慮雙方利益~我就納悶了,這不是助紂為虐么?如果這次侵權方可以照樣拍攝電視劇照樣上映,後果是什麼?會誕生更多的於媽~!心態無非是,無妨,即便是被告,輸了賠錢,那點錢微不足道,而且,熱度也可以藉此炒上去~

怎麼看都是有利於侵權方~

個人意見,對於侵權品,不應該姑息。

現在的熱播劇很多都是IP,可有不少抄襲的吧,除了改編為電視劇,還有電影遊戲等等一系列衍生品,我挺希望有那麼一天,對於這些抄襲作品及其衍生品都能就地封殺。到時候看資本家會不會放過始作俑者,給那些正在以及準備侵權的文賊一個警鐘。

最後,說說經常看到的一個現象:抄襲作品,侵權品,觀眾,圍觀者的心態——好看就行,管它是不是抄襲的!此問題等同於,你的孩子好看就行,管它是不是隔壁老王的種!~我是沖著演員來的,其他不管~抄襲又怎麼了,人家火了你們就來蹭熱度~這樣的三觀,真的不需要回爐重造么?!

也許是舉證不足,但是我相信法律法院是公平的,不然對不住頭頂上的國徽。


法律不維護正義公理,法律只維護秩序。只不過絕大多數情況下秩序和正義公理是重疊的。

大家應該會把這件事和前兩天匪我思存揭發流瀲紫抄襲的事情放在一起看,不過實際上這兩件事各自獨立,也沒有直接關係,只不過發生時間稍微巧合了點。流瀲紫抄襲匪我思存及其他作家,還有於正抄襲瓊瑤都是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而人生若如初相見(原《迷霧圍城》)投資方是侵犯了匪我思存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改編權和劇本權)。

財產權這方面我國的法律姑且還算比較健全的,而且財產權跟原創抄襲之間的紛爭不搭邊,所以請不要感慨什麼中國怎麼怎麼樣,法律怎麼怎麼樣,原創又怎麼怎麼樣了,兩碼事。匪我思存自己把這兩件事聯繫起來的行為,我覺得非常不恰當,疑似偷換概念,但也有可能是她對法律的了解不足。

確實有興趣的人,可以稍微參見一下樂視、光線和顧漫《何以笙簫默》的之間的紛爭。我覺得顧漫在這件事上給出的聲明非常官方,與匪我思存充滿個人色彩和宣洩不滿情緒的長微博形成鮮明對比。

不是說作者在這種事上帶個人感情不好,只是作為作者的粉絲,難以避免在對於作者的問題上有傾向性。如果作者自己都不能做到客觀陳述事實的話,那粉絲的情緒就更容易被調動起來了。

既然之前匪我思存和記憶坊與投資方簽訂過合同,在電視劇未能如期完成之時,匪我思存也提醒過版權方續約,這就說明匪我思存本身對於改編電視劇這件事本身和與該投資方的合作意向是沒有太大意見的。

而版權方超期使用,沒有續約。

所以匪我思存訴的是侵權行為,提出的主張中包括禁止《人生若如初相見》電視劇的後續宣傳發行,通俗的講就是下架。

而法院判處投資方侵權,匪我思存勝訴並得到賠償,但駁回了這條主張,引發了匪我思存的極大不滿。

匪我思存不滿於賠償是不可能的。那麼她可能只是不滿於版權方超期使用不續約的這種刻意侵權的行為,所以不想讓該投資方繼續拍攝。

她的想法很合理,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的判決是投資方可以發行這部在侵權期間拍攝完畢的電視劇,這種行為能夠維護投資方的利益,能夠維護匪我思存方的利益,能夠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看來,法院的判決無可指摘。

但是法院唯一沒有照顧到的就是匪我思存的個人感情。

我理解,我完全能理解。那個無賴公司版權到期了還接著拍,而且我都提醒他們續約了卻還對我置若罔聞。老娘就是不想跟他們續約怎麼著吧?老娘就是不想讓他們的電視劇上映發行!

