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來的主管要開除我,偷走我的調休單排,並且不給補償,怎麼辦?

情況是這樣的,新來的主管要開除我,公司也不想給賠償金,我工作上也沒有什麼問題。公司是允許加班調休制度的,我這個月有上次調休,填寫調休單主管簽字確認的。但是在談解除合同的當天調休單,被偷走了,我從人事那邊回來,什麼都沒有說新主管說,新主管告訴我,不管你寫什麼調休的單子,我都不會給你簽字的。 人事那邊拿著員工手冊說,手冊上寫著遲到或者早退1小時算曠工一天,我有三天的記錄,可以無理由並且不通知的情況下開除,並不給補償金。(我上下班都有打卡,比如9.30-18.30的班,我17.30走,但是會打卡,記錄就是9.30-17.30。) 我該怎麼辦,公司這樣的制度合理么?

更新一下,但是沒我分割線~

早上和人事總監打電話,那邊提出協商解決賠償我1.5個月工資,我提出賠償2個月,被拒絕了。因為我和公司簽三方和合同的時候還沒有拿到畢業證,因為公司很忙要求我儘快入職,我就和公司簽了一個月的實習合同和兩年的勞動合同。公司以簽過實習合同為由,不承認實習期間的工作時間,要求只看勞動合同,只賠償我0.5個月。我拒絕了,人事總監就在電話里說,你要是再這樣公司就可以直接和你解除合同不給予任何補償。並說我們總經理的意思就是不給予任何補償進任何賠償。

公司能這樣能算威脅我,逼迫我解除勞動合同嗎?

我一直和公司提出協商解除賠償兩個月公司一直拒絕我,讓我自己寫,並且對我進行了威脅,今天提出的時候我問為什麼之前不提出這種解決方案,公司說因為我沒有主動提。我也是醉了……


這怎麼看都是有人要整你啊……


和上一任老闆關係很好吧


錄音,錄視頻,聊天記錄截圖。

收集一切對你有利的證據。

然後勞動局見。


題主好,先解釋三個核心問題:

一是規章制度。規章制度不是公司說了算的,要有民主程序,要有合理性。你們公司關於遲到早退一小時算曠工的規定,在合理性上就存在問題,是你可以抗辯的理由。另外,手冊上有無曠工幾天要開除的規定,也很重要。

二是實習工齡。這個問題很多用人單位都有誤解。認為在校生是不能建立勞動關係的。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在校生不能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限制。只有勞動部的309號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一句話: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以就業為目的的實習,絕對不同於勤工助學,所以在校生實習不能建立勞動關係,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不算工齡的說法是錯誤的。北京已有類似判例,可以在網上搜到。

三是補償年限。當然,認可你一個月實習期限的工齡,對你補償年限的影響還要看,加上這一個月能不能過半年或者一年的「坎」。如果加上還是不足半年或者不足一年,其實也就沒意義了。

除了上述三點,另外提醒三個小問題。1.公司違法解除支付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2.補償金計算的工資基數,是稅前工資。3.解除時應結清你之前的工資、加值班費、未休帶薪年假(如果你的工齡已經滿一年)的勞動報酬。


找你新主管,提要求,讓他再說一遍「不會簽字」,錄音,收集其他證據,起訴


勞動仲裁。

首先將你的主張在HR和新主管面前當面說清楚。

他們以為可以以大欺小的時候,當場撥打12333。

現在官膽子都小,你是「准無業游民」,他們沒什麼手段對付你,所以會轉而對付好對付的貴公司。

(這個電話不一定時時打得通,你最好搜一下你們本地的號碼備用。)


這個案件的處理不難,需要注意三點:(1)公司本身的規章制度存在問題。規章制度需要滿足合法合理性,合法性即規章制度經過民主公示程序,合理性即規章制度不違背公平合理原則。從這個角度看你單位的規章制度,「遲到或者早退1小時算曠工一天「,一方面這項規定和曠工的定義不符,另一方面該規定不具有合理性。如果從這個角度和公司理論,則公司所謂的「遲到或者早退1小時算曠工一天「不能適用,公司更不能依據這一規定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2)公司主管人員更換必然導致員工關係的複雜化。你所透露的信息未能提及真實原因,不過從案件處理的角度來說,還是建議和企業協商解除,並要求企業支付N倍的經濟補償金;(3)如果協商不成的,有兩種選擇,一是以公司規章制度違法侵害本人合法權益為由單方提出解除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消極對抗,如果公司以曠工解除的,則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責任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寶貝兒,本人親身例子。

