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暴跌後,我還按時還月供,銀行也能收走我的房子嗎?

看新聞說香港金融危機那會,有人之前高價買的房子,價格跌了一半多,他收入也不低,能按時還貸,可房子還是被銀行收走了,這是真的嗎?現在中國的銀行房貸合同到底怎麼規定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按揭買房情況下,買房人和銀行之間有2個法律關係:

  1. 貸款關係,即買房人向銀行貸款,用於支付首付之外的部分買房款。
  2. 抵押關係,房屋作為買房人依約還款的擔保。

如果房價下跌,導致抵押物(房屋)的價值低於債權(貸款)金額,按照中國現行法律(2016):

  1. 從法律規定層面,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補足抵押物的情形,僅限於因為抵押人(買房人)過錯導致抵押物價值降低的情況。因市場原因導致的房價下跌不屬於這一情況,因此從法律規定層面,銀行沒有權利作此要求。(註:在這一部分,物權法實際上取代了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詳見物權法193)
  2. 從合同層面,如果合同約定了銀行要求補足擔保的權利,由於這一約定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約定有效,抵押人(買房人)應當根據約定補足擔保,否則銀行有權行使抵押權。
  3. 按照物權法規定,銀行行使抵押權(即所謂「收房」)的方式包括折價,以及申請司法拍賣、變賣。其中,折價方式的前提是銀行和買房人屆時就此達成一致,而後者無需買房人另外同意。須注意的是,如果雙方事先(即行使抵押權條件尚未成就時)約定以房屋直接折價的,這一條款屬於流押條款,無效。

所以實際上,首先還是要看抵押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在現行法律下,銀行只能在買房人違約的情況下形式抵押權——雖然我印象里這幾年大多數銀行的抵押合同都會有這樣的約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抵押權行使後,仍未完全清償貸款的,買房人仍需償還剩餘部分的貸款,因為貸款和抵押畢竟是兩個法律關係。

ps. 簽任何合同前認真讀一下真的很重要,哪怕是那些你沒法改的合同。


應觀眾老爺的要求,把下面的結論先放這裡:

這個問題是一個恥度全無,手法低劣的廣告題,是某公司的一次營銷。

內有多圖!

內有多圖!

內有多圖!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似乎有知友被我放在太后面的圖給坑了,捂臉道歉~)

====================10.09三更========================

最近發現有不少人愛用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說事,特此更一個繼承法的基本常識:

你可以從某個人那裡繼承到的債務總額,最多以你從同一個人那裡繼承到的財產總額為限!

舉個例子:假設你爹(no offense)死的時候還欠了1000W的債,但是留給你的錢(包括各種財產的折價)只有1W,那麼你只用還他欠債里的1W!那麼剩下的債務呢?隨債務人死亡而自然消滅了~(存疑,畢竟法學二把刀,等待專業人士更正)。而如果你爹壓根沒有留給你一分錢,那麼你同樣也就沒有義務替他還一分錢!

所以,下次再聽到有人跟你說你家的債可以還得「子子孫孫無窮匱」,你大大方方地指著他鼻子嘲笑他就好。

至於如果有人跟你掰扯說法律是人定的也是隨意可以改的——這種人他高興就好,不必與理論,畢竟他精神上已經得勝還朝了都。

====================5.30二更=========================

下面 @魯伊的答案,把個人房貸的情況和企業抵押貸款畫等號,看上去好像很有道理,其實不過是似是而非罷了。

其實,不妨在以最壞的惡意加以揣測:融360把營銷做到這裡來,為的難道是給那些精得猴兒一樣的生意人提個醒嗎??不不不!融360發起這個問題,當然是為了幫(hu)助(you)咱國內那些法律知識缺失、然而又聽風就是雨、福島核電泄露能把遠在大西北的鹽搶空的老百姓們。

這下面有個答案,法律方面的解讀要比我這個專業的多,無奈答主匿名無法安利,特截圖示眾,希望大家也能下去給他點個贊

再安利一個標籤是「金融」而不是什麼「軟體工程師」的知友答的房價暴跌後,我還按時還月供,銀行也能收走我的房子嗎? - 林桂攀的回答。不得不說:包括我在內,搞IT的碼農們實在是太閑了~

=====================5.8一更=========================

有評論指出融360不是P2P,於是做了個功課——還真不是:

原來融360是金融業的皮條客

原來融360是金融業的皮條客

原來融360是金融業的皮條客

重要的事情說3遍。

那麼問題來了:假設一個抵押貸款本身合同規定了抵押物價值大幅貶損的時候銀行有權收走,這個皮條客能夠阻止銀行收走嗎?

稍有常識的人也都會看出這是不可能的事情的吧?

換句話說,融360那個觸目驚心的回答,從營造輿論的角度來講,潛台詞只有一種可能:

「我給你推薦些無抵押無擔保的吧!」

額……知友們自己判斷這種貸款敢不敢碰吧,反正洒家的營生本小利薄,玩不起這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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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 @一大青棗和 @爛冬瓜的評論:我之所以沒有正面答這個題,是因為金融不是洒家本行,不想亂說話。

但是,幸好洒家有一定的博弈論常識,所以姑且強行答一發好了~歡迎拍磚

的確,@爛冬瓜所述情形和融360所答情

比如當初買房價值500w,你貸了400w,你相當於有500w的抵押物在銀行手裡。

等房子跌的只有200w了,相當於抵押物只有200w了,然而銀行貸給你的是400w,風險太大,他會要求你追加抵押物價值,其實也就是,抵押物只有200w,最多貸給你100w,你得最少追加300w,才不收你的房子,然後那100w繼續按揭。當然房價不會跌的那麼快。但是跌下來了,銀行風險就高了,他就會開始要你追加保證金了,你一旦追加不了,他就要開始收房子了

也許是真的,在抵押物價值發生大額貶損的情況下,銀行或許的確有權利要求收回抵押物(注意是或許,因為我畢竟不能確定)。然而我要說的是:擁有權利和行使權利是兩回事。換句話說:即使的確擁有這一權利,銀行是否真的要違背自身利益去行使這個權利呢?

