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歷史上都曾出台過哪些不夠嚴謹的律法?


1英國議會大廈死人違法!

能在議會大廈合法死亡的只有皇室成員,什麼首相議員,拜託要死出去死。

2所有在大英帝國海岸見到的鯨魚頭,歸女王所有,鯨魚尾巴歸親王所有。

鯨魚招誰惹誰了→_→

3在國會大廈穿盔甲是違法的

所以斯塔克也不能進

4 .你家的汪星人和喵星人跟皇室寵物愉♂悅是違法的。

5 在約克城,倘若有蘇格蘭人攜帶弓箭進城,他在古城牆內被殺,兇手可以免遭法律制裁。

我猜這個這裡的弓箭俱樂部應該沒有蘇格蘭人。

6,在英國,自殺是一種很重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7, 在英國,如果你對納稅員隱瞞某個你不想讓他知道的事,你就違反了英國法律;但如果你隱瞞某些你並不介意讓他知道的事,則是合法的」。

額,這有什麼卯月嗎?

當然,還要提一提劍橋大學康河的那隻天鵝

人家也是受女王保護的好么!


《國家賠償法》是的,就是它。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具體的法律條文。其模糊賠償判定界限讓它成為了一部《國家不賠法》。

…………………………………………………………………………

那麼多人贊我,受寵若驚。

國家賠償的錢,從納稅人手中來,這就意味著我們需要為公權力的錯誤行使買單。即便有裡面有規定賠償後,有關部門有向向相關責任人員求償的權利,但這追償的金額往往比不上賠償的金額。

另外,賠償的數額真的太少太少了。

1.處女嫖娼案中的麻旦旦給了多少?74.66元。

2.被關了十一年的佘祥林給了多少?

新聞報道中寫了:賠償義務機關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佘祥林支付人身侵權賠償金25.69萬餘元(含無名女屍安葬費1100元)。另外那個20萬元的補助是不算國家賠償的哦~

再者,精神損害賠償給不給?10年修訂之後給了。誰來給多少?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最後作出決定。行政拘留就不說了。對於法院的錯誤判決,還是由法院最後作出賠償決定。我不是說法院就一定不給賠了,我是說你這麼規定,那遇到不願意承認錯誤的怎麼辦嘛?

這些問題我舉個例子吧,你是企業的管理人員,要去談生意——幾百萬的合同。然後你被公安局認錯人給錯誤拘留了五天,誤了時間,別人和其他家談好了。你給企業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然後你被開了,沒工作了。然後公安局大大方方地說,沒事我多賠你3000,這是最高標準了,還有誤工費也給你。然後你要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方面的賠償,對不起,這個不賠的。

你複議,沒用,去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人家說,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公安局確實按照法律做的。你沒轍了,罵了兩句社會真黑暗,找工作去了。可就在這期間你花的錢,可能比這些賠償還要多。

我也在準備寫一篇國家賠償制度修正的論文。所以目前只談一些缺陷。如果有了補正的措施之後,再拿來給大家分享吧。


1.紐約市:禁止男子在本市馬路上回頭以"那種方式"(IN THAT WAY)注視女子.累犯此罪者,得強迫佩帶馬用眼障.

2.L.A市:政府可以用皮帶抽太太,惟皮帶不能寬於2寸.事先獲得太太准許者除外.

3.緬因州:警察不得逮捕死人.

4.田納西州孟非斯市:禁止青蛙在夜晚10點以後鳴叫.

5.伊利諾伊的奧布朗市:結婚當天打獵或釣魚時禁止性交.

6.俄亥俄州牛津市:女子不得在男子畫像前更衣.

7.肯塔基州:嚴禁女性穿泳裝出現在本州的任何公路,除非她由至少兩個警察陪同或除非她隨身攜帶木棍一支.(女性FEMALE定義如下:本法典此項目規定不適用體重90磅以下,200磅以上之女性,亦不適用於馬中女性者)

8.為了處理性騷擾,香港法院做出判決:眼光不能停留在女性胸部七秒鐘(即你可以在6.999999秒時移開)

9.明尼蘇達州亞歷山大市:禁止丈夫口存大蒜、洋蔥或沙丁魚與太太做愛。

10.內布拉斯加州海士丁布:旅館必須為旅客提供白棉布睡衣。嚴禁男女(包括夫婦)赤身同床。

不甚枚舉啊


我就說三個字:流氓罪


我無法忍受這個回答里多數高逼格的知乎用戶拿隨意批判甚至踐踏中國法律作為他們高學識有見識的表現,尤其有一些答案已經不純粹是批判法律,連政策性法規也被提出來然後大家在評論區里撕。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力、影響力和公信力,是法律的權威,是法律應有的尊嚴和生命。

