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權利禁止學生帶智能手機並且沒收嗎?

前段時間微博上幾張家長群里的聊天截圖,大概就是說班主任突擊檢查並且沒收了幾名學生的手機,然後一名家長提出質疑,說是侵犯了孩子的隱私權。

所以,突發奇想提問

1 學校/老師禁止學生帶智能手機,這在法律上能站住腳嗎?

2 學校/老師搜查學生課桌(書包?寢室?)是否侵犯了學生隱私權?同問,在法律上能否站住腳…

3 學校/老師沒收學生手機/私人物品……在法律上……同前兩問……


不知道你說的是中學還是大學。我們假設是中學。

1、學校有管理制度,當然可以禁止學生帶智能手機,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2、搜查課桌,應該用「檢查」更好點,因為搜查是法律專用術語,只有公安、檢查、國安能進行搜查,學校不能搜查。學校檢查學生課桌、寢室,並不侵犯學生隱私權,學校也有管理的權利。

3、檢查學生書包,應該沒有這樣的權利,確實侵犯學生隱私。

4、沒收也是法律術語,學校老師沒有沒收權利。但是學校老師暫時保管或者通知家長把手機拿走,應該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有權禁止

第二,無權沒收

第三,有權暫時保管

沒收和收不是一回事吧,我猜


《民法總則》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家長作為孩子(未滿十八歲時)的監護人,可以代表孩子起訴老師和學校。

但他敢么?手機和高考哪個重要?

所以,法律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比如,理論上講,父母打孩子也是違法的。

祝你幸福。


有權利禁止學生帶智能手機,看準了是智能手機,不是老人機。不帶手機就有隱私權了?學校收了,就是侵犯隱私權了,學校是看學生手機內容了,還是強行解鎖了?如果學校聲明和規定在先,學生和家長就必須尊重學校的制度,如果帶頭藐視學校正常的管理制度,最後受傷害的還是學生自己,因為這樣的問題在傳統的問題就是要不要管學生,放任自流的方式最好,不得罪人,老師不會累,學生想幹什麼幹什麼,這樣的學校家長敢把孩子送進去嗎?

至於收起來後怎麼處理倒是值得商榷,放水裡銷毀是不對的,損害財產,對孩子影響也不好,一直收著到放假再給,恐怕保管也是問題,所以也是最傳統的方式最有效,讓家長來學校,談清楚,。另外,教育孩子對正常合理的制度給予尊重和執行,是家長最基本的要求,否則教育出來的孩子就是熊孩子。


謝邀。

題zhu說的是權力吧。

咱們國家這方面的法制建設,還是需要更加圓潤的,但是這種事呢,實際上是不能夠用法律來判定的。

因為學校的班級,算是個公共教育的場所,既然如此,大家都應該遵守一定的規則,成年人去跳廣場舞,有一個在那不跳,就在那站著,那就不合適了,然而成年人能自己解決,將這種因素直接排除,但是呢,學生這個年齡不行,必須得有一個強有力的領導來幫助建立組織和規劃。

再說合不合理,學生帶手機進學校,是一個趨勢,是不可能改變的,而這種改變,據我的觀察,一定是從上層,從高層開始由上而下的,從歷史的發展來看,以前談戀愛和現在的談戀愛,處理方式是大相徑庭的,源於教師接受的教育和歷史發展的規律。未來很有可能是教師先拿手機講課,然後學生們必須用電子設備自學。

至於現在,就先這樣吧,怎麼做都對,怎麼做都不對,不好做,但是只要問心無愧就好了,教師別被私慾蒙蔽了雙眼,也不要被上峰的意見左右,因為角度不同,做事方式和處理方式也不同。


感謝邀請。

本案涉及學校管理制度與法律規定的博弈和利益取捨問題。所謂學校管理制度(紀律),是指學校內部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而制定的,全體師生必須遵守的制度。從根本上說,學校管理制度的設置與法律規定,尤其是教育立法的目的應當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更好的對學生實施教育,促進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受教育者應當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因此,學生有義務服從學校的管理制度。