現在我們專門從銀行的角度討論上面說的這筆貸款的情形,即:貸出總額400W,抵押物原價值500W,後跳水值200W。好了,現在銀行面臨一個抉擇:

1)直接扣押房產。那麼,儘管此時根據合同,借貸人還是應該負擔當時貸款合同中未還清的餘額,但是任何腦子正常的人都會在此時選擇斷供。考慮到房價已經殺了這麼多,我們姑且悲觀地預期未來房價還是要跌,那麼銀行最多只能收回200W。

2)除非借貸人主動斷供,否則不對房產予以扣押。此時可以考慮:如果此處所述房產為自住房,則其市場價值問題實質上並不會影響借貸人的還款意願(當然,如果你argue說有人會因為房價腰斬而自願睡大街的話……);而若為投資性房產,則購房人尚有房屋租賃等止損手段,並僅僅會在各種止損方式無效的情況下棄房斷供。因此,只要銀行不主動扣押房產,則在可預期的未來它仍然有可能全額收回其400W貸款,而僅僅有一定的概率只能收回低於200W的貸款。

所以,任何智商正常的銀行,在房價跳水的情況下都沒有必要主動站出來扮演周扒皮、黃世仁的角色——我都還沒扯相關政治風險,僅僅是說只要銀行不是蠢貨的話。請始終記住:銀行是生意人,這筆生意中它唯一的目標是儘可能地全額收回貸款,而不是故意弄得借貸人家破人亡。

====================以下原答案========================

=====================多圖預警========================

提問人信息截圖如下:

雙0號,關注了1個人。那麼關注的誰呢?

誒呀誒呀,不就是這位么:

房價暴跌後,我還按時還月供,銀行也能收走我的房子嗎? - 融360房貸的回答(註:此ID已死,這鏈接現在看不到了,滿賽!)

虧得有有心人存了這個答案,不然現在都看不到了:

劉明白2016年買下一套100萬的房子,首付30萬,貸款70萬。一年後,劉明白已經償還銀行本金1萬元,剩餘69萬元。就在那時,房價像著陸失敗的火星車一樣,啪嘰一下,硬硬生生結結實實地砸地上了。這套房子市場價僅為50萬元。好了,銀行這時候會給劉明白算一筆賬:當初借他70萬,是因為有價值不低於70萬的房子作抵押。現在,房子僅值50萬,但他欠銀行69萬。所以,請補齊抵押不足的差額19萬(69-50)。 要麼,劉明白拿出19萬存款,做提前還貸;要麼,劉明白有個祖傳老古董,價值不少於19萬,抵押給銀行。 劉明白這回是可犯糊塗了,當初為了買房把積蓄都掏光了,而家裡最值錢的古董是iPhone4S,上哪去湊19萬呢? 銀行連一聲不好意思都不說,「啪」一鎚子就把房子拍賣了。一般說,拍賣價肯定比市場價還要低。市價50萬的房,銀行拍賣了40萬,劉明白不僅首付白交了、啥也沒撈著,還欠了銀行29萬(69-40)!

作者:融360房貸

鏈接:房價暴跌後,我還按時還月供,銀行也能收走我的房子嗎? - 法律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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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房價暴跌後,我還按時還月供,銀行也能收走我的房子嗎? - 匿名用戶的回答

融360這個答案寫得相當聳人聽聞,觸目驚心啊!

BUT!

這麼專業怎麼只有16贊啊……

讓我們再看看這個問題的題主,或許可以略見端倪

下面還有更多的[已重置],額,或者說,全都是這個[已重置]

雖然說我們已經看不到這個[已重置]原來的樣貌了,但是你可以從上面的截圖看出來:依然還是融360。

結論:這個問題是一個恥度全無,手法低劣的廣告題,如此而已。

我不是很懂行,但是印象中像融360這種的,就是所謂的P2P了吧?難怪說起話來如此聳人聽聞——不然怎麼好忽悠廣大群眾上他那貸款呢?

本問題、提問者及融360廣告號均已舉報


大陸法律有一個特點就是執行難,法院判是一回事,執行又是一回事。不知道其他地方怎麼樣,我們這有個不成文的規定,「不接受唯一自住房做抵押的貸款」。因為銀行知道,這個執行難度太大,而且一不留神就會被媒體營造成草菅人命的吸血鬼形象。

現在房貸基本30%首付左右,再加上你多少還了幾年貸款,而且房價真的大跌到時候房產評估肯定會有滯後,所以我估計除非房產跌幅50%以上,基本不會出現擔保物不足的情況。

那如果真的房價跌了50%以上呢?首先,房價要跌肯定不是你一家跌,肯定是大面積的抵押物不足值,銀行要真的申請強制執行,首先回收的肯定是那些不能按月還貸的炒房者,因為他們欠錢且不是唯一住房,執行難度最小;其次是不能按時還貸的唯一住房者;最後才是能按時還貸唯一住房者。等真到了最後一步,銀行手上已經有一堆房子了,法院也陪著銀行執行了成千上萬的住房了(銀行沒有執行權,每次執行都要請求法院),如果你還能按時還款,你覺得雙方的執行意願有多大?再退一步說,如果大批大批唯一住房者被收回房產,你覺得以中國政府的尿性會做事不管?說好的維穩呢?

