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院宣判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正義或許會遲到,但是不會缺席。 吐槽知乎(為什麼一定要?才能通過。


謝邀。

該案件讓我想起兩句法律格言:

其一,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其二,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是不會缺席。但是,對於一個亡靈而言,再談正義,顯然是一種諷刺。當然,遲到的正義也不應全盤否定,畢竟,不管是現在已經昭雪的呼格案,還是已經進入異地複查程序的聶樹斌案,其對生者和社會的意義,非同小可。時針回撥:

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權。自此,少殺、慎殺的理念逐步統治了我國刑事審判(不排除國際壓力使然)。這一理念的確立使我國的刑事審判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審判發生了重大變化。此後數年間,最高院核准的死刑數量逐年減少,各地中級、高級法院判處、複核死刑立即執行的壓力逐年加大。

2010年,兩高三部出台《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死刑案件施行最嚴格的證據審查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自此具有可操作的規範。《兩個規定》在制度層面保障了少殺、慎殺理念的貫徹執行,進一步收緊了死刑核准的口子,被認為具有劃時代的標杆意義。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型非暴力犯罪死刑,系自1979年新刑法頒布以來首次削減死刑罪名。

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大修之後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兩個規定》的成果,將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寫進法典,並首次確立司法機關「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取證原則及「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再取消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如獲通過,《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數量將由之前的68減少至46。

……

平反冤假錯案值得肯定和鼓勵,及時、看得見的正義,才是公民權利的標準配置。過往的路雖然很坎坷,未來的路也許很曲折,但,還是應該看到光明。


1996年,內蒙古媒體報道呼格吉勒圖案,稱專案組組長、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和報案人簡單地交談了幾句之後,他的心扉像打開了一扇窗戶,心情豁然開朗了」,「馮副局長、劉旭隊長、卡騰教導員等分局領導,會意地將目光掃向還在自鳴得意的那兩個男報案人,心裡說,你倆演的戲該收場了。」

想起了與這個案子非常相似的,聶樹斌的案子(聶樹斌案 _百度百科 。)同樣的都是證據有明顯的漏洞,卻被判死刑。同樣的是n年後另一個兇手供出他才是真兇。

不同的是一個翻案了,另一個翻不了。

因為聶樹斌的案子據說跟一個前外交部長的夫人章含之有關。當然,只是據說 。(這個是我看到的帖子重磅 章含之的腎臟來自聶樹斌? -- 政知局 -- 傳送門,具體怎樣各位自行判斷,我只是做一個搬運工,僅此而已)

這兩個案子 的判決,還有」命案必破「這麼個因素。那幾年公安部內部提出的,凡是兇案,必須偵破。破案率與警員升職直接掛鉤。容我惡意的想想。不排除為了升職,本來暫時抓不到真兇的案子,為了破案率,找個替罪羊。

路上的老人千萬別去扶,發現兇案什麼的千萬別去報警。

沒準 你就是下一個。

細思極恐


有幾件事請需要跟進。

第一,家人應當要申請國家賠償,希望有關部門積極賠付。

第二,在乎案中的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受到追責。

第三,希望媒體能夠宣傳普法教育,對於公眾、公權力部門都敲響警鐘,惟願世上再無冤案。


期待後續!持續關注!


馬桶日報已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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