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專利裡面,把部分材料進行替換,產生一個新的功能,算不算侵權?

比如,使用石墨烯的柔性屏(顯示屏、手機可以彎折),只是用石墨烯替代原有的非柔性電極,這算不算一個新的專利?

例如某專利裡面寫了:電極可以包括透明材料,例如氧化銦錫、氧化銦鋅、氧化銦錫鋅等。

(石墨烯是一種新型的柔性 透明電極材料)


先說答案。

1、侵權(之前回答有點問題,已修改)

即使專利里沒有記載柔性透明電極,

只記載了透明電極,仍然侵權。

因為石墨烯製成的柔性透明電極,仍然屬於透明電極。

除非原專利明確限定了透明電極是非柔性的,那麼就是不侵權的。

另外,如果專利里記載了透明柔性電極,即使沒有記載石墨烯,但是由於石墨烯電極也是柔性電極的一種,所以也侵權。

2、如果採用石墨烯做電極在技術效果上有改進,是可以申請新專利的。

比如利用石墨烯壽命顯著提高,導電率、透光率顯著加,彎曲性能特別好,

甚至其實成本低、生產便利這些也算是有益的效果。

但是,需要注意一點:有專利不代表就不侵犯其他人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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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就需要解釋一下「專利權」的特點。

為了方便理解,我們將專利權與物權進行一個比較。

假如你擁有一個籃球,你就是這個籃球的物權人。

那麼,作為這個籃球的物權人,在你擁有這個籃球的同時,其他人不能同時擁有這個籃球。

你可以獨自玩籃球、將這個球出租、出售給其他人、或者丟棄這個球……

在上面的所有行為,你均不需要獲得任何第三人的許可。

因為這個籃球的物權是專屬於你的,在這個籃球上也只存在一個物權。

然而,專利權是一種非常特殊的權利。

與物權不同的是,同一個技術可能被多個專利權覆蓋,一個技術可能有多個專利權人。

假設各種技術方案的總和是一個平面。每一個圈代表一個專利權,

那麼各個專利權所覆蓋的範圍就會形成下圖的情形。

可以發現,各個專利權的範圍之間會存在相互重疊的部分,同一個技術方案會同時被多個專利權覆蓋。

如何更直觀的理解專利權的範圍重疊這一現象呢?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1879年,愛迪生髮明了燈泡。

如果他當時寫了一個專利

「一種透明殼體構成的發光裝置,

在該透明殼體內安裝金屬絲,該金屬絲在通電時發光。」(純屬虛構)

對於整個照明行業而言這個專利所覆蓋的範圍是極其極其大的。

用一個圓來表示的話應該是下面黃色圓圈那個大。

在愛迪生這個專利通過之後,這個專利權就覆蓋了照明技術領域的非常大一個範圍。

之後的絕大多數的燈泡的技術方案,其實都是在這個基礎上的改進

比如,為了增加壽命,往透明殼體內填充惰性氣體

於是有了下面這個紫色的圓圈。

其實,後面提出這個填充惰性氣體的技術方案已完全包含於愛迪生提出的簡單粗暴的方案當中,

即使愛迪生當初並沒有想到填充惰性氣體以延長燈泡的壽命

之後又人發現在填充惰性氣體的基礎上,使用鎢絲可以獲得更大的亮度和更長的壽命。

於是又有了下面這個橙色的小橢圓。

後面提出這個鎢絲的技術方案同樣已完全包含於惰性氣體那個紫色的圓圈之中,

即使當初的發明人並沒有想到鎢絲的技術效果

之後不斷的還會有人提出各種各樣的方案來改進燈泡的技術,但是,隨著技術特徵的增加,這些後來的新的技術(小圓圈)很可能被之前的一系列的專利權(大圓圈)所包含。

當然,這些方案之間的關係不一定是完全包含/被包含的關係,也可能像下面那樣相互交錯重疊。

假如,上面中間的黑圈所代表的X技術是最新提出的照明技術。

即使這個X技術中包含前人沒有想到的技術特徵(比如: 石墨烯之於顯示器電極),並且帶來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比如:壽命和效率成倍增加)。