綜上…除非中國經濟徹底崩潰,絕對不會出現題目中的情況。


題主,貸款合同條款是一定會註明抵押物不能足額覆蓋借款額的時候銀行的權益的,那就是銀行有權要求你追加抵押,如果你不能或拒絕,那銀行就有權利提前終止貸款合同,清收貸款。只不過現實中銀行不見得會這樣做。要知道房價斷崖式下跌,那不是一個個體事件,牽扯到整個經濟金融體系,真的出現這樣的情況,銀行被動增長的不良額都會井噴,在你有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的前提下,銀行真的會啥也不問就清收你的貸款?銀行又不傻,主動逾期的人他們都處理不過來了,還要自己給自己再製造一批?顯然是不會的。但是銀行的風控不會把自己的安危交到對你的信任上去,所以要求你追加抵押是一定的,如果你有可以抵押的資產而拒絕抵押,那此時銀行可能真的會選擇提前清收貸款降低損失,如果你沒有可抵押的資產,那銀行會想別的辦法,比如提高月供,縮短還款期限等。反正銀行的原則很簡單,怎麼有利怎麼來。


房地產,是一門生意。政府操盤的生意。有房價才有地價,有地價才有錢投資。政府是大莊家,銀行就是個小股東,購房者是散戶。你說的這個情況屬於極端情況,生意不做了掀桌子了。那問題在於誰有權力掀桌子?銀行肯定沒有。

只有政府這個大股東有權掀桌子,只是目前這個格局下,沒有動力掀桌子,人家玩兒的挺好的。現在調控就是防範一下風險,讓散戶們別借太多錢上桌,只有優質散戶才讓玩,還規定只能玩兒一兩吧。人家是擠風險呢。要把這個生意長長久久的做下去,地方政府誰也不許竭澤而漁。

散戶呢?永遠是散戶,掀不起來桌子。最近各城市剛剛一調控,就有好些人問凱撒現在要不要入手買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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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政府掀桌子的問題。如果我們國家面積極小,又是現在的體制,那麼土地賣完了的情況下,政府是完全可以掀桌子的,比如70年之后土地收回,比如徵收高額房產稅,比如直接公有化。再比如先賣你高價地價,再收房產稅,然後告訴你70年到了免費收回,這才是最差的情況。

不過這麼玩的的話就是竭澤而漁的搶劫,不是做生意了。這種遊戲只能玩兒一輪,下一輪沒人陪你玩兒的。上面的情況我說的夠糟了吧,也沒有題主所說的銀行直接把你截斷的情況,為啥?銀行,你一個銷售道具,還想唱主角啊?反了天了!

創建於 23:03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回答被建議修改:

政治敏感

作者修改內容通過後,回答會重新顯示恢復正常。為什麼回答會被建議修改?

姑且不論本問題的題主是否系營銷貼。

實際中銀行為了信譽,郭嘉要和諧的因素,題主說的情況發生可能性不大。在司法實踐角度分析,這種擔心也是不必要的。

說結論:銀行有權要求拍賣物業,但操作極為困難。如果房主採取相應措施,能把案件周期拖5年甚至更長。除非出現經濟長期大蕭條,5年後房價也應該回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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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銀行有無權利收房。

先說說一般的房屋按揭模式:

1.買家向銀行借款,雙方構成借款關係。

2.買家指示銀行將銀行借款、首付向開發商交付,買家和開發商構成房屋買賣關係。

3.買家作為抵押人,用房屋所有權作為抵押銀行借款的擔保。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雖然按《物權法》的規定,銀行要求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的前提系抵押人的(不當)行為,但銀行和業主約定:所有因素導致抵押物貶值銀行均可要求業主增加擔保,這種約定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是有效的。

而實際上,銀行的借貸合同,不限於房屋按揭,一般都設置一個加速條款_百度百科,用來規避風險。

加速條款一般內容為:一旦發現借款方有破產、無力償債或違約的風險時,即使借款方未實際作出違約行為,即使未到還款期,出借方也有權主張所有債務即時到期,要求出借方一次性還清。

PS:這裡加插一句,有些銀行的條款,如@魯伊的答案所提的條款,還允許在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時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但如果銀行設置條款更狠一點,完全可以設置為一旦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債務即刻到期,不管業主有無增加擔保,銀行都有權要求業主即刻償還。

但是,銀行有權主張加速債務到期或要求增加擔保,不等於最終能收房。

銀行不能自行把物業拿走以物抵債的,也不能自行拿去拍賣的,必須通過司法程序實現抵押權。

若業主恰好懂點法,或者找個律師,把司法程序拖個幾年還是綽綽有餘的,等到幾年後房價回暖,銀行甚至可能面臨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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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銀行真的要起訴業主了,案件進程可能是這樣的:

銀行給法院遞了起訴狀和材料。

書記員:喂,江先森么,你是XX房的業主么,這裡有一張法院傳票,你過來領吼不吼啊。

江先森:我告訴你,你這樣的騙子我見得多了,債見!

嘟嘟嘟……

由於江先森拒絕受領傳票,書記員只好讓銀行去登公告。按照法律規定,公告期60日。

案件至此經過3個月。

公告期終於滿了。書記員準備排期開庭。

江先森:你們法院風水不好,在這裡開庭會折壽。我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院依法經十五日的審查,駁回管轄權異議,江先森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法院依法經十五日的審查,再次裁定駁回管轄異議。

案件至此經過5個月。

江先森這時又提出反訴。書記員又重新排期,安排雙方舉證期15日。案件至此經過6個月。

江先森:我結婚了,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增加老婆作為被告。

書記員聯繫江太太,江太太拒絕受領傳票,書記員只好公告。

按照法律規定,公告期60日。案件至此經過9個月。

江太太:你們法院風水不好,在這裡開庭會折壽。我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院又重複一輪管轄權的審查。案件至此經過11個月。