鑒於匪我思存沒有公開判決書全文,尤其是關鍵的「駁回停止侵權的訴求」和五十萬賠償的明細,即這筆賠償到底屬於什麼性質的賠償,是屬於侵權賠付,還是續約費用?這部分是關鍵,也是爭議的要點。匪我思存貼了許多無關緊要的判決書內容還細心地劃線標出了重點,偏偏沒有貼出這一段的內容,可能是「」一時疏忽「了吧。有關這一塊的分析先留個白,俟再補。

這裡先說一點自己的猜測:

毫無疑問,在之前的合同到期之後,匪我思存重新擁有了對自己作品的支配權。她可以選擇將版權繼續賣給原來的投資方,或者尋找新的合作夥伴。她擁有這項權利。

而法院的判決相當於變相地剝奪了她這項權利,進行了「強買強賣」。

法院駁回了匪我思存的這項主張,為什麼呢?

根據判決書片段,我可以猜測關於投資方「刻意」侵權和匪我思存方「反對投資方在到期後進行拍攝」的部分舉證不足。

關於匪我思存方催促續約,和要求投資方在合同到期後停止拍攝的通信記錄,判決書上並未提起;但是判決書上卻提起了記憶坊代表出席電視劇開機儀式,並將這種行為視為匪我思存方的默認。

法院會將出席開機儀式這種行為納入考慮,恐怕說明在兩方的交流方面並沒有更可靠的證據可以依賴。基於這種考慮,我認為法院的判決並無不合理之處。

所以說,這次法律的判決,有一定的原因是因為匪我思存方的舉證不足。(當然,即使這方面舉證充足,我也認為法院有很大的可能會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駁回。)

另一方面的原因,也是因為電視劇的拍攝已經完成並開始後期製作。從上訴到判決的周期太長(但這是客觀上無法避免的原因)在這時候叫停,投資方的損失與他們的違法侵權行為不成正比。

不要說什麼侵權就XX之類的話。法院是要考慮「量刑」的。沒有那麼大的過錯卻給了不相符的懲罰,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匪我思存覺得,侵權就該全部叫停,我不把版權賣給你,你拍完電視劇也不許上映。而對於僅僅是超期使用造成侵權的投資方來說,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太過於嚴厲了?他們的違法行為是否嚴重到與這樣的判決相稱?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有損於公眾利益?

匪我思存不會考慮類似的問題,但法院會。

在這件事上,投資方的利益和匪我思存方的主張重疊。法院既不能叫停電視劇,又不能縱容這種侵權行為。只好用錢來做緩衝和賠償了。

匪我思存方損失了少部分權益,準確的說是支配版權的權利。但總體來說他們是得到了應有的說法和相對公正的判決。要我說,風弄那次才叫真真正正的不公。

匪我思存口中的「一敗塗地」和她的反應態度確實過激了。

她舉的幾個例子,在我看來根本不能適用於這次的案件。就拿其中一個來說,應該是房東和租客的合同到期之後,租客遲遲沒有搬走,還花了大價錢把房子裝修了。房東告到法院,法院判決租客賠償並補繳這中間的租金。客觀來看,房東在經濟上沒有任何損失。可匪我思存覺得,我是房東,房子到期之後我不想租給你,我讓你搬走你又不搬。所以現在,你必須把你的裝修全都拆掉扔出去。

這個例子並不完全合適,但我只是想說明匪我思存方關於禁止上映的主張確實有那麼一點強人所難,也難怪法院會不予支持了。

她的微博熱評里有人指出了我上面提到的「舉證不足」的問題,她卻用法院判決結果來反駁。不知道是氣昏頭了還是沒理解到位還是刻意偷換概念。

甚至還有幾條上升到了人身攻擊。

前些天流瀲紫的事,還能說她這種行為是霸氣回應。可今天這件事,正常的意見和指出一些問題就被她帶領著粉絲不分青紅皂白回罵,而對待不由分說就站隊支持她的則完全兩種態度。

對於前幾天那件事,也值得再思考一下其性質了。

一點補充:

