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普通法系中的辯訴交易(Plea Bargain)?在中國刑事訴訟中有無必要/可能引入?

辯訴交易,依《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為:辯訴交易是指在司法審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檢察官和被告雙方達成滿意的傾向性意見的程序。它通常包括被告人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對較輕的量刑,而作出的承認一個較輕的犯罪或數個指控中的一個或幾個的有罪答辯。


辯訴交易的實質其實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它存在於刑事訴訟中,是指在刑事訴訟法院開庭審理前,提起控訴的檢察官為換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提供比原指控更輕的罪名指控或者減少控訴罪行,或者承諾向法官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建議為條件,一般通過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在法庭外進行協商談判,如果被告人能夠自願招供,主動認罪,並且經過法官批准,就可以根據該協議受到從輕處罰的一種司法制度。

如果被告抵死不認罪,不接受辯訴交易,那麼就將面臨陪審團的裁決,一旦因證據確鑿,經由陪審團裁定,被判有罪的話,將有可能加重懲罰。辯訴交易是一場絕對自願的交易,不存在任何強迫性質。

在美國,很大程度上審判是刑事訴訟體系的制高點,因為大部分到了審判程序的案件將通過有罪答辯進行處理而不是審判。有罪答辯即是一個檢察官和被告人之間的協議的產物,在被告人接受檢察官的某些讓步作為其作有罪答辯的條件,這一協商的過程也就是我們所討論的辯訴交易。

說到這兒就不能不提辯訴交易的來源了。

辯訴交易並不是普通法系中一項古老和成熟的司法制度,它的歷史其實很短。辯訴交易最早出現在19世紀初期的美國,是美國契約文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的產物。當時的美國正處於資本主義經濟蓬勃發展時期,社會利益衝突頻繁、社會矛盾複雜且尖銳,刑事犯罪比比皆是,案件積壓嚴重。但當時的司法資源有限,為了高效率的處理這些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檢察官開始與被告人以交易的方式換取他們的認罪而結案。剛開始這些交易並不是明目張胆的進行,而是控方與被告私下協商,但久而久之,這種行為被各州廣泛的採用,成為了美國司法界的一種普遍現象。直到20世紀70年代,聯邦最高法院才正式確立了辯訴交易的合法性。以後,這種司法制度被世界上其他的國家不同程度的引進實施。

聯邦最高法院確認辯訴交易合法,也是基於對「米蘭達告誡」下沉默權的一種限制。根據「米蘭達告誡」,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提供任何可能被用來控告自己的證據。在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情況下,就加大的檢控方需找證據的難度,這樣就導致法庭遲遲不能定罪量刑,甚至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規則使犯罪嫌疑人無罪釋放,繼續逍遙法外。辯訴交易的存在就可以使被告主動認罪接受刑事處罰,從而節約法院的司法成本。

既然辯訴交易制度還那麼年輕,肯定存在著利與弊。

先談談它的利吧。

辯訴交易對於檢控方無疑可以大大降低檢察官的舉證壓力、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率。

對於被告人(實際上是有罪的被告人)而言,可以一定程度上免除被告人的重刑處罰。

既然控辯雙方都有利可圖,皆大歡喜,何樂而不為呢。

但是,每一種制度都有它的缺陷,辯訴交易也不例外。(根據本人多年涉獵美國律政劇總結如下,如有偏激之處,敬請指出)

1, 於檢控方,在辯訴交易中有想當的自由裁量權。往往碩大的自由裁量權的結果就職司法腐敗。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檢察官與辯護律師交好勾結,與被告談好價錢,那麼天大的罪行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麼犯罪分子將會更加猖獗,反正金錢最後都能買到自由,司法系統將會日益腐敗,被告的錢財足以供養著法院和檢察院的上上下下。

2,檢查院往往為了提高定罪率,往往會主動直接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辯訴交易,以便讓案件提早了結,好向人民群眾有個交代。這樣將會導致一些重案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應有的懲治。通過辯訴交易獲得從輕處罰的犯罪分子,經過短期的牢獄之災出來後仍會繼續犯案,因為刑事處罰對於他們已沒有了震懾作用。結果,反而把人民的安危處於更加危險的境地。