過後,江先森諮詢了律師,律師讓江先森找美國人倒簽一份租賃合同。

江先森:我買房前和美國人簽了合同,房子租給他了。我要提出增加第三人。

書記員準備送達,發現案件為涉外案件,把送達文書依法層報,經過幾個月,呈報到最高院。

文書送到美國,無人接收。案件至此經過18個月。

書記員只好公告,涉外公告期3個月,未算舉證期。案件至此經過2年。

終於到開庭了。

華萊士:法官,我申請迴避。書記員遂重新排期開庭,案件至此經過2年3個月。

案件再次開庭。

江先森:法官,我覺得對物業的評估偏低,機構是對方選擇的,我申請重新評估。

法院指定機構重新評估,案件至此經過2年6個月。

終於等到案件一審判決,案件至此經過2年9個月。

江先森和美國人拒絕領取判決。書記員只好把送達文書依法層報,經過幾個月,呈報到最高院。文書被送到美國,發現無人接收。案件至此經過3年。

書記員只好登公告,涉外公告期3個月。案件至此經過3年4個月。

江先森不服,上訴。美國人拒絕領傳票,書記員公告,公告期3個月,案件至此經過3年9個月。

案件二審開庭,美國人再次提出迴避……

……

……

(偷懶不想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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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如果業主真正使用「拖延策略」,訴訟可以經過幾年,最終幾年裡如果房價回升,甚至可能讓銀行敗訴。

最後提醒:

這種拖延策略有風險的,找他人倒簽合同是偽造證據。

在其他個案中,不要隨便模仿。


先說原理:抵押品價值不足以覆蓋貸款數額,即使按時還月供,銀行也可以要求客戶補足抵押品。

通俗的說,100萬的房子首付30萬貸款70萬,這70萬就是拿100萬的房子作抵押的。如果房子低於70萬,那麼銀行風險就暴露了。所以銀行會要求客戶補足擔保品或者降低槓桿率至合理範圍。

這是資本家的普遍做法,在中國因為是銀行和地方高度控盤,所以一般不會出現這樣的極端事故。


前面已經有答主對借款關係和抵押擔保關係分析的很清楚,同時也有其他答主從商業角度考慮,分析了銀行在你繼續供房的前提下不會選擇收房,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從執行層面回答一下為什麼銀行收房的可能性不高。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抵債。

二、《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0條規定: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統一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從上述解釋可以得出,如果是唯一住房,以前是不執行的,現在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的條件是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三中情形的可以執行,同時第三種情形中還需為被執行人預留五至八年的租金。

假設房價暴跌,到購房者依然按照合同約定還款,即便抵押物價值無法擔保銀行債權,銀行要求提供補充擔保,購房者無法提供。

此時購房者違反了抵押合同額約定,銀行無法直接收回房屋,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要準備證據證明抵押物價值不足(委託評估),為此支出評估費;要委託律師或額外招人辦理案件,為此付出律師費或人力成本;要繳納訴訟費。

即便案子判決後,申請執行時還需要銀行提供保障房或者先把未來五至八年的租金支付給購房者,再申請法院執行唯一住房。否則購房者可以提起異議。

銀行傻嗎?放著錢不收,偏偏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還得先掏錢,即便走到執行程序中,能不能賣出去還未知,萬一賣不出去或者賣的價值被預付的租金還低,豈不是白費功夫。

綜上,唯一住房,銀行收房的成本很高,可能性很低。


這個問題顯然倒置了,不應該沿著題目的假設去回答問題。因為所謂房價暴跌的時候,即是經濟危機來臨,絕大多數人無法保住自己的工作/薪水了,無法正常還月供。然後銀行拋售房產,進而房價暴跌。

1/價格是由供需關係決定的,房價暴跌的前提,是有人向市場大量出售拋售房產。而這個「人」只會是 銀行。正常日常發生的房產交易中的賣方是沒有這種砸盤的能力的。

2/銀行大量拋售房產的前提,是貸款斷供,需要處置抵押物抵債。

所以看到這裡請注意:是大面積斷供在先,銀行大面積處置房產在後,進而引起房價 暴 跌在最後。

引起斷供的原因有很多,可以是經濟蕭條,利率上升等等,總之就是無力每月正常還款了。

3/房地產是以人民幣計價資產中最重要的部分,占最大的比重。房地產的崩盤,意味著所有人民幣計價的資產崩盤(那個時候股票和債券早已經也都跌成狗了,信託大面積違約),甚至人民幣匯率也要崩——若房地產價格正常,企業等是可以出售土地廠房等資產後還債的。

債務危機爆發後,企業的情況蕭條,會有更多的人失業或者降薪裁員,於是引發了更多的斷供,銀行要去處置更多的地產。惡性循環。

不多,參照美國08年的情況,7%的人斷供就夠形成暴風雪了。


我覺得應該是看你的經濟狀況吧。。 先追加抵押物吧,如果沒有抵押物追加的考慮到當前整個社會狀況,如果你有能力繼續還款,銀行應該不會主動去收取抵押物製造新的逾期,而是讓你繼續還貸款,等到你還不了貸款的時候再收房子不遲。

如果房價暴跌腰斬的時候,你正好被公司開掉失業找不到新工作、或者你所在的企業降薪降到你無力維持貸款償還,或者遭遇其他什麼重大事故比如重病車禍什麼的,確認無力償還貸款類似於這些的情況下。

銀行會果斷的釜底抽薪,給你致命一擊。你就可以跳樓哥哥買飯了。


看新聞說香港金融危機那會,有人之前高價買的房子,價格跌了一半多,他收入也不低,能按時還貸,可房子還是被銀行收走了,這是真的嗎?現在中國的銀行房貸合同到底怎麼規定的?

