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這件事情,騙子如果抓住了,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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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依然是詐騙罪不會變,但如果證明徐的死亡與被詐騙有因果關係而非疾病造成,那麼根據最高院關於刑事詐騙案件的司法解釋,造成被害人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罪,可以結合詐騙數額,在詐騙數額接近法定標準時(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達到「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達到「數額特別巨大」),即可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一般詐騙罪的量刑區間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數額巨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量刑區間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數額特別巨大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量刑區間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山東准大學生徐玉玉被騙走9900元學費後心臟驟停離世的報道這兩天不斷發酵,由此也引發了關於電信實名制存在漏洞、個人信息泄露嚴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缺失等一系列的討論。

好消息是,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了解到,詐騙徐玉玉的171號段號碼在開卡時進行了實名登記,該號碼所屬的北京遠特通行公司已將後台查到的開卡人信息以及通話記錄等信息保存並通知了公安機關。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已經突破了此前輿論最擔心的「171虛擬號段沒有完全覆蓋實名制登記而無法追查到人」的瓶頸,正朝著有可能找到電信詐騙犯的方向發展。

如果最終警方找到了這個電信詐騙犯,同時也掌握了確鑿的證據能將其繩之以法,那麼,這個「騙死」徐玉玉的詐騙犯最高能判多少年?

· 詐騙 最高或判無期

    要詐騙犯以命抵命,這肯定是不可能的。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翻閱刑法了解到,詐騙罪的量刑分三個級別:.

    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怎麼區分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按照這個規定,徐玉玉案9900元的案值對應的是詐騙罪最輕的量刑標準,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不過,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中特別提到:「詐騙公私財物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徐玉玉遭遇詐騙而猝然離世,顯然符合司法解釋中提及的「其他嚴重後果」。所以,儘管詐騙金額不算高,但詐騙犯的量刑或許會酌情從嚴,至少能達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如果法官認定其情節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話,詐騙犯就有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的最高量刑

    ·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最高或判七年

    詐騙並不是徐玉玉案中涉及的唯一罪名。

    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了,電信詐騙犯在徐玉玉身上實施的可謂是「精準犯罪」:知道她剛考上大學,知道她需要助學金。有媒體披露,在徐玉玉被騙的前一天,她剛好接到過學校打來的關於助學金有關事項的電話。

    那麼,騙子是怎麼知道徐玉玉的信息的?很顯然,她的個人信息被泄露了。

    有媒體認為,正是因為公民個人信息的大量泄露,才讓電信詐騙越來越猖獗。所以,電信詐騙犯的涉案罪名,當然不能少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這一項。

    去年8月份最新修訂的刑法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刑期上進行了完善。根據刑法,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目前沒有關於此條「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如何區分的司法解釋,但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覺得,此案已經造成了徐玉玉死亡的惡劣後果,按照最高量刑確定刑期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以上內容均轉自微信公眾號「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

    撰文:楊凡

    轉載需聯繫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

    附: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二維碼

http://weixin.qq.com/r/2nUQCCnEFnRprW1r9yDI (二維碼自動識別)


嫌疑人沒有抓到之前,誰也無法了解該怎麼判決。希望警方能順藤摸瓜,把詐騙組織一網打盡,做到這樣滴水不漏的行騙,整個組織的詐騙金額應該不會很低。

這樣一個團伙,能夠完成資料收買、分析,並且選擇時機精準地實施詐騙,得手後一天之內取走現金,後續還需要洗錢,這樣的詐騙不會是一個小的組織能夠完成的,這樣的組織也應該不會只完成這樣一起詐騙案,希望警方不要漏掉。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徐玉玉案7人受審,涉案號碼運營商仍有違規3月被舉報50次

6月27日,「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在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7名被告人出庭,根據公訴機關指控,陳文輝涉嫌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餘6人被告涉嫌詐騙罪。

徐玉玉案發生近一年,涉案號碼運營商遠特通信,並沒有完全杜絕類似的事情發生,在2017年兩次被工信部點名。

涉案7人8個月打了2.3萬個詐騙電話

去年8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羅庄區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騙走9900元。案發後,徐玉玉傷心欲絕,鬱結於心,最終導致心臟驟停,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仍不幸離世。

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等7人交叉結夥,通過網路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海南海口、江西新余等地,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金額共計人民幣56萬多元,通話次數共計2.3萬多次,並造成山東臨沂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死亡。

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後,各被告人最後陳述均表示認罪悔罪。下午3點46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涉案號碼運營商今年兩次被工信部點名

針對徐玉玉案,工信部曾在2016年8月25日表示,已查實涉案號碼之一屬遠特(北京)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特通信」),另一涉案號碼屬中國聯通,據查兩個涉案號碼均登記了用戶實名信息。

AI財經社查詢,遠特通信成立於2005年1月。據其官網介紹,其在2014年獲得工信部頒發的虛擬運營商牌照,開始開展虛擬轉售業務,2016年用戶數達500萬。工商信息顯示遠特通信註冊資本3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陳立庚,遠特(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實際控股方。

所謂虛擬轉售業務,也就是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是指不具備移動網路的企業從基礎運營商處購買移動通信服務,再整合自身資源、通過自有渠道對外銷售,是電信業向民間資本開放的一道口子。

從事該業務的遠特通信已經不是遠特通信第一次涉嫌詐騙。

去年5月,據工信部網站消息,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底,工業和信息化部已組織電信企業對14萬餘個涉及通訊信息詐騙等犯罪的電話號碼進行了快速關停。其中,遠特通信有23280個號碼被關停。

近一年後,遠特通信整改的如何了?