3,一些無辜清白的嫌疑人由於警察的錯誤偵查而被檢察官起訴後,他們一心想要自己的辯護律師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但由於律師和檢查官的相互勾結,在檢方提出辯訴交易後,律師往往會在心理上給自己的當事人施壓(告訴他們上庭後,陪審團肯定給出有罪判決等等),讓他們選擇接受辯訴交易,而放棄開庭後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往往一些心理素質差的人,明明知道自己是無辜的卻選擇相信辯護律師接受辯訴交易,白白背上了莫須有的罪名。而這種選擇完全是被告自願的。

建議大家可以看看《守法公民 Law Abiding Citizen(2009)》這部電影,深刻的反映了美國辯訴交易下的司法腐敗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種種詬病。美劇《傲骨賢妻The Good Wife》中,也常常提到辯訴交易,有時候讓人恨得咬牙切齒的。

最後一個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是由有必要引入辯訴交易制度?

只能說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引入辯訴交易這種制度為時還尚早。

辯訴交易能在美國順利成長,是因為美國的契約文化促發了辯訴交易制度的產生,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為辯訴交易制度合理性和積極因素創造了充分發展的條件,雖然也存在一些缺陷和消極因素,但整體運作趨勢是穩定的、積極的。

中國屬於大陸法系,是職權主義,歷來強調的是法官在訴訟中的主動性,更注意法官職能的發揮,法官對尋求案件事實真相負有責任,訴訟以法官對案件的調查為主線而展開。辯訴交易是在開庭之前就把案子給解決了,不給法官發揮的機會,完全不符合我國的司法制度模式。

其次,中國的司法腐敗程度到底有多深我們尚不明了,如果把美國這種危險的辯訴交易安在咱們的司法系統中,咱們誰又能保證不會加劇我國的司法腐敗程度。

最後,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與我國的司法原則是背離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保證司法機關所處理的案件時真正做到正確、合法,以保證準確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辯訴交易下檢控方與被告的討價還價完完全全破壞了這種執法和司法的準確和公正。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零星的存在著辯訴交易,如「中國辯訴交易第一案」——2002年4月黑龍江省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第一次試用「辯訴交易」制度審結了一起刑事案件。很多大法學家也在積極的探索辯訴交易在中國的發展道路。我想,如果能克服我國政治貪污腐敗的大背景,辯訴交易在中國還是有發展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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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本人的一家之言,還請大家多多指正。


@秋霞 的回答好全面,特別是關於「控辯交易」利弊的看法很到點,是來知乎這麼久第一個想毫不糾結給贊的答案。(剛看到這是一個很古早的問題… 一定是被黃叔挖出來的…)

另對最後一點有點小小的個人看法。個人認為中國現在「非常」不適合再進行類似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2002年孟廣虎一案的「控辯交易」嘗試。美國的控辯交易飽受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對「控辯交易」的法律保護常會有傾向於被告人的趨勢。而在中國,在沒有法律明確保護的情況下,天平將極度傾斜向控方,被告人的「期待利益」毫無保障,有違「契約精神」。這種環境下的「控辯交易」嘗試是沒有積極意義的,零。2010年李庄案二審中「控辯交易」的鬧劇,充分說明了在沒有明確法律規範的前提下,任何「控辯交易」中檢方所做承諾都是「虛幻允諾(illusory promise)」,被告人最後得到的結果完全取決於檢方是誠實守信的好孩子還是是個感情騙子。而中國也不可能通過一個判例來確立「控辯交易」的地位,只能等待先有立法再去實踐。另外,「控辯交易」乃是基於英美法長久以來對「契約精神」的崇尚和演進,有長期深厚的文化層面的原因;中國由於種種原因,現在對「契約精神」仍然是一個學習和感受的狀態,消化「契約精神」「控辯交易」的路可能相當漫長,所以大概是一種「空間大大的有但是夠不著」的狀態。

很多人認為在這個問題上總是提「要保護確實犯罪了的被告人的利益」有違正義。實際上這正式法律以及「控辯交易」的意義所在:法律不是只保護弱勢的或受損的一方,法律要保護的是每一方。