但是,學校管理制度的一些條款,或者教師在實施管理活動中的一些行為,可能會引發法律上的爭議,如果衝破法律的底線,涉及侵犯個人權利,學生和家長當然可以依法維權。然而,學校,尤其是中小學,作為教育機構,與學生和家長之間不是普通的合同關係,它包含了某種不平等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對於未成年學生來說,由於未成年的身心發育尚不健全,學校實際上替家長承擔了一部分監護職責,這種監護職責下的行為很多時候帶有強制性,例如學生參加義務勞動、學校封閉管理、不允許學生在上課期間使用手機等等,這些強制行為如果套用民法的「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觀點,顯然與法律所保護的「自由」是相悖的,然而,如果將這些行為放在教育和監護的視角去考量,又是合情合理的。如何在「教育管理」與「依法維權」之間取捨,尋求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利益平衡,考量著教育機構的智慧。就本案來說,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1、關於學校/老師禁止學生帶智能手機的問題。《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效力高於其他法律。如果單純從法條上來說,學校和老師當然無權侵犯學生的通信自由。但是,如果機械的用法條來保護「通信自由」,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將難以開展。我們仍然要說,學校的管理制度設置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學生的自控能力有限,很難把握智能手機使用的限度,對學習產生影響,如果片面保護所謂的「通信自由」,勢必要犧牲學生的「成長利益」。因此,學校要加強與學生和家長的溝通,闡明禁帶手機的利害關係,得到學生和家長的理解,從而自覺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而不是簡單粗暴的出一紙禁令了之。可借鑒武岡職業中專採用的「手機休憩園」的做法,每天上課前,同學們先把自己的手機關機或靜音,再對號入座放進手機袋,下課後,可以發簡訊、打電話。同時,休憩園的第一個手機袋是留給老師的,所有老師在上課前要帶頭讓手機「休息」。

2、關於學校/老師搜查學生課桌、書包、寢室的問題。學校和老師管理學生要遵循依法、適度的原則,而不是任性而為。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從法律到學校的規章制度肯定不會賦予學校搜查學生的權力,無論學校和老師持有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進行搜查,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剛剛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作為自然人,當然的享有隱私權,即私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權力。就本案來說,學生的課桌、書包和寢室都屬於私人物品或空間,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疇,未經學生本人許可,學校和老師是無權搜查的。從搜查的本意來說,也許學校是為了「加強管理」,但是與禁帶手機不同,搜查學生的私人物品和空間對學生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要遠遠大於「加強管理」所帶來的利益,因此這種搜查行為應當堅決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對於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學生或家長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再牛逼的法律分析,抵不過冰冷的社會現狀。畢竟學生處於弱勢地位,求學、發展的資源掌握在學校和老師手中,即使通過依法維權得到了法定的結果,對於學生的負面影響也許要遠遠大於學生維權所得利益。就像當年陳佩斯、朱時茂的作品被央視侵權,後來雖然贏了官司,但從此被央視封殺,損失的可得利益要遠遠大於著作權的利益,因此學生和家長維權之前一定要三思,通過適當的途徑保護自身利益最大化。

3、關於學校/老師沒收學生手機/私人物品的問題。從管理和紀律的角度來說,如果學校明文規定禁帶手機,學生應當服從規定,私自將手機帶到學校屬於違紀,學校可以依照規定沒收手機。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手機/私人物品屬於學生的個人財產,任何人都無權侵犯。學校應當在沒收之後通過適當的途徑返還學生或家長,而無權私自處分。如果學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是完全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如果老師將沒收的手機損毀,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還是那句話,即使通過依法維權得到了法定的結果,對於學生的負面影響也許要遠遠大於學生維權所得利益。

綜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司法是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應當為人類文明的進步保駕護航,同時不應當被私人濫用。作為學校和老師,要本著教書育人的心態依法管理,在合法的框架內製定和實施管理制度。作為學生和家長,要積極配合學校的教學和管理,家校同心,從學生成長的大局出發,既不能縱容學校和老師在教育管理過程中的嚴重侵權行為,又不能濫用維權的武器,對孩子造成另外的傷害。我們要用生活的智慧處理好教育和法律的關係,在各種利益的博弈中,為孩子樹立一個成熟、穩健的榜樣!


