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界爭論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到底有什麼實際意義?能否舉例說明,謝謝?
謝邀非民商法專業,感覺還是話語權的爭奪戰,尤其是商法能否獨立於民法存在的爭奪。不過要說的話應該還能有點理論與實際的問題。
從歷史上看,原本在歐洲民法與商法就是並行的兩個系統。因為中世紀以來歐洲分裂,實際上長期沒有一個穩定的政治共同體,所以導致了法律也不統一,各種不同的人為了解決自己的問題,所以有了自己的法律系統。例如土地法多是日耳曼部族的習慣,有些受教育程度高的地方會採用羅麻煩,教會也有自己的法律體系,自然商人也有自己的一套法律規則,類比下可以理解成中國跑江湖的規則一類吧。然後隨著世俗國家的不斷發展,出現了主權概念,有了立法權的說法,商法才逐漸納入國家法體系,所以歐陸的民法典與商法典都是分立的。
後來發現其實商人做生意其實用的也是民法規則,所以瑞士民法典首開民商合一先例,容商法於民法典之中,其實民國時候的人大部分也是這樣認為,例如史尚寬在《民法總論》裡面就認為商人階級逐漸普通,不再作為一個特別的階級存在,商法也自然併入民法。然而這一脈在現代中國實際看不出來,因為建國後我們實際上取消了國民黨的法統,然而因為種種說了你就看不到這個答案的原因,反正我們長久以來就沒有什麼民法,直到改革開放後,才從權通過了一個《民法通則》,作為一個原則性或者總則性的法律文件。剛從計劃經濟走出來的國家,其實也談不上什麼商法,因為壓根就沒有什麼可以被承認的商事活動與商事主體了。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總有問題要解決,所以又開始了商法學的建設。也可以看到,這些學科的建立也都是舉步維艱,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民商事的分離還是有理由的,遑論當時還有經濟法學科的建立,應該說商法、經濟法的糾纏比民商合一或者分立更加複雜。當然,到現在民商合一或者分立依然有一些討論的必要,這裡就涉及上新環境下商法的定位問題。商法學者認為商法較之民法更強調效率價值,民法則更應當重視公平價值,也就是更加重視穩定性。這意味著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商法可能會居於一種更加不穩定的狀態,而從關於公司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在國家調控的背景之下,商法更加具備一種准公法的氣質,而不完全遵從於民法的私法自治傳統。
非民商法專業,如果有錯誤還請指出。於我們立案人員來講,就是立案後分案的差別:民事案件分民一庭,商事案件分民二庭。據說這民二庭原來叫經濟庭,大概九十年代統一設立的,後來都改民二庭、民三庭,審判人員回憶過往時喜歡說:「原來我在老經濟庭的時候」,可見這商法與經濟法也有各種牽扯。
什麼是民事,什麼是商事,其實我們也不大分清,反正既沒有統一的民法典,也沒有明確的商法典,審判實踐中用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也就辦個差不多了。這是山東省高院出的審判庭職能分工,一般是依據案由分工。再說一點,我覺得現在民商合一的觀點要壓倒民商分立的觀點,證據就是從今年開始的案號改革。原來民事、商事是分開編立案號的,如(2015)某民初字第1號、(2015)某商初字第1號,現在統一改為(2016)魯****民初1號,不再有民事商事的區別。
就這樣。
學術爭論,由它去吧……不對,不少讀商法的教授指望著寫論文呢,都不成一個獨立學科很憋屈的,而且寫寫配套立法,想想也不少寫的點呢……(一臉嚴肅地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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