關於投資方超期使用,而且沒有續約的這個行為可以有多種解讀,在此摘取兩種。

1.投資方自認為已經購買版權,認為超期使用造成的侵權行為無傷大雅。

2.投資方諮詢過相關從業人員,一定程度上預料到了判決結果,即法院不會因為超期使用的侵權行為而判處全面禁止一部製作完成的電視劇播出。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那麼投資商大概是個法盲,我國的版權意識還是不夠深入人心。希望這次交了學費能吃一塹長一智,也給其他人敲個警鐘。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只能說投資方對於法律的理解高於匪我思存。匪我思存可能還停留在我國傳統的「青天大老爺」思維模式中。認為一定會有人來維護自己的全部利益,既然自己是占理的一方那麼法院也勢必會支持自己的全部主張。當然,這也不是匪我思存一個人的問題,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法律的理解都是非常單薄的。我國的法律普及還是需要加強。

勝訴敗訴只是一種說法,法律維護的是秩序,不是絕對的公平公理。比起一刀切開非黑即白,法院的判決更多的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做出合理的判決。勝訴不代表什麼,敗訴也不代表什麼,敗訴者也有可能是真正的贏家。(當然本案中,我並不認為投資方是真正的贏家。)本案中,法院的判決可以說是比較公平公正的。

結語:法律在維護絕對的公平公理之前,會優先考慮秩序。


看了法院判決書,我覺得法院的觀點是你這ip過去自己簽了這麼個低價(相對現在的泡沫市場來說),所以就值這麼多錢,也沒必要重新換一家拍,浪費全社會資源,拿點賠償好好過日子去吧.

看起來似乎是官方對現在的ip泡沫不滿.


抄襲了嗎?

沒有,在版權期間開機但沒有成品和 沒有版權照搬是兩碼事

侵權了嗎?

侵權了,這是法院的結果

為什麼不停止侵權行為?

因為是部分侵權,因此賠償了50萬續約費。被告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原告由於有代表出席了啟動儀式,被認為對此知情。

原告要求的續約費是1200萬,為什麼只賠了50萬?

這個價格的依據是當時簽訂的合同,5倍違約費,原告認為ip在千萬級,但是這個不存在交易行為,也就是說不能證明它值一千萬,所以只能根據當時的合同。

回答非常不嚴謹,但在看到完整判決書下還有一堆人義憤填膺地指責抄襲狗的時候,我覺得沒必要用什麼專業術語了,反正大部分又看不懂,可能這種方式會更好理解。

答主為什麼匿名?心虛?水軍?

連抄襲和版權過期侵權都分不清的不要和我說話蟹蟹

以上兩者分得清的來私我我告訴你


可以理解,但無法接受。

說得通俗和話多一些「道理我都懂啊,法律不是為了一個人設的法律,要考慮到多種情況和大多數人的利益。但是就是有人能鑽法律空子,鑽法律空子,鑽!空!子!」

法律是為了維護秩序而存在的,或者說它本身就是秩序的一部分,是規則,是最後一道線。

不要小看「最後」這兩個字。

如果法律無法保護你,那麼……或者已經遭遇不幸(這個不幸可以有多種不同的解釋),或者選擇了違法行為,或者兩者皆有。

而法律是可以被人利用的。

惡人可以憑藉聰明才智在做了壞事之後不受到懲罰,可以憑藉他對法律的理解從中獲利,都是很明顯的事。

然後,法律不是拿來維護正義的,它是拿來維護秩序的――這是某個匿名回答給我的啟示,我很感激這位不願透露賬號的先生給我上了一課。

所以,作為小說作者被侵權的匪大也好,那些評論區里憤憤不平的圍觀群眾也好,心裡為此泛起波瀾的我也好,其實都有了一個錯誤的心理預估。

到底在期待什麼呢?維護的可不是正義啊。

最後以我初學政治時與老師的對答結尾。

「法律是底線還是道德是底線?」

「道德。」我不假思索。

「錯了,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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