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這樣的判罰?奶奶忙玩牌致3歲孫子被悶死車內 家屬起訴車主

「90後」夫妻外出務工,3歲兒子留在家中由奶奶照顧。今年8月份的一天,由於孩子的奶奶忙著玩「鋤大地」,孩子獨自玩耍時鑽進了一輛停靠在路邊的麵包車無法出來,最後中暑身亡。夫妻倆認為車主對車輛沒有盡到保管責任,導致其兒子中暑身亡,將車主告上法院,要求他賠償各項經濟損失8萬餘元。近日,藤縣人民法院太平法庭對該起案件進行宣判。

3歲孩子被悶死車內

李強、張娟系一對「90後」夫妻,均為藤縣大黎人。兩人於2012年4月生下一子,取名李仲傑。2015年春節過後,兩人就到廣東深圳務工,兒子由李強母親郭鳳獻照顧。

郭鳳獻年近六旬,身體狀況欠佳。因為不能幹農活,平時除了照顧孫子之外,她喜歡與鄰居打牌娛樂。2015年8月份的一天,李仲傑跟隨奶奶到鄰居家陳彬的鋪面玩耍,隨後郭鳳獻就與他人一起打牌(玩「鋤大地」),在此期間,李仲傑在鋪面周圍自行玩耍。下午5時左右,郭鳳獻打牌結束後發現李仲傑不知去向。

郭鳳獻很著急,連忙發動周圍的人幫忙尋找,一個小時後仍未找到李仲傑,想到最近聽說人販子抓孩子的傳聞,郭鳳獻害怕了,連忙打電話報警。同時還電話通知了遠在深圳的兒子與兒媳,兩人接到電話後連夜乘車趕回家。

經多方尋找,當晚10時左右,郭鳳獻在路邊的一輛麵包車的副駕駛位置發現了李仲傑。這輛車就停在陳彬的鋪面對面。打開車門後,發現孩子早已沒有了呼吸。急救人員趕到現場,經診斷,確認李仲傑已經死亡。噩耗傳來,張娟暈倒在回家的客車上。

事後,藤縣公安局經調查發現:涉事車輛副駕駛室上有死者嘔吐物,車內玻璃有死者指紋,現場無掙扎痕迹,車內溫度為39℃。綜合其他依據作出鑒定意見書,認定李仲傑系中暑死亡。

被告稱原告監護不力

李強、張娟事後經了解得知,這輛車屬陳彬所有,因車的門鎖已壞,無法上鎖,兩夫妻認為,陳彬的車輛門鎖壞了幾個月卻不維修,並把車停在公路邊,沒有盡到保管責任,與李仲傑中暑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陳彬應承擔事故40%的次要責任。雙方多次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為此,李強、張娟將陳彬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8萬餘元。

案件受理後,太平法庭依法組成合議庭,於10月8日開庭審理該案。

被告陳彬在庭上辯稱,其將車輛停放在路旁自行建造的停車位上,屬正常停放,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李仲傑是自己走進車裡還是他人放入車輛的,無法確認;李仲傑死亡的根本原因在於郭鳳獻忙於玩牌,對孩子的監護不到位,完全是由原告方監護不力造成。對於藤縣公安局出具關於李仲傑死亡的鑒定意見書,被告認為該份鑒定書只是一種推測,不是事實。

庭審調解階段,因雙方意見分歧太大,調解不成功。合議庭宣布擇日宣判。

法庭判孩子的奶奶負主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親屬可以擔任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法院指出,在本案中,李仲傑年僅3歲零4個月,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依法負有對其監護的責任,由於兩原告外出務工,監護責任委託李仲傑的奶奶郭鳳獻履行,但郭鳳獻在履行監護責任時,將注意力放在與人打牌上,導致對李仲傑的監護缺失,產生李仲傑進入被告的車輛而中暑死亡的後果,原告及其委託監護人郭鳳獻應負事故80%的主要責任;被告作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停放在村中道路旁邊,車鎖損壞後沒有對自己的車輛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導致李仲傑進入車內中暑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為此,太平法庭依據相關法律,判決被告陳彬賠償原告李強、張娟各項經濟損失共4萬餘元。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表示不上訴。

請問法律人士如何評價這樣的判罰


依據鑒定書,小孩死因是中暑,導致中暑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天氣和小孩個人生理條件,間接原因是小孩被困在麵包車內,而小孩之所以被困於麵包車是其個人主動進入的,小孩作為無行為能力人,其行為的過錯應歸咎於監護人監管不力。法院認為:如果麵包車鎖未壞,小孩就進不了,小孩不進去就不會中暑,不中暑就不會死,故車主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這個推理看起來像是有一些道理,它認為小孩之死與車主的兩個行為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車主把車停在路旁以及車主未修理已壞的鎖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

問題在於,既然法院把小孩之死的一部分原因歸責於這兩個行為,那就得審視車主這兩個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義務以及是否具有過錯,否則就有胡亂歸責之嫌疑。然而,把車停在村公路路邊,以及不修理自己的車鎖這兩個行為究竟違反了什麼法律義務呢?換句話說,一位車主有必須保證自己的車鎖完好無損,以防不特定之人侵入該車的法律義務嗎?相信一般車主不會認為自己有這個義務。相反,小孩未經允許而進入該車的行為本身才是違法的,他侵犯了車主的物權。

另外,法律因果關係應是一種類型化因果關係,即該種原因通常會產生該種損害結果,將這一要素代入案中情形加以審視,可以發現,車主把車停在路邊以及未修復車鎖的行為通常情況下都不能產生死亡這種損害後果,不會給他人的生命增加危險性,儘管事實上確實發生了小孩之死,但這是常人所不能預料的,不具有可預見性。