嚴重懷疑題主的問題是在釣出對法律不滿的人的激憤情緒,惹得大家來吐槽。

有人分不清刑法中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人單單是對某個判例不爽就噴整部法律腦殘。

可見起碼半數回答者對法律連基本常識也無,僅憑自己的社會生活經驗就要在評論區大展拳腳,對中國法律評頭品足。

曾有人在一個回答里說,沒人有資格批判孔子,你給他提鞋都不配。在我心中,也沒人有資格批判法律,你給立法者提鞋我都嫌。

看到回答里有人寫 :中國物權法整本都是腦殘!並且此人還大言不慚的說著,我既不懂法,也不從事法律行業,就是這麼認為的,你奈我何?

我冒著被扣除友善度的風險在他的答案下面凝聚了我所有的感情對他說了一句,你丫更腦殘!不想跟這種人解釋太多,你不能強迫所有人像你一樣維護法律,能做的只有F them all.

然後我的友善度真的被扣了。

我挺爽的。

就這樣。


計劃生育:把漢族從95%計划到90%叫做民族團結的偉大勝利。


看到好多人噴《未成年人保護法》,我覺得有必要在這裡替《未成年人保護法》說兩句。

這個法律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家長,社會,學校及政府等行為做出的規定。

說白了這部法律的對象是家長,社會,政府和學校!!!

很多人嘴裡說的《未成年人渣保護法》其實是《刑法》第十七條。

所以要噴就請噴刑法。


其實,我比較想吐槽假日辦每年公布的《休假安排》,這個不是法律,勝似法律,這是你必須遵守的…


美國的腦殘沃爾斯特法令(禁酒令)

英國一地腦殘法律,全是幾百年前傳下來的

比如什麼在約克城殺蘇格蘭的弓箭手(只要帶著弓箭就算)是合法的,這條12年才廢除的

新加坡仍然允許私刑

德國物權法整本都是腦殘,長篇大論瞎逼逼,你國物權法言簡意賅,一個字頂人家一頁紙

法學大牛們,法律磚家們,你們滿意嗎?

實名贊同下面評論區里的一句話:

這是一個帶著極其濃厚的主觀色彩的問題,我又不是立法者,司法者,也不是訟棍

我自己覺得法律不好還不行是么?別告訴我,法律界就知道誅心


不射精不算強姦。這個當代法律的笑話在古代卻是合理的。

所以那時中國的法律雖然領先世界,但今天看來有些腦殘。

中國古代對性行為本身進行技術性分別。非常合理。

可後來出現了合成就不太合理了。

早期我國把強姦,和姦,刁奸作為三大區分。

強姦差不多就是現在這個意思。不多說。

刁奸就是誘姦。

《明律·禮律一·條例》:「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各杖一百。」

《福惠全書·刑名·姦情總論》:「有目挑心與而共篤鴛盟,如此者謂之和姦;有計賺脣勾而毀貞喪節,如此者謂之刁奸。」

和姦大意就是兩人不是夫妻但偷情。也可以說是通姦。

《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唐律·雜律·和姦無婦女罪名》:「諸和姦,本條無婦女罪名者,與男子同。」

通姦還包括亂倫,分為上下旁。比如上就是男和長輩,下就是男和晚輩,旁就是男和姐妹。分別也叫烝淫,報淫和通淫。

這些法律基礎非常智慧。日本人因為亂倫過於頻繁,改成了不倫三奸。強姦,和姦,和青奸。青奸就是能看到青天的性行為。也就是現在俗稱野合。因為日本建築運動時會發出木頭嘰嘰聲,因此偷情會去野合。

很多島國片片名會有「青奸」二字。這也是促使我研究這些的原因。當年一晚上下載如果青奸指的是穿綠色的衣服做愛那該多悲哀。

這些法律至今為止影響著當今法律和道德觀。

可後期古人進一步探索,進行了詳細的技術劃分。現在看來就不那麼合理了。

導致出現了不射精就不算強姦的狀況。

為了對非法性交的定義進行升級。在明、清律法中,區別了合、成。

合,就是已經有了性交行為。就是進入了身體。

成,就是不僅有了性交行為,而且男方達到了高潮。滿足合滿足成稱之為和成。

合和成只發生一項為輕罪。

比如進入了,然後突然拔出拂袖而去,則合而不成,也就是沒射精不算強合。

這裡的合也表述不清楚。體內算,體外呢?或者快來的時候奪門而出在街邊射呢?