補充一點吧。

辯訴交易是檢察官和被告之間在開庭前的交易。但沒有約束力,控方在交易達成後依然可以取消交易。被告在認為對方沒有履行交易時,也可以取消 plea。美國定罪的重案(felony)里,有九成以上(一說 96%)是辯訴交易的結果。

辯訴交易,需要法官認同,法官不會作出保證,但一般會照此量刑。但法官不會去跟被告談交易。

1997 年,伊利諾伊州,一個叫 Jeffrey Morse 的人因對幼童進行性騷擾被起訴,他和檢查官的辯訴交易沒成功,就想跟法官交易,條件是自己做閹割手術以換取減刑。法官當然不置可否,但放他出去做了手術。回來後依然判了他 26 年。


「The scariest client is an innocent man.」 這是出自美國罪案小說家 Michael Connelly 的小說 「The Lincoln Lawyer」 中刑訴律師 Mickey Haller 的一句話。為什麼?因為一個無辜的人不會讓他的律師為他 bargain ,他會為了證明自己的無辜而讓律師奮鬥到底。而一個被錯判的無辜的人會在辯護律師心中留下一輩子傷痕。

誠然,辯訴交易的好處有很多,這大概是源自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對於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推崇,比如降低訴訟成本、提高法律問題的解決效率,甚至能彌補公檢方在刑事偵查技術上的不足,檢察官用點小技巧就可能從辯方律師那兒拿到一個好的 deal ,自己業績也不會太難看。而刑訴律師由於閱人無數也不會太在意當事人是否真的無辜,經驗告訴他們有罪的人是佔據了多數的。他們要做的就是,給當事人一個有把握的最輕處罰。最後一點正是問題所在:辯訴交易這個制度最大的受害者就是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它對於實體正義的傷害基本上能抵平它所帶來的程序正義了。這也是 Mickey Haller 們內心的鬱結。

而之後,辯訴交易帶來的害處:聽名字就能知道,將維護正義的刑事司法體系歸結於一場交易,這肯定是不為普通民眾所接受的,即便在美國也是這樣。受害者希望有一個強大的公檢方為自己伸張正義,無辜的嫌疑人也希望自己的辯護律師能運用專業技術洗刷自己的冤屈,他們怎麼能相信自己的代理人們能坐在同一張桌子上 「討價還價」 ?帶來的後果則是,檢察官們更加傾向於通過交易的手段來提高自己的業績,刑訴律師們也傾向於通過交易的手段來降低自己的訴訟成本以從當事人那兒獲得更客觀的收益。這無疑是讓道德體系崩潰的制度。

所以我不贊同引入辯訴交易制度。現在國家法制發展不健全,大家都想著能夠多學學西方的,但是我國的刑事司法現狀不是因為沒有辯訴交易制度造成的,而是沒有真正公正獨立的法院以及對人權的尊重。


絕對不可能引進,因為中國的控方無權交易。


在我國目前沒有實施的可能性。

首先基礎是司法獨立,無罪推定,其次是合理懷疑和嫌疑人的沉默權,不可因同一罪名被控告兩次(憲法修正案中的,我原話記不住了),毒樹之果,以及陪審團制度。

綜合以上的原因大大提升了檢方的定罪難度,如果檢方沒有把握定重罪,會傾向於用較輕的罪名換取嫌疑人認罪。

在我國的體制下,沒有上述的煩惱,在人民專政的鐵拳下,沒有談判的餘地。在不可描述的案件中,更是按著罪名去找證據,詔獄系統下有什麼罪名不成立呢?


辯訴交易,在外行看來是司法機關專為快速定罪、草草了事、節省司法資源而設。實際上,辯訴交易完完全全來自於檢方與警方的深層次合作——專業化、合法化打擊犯罪,多見於大型犯罪團伙參與的、嚴重危害社會的案件,例如毒品犯罪,經濟犯罪。尤其是毒品犯罪,這種專業作案團伙參與的。對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理方式體現著一個國家從內到外的司法水平。我們國家當然會引入,並且是被逼著引入。

此外,辯訴交易制度被義大利引入,專為提高法院效率而設。

在此為有些想法的法學類學生推薦一部高保真社會解析劇,HBO出品&,看看行家是怎麼辦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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