再次,前面已提及,由於車主的兩個行為,加上監護人監管不力,然後小孩進了車裡,之後又中暑,最終死亡。車主行為與小孩死亡之間,中間隔了三個介入因素,也就是說車主的行為是小孩死亡原因的原因的原因。邏輯鏈條如此之長,它們之間還具有關聯性嗎?有句話說,原因的原因不再是原因。

基於以上理由,我認為判決不合理。

但能理解法官作出這種判決的原因。

對於存有弱者的案件,法官往往出於同情對案件首先做出一個自認為合理正義的處置辦法,因為弱者需要保護。然後再尋找法律依據作出判決,也就是先作結論再找理由支持。儘管這樣的結果令弱者一方滿意,但這種思路違反了法律推理規則,容易導致錯誤的歸因,其結論往往經不起邏輯上的推敲。


這裡首先要說,如果我是被告,肯定上訴,如果我是本案法官,肯定駁回原告起訴。

可惜我不是。

後來我問了一個曾經在鄉鎮派出法庭工作的同事對本案的看法,他說這個案子的判罰,跟鄉鎮法庭這個特殊的地點有很大關係。

藤縣,位於廣西梧州市西部。大黎鎮,是藤縣最北的一個鎮子。廣西城市發展速度快,但鄉鎮,特別是偏遠鄉鎮的發展非常慢,有些地方還只有山路。

案件鄉鎮派出法庭的法官水平,也有高的,但是確實參差不齊。試想如果你具備了法官資格,你會在北上廣大城市的城區法院辦案,還是在西部地區鄉鎮辦案?

派出法庭的條件之差,是無法想像的,農閑時節才好辦案,偏遠得村子,就在村裡擺一個小法庭,就開始審理案件。

這種條件下,能堅守的法官很少很少,老法官,都是部隊轉業分配的,沒有通過司法考試,水平有限。年輕的法官,往往為了自己的仕途,能夠儘快到市區工作,不敢得罪當事人。所以他們的判決,更多在追求維護社會治安,遵循的除了法律還有公序良俗。

而雙方當事人,都是村鎮上的人,抬頭不見低頭見,如果直接駁回,原告本來就喪子之痛,覺得法官偏袒,不造出個「被告賄賂法官,曠世奇冤」掛在信訪局門口才怪。除此之外,估計以後見到被告,不是號召全家人砸車就是進行言語攻擊。

別不信,這樣的事,我們見得太多了。

雖然我不能說這個法官的判罰正確,但我理解他的處境。

還是那句,如果是我就該駁回原告起訴。

鬧到天王老子那裡也一樣。

可惜不是我。


有車就是罪。

車門不鎖不違法,車門鎖壞了沒修好也不違法,然後就承擔責任了……

如果這個車的車門鎖是好的,孩子沒有爬進車裡去悶死,而是亂跑著玩兒的時候一頭撞在車上了,車主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

葫蘆僧判斷葫蘆案。


熱死的應該怪太陽啊,應該判太陽賠錢。


謝邀。誰幫忙找個裁判文書藤縣人民法院陽光司法網,破網根本點不開


不合理,車主一分錢都不該賠,這4萬純屬維穩費。再次說明中國不是法治國家。

這家的監護人應該被判刑才對。


中國特色司法,死者為大,這類案子法院一般會把被告的小錯誤無限放大,別說是司機,起訴牌友都能勝訴,本案結果不出意料,但確實經不起邏輯推敲。


我都想讓他們賠人家車子錢了……好好的車被毀了


多虧這個小孩不會偷車,不然把車開跑了還得判車主有問題


我覺得太陽產生的熱量才是致死主要原因,抓太陽


以前,我姐姐告訴過我,這樣的事情就當破財免災了,還有,孩子的家人這麼無恥,他們的孩子死去,就是對他們最大的懲罰,希望如果有來世,孩子能投身到人品好的人家


有關法律問題的回答,尤其是爭議性比較大的個案,往往會出現兩種不易察覺的人群分隔,而他們回答問題的標準卻並不一樣。

法律界專業,半專業人士的標準是:根據現行法律,這樣的判決對不對,合不合理!?

吃瓜群眾的標準是:這樣的法律規定合不合理,對不對!?

請大家認真甄別!

最後作為一個吃瓜群眾的我來說,我覺得車主挺冤枉,萬一綁匪盜取他的車用作作案工具,這咋判呢,哈哈,開個玩笑,不必認真。


只要你有車了,遊戲難度就從史詩難度調整到地獄難度。


不合理的判決。沒有責任,基於人道主義適當補償可以理解,不應該判20%責任。車輛停放在路旁自行建造的停車位上,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被非法入侵發生意外事件還要承擔責任?監護人監護不力,孩子掉入河溝溺亡、墜下山崖死亡等意外事件發生肯定是監護人的責任,家屬鬧,政府也只是基於人道主義給予適當補償。現在只是意外事件發生的地點不同,攤上了個車主,就變成車主有責任了?那屋主出門倒個垃圾,別家小孩偷溜進門手指伸進電源插座觸電死了,屋主還要因出門不鎖門承擔責任?


就如同行人過馬路一樣,不管行人是否違反了交通規定,車主總是需要承擔責任。

在車輛面前人總是屬於弱勢群體,多少會有同情的因素在內。這個結果我雖然覺得實在不合乎情理,卻也在意料之中。


嚇得我趕緊把自行車扔了 怕砸到花花草草


央視都報過這類案例,

很明顯有過錯,列如,把車隨意停放路邊不管。你的財物不應該放你家,就像你把你狗放外面,把人咬了。

你不用說,你把車亂停亂放,應該受到行政相關規定製裁。

我國法院不管這個的,只要你有錯,呵呵,你跑不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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