1997-2003年一浪大跌市,香港樓價由高位下跌了差不多七成,而當時買樓是三成首付七成按揭,跌多於三成已經是負資產;跌夠七成,意味著100萬的樓跌剩30萬,而首付虧盡之餘,還要倒欠銀行40萬,那麽銀行收樓拍賣普不普遍呢?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每個季度均有公布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統計數據,最高峰時是2003年第2季:

香港金融管理局 - 2003年第2季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

於2003年6月底,整個銀行體系的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增加至約106,000宗,涉及金額1,650億港元,估計這些貸款的無抵押部分約值360億港元。於2003年3月底,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約83,000宗,涉及金額1,350億港元,無抵押部分約值290億港元。

這意味著甚麽?就是有10.6萬個負資產單位仍然在銀行手中。

至於中國的情況,相信沒有人能夠答你,因為中國根本就從來沒有試過大面積的負資產情況,但國際上銀行多數只會在拒絕還款的情況下收樓,理論上銀行只關心有沒有信貸違約,至於樓價的升跌並不是主要的考慮。

而在香港,即使在樓價上升的時候也會有銀行收樓,主要的原因是業主在拖欠三期供款後,就會發信要求抵押人即時還款,英文就是Call Loan。這種情況在香港其實是有得解的,就是在物業升值後,將物業轉按到另外一間銀行,在能夠提供足夠的收入證明之下,新的銀行會按升值了的估值計算按揭,業主可以低息套取一定的額外按揭,俗稱「加按」。

這一部份或者不容易明白,筆者舉一個例子:

原物業100萬,首付40萬,按揭60萬,業主按時供款,除息後假設大約還了10萬,此時樓宇凈值是(100萬-60萬+10萬)50萬。

物業升值到150萬,同樣地按六成按揭計,理論上可以做按揭(150x60%))90萬元,此時業主轉按的話,銀行可貸出90萬。由於業主欠前銀行是(60萬-10萬)50萬,即額外的按揭是40萬,如此這般,業主就能套取現金40萬。

那麽,業主除了可以將此款項另作用途外,還可以以之償還每月供款。

至於中國的銀行嘛,相信是不容許這套空手套利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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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承造按揭,要提供足夠的收入證明,還要過壓力測試,在加息若干之下仍然有足夠還款能力才會批的,所以沒有不靠譜的人能夠做按揭。

在2010年8月,金管局發出指引,銀行在處理按揭申請時,須為按揭申請人進行「壓力測試」,要求在現時之按息水平下,申請人的按揭每月供款額不可以超過其每月收入之一半,而且如果按息上升3%,按揭供款亦不可以超過借款人每月收入之60%水平。若申請人申請額外按揭融資以致其整體按揭成數較金管局正常所容許的最高按揭成數超過20個百分點,則壓力測試下的入息比率將調至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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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按」(Remortgage)是將房產重新按揭,利率仍然是銀行的利率,而且之前那間銀行的欠款已還清。

所謂「二抵」(Second Mortgage),在香港是指「加按」,就是在仍然有一按欠數之下,向另外一間財務機構(非銀行)抵押,利率比銀行高得多,變相欠了兩條貸款。

什麼叫房產二抵,房產二抵額度如何計算?_摩爾龍

在香港,不少人借了財仔二按,而走上不歸路,年息15-20%,怎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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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一套健全的「房地產金融」,而在書店裡很多書教人玩這個遊戲,幾年前筆者都出過一本。即所謂「唔夠人玩就玩埋一份」。

例子:在香港,向銀行做按揭,要有四成首期;但是首次置業者透過「按揭保險」,只需要10%首付,並且保費是可以上按揭的。若果連樓價的10%也儲不到,明顯不是社會的錯。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 The Hong Kong Mortgage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地有些人喜愛扮作買不起樓來搏同情。

安利一下筆者有關房地產的專欄:賞心悅目的家

投資理財相關的專欄:投資自己最好

專欄短網址:http://blog.tokuho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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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不叫收走你的房子,實際上是因為你利用了槓桿,對方需要強平來保證自己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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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舉個例子。

我買一套房子100萬。

首付30w。

問銀行貸款70w。

突然有一天,房價跌到60w了。

銀行就會問你收10w。

你這10w給不出來,銀行會拍賣你的房產,然後拍賣所得用來提前還貸。

但是,100w的房子,跌到60w……也就是將近腰斬……

腰斬唉,房價腰斬唉!

到那個時候,銀行手上都是房子,如果你還能按時還貸……

銀行高興都來不及,傻逼才來收你房子,

銀行借你錢是為了賺錢,不是為了讓你家破人亡的,

現在你可以給他賺錢,它幹嘛要讓你家破人亡自己還沒錢賺……

另外,腰斬唉!房價腰斬唉!

哈哈哈哈,做夢都要高興地笑醒的事情好不啦,老闆,給我再來兩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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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人跟我說,大部分屁民沒有經濟頭腦,我是不信的。

算賬還不會嗎?小學數學就夠了,天天說好的學來買菜呢?

然後看了很多評論,還有許多其他回答,我覺得好像不信是不對的,我得及時改正錯誤……


貼個圖,指的應該是這個新聞吧

1,那些說房價大跌巴不得銀行拿走房子的人太幼稚了,拍賣只是用來償還貸款,不足的部分你依然欠銀行,安心繼續還款吧

2,合同和物權法里有這類條款,坑有了,而且其他的貸款追加擔保物是有的,比如股權質押在股價大跌後面臨追加擔保物的情況。

3,即使房價大跌,中國會不會走這一步?我傾向認為是可能性不太大,中國有個隱形的政治正確是維穩,利益要一定程度讓位於穩定,而如果房價大跌就立馬要求補足擔保物,那麼這會是一個段時間對大範圍人群的劇烈影響,大家手牽手去鬧政府是害怕的,我傾向認為,會選擇性執行,比如說會要求客戶補足抵押物,但是對不斷供的不會強制執行,或者對少部分人執行,來一步步試探民眾的態度?

總之,這個問題是個好問題,太多人都沒想到這種風險,但是這種風險是否存在,也真只有發生房價大跌才能看到了


天下大勢,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天下樓市,漲久必跌,跌久必漲。

有房一族,特別是貸款買房的,如果房價暴跌,怕不怕?

你一定想,「我不怕啊,我工作穩定收入穩定,只要按時還月供,房子就還是我的呀。房價便宜了我還不高興?」

What?!竟然如此的天真,too young too simple!

我現在就揭開這個銀行不願意告訴你的驚天秘密!

房價跌了,不管你能不能按時還貸,銀行都有權收走你家房!房產貶值,銀行要你補足抵押!

