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2015 年開始執行的新《環保法》?


不請自來,新環保法實施,環保部門真正有了自己的行政執法權(尤其是強制權),從長遠意義上來說絕對是利大於弊的,詳細的好處在徐曉東的答案中已經相當詳細,不再贅述。

但是,就我個人觀點來看,短期內不一定有好處,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建立一支執法隊伍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環保部門原來的執法權非常有限,在得不到鍛煉和無權可用的情況下,即使新法發布,原有的執法隊伍執法能力也嚴重存疑,至少就過去我個人和環保部門的接觸而言,他們的主要技能是推諉(當然主要原因是他們的執法權實在有限,只能推諉)。

2、在許多城市,環保審核原本都是辦理其他證照的前置,也就是說你拿不到環評的話是辦不了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等證件的,而工商、衛生這些部門的執法權是很強力的,沒有他們的證照一個稍微正規一點的店家(甚至不需要是企業)是無法經營下去的。而現在,新環保法頒布,環保審核不再是辦理其他證照的前置,其他部門在辦證受理時從去年年底開始已經不再索要環評材料了,僅僅是告知相對人需要辦理環保審批,實際操作上,去年年底一次性發放了大量原來因為環保審批不通過而無法發放的許可證,基本上是把歷史遺留問題一次性交給環保部門自己解決了(沒辦法,大家都想扔包袱,這些環評不通過的髒亂差單位誰都不想管,強制權在操作上主要就是取締,取締是絕人生路的活,標準的臟活累活,各部門從上到下都不想干,儘可能避免)。那麼問題來了,這些老大難多年無法解決的問題店家一次性交給執法能力嚴重存疑的環保部門來解決,恐怕能解決好的概率非常低。

綜上所述,從長遠來看,環保部門擁有自己的強制權肯定是好的,但短期來說,建立執法隊伍的壓力大,執法難度很高,可能會出現短期的混亂,處理的不好甚至會出現長遠的遺毒。我國的環保建設,任重而道遠。


個人意見。

  • 新《環保法》更多是「應激性」的,而不是「創造性」的。新《環保法》強化了很多現有的制度,但沒有創設新的環境管理制度。比如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會變得很複雜,無證不可排污,到處都可以看到新增加的工作量。
  • 新《環保法》很嚴厲,但這是一柄雙刃劍。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確實比原來厲害很多,但每一樣都要求執法過程較過去更為嚴格、規範。尤其是涉及到拘留,很多地方環保部門現在的行政水平,難以搜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我們了解到某地2014年移送了21個案子,最後只成了1個)。如果確實按照法規要求去做,又會大大的增加工作量,對於現在人員捉襟見肘的基層部門來說,雪上加霜。現在各地都在想辦法,如何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保護好自己,不要幹活還被追責。
  • 新《環保法》引入社會力量,通過信息公開、公益訴訟等,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這與政府、社會的發展水平有密切關係。環評報告全本信息公開2014年已經實施整整一年了,應用案例少之又少。信息公開是大方向,但在社會穩定與公眾利益之間如何平衡,每一個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的選擇。


在《穹頂之下》獲得如此大的關注的情況下,此題不熱不科學。

期待有專業人士給出更好的答案,先試著寫一寫。應該會比較長,省事的直接看粗體。

《環境保護法》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其修訂案由原來的47條修訂為70條,於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重點可以總結為:強化政府監管、健全問責機制、加大處罰力度、首提信息公開

先說結論:巨大進步、落地困難、後效有待觀察

具體來看,在我國,乃至在世界上,環境法涉及主體基本是三類:政府、公眾、企業。新《環保法》對這三類主體的權利義務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擴展,尤其是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和政府的責任。

新《環境保護法》針對企業的新要求就包括:

