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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緩刑?

如題,為什麼要有緩刑,情節嚴重判多幾年,不嚴重少幾年。緩刑豈不是有點欺騙不懂的人,相信還是有人像我之前一樣不了解緩刑,以為是推遲幾年執行。


緩刑實際上就是法院覺得你雖然犯了錯,但是主觀惡性不強,並且做出了積極的補救,所以還是屬於比較好改造的對象,就不需要你去勞改農場里砸石頭了(話說現在勞改農場床位還緊張呢)。

比如說開車不小心撞死了人,你當時也沒有什麼違章,但是你就是全責,事後你積極補償受害人家屬,法院一看這傢伙夠倒霉的,但是態度還不錯,算了就緩刑吧。

緩刑不是說推遲執行,而是先讓你在一個相對寬鬆的環境里改過自新,你每個月都要到戶籍地或者常住地的司法所報道,參加司法部門組織的學習和公益勞動(有點像老外的社區服務);不能離開自己的戶籍地或者常住地的縣級市範圍;手機號碼不許換因為我們有系統實時監控你一旦出了管控範圍就報警;手機24小時開機,打你電話兩次不接就警告,次數多了可以直接收監(就是讓你去坐牢,真的坐牢了);緩刑期間不能犯事,犯了事情也直接收監;一旦要去外地怎麼辦,向司法所請假,不過必須是治病而且還是本地看不好必須去外地看的病,或者直系親屬死了要去奔喪這些,其他的什麼做生意啊參加婚禮啊之類的理由一概不準;對了我們還會不定期無預警的去你家裡走訪……

總之一句話,你就好好的改造,多賺點錢,做一個好人吧。

別問我為啥知道的這麼些,因為我就是管這個的


首先現在的刑罰已經開始脫離自古以來的懲罰報複目的,更多的是警示與教導向善,那麼,因為一個人犯了錯誤讓他和更多犯了各種各樣錯誤的人在一起生活,這樣的方式,可能教人向善么?

一個偷竊的人和殺人強姦的人們在一起,會學好還是學壞?不言而喻。

這才是緩刑創始的真正目的。

隨手貼故事。

自古以來,感恩、仁慈和愛心被視為人性中最可寶貴的品質。這些看似道德層面的東西與法似乎並不沾邊,但實際上卻為法所保護並不斷地被法塑造。它不但體現著和諧,同樣還倡導著法的公平正義價值。

大約在1841年8月的一天早上,約翰跟往常一樣,隨著人流再次進入法院。當天,一位衣衫襤褸、在公共場所酗酒鬧事的年輕人被帶進了法庭。按照麻省的法律,酗酒鬧事只是一種輕微的罪行,被告人只要交付一筆保釋金,一般可判決「監外守行為」一年。但若無錢交保釋金,就只能在各種罪犯雲集並且早已人滿為患的「監獄大學校」里關一年,出來時十之八九學得更壞。見年輕人眼裡閃爍著惶恐與不安,約翰動了惻隱之心。經過了解,年輕人本是一位技術良好的機器維修工,有一個已懷孕的女朋友。年輕人不想進監獄,不想失去工作,也不想讓孩子一生下來便要去監獄探望爸爸。他想從此戒酒,好好工作,重新做人。但年輕人沒錢交保證金。約翰對年輕人充滿了同情,於是毅然向法官表示願意做他的擔保人,保釋他出去。約翰的熱心仁愛之舉打動了法官。法官同意了約翰的請求,下令對被告人延期三周審判,到時視具體情況作出最後判決。

  鞋匠與法官的靈光一閃,開創了美國司法制度「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全新思維。三個星期後,約翰鞋匠親自陪同被告人再次返回法庭。那個蓬頭垢面的年輕人已經洗心革面。鞋匠交了一紙書面報告給法官,起誓證明年輕人三個星期以來滴酒未沾,不但勤奮工作,而且還抽空餘去社區照顧孤寡老人。社區片警和教堂的牧師作了相同證明。於是法官當庭宣布釋放被告人,並象徵性地對被告罰款1分錢。年輕人抱著鞋匠喜極而泣,終生未再飲酒,變成了一位勤勞守法的好公民。此後的17年間,約翰鞋匠共為2000多人作過「緩刑擔保人」,與那些貧窮無助、偶犯過錯的犯人們交朋友,幫助他們找工作,鼓勵他們改過自新、照顧家庭和鄰里。

  老鞋匠的愛心不但改變了年輕人的命運,而且深刻地影響著美國司法制度的文明進程。老鞋匠的愛心推動麻省正式通過了一項法律,在州司法部之下成立一個「緩刑司」的機構。後來,全美30多個州也競相仿效。老鞋匠約翰?奧古斯都,無意中成了全美國的「緩刑之父」。


謝邀。

注1:本文所提及的概念等,均不另行提及特例、除外情況等。

注2:本文純手寫、未查文獻,僅作普通意義上的普法,力求沒有南轅北轍的錯誤。

緩刑:對確有事實證明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先定罪量刑,暫不執行。

緩刑適用對象: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嫌疑人。

歷史:現代意義上的緩刑,最早是來源於19世紀(?)的美國波士頓(?),最早是針對少年犯。後來其他地方有樣學樣,覺得挺好,逐步推廣到成年人,但仍然僅限輕刑犯。

接下來說說為什麼會有緩刑。

首先要明確一點,緩刑也是一種刑罰。這種刑罰,是低於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一種半監禁狀態的自由刑。

所以說,題主提到的」情節嚴重判多幾年,不嚴重少幾年「,放在我國刑法的框架下,就是」情節嚴重的判有期徒刑,不嚴重就判有期徒刑緩刑「。

題主的問題,其實可以理解為:既然犯罪可以判有期徒刑,那為什麼要設置一個緩刑作為對輕刑事犯罪的刑罰呢?

正如我上面提到的,有期徒刑,是一種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監禁刑罰,而緩刑,是一種半監禁狀態的自由刑。

那麼當一種刑事犯罪,有危害性,構成犯罪,但是又非常輕微,適用完全剝奪自由的刑罰過於重的時候,既不能不予以刑事處罰,又不能過重處罰,緩刑就應運而生了。

PS:現代刑事法律,一般認為對刑事處罰的嚴重性:

生命(死刑)&>終生自由刑(無期徒刑)&>有限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不完全自由刑(緩刑)&>財產(罰金)

除了上面提到的刑罰輕重的問題,適用緩刑還有另外2個考慮因素。

1)刑罰執行成本問題,不管罪行輕重,都關在監獄/看守所的話,成本太高;

2)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本質上是希望TA通過服刑來認識錯誤,改過自行。緩刑相對於有期徒刑,更加有利於犯罪分子改過自新,融入社會。

最後,我個人認為,法庭是否判處緩刑,標誌著法庭對於犯罪嫌疑人個人的定性,你是個好人,還是個壞人。


緩刑其實也不好過。

我有一朋友經濟犯罪判了一年,緩刑一年。但在判刑之前,實際上他已經在拘留所呆了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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