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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卧底的時候犯的罪怎麼算?


想起了師哥做的一期節目,卧底警察的悲劇人生。

曾經是聞名京城的黑道大哥,黑白通吃,牛逼的只向單線局長彙報,立功無數。

為博取黑幫信任,當場用刀在腿上划出十字,鮮血直流。

為破案,染上毒癮,人生急速下落。調職,內退,家徒四壁,妻離子散。

只有公安部的因公染毒證明,是他最後的尊嚴。

他後因販毒入獄,多次戒毒未果。希望這次能堅持的長久。卧底期間違法可以不究,但後面的人生誰能幫扶?

向人民警察致敬。

視頻在此,

【http://v.ifeng.com/documentary/society/201301/36ea23ff-4e90-457c-9aef-179c5e4d73b0.shtml】


卧底偵查的興起根源於現代犯罪的複雜性,尤其是經濟犯罪、黑社會犯罪、販毒等,如果從外圍攻破的話十分困難。所以公安希望能打入內部,拿到相應的犯罪證據或得到一些重要的信息,以便偵破。必須肯定的是,這種方式對於上述犯罪的偵破是非常有效的。

那麼,卧底偵查一種具有欺騙性的偵查模式,它的適用必須是得到嚴格限制的。但很可惜,雖然卧底偵查在實際偵破過程中得到了大量使用,但現在在我國,確實是處在一個無法可依的狀況下,而是由公安機關內部自行運作。關於卧底偵查的啟動標準、適用案件範圍、審批流程、行為規制、卧底人員的保障、取得證據的採信、而題主提到的卧底偵查期間參與犯罪的問題就是重要爭議問題之一。

我的觀點是,卧底想成功進入犯罪組織,不或多或少地實施一些犯罪活動是不可能的。但是犯罪行為也有輕重,比如運輸毒品和販賣毒品的社會危害程度顯然是不同的,自己吸毒和故意殺人顯然也是不同的。對於卧底為了完成卧底工作而實施的輕微犯罪行為確實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他只是在完成職務行為。但我們不能為了一個案件的偵破而鼓勵這個團伙「成員」實施傷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若卧底是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實施的嚴重犯罪行為,我們可以考慮以緊急避險為由在量刑上進行從輕、減輕,但其並不能以此為由逃避刑罰處罰。在這一點上可以參考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進行裁量。另外,卧底的可免責犯罪行為必須屬於職務行為,如果卧底是在借職務之便實施超出限度的違法行為,那就顯然超出了我們可以考慮從減的範圍。對於這種情況,那肯定是依法辦事。

PS:答這個問題順便還想到另一個問題,就是偵查時不能對嫌疑人進行犯意誘發。當時老師講到這個問題的時候說:「我們都不要高估人性,君子和小人的區別不過就是五個億和五百塊錢的差距。」當然,為嫌疑人提供促成犯罪的機會,是可以的。比如販毒,嫌疑人讓卧底幫忙尋找銷售途徑,你可以為嫌疑人提供買家;但是你不能利誘一個吸毒者進行販毒活動。這也是一種傷害他人的行為。

考驗人性什麼的,不是人家太堅定,只是你的誘惑不夠大而已啊= =。。。

以上。


這其實是個複雜的問題,涉及警察的卧底偵查期間的刑事責任,其行為應遵循最基本的比例原則,他的行為應該是必要的,法定的,所造成的損害應該不大於要保護的法益,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慮。至於故意殺人等嚴重犯罪或與從事與職務無關的其他犯罪活動則不應考慮卧底情節而酌情量刑。

有個好玩的事兒,--(昆明某民警在執行一起卧底緝毒行動中,在與大毒販「接頭」前4小時,擅自來到一美容美髮城接受色情服務,被巡警當場抓獲)

論卧底偵查及其法律規制

論卧底偵查人員的刑事責任--《蘇州大學》2009年碩士論文


做過民警,做過公安局財務,這些人的名字、職務名稱、薪水,明明白白寫在賬本上每個月按時發工資。在此之前,我以為只有西九龍高級督察黃啟發以上級別的官員才能看到 = =