假如一男子攜妻奸一女子。先在女子體內,關鍵時刻離開進入妻子體內完成工作。那該行為怎麼判決?

所以這個法律不夠嚴謹。判決容易被法官個人意志左右。

那和成具體案例呢?根據古代一個案件來解釋。

一男子強行侵犯女子,這就是強合,合罪已犯。而此時女子開始配合,男子再配合下完成高潮。達到和成。

怎麼判?

如判決男子為強姦,中國古典刑律觀念則以為刑罰過重了,因為強姦為重罪,恰當的判決應為和姦,從輕不從重。

但和成必須是女子心甘情願,而不是無力反抗或無力反抗。否則還是判強姦。

那麼這個法律的另一個bug也出現了。

女子再被侵犯過程中開始配合讓男子高潮為和成。女子持續反抗或不心甘情願男子高潮則為強合。

一切都取決於女子是否配合。這就是問題所在。如何知道女子當時的狀態呢?

女子單方口供。

如果此女子咬牙堅持自己沒有配合,男子強合就成立。

這樣。大量雙方自願的通姦產生了誤判。女子為了證明自己的貞潔往往咬死口供稱自己沒有配合。

而男子可以侵犯女人奪取女子初夜但不射得到輕判。

無數藍顏知己死無葬身之地。無數強姦不射者逃脫法律制裁。

身為一個男性。我認為不能拿是否高潮或女方口供判定是否強姦成立。

無論女方中途有沒有配合,只要一開始是強行攻入即為強姦。射或不射,戴套或不戴均為強姦。

手機碼字請見諒。


天朝一系列口袋罪,包含但不僅限流氓罪,直到現在還有

居然看到還有人支持口袋罪的,無語

口袋罪本身就是和刑法三原則有矛盾的

我知道有一些非法學專業的人可能會說兩少一寬啊之類的,但是法學專業的人一般更關注口袋罪和國家賠償法之類的。

讀了幾年法律下來,如果說和普通人有什麼區別,那就是讀過法律的人基本上都能被法學的一些概念「洗腦」,特別注意法律的原則性問題,因為口袋罪這類的東西危害更深,危害更難以被察覺,更容易導致腐敗問題,濫用司法權的問題。

所以矛盾集中點在於公權力的問題,口袋罪容易被導致公權力的濫用,而國家賠償法是公權力在耍流氓。

一般訴訟模式分為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大陸法系一般是職權主義,法院負責查明真相,而英美法系一般屬於當事人主義,訴訟的發動、繼續和發展主要依賴於當事人,訴訟過程由當事人主導,法官僅處於消極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而中國不但是職權主義,按照我的說法,應該叫強職權主義。

這就意味著當事人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生死全由法院決斷,所以這就必須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須特別精細,對於法律的要求勢必非常苛刻,而中國又有如此多的口袋罪,結果就是兩頭放空,一方面,法院權力太大,另外一方面,口袋罪又導致法院操作空間極大。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枉法裁判,或者偏離實質正義的裁判,就不僅僅說是一種意外,而是理所應當。

也就是整個法律體系,是鼓勵---至少是放縱,法院在口袋罪上枉法裁判的。這就非常嚴重了。


美國1920年頒布的禁酒令。

私酒泛濫 黑幫崛起

相關影視劇《了不起的蓋茨比》《大西洋帝國》

根據這項法律規定,凡是製造、售賣乃至於運輸酒精含量超過0.5%以上的飲料皆屬違法。自己在家裡喝酒不算犯法,但與朋友共飲或舉行酒宴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美元及監禁半年。 21歲以上的人才能買到酒,並需要出示年齡證明,而且只能到限定的地方購買。


我好像沒有看到遺棄罪的,我覺得這個罪最腦殘。

當然我不是指遺棄這個罪腦殘,而是尼瑪幣的追訴時間腦殘。

遺棄罪的最高刑是五年以下,依據《刑法》八十七條,遺棄罪的追訴期是五年。

好的,現在問題來了,假如我遺棄了一個嬰兒,嬰兒當時不滿周歲,那麼我的追訴期最多就是5年。5年以後,嬰兒沖頂就是5歲,尼瑪連字都認不全,還會想著對我提出控告?好的,等20年以後,我找到嬰兒,要求他贍養我,這居然尼瑪幣的不能拒絕。而且由於已經過了追訴期,我居然不需要去坐牢。整個過程完全無視了嬰兒如果不是遇到好心人完全可能就死在路邊這種情況,而是片面強調你既然活下來了就應該感謝生父(生母)。