當年年少輕狂被公司整,上班才3個月,每月3000元工資,忍受不了了準備主動提出離職,自行奔走勞動仲裁,打市長熱線,在工商局舉報,向報紙幫幫專欄求助。

期間抓住公司漏洞(沒買社保;逼迫加班;未在一個月內簽勞動合同)

經過研讀勞動法,寫下言簡意賅的賠償申請,每項罪名申請賠償N+1月工資,共計36000元整。(3月+1月)*3項罪名=12個月*3000元)

我拿著一堆各個職能機構的蓋章函件(其實就是個空白調解書蓋了個戳)去公司攤牌。雞毛令箭加上自己義憤填膺慷慨激昂自我解讀勞動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ω°*)?"非戰鬥人員請撤離!!

公司蠢老闆同意賠償我13000元,我勉為其難的接受了

?? ( ′? ? `? ) ??3+

若干年後我才知道N是以年為單位!勞動違規不累計處罰。按照正常法規應該賠償我4500元最多。

感謝黨和國家,感謝愚蠢的老闆


說下貴公司的名字謝謝


找公司漏洞應該更加容易吧。加班不結算加班費,不給調休。你都可以以這個理由申請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要求補償金。


都死了,就沒這麼多問題了


樓主你發了你知道么?你現在可以鬧一筆對於還是學生的你很大的錢!

我國勞動部門是絕對站在你這邊的,現在只要你敢鬧!我在中石油時,有個員工故意曠工1個月,公司下了兩次通知書才敢解除勞動合同,結果他一個月後直接帶家人堵了中石油的大門,連武警都來了。接著要求公司補他過去5年多所有的加班工資,因為他是油罐車駕駛員,很多時候執行計劃都會到晚上,最後找中石油訛詐了10萬!

我們中石油員工離職,現在都是故意曠工,然後找公司訛詐一筆賠償金。你們啊,就是太不相信政府了,現在的政府官員是絕對怕弱勢群體鬧事的。


提問:上次調休是否在上個月的發薪日之前

如果是,請錄下「無論如何都不給你調休」這句話

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雙倍工資或安排調休

既然不安排調休,那加班當月就必須結清加班費

不結清加班費,就是不按時發放工資,勞動者可以馬上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用人單位仍需給你補償

以上都是我瞎掰的,我只是一個hr專業的大三學生,請律師大神說說是否可行

以下為乾貨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從問題的描述來看,你確實存在早退,開你也應該是有道理的。但是你有調休時間但是主管說死不給簽字,偷偷錄音,日後可能有用。還有務必說下公司名字


說實話,貴司這樣做真沒考慮到對現有員工的影響么?

隨便整人再開除,一旦發生這樣的事,老員工都會對公司不再信任了吧,誰知道自己會不會遇到,人心會散的~這什麼公司啊真是開眼界了。

你也可以從這方面跟公司談,但是,跟你新主管就沒必要了。這肯定是上層決定的,你新主管充其量只是個執行者,沒法改變決策,而且像這種事你找到上層,估計也會裝不知道啊我去了解下啊不會故意違規什麼的啦,所以面談或者電話都不是太好的方式。寫個郵件或者簡訊或者微信,寫清楚這樣不單對個人不負責不對公司員工影響巨大,實在找不到個高層聯繫方式,沒辦法就來個公司內部群發或者公開信(這是下策,算開撕了,不一定有好結果)~

題外話:話說,你們公司這麼缺錢么~


你不會還在公司要打他?然後讓同事拉開了吧?北京的公司?


現在的企業上下班打卡都有記錄吧,有加班的話說明下班時間遲於規定下班時間,這個記錄可以申請加班費,如果不給,申請勞動仲裁,准沒問題。另企業這麼多的加班要記錄的話,人事系統上應該有類似加班項的功能,以做調休的沖銷,這個人事應該可以做的。如果上班不打卡的話,那沒話說了。

還有的就是調休前知會過主管吧?如果沒有的話,那是你的問題了。知會過了,主管不讓那是他的問題了。


不能單排就跟他一起雙排吧!好基友 天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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