AI財經社在工信部網站查詢顯示,2017年2月,工信部網路安全管理局組織對虛擬運營商新入網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進行了抽查暗訪。在共暗訪31家轉售企業186個營銷網點中,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網點22個,違規比為11.8%。其中,遠特通信的暗訪網點存在違規行為。

「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虛擬運營商進行了通報批評,並組織對違規行為嚴重的遠特通信、天音通信進行了約談,要求相關企業立即進行整改,並要求對相關責任部門、責任人、違規網點進行嚴肅處理。」工信部稱。

兩個月後,工信部網站刊載了中國互聯網協會12321舉報受理中心發布「移動轉售企業號碼涉嫌通訊信息詐騙用戶舉報有關情況」的公告,公告顯示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移動轉售企業號碼被舉報件次最多的就是遠特,9個月內共計被舉報1424次,平均每月被舉報158次。在2017年3月,遠特單月被舉報50次,位居第四。

文|AI財經社周晶晶 編|嘉辛 【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微信公號:AI財經社(ID:Economic-Weekly)】


詐騙,數額較大有嚴重後果,三年至十年。


剛剛被抓 看看吧!


建議將玉玉離開的8月21日設為反欺詐日,進行全名普及和反欺詐宣傳,讓這位純潔的姑娘死得其所,是時候進化中國這種惡俗的風氣了。


呵呵,找到了個類似的案例:

網路詐騙萬元 致人死亡獲刑

福建省一對青年男女蘇某、王某不務正業,貪不義之財,利用網路詐騙獲得9580元,卻不料被害人因此抑鬱自殺,日前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14年8月份,被告人蘇某、王某在某網站上發布虛假招聘兼職信息,以購買移動充值卡刷銷量再返點為由騙取他人。被害人鮑某通過QQ先後與被告人蘇某、王某聊天,鮑某立即中了二人早已設計的圈套,因鮑某不熟悉操作,蘇某便遠程協助鮑某教其操作,鮑某先後多次在網上購買了價值9580元人民幣的移動充值卡。後蘇某將騙取的移動充值卡低價出售給充值卡寄售網站「名臣福利」獲取利益。8月18日,鮑某察覺被騙後在QQ上留言要求退錢,並以死相逼,二被告人均未作回復。次日早晨,鮑某被發現死於舒城縣自家門前。經法醫鑒定:鮑某符合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實施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實現,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害人鮑某平時生活少言寡語,性格內向,二被告人的詐騙雖非系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造成被害人心理壓力,情緒紊亂,對其死亡起到誘發作用,在量刑情節上應予考慮。二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交代其罪行,當庭自願認罪,構成坦白。二被告人積極退賠違法所得,並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綜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王林)

這個案子與徐玉玉案的涉案金額相似,且同樣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只不過這個被害人是自殺,而不是猝死)。

只判八個月,去掉判決前呆在看守所的時間,很快就能出來了。由此可見在中國,騙死人是一種代價很低的殺人方式。


6條小魚不會掀起這麼大的風浪,後面必然是個龐大的組織。徐玉玉的只是單案,這個組織應該還有其他詐騙案在身。死刑不能廢除!


已經判刑了,無期,中國法律確實上了媒體,果然都會判的重。


已經宣判了。

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鄭金鋒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被告人黃進春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陳寶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鄭賢聰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陳福地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我的評論,感覺有點重,現在的司法有點太迎合民意,老百姓雖然出了氣,但是是不是有點妨礙司法公正?


死刑不能廢


今天已經出了判決,首要分子無期徒刑。可能廣大網民都很開心,又一次正義戰勝了邪惡,又一次壞人被嚴懲,好像大家心裡都出了一口惡氣。可是我卻再一次覺得國家用法律去迎合了人民。於歡案,我就不敢苟同,這次的案子我持以相同的態度。看完判決書,整個訴訟的焦點都圍繞著徐玉玉的死亡是否與詐騙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判決說根據法醫鑒定,該女子是心源性猝死,很可惜這樣一個生命離開了。判決書說由於心源性死亡認定有因果關係。可我總想說一些不一樣的想法,可能是學了法律之後的通病。我不知道這位主犯犯罪的時候怎麼想的,他有沒有想過會因為詐騙導致別人承受不了死亡?我不知道他主觀惡性到底有沒有那麼大?我不知道這個女孩因為被詐騙9900元的死亡是不是屬於正常人應該能預見到的,但是我總知道因果關係說有必然因果關係說、偶然因果關係說和條件說。我不知道憑什麼因為心源性猝死,就斷定其死亡和詐騙有因果關係,我不知道中間有沒有介入別的因素,可是我們國家不是疑罪從無嗎?當判斷不出二者是否有因果關係不是應該從無嗎?根據他的詐騙金額來定罪嗎?

最近一直都在想,是不是有生之年看不到法律獨立於輿論。


非常時期非常判決,無期


我情願拿這幾個犯人去向ISIS交換人質出來


說「死刑更好」是氣憤話。願天下的騙子都得到應有的懲罰。OK?

無期。活該!!!要是死刑更好!


已經宣判了,主犯無期徒刑


我不是學法,說出來的東西不要笑話。在刑法上給出了單次行騙的刑發,那有沒有針對行騙多次或者行騙人員的刑法呢?對於專職行騙人員是不是應該加重處罰力度呢?


不到一萬塊錢就喪失了生命,農村大學生的心理健康需要加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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