1、建設項目未依法開展環評,不得開工建設,否則可被停建、罰款、拆除,主管人員可被行政拘留。

2、劃定生態紅線,建設項目嚴禁觸碰。

3、要求企業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嚴禁偷排和數據造假。

4、提出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

5、要求重點單位公開排污情況;全文公開建設項目環評。

6、加大對環保違法行為的處罰:查封扣押、按日計罰、限產/關停、公告;行政拘留、判刑。

單從法律條文上,有些修訂對企業影響都非常大,但有一些必將面對落地難的問題。

【環評審批】新法規定,未開展環評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知道,在過去,中國的建設項目很多是「先上車後補票」,拒不補票的,罰錢,最多給個行政處分。依據新《環保法》,建設項目必須先環評,不準生米做成熟飯再補手續,如果違規將面臨行政拘留或刑罰。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新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迹,以及人文遺迹、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這次是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這是繼「耕地保護紅線」之後的又一次國家層面的「紅線」表達。這一說法在習在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集體學習時提過:「要牢固樹立生態紅線的觀念。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新法呼應了中央的想法,這意味著,企業建設項目選址必須慎重,避開以上地區。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現在的劃分辦法,這些區域和一些礦產資源豐富區必然重合。

【按日計罰】新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讓企業真的肉痛!以前,企業搞環保是「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對於動輒投資上億元的投資工程,罰款幾十萬還不如一天的設備租金,因此企業寧可選擇違法也不願意承擔相對高的污染治理成本。
「按日計罰」可以說是真正去割企業的肉。按照規定,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在環保部剛頒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中明確規定,按日連續計罰次數不受限制,這個規定更增強了法律法規的威懾力。已經實施按日計罰的重慶市曾做過統計,在沒有實施按日計罰時,企業違法行為改正率只有4.8%,而實施按日計罰之後,企業違法行為改正率達到90%。

【清潔生產】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應當優先」四個字基本決定了這一條款並不會被企業重視。以中國目前的情況,大部分企業自動選擇成本較高的清潔能源屬於妄想,如果不增加排污成本,這條就是擺設

【行政拘留】新法首增行政拘留,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大招又來了!無論對於國企還是私企,這一招都是關鍵。要知道,企業是人管的,只罰企業不罰人,對於財大氣粗的企業基本上沒有什麼威懾力,更別說國企罰的還是公家的錢。因此,新法是「雙罰制」,即除了處罰企業外,還要讓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拘留」,這就大大增加了懲處力度。

按照公安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聯合出台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這意味著股東、總經理、董事、安全環保部經理、項目總監等管理人員都可能受到拘留。

【刑罰】污染環境罪不是新環保法的修訂範疇,以下僅做背景資料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什麼叫「嚴重污染環境」?

「兩高」《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什麼叫「後果特別嚴重」?

「兩高」《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此外,新環保法的一大亮點是【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一是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二是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

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規定對依法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製時向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從以上對企業的規定我們就能看出,新環保法修訂力度是非常大的,顯示了對抗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的決心。然而,就像所有的美好故事在現實中都有個「但是」,可以預估,新法的落地難度將會非常之大。僅我能想到的有:

1、 海量違法行為和執法力量之間的矛盾新環保法實施兩月 基層執法能力和動力尚有欠缺

2、 環保局作為政府部門的執法行為與地方政府追求GDP之間的矛盾(這是老問題,在《蒼穹之下》中就有所體現)