以一個香港的購房者為例,故事是醬紫的:

「1997年的時候我買了一套價值742萬港元的房子,從銀行貸了667.8萬港元,可這間住宅到2003年就只值250萬港元了。」

在香港一家律師行工作的趙先生,最終由於無法拿出更多現金來彌補抵押品的價值不足,不僅房子被銀行無情收走,而且還欠下銀行200多萬港元。

這是怎麼回事?

明明保證月供按時交給銀行,銀行沒有實際損失,沒有違約呀。

但危險的種子就是這樣被埋下的。需要明白:貸款合同的違約條款里,可不僅僅包括不按時還款,還包括抵押物價值減少。

《銀行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範本》顯示:

「抵押期間由於乙方(購房人)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在30日內向甲方(銀行)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相當於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的本、息。

如果乙方既不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又不提前清償等值的貸款本、息,甲方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房價腰斬,房沒了還惹一身債!

這次的例子是醬紫的:

劉先生2016年買下一套100萬的房子,首付30萬,貸款70萬。一年後,劉先生已經償還銀行本金1萬元,剩餘69萬元。

就在那時,房價像著陸失敗的火星車一樣,啪嘰一下,硬硬生生結結實實地砸地上了。這套房子市場價僅為50萬元。

好了,銀行這時候會給劉明白算一筆賬:當初借他70萬,是因為有價值不低於70萬的房子作抵押。現在,房子僅值50萬,但他欠銀行69萬。所以,請補齊抵押不足的差額19萬(69-50)。

要麼,劉先生拿出19萬存款,做提前還貸;要麼,劉明白有個祖傳老古董,價值不少於19萬,抵押給銀行。

劉先生這回是可犯糊塗了,當初為了買房把積蓄都掏光了,而家裡最值錢的古董是iPhone4S,上哪去湊19萬呢?

銀行連一聲不好意思都不說,「啪」一鎚子就把房子拍賣了。一般說,拍賣價肯定比市場價還要低。市價50萬的房,銀行拍賣了40萬,劉先生不僅首付白交了、啥也沒撈著,還欠了銀行29萬(69-40)!

現在,朋友們知道房價暴跌為啥可怕了吧。已經貸款買房的朋友,快去把合同找出來,看看是怎麼約定抵押物價值不足的。

來源:前海創啟教育投資微信公眾號。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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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只是我之前轉載的,沒想打還有這麼多人在地下爭論。更新下:

銀行有收回的權利,至於使用與否是要看國家維穩政策,個人還款情況,這個在最高票答案中寫的很清楚了。大家自行去看。

有人評論說我好好的還款,銀行為啥要為難我,自己製作壞賬。你能好好的還貸,當然最好,問題是,一旦樓市崩盤將會發生下面的連鎖反應:在沒有找到新的支撐中國經濟動力引擎的情況下,樓市崩盤必然會導致經濟全面滑坡(這也就是當前決策層一再強調的調整產業結構的原因所在);一旦房子失去了價值,那麼超發的那些貨幣不會憑空消失,勢必會流入市場,那樣物價將會飛漲,老百姓的生活成本將會空前提高,別說到時候買房你能買起糧就不錯了。樓市崩潰→經濟滑坡→物價飛漲→失業加重;那麼這時候問題來了,你失業後你的房子貸款怎麼辦?比如你現在在高位接盤買房,貸了100萬的款項,如果按照當前利率來說,分二十年的話月供需要6000左右(差不多這個數,不確定)。你失業後拋除承擔高額生活費用以外你的房子會怎麼樣?(怕就怕在那個時候,你不能按時還)

首先,因為你沒有還清貸款將會繼續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貸款買房者「斷供」,就屬於主動違約,違反了貸款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銀行會凍結房產,並且還會要求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更可恨的是,銀行仍然要求歸還房貸。房貸和違約金加在一起的債務,「斷供」者將背負一生。想想你沒有工作,然後還欠銀行幾百萬貸款是什麼樣的滋味。其次,作為不守信用的「斷供」者還將面臨長期的信用問題,在個人信用方面是一個嚴重的污點,今後消費和再想貸款都會受到種種制約,幾乎是不可能的。別忘了銀行只辦錦上添花的事情,雪中送炭可不是他們的作風。(這裡我著重說下,9/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感興趣的可以去搜一下,特別嚴厲,特別有意思,我只舉其中一條:(七)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乘坐列車軟卧、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邊在穩房價,一邊把夾子也做好了)最後,你作為「斷供」者可能血本無歸。伴隨房價大降、二手房交易受阻的情況,「斷供」房經過銀行訴訟、法院拍賣大幅降低價格,扣除利息、違約金訴訟、拍賣等,極有可能出現拍賣所得已不足以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等。以上是最嚴重的。

在房價腰斬之後,當然房價跌破住宅貸款的擔保價值。但由於大部分的購屋人都是普通上班族,而且他們的房子都是自住,所以放棄房屋丟給銀行的案例並不是很多(當然投資客不同)。這群人的薪資還算不錯,工作也穩定(如果公司沒倒閉的話),他們通常會決定繼續住在好不容易買了可以讓家人小孩一起住的房子,而繼續支付銀行的貸款。但是購買的不動產價值大幅縮水的事實不會改變。

然後說維穩,我只能說,強拆釘子戶來蓋樓的血還沒幹,這麼快就忘了?