這是我見過所有法律條文裡面,最腦殘的一個,沒有之一。

我個人認為,如果家長遺棄小孩,要麼在法律上永遠喪失與小孩的任何關係,小孩不再需要贍養拋棄自己的父母。要麼遺棄罪無限追訴,要想小孩孝敬你可以,你先給我滾進去關個五年我們再說話。


隋文帝統治時期的一些律法。

是時帝(指隋文帝楊堅)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帝患之,問群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詔有能糾告者,沒賊家產業,以賞糾人。時月之間,內外寧息。其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於其前,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大抵被陷者甚眾。帝知之,乃命盜一錢已上皆棄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懍懍焉。此後又定製,行署取一錢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為枉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以上一段出自《隋書·刑法志》,說的是是隋文帝統治後期的嚴刑苛法。

1.沒收偷盜者的全部家產,用以賞賜檢舉告發偷盜者的人。「 時月之間,內外寧息 」。但是再以後,出現了一些無賴之徒,等候在富人出沒的地方,故意把財物丟在路上,偶爾有富人去拾取就擒住送官,無賴者因此可以得到富人的家產作為賞賜。最後的效果是「大抵被陷(陷害)者甚眾」。

2.命盜一錢以上皆棄市。有四個人偷一塊屋檐被處死,三個人同偷一顆瓜被處死這樣的判決出現。結果搞得天下百姓人心惶惶。後來有一伙人劫持了執法官吏,要求他向隋文帝進言廢除此

嚴刑峻法,說如果不這麼做的話,會發生民變。隋文帝這才聽從了意見。

另外成語「十惡不赦」裡面的十種罪惡也是源自隋朝的《開皇律》。


歪個樓!

刪除「嫖宿幼女罪」的做法就是一個愚蠢的做法!

從此再度升級了「執法和司法」的黑鍋「立法」背的境況!


沒有人發這個嗎?反革命夢奸罪

給贊挺前面去啊~

摘自網路

在外地出差,和一群刑事法官下去調研。山路漫漫,大家開始說笑話解悶。既然都是法官,主題當然與案子有關。

一位老法官說,1975年剛到法院工作時,國家根本沒有《刑法》,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辦案參考。沒有經過任何法律訓練的人,照樣可以做法官、辦大案。

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定罪量刑的隨意性很大,尤其體現在罪名認定上。為了爭取政治正確,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如殺人就是反革命殺人罪,強姦就是反革命強姦罪……

有一次,某個村子出了起奸屍案,擱在現在,當然得定侮辱屍體罪,那時這就屬於疑難案件了。法官們討論了半天,始終沒有結論,最後還是承辦人突發奇想,擬定了罪名:反革命……不講衛生罪!

一車人皆笑。另一位法官忍不住了,也講了個罪名故事:

說個真實案例,是我們90年代搞案件複查時發現的。也發生在沒有《刑法》的年代。有位年輕工人,晚上做夢夢到和車間一名漂亮女工發生了關係,早上醒來很興奮,到處向廠里人吹噓,連細節都說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傳到女工那裡,那姑娘是個烈性子,羞憤難當,居然上吊自殺了。

出了人命,事情就鬧大了。年輕工人很快被保衛科抓了起來。案子到了法院,怎麼定罪又成了問題,有人說該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那年輕工人只是做夢,並沒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說他耍流氓,也是口頭耍流氓。最後,還是法院院長拍了板:反革命夢奸罪,10年!