3、 環保局和公安局聯合執法的問題

4、 公眾參與程序的缺失

5、 國內民間環保組織包括NGO組織力量的薄弱

新環保法落地易 環保公益訴訟難

等等。

考慮到經濟形勢的不樂觀,更多省市政府和企業環保投入極有可能萎縮,政府不作為、企業頂風作案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新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落地,說實話,在中國這個官本位國家,關鍵仍然在於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尤其是市、縣級)到底如何認識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係。如果從上到下仍然是唯GDP論,那麼環保法再嚴厲也堵不住人們對權力和金錢的貪心,甚至會讓守法者被官場和市場驅逐。所以,我認為,新環保法是具有革命意義的法律,而且能夠在現行條件下發揮一定作用,但整體看仍沒有解決配套問題,在整個大環境還未能轉向的情況下,環保法的落地難、執法難恐怕還會是一個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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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大的權力和強制措施,同時也意味著更大的責任!基層環保執法一直面臨一個問題,即強制措施不足,面對一個違法企業,基層環保部門的措施只能是責令停止違法,或者知會當地政府予以關停,而本身無強制措施,這也就導致人家不想搭理你的時候,你一點辦法沒有,而新環保法賦予了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權,可以扣押違法企業的生產設備。另一個問題是,有些企業看似配合,罰款該交交,但是不整改。因為違法成本太低,交罰款比停產合算,新環保法的按日連續處罰保證了違法成本急劇增加,對違法行為的遏制起到巨大作用。另外,就是補充了老環保法未涉及的一些領域和行為。對國家來說,環保重視程度其實宏觀上接近發達國家,但微觀上差很多。對政府來說,可能意味著一些小企業關停導致的財稅流逝,但是同時也倒逼產業結構調整,對未來有好處。對老百姓來說,自然是好,息息相關的生活環境不斷的改善,身體健康有保證。對違法企業來說,自然是不好的,違法成本增加,很多企業必須關停拆除了。

~~~~~~~~混哥線~~~~~~~

回答問題的時候確實不成熟。現在來看,新環保法對基層執法力度確實有加強,但是還沒有達到我開始期待的那麼多。但是卻帶來了另一個問題。敢不敢執法,有些違法行為,以之前的法律可以對企業罰款或者暫時停產的處罰,可是依照新環保法規定還有附加行政拘留企業負責人的處罰。要知道這些負責人可都是當地的納稅大戶,是基層政府領導的交流圈,肯定是不能讓你一個小小的基層執法單位隨便拘留的。於是基層執法人員就陷入了另一種尷尬之中。就好比你是警察,之前你赤手空拳沒有武器,可是現在突然只給你了槍,你敢不敢用呢?也許加快垂直管理能處理好這種情境吧。


就是一個字:嚴。

不然也不會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增加了政府、企業各方面責任和處罰力度。

但是執行起來恐怕沒那麼簡單。

提環保這才幾年,抓環保的時間更短,突然來了個如此之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單是「按日計罰」這一條如果真的全面實行起來估計沒幾個地區不被整崩潰。

需要更長的過渡期,企業無論大小,上治污設施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投資是一方面,就算真的下血本投資建設治污設施,建設、調試也不是短時間就能完成的,何況多少企業是抱著能矇混過去就矇混過去的心態搞的環保,環保設施運營費也不是個小數目。

新環保法,繼而新環保部長。新環保部長是搞技術的,新環保法也偏技術性,理論性,實際施行起來,應該不容易。


如果地方環保部門還是歸屬地方行政管轄,受制於地方GDP發展需求,再嚴厲的法規也難保不變成一紙空文。我們還少這樣的例子嗎?


作為一個環保工作者,自然希望新環保法實施後環保的地位可以得到提升。新環保法對企業違法行為懲罰較嚴,通過這段時間的實施,的確對一些行為起到震懾作用,不過未來的路還很遠,還希望能儘快落到實處。