最後說一句:有這種可能,但是不一定是普遍現象,但總有人會倒霉。貸款借錢買房,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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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更新

貼一篇 海通宏觀姜超、顧瀟嘯、梁中華等,授權華爾街見聞發表的文章,侵刪。

中國房價何去何從?日本模式VS俄羅斯模式

20多年前,日本房地產市場一片火爆,賣掉東京的土地可以買下整個美國。20多年後的今天,中國的城市「貴」得也可以買下整個美國了。根據我們的測算,僅僅賣掉中國北上廣深建成區的土地,就可以買下半個美國。自去年股災以來,中國一線城市的房價就開始飆漲,買房比買「春運」的火車票都難。

看似一片繁榮,有什麼理性因素推動?有無非理性因素?未來房價走勢的變數在哪裡?政策在日本和俄羅斯模式間將如何抉擇?有無第三條道路?本文試圖分析這些問題。

1.地產結構性分化,一線房價大幅飆升

總體來說,中國的房地產是處於下行周期中。從投資角度看,房地產開發投資累計完成額同比增速從30%以上的高點一路下滑到15年12月份的1%;從開工狀況看,房屋新開工面積累計增速在2010年高點時突破了70%,但截至目前該比例已經連續22個月為負值,且去年底更是降至-14%;從房價看,70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價格同比自14年9月以來連續15個月為負,直到去年12月受一線城市房價提振才轉為正值。

15年6月份股災以來,房地產市場有所回暖,但出現結構分化。從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價格指數來看,房價同比增速從-6.3%的低位上升至16年1月的1.0%,其中一線城市房價同比從-4.5%的低位飆升至22.4%,二線城市同比由負轉正,三線雖然跌幅縮小,但行情與一、二線不可同日而語。從百城住宅均價看,二三線樓市自14年初就處於下行趨勢,且三線仍在轉差。

一線城市價格飆漲,深圳漲幅超越紐約「輝煌」時期。如果計算近一年一線城市房價的漲幅,廣州-2.1%,北京8.3%,上海14.8%,深圳45%,而紐約房價在次貸危機爆發前的最大一年漲幅僅15.4%,東京在90年代房價暴跌前的最大一年漲幅為86%,上海與紐約接近,深圳則超過紐約漲幅,「追趕」東京。如果計算近五年一線城市房價的累計漲幅,廣州27.2%,北京49.3%,上海43.3%,深圳92%,而紐約在房價暴跌前的五年累計漲幅僅59%,東京141%,北京和上海都接近紐約,深圳遠遠超過了紐約。

2.理性因素:人口結構與人口流動

我們得承認,房地產市場整體下行、結構性分化,一線城市房價的過快上漲,這些現象的背後有一定理性因素驅動。

2.1. 人口結構變化,決定長期下行

從日本、美國等國的經驗看,房地產周期與人口結構密切相關。房地產屬於典型的年輕型消費品,25-45 歲人群是房地產消費的高峰期,而在45 歲以後房地產消費佔比會持續下降。日本的人口紅利在1990 年代最早結束,房地產市場新開工數量迅速下滑,地產大周期終結。

而美國15-64周歲人口佔比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見頂回落,房地產市場也迅速下滑。之後由於移民的增加,在1995 年後又貢獻了10多年的地產小周期。但是從2010 年開始人口紅利正式宣告終結,房地產市場再次開始回落。

中國人口紅利消失,老齡化程度加劇。從2011年起,中國15-59歲的勞動年齡人口在總人口中的佔比就在下降,從74.5%的高點下降到2014年的73.4%。根據聯合國人口署的預測,中國總人口撫養比每5年平均升幅為0.05個百分點,至2050年將達到0.91的高點。而且總人口撫養比的上升主要是由老年人口撫養比不斷上行所帶動,即老齡化程度加劇。

人口結構變化令中國房地產市場也將出現趨勢性下行。過去十幾年來,我國勞動年齡人口數量巨大,且佔比在上升,催生了房地產市場的大輝煌。新開工住宅面積快速增長,從99年的每年不到2億平米到經濟危機前08年的8.4億平米,在4萬億計劃的刺激之下,新開工面積2010年又突破10億平米,並在隨後幾年中保持這一高位。但現在勞動年齡人口佔比減少,人口紅利消失,房地產市場開始大幅度下行。

2.2.人口內部流動,決定結構分化

一方面,從各國城鎮化的經驗來看,人口向大城市集中是大勢所趨。城鎮化的過程就是人口集聚的過程,而人口的集中可以創造更多的經濟需求和經濟活動,提高福利水平。由於集聚效應,人口流動的總方向是從農村流向城市,而大城市的吸引力更強。從國際上來看,美國人口超過100萬城市的人口總數佔全國比重一直在上升,從1960年的38.7%提高到2014年的45.2%;日本從40.6%提高到65.3%;韓國更明顯,從21.3%提高到45.9%;澳大利亞從54.2%提升到高點時的61.6%;加拿大從30.1%提升到45.5%。

中國的這一比例從1960年時的7.9%提高到了2014年的23.2%,但和其它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所以隨著城鎮化率的提高,中國人口會進一步向大城市流動,這一趨勢也決定了中國房地產市場的分化格局。

另一方面,中國的資源分布更加集中,也決定了一線城市人口流入壓力大。在中國,一線城市在就業、教育、醫療、娛樂以及其它基礎設施方面遠遠超過二三線城市,均佔有絕對優勢,這也是人口向一線城市不斷流入的一大動力。05年至今,北京常住人口增長45%,上海增長37%,廣州38%,深圳30%。人口的集中流入增加了房地產市場的需求,也是推升一線城市房價飆漲的重要原因。

但近幾年一線城市「性價比」在降低,人口增速已大幅放緩,支撐一線城市房價上漲的力量在減弱。在2009年之前,一線城市人口增速從2004年的1.7%提高到8.7%的高點,但是之後增速一路下滑,2014年僅為1.1%。原因可能有三方面:

第一,在現有的土地面積和城市設施下,一線城市可容納的人口數量逐漸趨於飽和。

第二,二線城市和一線城市存在競爭,一線城市儘管具有很多優勢,但隨著生活成本提高、人口管理政策的實施,「魅力」也在下降。

第三,國際大都市和一線城市也存在競爭關係,當年東京房價飆漲、日元高估的時候,日本出現了「Buy America」 的狂潮,當前高房價也在降低中國一線城市生活的「性價比」。根據最新統計,上海市2015年外來常住人口同比是在下降的,這是十五年來的首次。