一位女法官嫌我們講得惡俗,便說了個帶點浪漫色彩的:「有個村子,當年許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時間,女知青們紛紛投訴,說總有人偷看她們洗澡。村裡很重視此事,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輪流值班,終於破案,原來是村裡一個二流子所為。案子到了法院,定罪又成了問題。其間,也有人提議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窺,沒有動手啊。最後,還是一位軍代表有見地,想了一個又貼合實際,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我們聊得熱烈,笑得大聲,一位老同志一直閉目養神。見我們再無可講,他終於開口了:「你們都說完了吧,我給你們說個猛的,也是真實案例,發生地點是昆明,80年代平反錯案時,我親手糾正的。兩個年輕工人,其中一個家裡有點小錢,買了塊上海牌手錶。你們要知道,那時候有塊上海手錶,可是很不得了的事情,跟你們女同志現在有個LV包包差不多。買表的那哥們兒,姑且稱甲吧,有一天無聊,跟朋友乙打賭,說:你如果把路邊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給你!乙一聽,靠,還有這麼好的事,二話沒說,就把路邊那坨屎吃了……」我們都被雷住了,認真聽老法官講。乙吃完,漱了口,嘿嘿,這個是我想像的,他總不能含著屎說話吧,就對甲說,把表給我吧!這個時候,甲反悔了,他肯定沒想到乙會真得會把屎吃了,只好賴賬不給。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說,那我也吃一坨屎,就當還你吧,於是忍著噁心,也吃了路邊另外一坨屎。

或許是情節太過離奇,車內安靜極了。老法官點了根煙,繼續說:「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來的屎,所以沒事。而甲吃的是陳年舊屎,有毒,當時就不行了,送到醫院時,人已經死了。出了人命,單位當然不會放過乙,把他扭傷到了公安機關。至於怎麼定罪嘛……」老法官壞笑著看了看我們。

「反革命殺人罪?」

「反革命貪婪罪?」

老法官答:「反革命賭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年!」


反革命賭博吃屎致人死亡罪


TL上正好看到這個問題,強答一發。

所謂奇葩腦殘,其實也分。有的法律頒布時當時看起來腦殘,現在看起來功德無量;有的頒布時廣泛稱頌,現在看起來無比腦殘;當然還有無論是過去和現在看起來都很腦殘的。

腦殘法律其實不少,說幾個我知道的吧:

  1. 第770號政令 (Decree 770), 於羅馬尼亞獨裁者齊奧塞斯庫任內1967年頒布,目的是為了提升羅馬尼亞本國的人口數。齊奧塞斯庫本人狂熱地相信「人多力量大」,因此致力於通過禁止墮胎和避孕來強制提升出生率。從1966到1967年一年,羅馬尼亞的嬰兒出生率上升了100%,但同時也對整個社會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人口爆炸,但配套設施(醫院、醫生、託兒所、中小學)的建設沒有跟上,管生不管養,嬰兒死亡率和青少年犯罪率在隨後幾年飆升,人口結構高度扭曲,直到現在也沒有完全恢復;
  2. 《大羅馬尼亞打字機法》,也是這哥們兒搞出來的;根據該法,每一個羅馬尼亞的公民、企業、事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凡擁有打字機必須要得到警方的許可,領取使用執照;要成為打字員也必須照此辦理,並且要將所打字的樣品同時上報。如果打字機需要修理,其使用者及其打字機都需要更新執照。任何繼承打字機的羅馬尼亞人,都必須將此上交政府當局,或尋求取得使用它的資格;如果不把打字機的鍵盤上交警方,即使損壞的打字機也不得私自處理,否則嚴加處罰

  3. 《逃奴法》(Fugitive slave laws),是美國南方在19世紀50年代搞出來的一套法律,現在看來也相當腦殘。它是南方奴隸主搞出來的東西。以前,南方的黑奴只要逃往北方,便獲得了人身自由(儘管成功者寥寥);然而此法規定,北方有義務協助南方捕捉那些逃往北方的黑人並遣返他們,而且適用範圍包括那些在此法通過前逃往北方的黑人!表面看起來,強勢的南方贏得一輪,然而「逃奴法」使北方的輿論開始翻轉。在此之前,北方雖然看蓄奴制不順眼,卻也是睜隻眼閉隻眼,偶爾口頭譴責一下罷了;現在逃奴法直接把南方影響擴大到了北方,北方多個城市通過Personal Liberty Laws,與「逃奴法」分庭抗禮。此法可以說適得其反,加劇了南北矛盾,並且為北方打下了堅定的道德基礎,從南方的角度看相當腦殘
  4. 《1807年禁運法》(Embargo Act of 1807),是美國第二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任內搞出來的奇葩法律。當時的美國和英法皆有外交矛盾,此法則禁止美國與英法兩國通商,但英法卻又是當時美國最大的兩個貿易夥伴(19世紀初的美國還只是一個農業國,靠向歐洲出口原材料過日子);此法不僅難於實行,還嚴重打擊了當時十分脆弱的美國經濟,並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第二次獨立戰爭;
  5. 1964年的《北部灣決議案》(Gulf of Tonkin Resolution),其授權時任美國總統林登·約翰遜在不經過國會同意的情況下開戰,從而導致美國直接派遣數十萬地面部隊進入越南;直到1973年的War Powers Resolution規定「總統在未得到國會授權時最多只能獨自指揮軍隊60天」,兵權才被收回國會。值得注意的是,《北部灣決議案》是經過了國會表決的,也就是說,國會拱手把宣戰權送給了總統。