但是,這個黑圈X技術仍然已經至少包含在 黃色、紫色、紅色、藍色這四個大圈(四個專利權的範圍)內了。

即使當年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石墨烯這種材料,但是石墨烯從其特性而言,石墨烯仍然是屬於柔性導電材料。就像上面燈泡中的鎢絲仍然屬於金屬絲。

所以,對於柔性顯示器這一技術,仍然用圓圈來表示的話,就變成下面這樣。

從這個角度來說,石墨烯作為透明柔性電極已經被透明柔性電極這個專利覆蓋了。(當然,同時也被透明電極的專利覆蓋)

即使將石墨烯作為柔性透明電極完完全全是你自己的技術發明,這個專利權並不專屬於你一個人,而是同時屬於覆蓋了這一技術的所有專利權人。

但是,這並不妨礙石墨烯這個技術成為一個新的專利。

新專利並不是需要你是一個完全空白沒有其他圓圈覆蓋的區域,

只需要你在原先的區域上有技術的改進以及更好的技術效果即可

但是,即使你擁有了石墨烯這個新的專利,

你在實施石墨烯專利的時候仍然要獲得其他專利權人的授權,

未經許可,不得實施。

《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請注意,專利法裡面用的表述為,未經許可不得實施

也就是說如果你要使用的技術X屬於另一個專利權人(藍色圓)的專利權範圍內,那麼,他不許可你,你不得使用。

但是,他許可你並不代表你就一定可以使用。

即使這個專利權人(藍色圓)許可了你,同樣覆蓋這個範圍的其他專利權人(紅色、紫色、黃色圓)仍然可以禁止你實施。

簡而言之,專利權並不代表你擁有這個圓,而是表示你擁有禁止別人實施這個圓內的技術的權利。


瀉藥

首先澄清一下 算不算侵權和是不是一個新專利是兩回事

如果一個專利的權利要求有ABC三項內容

你做出改進 增加了特徵D 那麼你的方案ABCD如果能獲得有益效果的話還是可以授權 因為有區別特徵D

如果你實施了你的方案ABCD 因為你的方案也包括ABC 所以等於同時實施了ABC 那麼侵權

判斷原理如上 當然還有實施了不侵權但是申專利申不到的方案 和實施了不侵權也能申到專利的方案 泥萌自己舉一反三吧

另外判斷你的方案的新穎性創造性即判斷能否得到授權的時候 是拿你的方案的權利要求和對比文件全文對比

而判斷你的方案是否侵犯別的專利權的時候是拿你的方案和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比

就你這個問題 要看你找到的這個專利的權利要求怎麼寫的 是了「電極包括透明材料 」還是電極為某幾種特定材料 如果概括的寫成透明材料 那麼石墨烯是一種特定的透明材料 還是屬於透明材料的範圍 理論上就是落入該專利保護範圍 即侵權 如果指定了某幾種材料且不包括石墨烯 那麼不侵權 就你引用的那句話寫法不對 不像是權利要求原句 你還是看權利要求怎麼寫

但是如果你要去拿石墨烯的方案申專利 那麼你和的區別就是你在眾多透明材料中指定了一種 即石墨烯 如果獲得的效果不僅僅是石墨烯本身性質帶來的 而是和其它特徵結合得到的 即1+1&>2的話是有意想不到效果 是可以授權的

如果只是各部分分別發揮作用 那麼是不行的

例如在鎚子上加了個音箱 效果是砸別人腦殼的時候可以伴奏 那麼這個效果是音箱發揮音箱的作用 鎚子發揮個鎚子作用 1+1=2 人人都想得到 木有創造性 不能授權的


如果原專利沒描述屏幕柔性,則不侵權。

新專利說明使用新材料,增加了屏幕柔性,可彎折特點,這是功能改進,顯然是可以申報專利的。


材料替換,不具有專利的創造性。

如果有人這麼干,肯定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算侵權,叫等同侵權。

即方案A:a+b+c+d;方案B:a"+b"+c+d

文字表述為你的技術方案包含與他人技術方案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等同的技術特徵。


需要兩項以上創新才可以申請專利。應該是不侵權的。因為首先實現可彎折,其次換了材料。我個人有四項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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