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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廣告中使用阿桑奇肖像,算違法嗎?


目前我國境內的廣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外國名人肖像的問題其實挺普遍的,通常都是被工商部門勒令停止使用,並罰款,涉外侵犯肖像權起訴到法院的案例,不是很多。

按照我國廣告法的規定,使用公民可以辨認的肖像,且未經本人許可,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即侵犯了肖像權,所以平面廣告,包括發布會的布景板,都可以被認定為侵犯了阿桑奇本人的肖像權,我國關於肖像權的規定基本和國際接軌,按照國際慣例和屬地原則,阿桑奇可以在中國法院對你方提起訴訟。

由於你方的客戶是一家美國公司,如果在發布會上使用該廣告同他們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阿桑奇也可以在美國法院起訴(但美國公司可以主張自己不是侵權行為的實施者,美國法院不一定會受理,呵呵)。此外,按照剛剛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通過網路或者採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當然,考慮到你們只是在發布會上使用一次,受眾很有限,並不足以造成社會影響。阿桑奇或其代理人起訴你們的可能性很小,因為跨國訴訟的成本很高,並且我國法院針對這種情況,不大會支持高額賠償的主張。建議在發布會過程中,你方盡量不要直接提及布景板上的阿桑奇,公開展示這次發布會內容的照片、視頻,包括提供給新聞媒體的素材,最好也不要出現,至少不要完整出現。


沒有許可(和相關許可,比如商業圖庫),使用他人(活人)的肖像用以營利當然違法,雖然中國法律保護的是本國公民,但有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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