大概能想到這麼多,最後夾一個私貨,不喜勿噴: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看了所有,發現所有的都是腦殘,怎麼辦呢


美國聯邦法律規定:

1)不得與豪豬發生性關係。

2)每周四晚6:00以後不得放P。

3)任何人不得銷售其子女。

阿拉巴馬州:無論任何時候,將冰激淋卷放在口袋裡是違法的。

阿肯色州:男性可以合法毆打其配偶,但每月最多一次。

亞利桑納州:任何房間中不得有兩根以上的假XX。

夏威夷州:不得將穀物放在耳朵里。

印弟安納州:

1)任何年滿18歲的男性,若與17歲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係,而且當時她又沒穿鞋襪,那將課重罪。

2)圓周率在該州法定為『4』。

愛荷華州:

1)任何只有一根上臂的鋼琴演奏者必須免費演奏。

2)任何有胃病的男性不得在公共場所與女性接吻。

紐約州:

1)不得僅為娛樂而將球砸向他人腦袋。

2)10:00以後不得穿拖鞋。

新澤西州:凡謀殺時不得穿防彈背心。

北卡州:任何一位未婚男性與一為未婚女性,如果在任何旅館或汽車旅館登記為已婚,那麼他們即算合法夫妻了。

賓西法尼亞州:不得在浴室唱歌。

南卡州:僅在每周六,男性被允許在法院的門前台階上合法毆打其配偶。

猶他州:1)不喝牛奶違法。

2)不得在正在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后座上**。

在西弗吉尼亞州尼古拉縣,法律禁止神職人員佈道時講引人發笑的幽默故事。

喬治亞州的法律則規定,在該州的瓊斯博羅市不能喊別人:「喂,小子」,否則被喊作「小子」的人從理論上講完全可以根據該州法律條文將其告上法庭。

麻薩諸塞州一條古老法律規定,上床前必須洗澡。

波士頓一條地方法律中稱,參加喪禮者在喪席上吃的三明治麵包數量絕不能超過了3塊,否則該奔喪者將面臨處罰。

密歇根州法律規定,如果妻子未經丈夫許可就擅自剪去頭髮,她將被罰款;

在肯塔基州,如果妻子不同意而丈夫擅自買了頂帽子也屬違法行為。

在四面都是陸地的俄克拉荷馬州,捕獵鯨魚屬於非法,儘管該州的居民也許一輩子都不會看到一條鯨魚。

華盛頓州的威爾伯市規定,主人不能騎一頭醜陋的馬旅行。   

伊利諾斯州扎爾恩地區法規定,狗和貓不允許吸雪茄,但是可以吸紙煙。

在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禁止長頸鹿主人將長頸鹿系在電線杆上。

在加利福尼亞州《熊權法規》里,印有十幾條保護熊的條文,其中一條寫道:「熊有權以它自己的方式來觀察你,如果它的眼色使你感到不安,請你儘快走開。」

科羅拉多州的羅根縣和佛羅里達的邁阿密,一些古老法律條文簡直像超現實主義小說,這兩個地方的法律條文規定,在天黑之後,禁止妖怪進入城鎮;而內華達州的一條法律規定,在任何時候都禁止妖怪闖進浴室。

北卡羅來納州:唱歌走音是非法的。

亞利桑那州:砍下一顆仙人球是非法的。

阿肯色州:把阿肯色州的名字寫錯或者念錯是非法的 。

加利福尼亞州:在澡盆里吃橘子是非法的。

俄勒岡州:盤子滴水是非法的。

俄拉克荷馬州:咬一個人的漢堡一口是非法的 。

北達科他州:不脫鞋子睡覺時非法的。

紐約州:走進電梯,要雙手合十,直視門口,與人交談時非法的。

內華達州:留著小鬍子的男人親吻婦女是非法的 。

內布拉斯加州:酒吧賣酒是非法的,除非他們同時煮了一鍋湯。

在美國科羅拉多州的洛根縣親吻熟睡中的女性是違法的。

美國羅德島州的的首府普羅維登斯 店主在周日當天把牙膏和牙刷出售給同一位顧客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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