這些人按比例來說並不少,我黨善於團結群眾的優良傳統還是在的。

如果犯罪,我認為公檢法這邊會結合案情酌情予以減刑或免於起訴。


大陸刑法沒有專門處理卧底的條文,公安也沒有排卧底的習慣。有罪犯自願轉作線人的,即便是這種情況都鮮有,這種情況法官主要參照緊急避險處理抑或是從四要件的主觀方面判定犯罪不成立。其他法域的情形不了解。


「降級安排,控制使用,就地消化,逐步淘汰。「 不懂的人請google(不是叫你百度)


特勤。

拉出來,打進去


突然想到了永遠屬於木葉的宇智波鼬!


刑事訴訟法151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發心為正,隨惡不從

發心為邪,即善不從


在工作期間不超過必要限度的違法犯罪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而所產生的民事賠償是由國家負責。當然,這是在大陸警方會有卧底的前提下,一般都是戴罪立功的線人做卧底工作。


不知道這個對不對 即便對 不知香港和內地一不一樣


設身處地的想吧

1??

我是一個黑老大,我還挺聰明的,各個方面做的幾戶是滴水不漏,偶爾的小瑕疵,都無關緊要,最多丟只羊頂一下就過去了。完美!

沒錯我挺聰明啊!

所以我知道我營造出來的堅固堡壘只有從內部攻破。

我根本不用抽時間去讀什麼刑法,就知道我用心經營的事情,抓住必死。

老子被抓必死,好兄弟自然是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所有知道我核心機密的人,都必須被抓就要死!!!至於外圍那些人,網路時代就是好,就是翻牆有點麻煩。

最近大半年新跟著我混的這個當初看起來挺平常的查兄弟沒想到這麼給力,是時候提拔你到核心圈了…

本來想直接叫老查殺了個運氣差的倒霉蛋,但是現在講求一個創新精神嘛!

於是我瞬間想到了八種(沒錯,我這個法盲確實瞬間想到這些)犯罪程度足以死刑,但是又不會被挂號的方法來讓老查徹底歸心。

唉?我心理活動都進行這麼久了,老查還不動?等啥?看來我的顧慮是有可能的啊…再過一分鐘,如果他不動,雖然以後少個助力,總比我的風險急劇上升好啊。

2??

我是查某某,我是一個擁有一腔熱血的漢子!

但是現在這情況?我想破了腦袋也特么沒有哪一條說卧底就能對這種情況豁免的啊!這種行為簡直喪盡天良!

怎麼辦?

冷靜,冷靜!不能回頭看老大,那個人太毒辣了…一眼他就能殺了我。

我感覺到了殺氣。好冷靜。。頭腦風暴開始了……當前情況我必須按照老大授意的做,否則一定會死,而事情進行到這種地步,我死了也不會終止。

是的,如果我會愧疚,那麼讓我用餘生來彌補吧……


首先說一點 卧底在公安內部的正確叫法是密秘派遣幹部(簡稱密干) 目前我國的法律並不完善 沒有專門保護密干在執行任務時犯罪的法律 在美國是有的 所以還是希望國家能夠完善法律 雖然沒有法律保護 但是為了完成任務 犯法的事還是要乾的 後果有時候是要自己承擔的


刑法理論上是有「執行職務」作為犯罪的阻卻事由的,但不知道現實當中有沒有案例。


屬於排除犯罪行為的法令行為,不追究


各地是不一樣的,內地的話一般都是領導一句話滑鼠一點就會銷案。其他地方也是根據卧底前的協議履行的。最終還你清白


這個一般是不追究的。

有豁免的,也有事後赦免的。


只要不被記者摘出來一般都不追究

畢竟決定追究與不追究的是自己人呢

當然還要看檢察院這邊的有沒有人看他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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