大家答的都比較深入了,我就說點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首先覺得嚴是好事,但是賦予環保局的權利太大了,環保局手深太長了,比如我們先前的工藝不符合標準,現在要改造,就必須到環保局備案,還要對改造項目進行環評,大家都知道環評周期特別長,等批下來再開始改造差不多就是半年,這就導致很多環境問題遲遲得不到改善,影響工作效率和改造成本!改造當然是往好的方向改,只要結果符合要求何必要管如何改造呢,只要備案就完全可以了,現在還有衛星定期掃描廠區建築圖,如果突然增加了大型罐體或設備沒備案就會罰款。還有這個在線檢測,就舉個例子,我司投入大量人力財力處理整個行業都覺得比較難處理的廢水才勉強達標,但去參觀其它單位時別人很簡陋的設備,感覺很輕鬆就達標了,所以政策和對策的問題才是真正的環境問題,但總體來講還是支持新環保法。


第一次在知乎上回答問題,先激動下,畢竟有那麼多大牛、美女在看。

回答問題之前,我想弱弱的問下我國的法律體系還基本健全吧?法律的健全和法制國家有必然的聯繫么?

當然在黨的領導下,生態環境的改善是一個趨勢,法制化也是一個趨勢;我國的生態環境惡化已經過了最高點,近些年各項污染物指標是呈下降趨勢的。

好像跑題了,2015年新環保法執行,已經出台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4個配套實施條例,預計將為環保法實施出台61項配套條例。環保法出台後,各地環保部門也累計處罰了不少排污企業。

正如上述環保同仁回答的,由於環保基層執法力量的薄弱,以及環保法的執法邊界問題。將會導致環保法的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威懾意義大於執行意義。

屆於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形勢,全面執行環保法無論對政府還是對企業都是不現實的。但是這不影響環保法可以從一部分先富裕的地方執行起來,然後帶動整個國家執行起來。

最後說一句,我國的環境形勢依然很嚴峻,你我身邊的污染依然不少;環境污染受害最大的是我們這些屁民,屁民們,正如柴大官人所說,從自身做起,增強主動性,有國家的法律替咱撐腰呢!已經說的很明白了 好么?


作為參加工作一年的小菜鳥,新環保法的實施,我看到的是環保工作者壓力倍增這個是真的,同時也的確長舒一口氣吧,因為原來環保職能部門實在是個尷尬的領域,管與不管都十分尷尬


執行力是關鍵


期待環保工作的又一片新天地


算是給環保部門多了一把利刃


公益訴訟和執法力度上大有改善,但是否能一級一級有效執行還是後話。在此,引用訪談里看到的一句話:「法條已豐滿,現實很骨感」。


徒有其表


需要看執行者怎樣去執行法律


謝!它號稱是史上最嚴,無非是加大了產排污懲罰力度,細化了一些懲戒措施,增加了公眾參與……你可以看看網上寫的「五大亮點」。

我覺得怎麼寫不重要,落實執行才重要,否則只會是九斤老太!你看看環評市場的混亂和腐敗就知道了~


環保這些年來之所以沒有實質的權利,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無法可依,無標準可執行;

很多基層環保管理人士,對環保法的出台是十分期待的,很多企業也對環保法十分的忌憚,甚至有企業迫於新的環保法帶來的壓力自行停產、自行搬遷改造。

至於環保法的執行隊伍,我認為並不缺乏,或者說建立起來沒有多麼的困難,這些年來之所以沒有建立起來還是因為沒有一個很好的法律支撐和權利支撐

面對目前的空氣污染也好,或是其他的水、土壤等污染也好,其實若能夠把國家以往所制定的規劃啊、方案啊真真正正的落實的話,應該也不是今天的現狀,所以有了環保的有效監管、排污者的堅守底線,社會的環境才會更快速的改善,否則很可能是一場繞了遠的戰鬥 。


不看好。


新法頒布已經3個月,但相信許多基層都還沒用起來。就環保管理來說,現狀無環保審批企業還是相當多,如何消化是政府環保和人脈關係的博弈,因為很多無證小企的GDP都不高。所以如何建立有執行力的環保隊伍是新法時代的重要任務。現在環保法對未批先建要求嚴格很多,這是很厲害的,以前可以事後補辦,現在是企業還未被查處,處於「隱形」狀態的,過來環保局主動補辦,哈,不好意思,先收下處罰單。


任重道遠


環保法和安全生產法都成單位的考試題了


謝邀,作為在東莞工作2年的環保業務人員說的話,新環保法的執行還是會有效果的,現在很多大工廠都做不下去,小工廠又沒錢做,雖然對國家經濟有一定的影響,但對百姓來說卻是好事。

新環保法就東莞而言,還是有很大執行力的,現在很多項目都暫緩批了,所以,你們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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