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不是「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最近審判真是一個接一個,這時我突然想起來一個一直好奇的問題。即,為什麼從來宣判都是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不是「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剝奪終身政治權利」?這個句式如果不是聽多耳順,怕是大多數人都會覺得不符合正常中文語序吧?是約定俗成,還是另有原因?


如同有期徒刑20年一樣,前面處罰辦法,後面表示期限。


因為「剝奪政治權利」是刑罰名,「終身」是期限。


我記得高中政治老師講過這個問題,曾經舉過這樣一個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一個人死後,如果被追封為烈士,那麼他的子女是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優撫政策的。

這裡說的是 終生終身 的區別,可以看出來「烈士」這個稱號是終身的。而其子女享受的政策,是可以在死亡之後繼續施行的。

百度了下「政治權利」所包含的的內容,所剝奪的政治權利的內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利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其中有一項「出版權」,剝奪出版權,可以在死亡之後繼續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我個人認為「終身剝奪政治權利」這個說法容易讓人理解為終生,實際上「剝奪政治權」在這個人死後也是可以繼續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聽起來不會造成歧義。

個人理解,如有疏漏請指出。


指的是自刑罰生效之日起就開始剝奪政治權利,並不涉及之前。


因為還有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三年啊。


我一直不清楚政治權利包括哪些。是我孤陋寡聞了。


如果壓根就沒有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不就是一句廢話嗎!誰有政治權利請舉手!


這不是法律問題,是文字問題。


因為二者意思都不一樣,法律就是要扣字眼,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強調的是政治權利,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卻聽起來是強調一個人的終身。一個在強調權利,一個在強調人,所以前者的意思是你連死了以後都沒有政治權利,而後者是政治權利伴隨你活著的時候,你死了就不起作用了。為什麼是這樣,因為有些權利是人死了以後都有的,比如出版權。給你剝奪了,你的著作在你死刑以後都是不能出版的。這麼規定可以以絕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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