謝邀。

1、有權禁止。

2、不侵犯隱私權。學校有權按照校規及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管理。維權不要過度。

3、無權沒收私人用品。可以在沒收後交給其家屬。學校無權沒收後直接處置學生私人用品。


學校與學生之前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是非常特殊的,法律上的術語叫做「特別權力關係」,從「權力關係」四個字來看,學校在內部管理上具備了准行政機關的地位,學校與學生具有從屬地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學校可以設定廣泛的管理規定,而且學生有義務服從。

因此,如果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規定不涉及動搖「特別權力關係」的基礎(如開除、畢業證學位證發放等事宜),僅僅局限在日常學習生活的管理(如宿舍、考勤、課堂秩序、服裝等),則學生有義務遵守,並且從大陸法系傳統來說,此等學校自主管理事項司法不得干預。影響上述學校自治範圍司法界限的典型案例可見「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

回到你的具體問題,我認為除第三項「沒收手機/物品」因明確違法(學校沒有被授予行政處罰權)不能得到支持外,其他兩項尚在合理範圍。當然第二項涉及到敏感的隱私界限,比如由男老師搜查女學生隱私衣物時,則超出了特別權力關係的庇護,需要個案商議。

最後,你說的新聞我也有看到,其實我關注點在於班級微信群中紛紛拍老師馬屁的那幾個「戲精家長」,他們活生生的把現代法治國家的「特別權力關係」演繹成了清朝宮廷戲的權力關係,令人讚歎。


有權禁止

有權暫扣

無權沒收

無權損壞

有權禁止和暫扣很正常。有的場所不允許你穿鞋進去,有的場所(比如超市)不允許你帶包進去,有的寺廟不允許你帶手機和照相機進去,跟學校不讓帶手機沒有本質區別。

但學校應當妥善保管好學生上交的手機,遺失、損害了應當賠償。


權力當然是沒有的

但是!

我這都是為了你好!

你以後一定會感謝我的!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5268837/answer/249143033

我寫的另外一個回答,很全了。


有一個詞能解釋以上所有情形,學校內部自主行政權。

所以,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學校都可以做。


當然有了,不但有權沒收,還有權砸吶,至於泡水火燒油炸什麼的也可以啊。

你們滿意了吧?滿意就別看下面的實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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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權禁止,但無權沒收,暫時保管看情況,如果學生的行為危害到教學秩序,拒不改正或以實際行為表示不改正的話,教師可以暫時保管手機。

這種題真不想答啊,答了還得被音樂學舞蹈學精神醫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農業機械化及其自動化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等各路非法律行業的大V以各種理由懟……

老有人認為為了教育可以犧牲法治,這不講理——就如同我們不能為發展犧牲公平,也不能為了提高效率就允許政府不遵守法定程序;也有壞處——目無法紀的教育教出一幫目無法紀的學生,能力越大危害越大怎麼辦?

也別拿我學校自有規章作擋箭牌,什麼規章制度都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謝邀

我看過一個漫畫

從這個問題上面看還得加上一句

還!有!家!長!拉!著!往!回!游!的!!!

家長拉著往回遊的!!!

老師心裡也很絕望啊!!!!

學校沒權力沒收,但是有權利不讓你帶到學校,就像你上飛機,安檢不讓你帶危險品,充電寶

就像你出國過海關,還有回國過海關,海關不讓你帶一些禁止帶的東西一樣

每個地方都有規矩,來到這個地方,就要遵守這個地方的規矩

在家裡玩老師管不著,在學校玩老師把手機扣了非常正常


禁止帶可以有,沒收不能有


禁止帶手機,是學校的管理,這個不好說對與錯。

但沒收公民(當然指在校學生)的手機,學校是沒有這個行政或司法權力的。


首先只是說沒收手機,而並沒有說打開手機看裡面的內容,不能說是侵犯隱私權,要是沒收手機不還,是可能侵犯所有權的。再接下來說學校的行為是否可以沒收學生手機,這得從行政法角度來談,文中並沒有說是永久的沒收還是暫時保管,這兩種措施對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其實行權的授權不同,前者只能法律授權,顯然沒有一部法律授予其該項權利,那能否是委託呢?未完待續


學校有學校的規章管理制度,都是為了學生。一直到九十年代都還有老師體罰學生,現在連罵學生都不允許了。現在有些學生簡直是無法無天,就是欠打,還總是學公知嘴裡喊著自由民主法制,然後轉身偷同學的自行車。


學校有權為了維護校內秩序制定管理規則


有權禁止,無權沒收


有,學校的管理權也是法律賦予的


學校有權不準帶,也有權暫時沒收,注意,是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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