3.非理性因素:貨幣超發與風險偏好

一線城市房價短時間內的過快上漲,也存在非理性因素的推動:貨幣超發和風險偏好提升。

3.1.貨幣供給過量,資產價格飆升

國際經驗表明:貨幣超發對房地產價格的上漲有重要推升作用。上世紀80年代廣場協議簽訂後,為減小日元大幅升值對實體經濟的不利影響,日本央行大幅下調利率,實施寬鬆的貨幣政策。日本主要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從高點時的10%一路下降到不足5%,導致的結果是貨幣超發嚴重。1985年時日本M2同比增速在8%左右,實際GDP同比在7%左右,相差不大,但此後M2同比不斷攀升至12%以上,而GDP同比卻一路下降到1987年1.5%的低點,而通脹並不能解釋之間的差距。超發的貨幣大量流入股市和房地產市場,導致房價、地價均大幅飆升。

21世紀初的互聯網泡沫破滅和「911」事件使美國經濟遭受重創,美聯儲在00年至03年間將目標利率從6.5%的高位下調到1%,且保持低利率至04年中,導致貨幣超發:1999年時美國實際GDP和M2增速分別為4.7%和6.0%,相差不大;但到了2001年實際GDP僅1%,而M2增速卻達到了10.5%,2002年兩者之間的增速也相差4.5個百分點,而通脹無法解釋如此大的差距。充裕的流動性使美國股市翻了一倍,20個大中城市房價長期保持10%以上的增長,滋生了地產泡沫。

中國的貨幣超發對一線城市房價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自2010年以來,中國的GDP增速就在不斷下降,季度同比從12.2%的高點下降到15年4季度的6.8%,但M2增速卻從15年年中開始回升,16年1月份M2同比更是高達14%,遠超目標值。與此同時去年6月股災後股市吸收資金也逐漸減少,市場上過剩的流動性開始流入樓市,一線城市房價也正是從這時開始飆漲。

貨幣超發導致房價暴漲的同時,人民幣匯率卻保持了相對穩定,這使得中國房地產資產的美元價值急劇飆升,存在被高估的風險。根據我們的估算,一線城市房屋總價值可買下半個美國: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常住人口分別為2170萬、2426萬、1308萬、1078萬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分別為32、35、28、27平方米,利用這兩個變數可以估算得到四個城市的居民住房建築總面積,再乘以四個城市的住房均價即可得到住房總價值,分別為3.7、4.8、1.0、2.0萬億美元。加總起來就是11.5萬億美元,而美國Lincoln土地政策研究機構測算的美國全國家庭住房總價值也就26萬億美元,也就是說,中國一線城市住房的總價值可以買下半個美國。

一線城市建成區各類用地總價值可買下60%的美國。根據國土資源部2015年12月的數據,北京、廣州、上海、深圳的平均地價分別為29330、20962、20044、26038元/平米,而四個城市建成區面積分別為1268、700、1563、661平方公里,依此計算可得四個城市的土地總價值分別為5.7、2.3、4.8、2.6萬億美元,加總起來就是15.4萬億。也就是說,中國的一線城市建成區所有類別用地的總價值,買下半個美國也綽綽有餘了。

3.2.風險偏好增強,售租比飆升

在經濟形勢不好的大背景下,低利率環境、貨幣超發提升了投資者風險偏好。資金先是大量流入金融市場,推升了金融市場的大牛市,在15年6月份股災後,資金開始流入樓市,一線房價開始飆漲。

售租比(房價/租金)類似於股市的市盈率,被廣泛用來衡量房地產市場的低估或高估程度,也可以反映購房者的風險偏好程度。房屋作為一項資產,其最基本的功能是居住,所以租金是房屋所產生的收益,類似於股票的每股收益。

房屋的買賣市場比較複雜,我們難以判斷房價高低是否反映了真實的居住需求。但房屋租賃市場是相對市場化程度高、有效率的市場,所以租金可以作為反映住房市場需求的一個較好的變數。如果租金沒有大幅變動,但房價大幅上漲,這往往預示著投資者風險偏好的提升。

不過,就像我們不能直接拿A股的市盈率和美股、港股的市盈率去比較,將中國的售租比與其它國家的售租比進行橫向比較也沒有太大意義,所以我們這裡僅作時間上的縱向比較。

國際經驗表明,售租比短期內飆升的樓市繁榮往往難以持續。一般房地產市場的售租比是相對穩定的,例如在2000年之前的40多年裡,美國房地產市場的售租比基本維持在17-20倍的範圍內。但2000年之後受益於低利率環境、信貸政策等因素影響,售租比大幅攀升,從20倍左右一度上升至接近30倍。直到2006年房地產泡沫開始破滅,售租比又迅速回到2000年的水平。日本、英國等國家的經驗也表明,一旦售租比大幅飆升,偏離了穩定水平時,最終都會回到原點。

中國一線城市售租比飆升,深圳堪稱樓市中的「創業板」。從房價和租金漲幅的對比看,深圳的房價自08年以來上漲了346%,而租金上漲不到70%;廣州房價上漲193%,而租金上漲僅54%;北京房價漲157%,租金漲43%;上海房價漲145%,而租金漲88%。

房價增速遠遠快於租金增速,導致的結果是08年以來中國一線城市售租比巨幅攀升,從30倍左右的水平,一直攀升到接近50倍左右。深圳的售租比從29倍的水平提升到56倍,也就是說在深圳買一棟房子,要居住或者出租接近60年才能回本,而根據住建部2010年的統計,我國建築的平均壽命僅25-30年。由於租金相比房價更能反映真實的住房需求,從國際經驗看,一線城市售租比大幅攀升說明居民購房存在非理性因素,風險在積聚。

3.3.房屋空置率高,或非單純剛需

我國住房空置率長期遠超其它國家,即使是人口流入多、住房需求旺盛的一線城市空置率依然偏高。根據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的權威調查,2013年中國住房空置率高達22.4%,一線城市也達到21.2%,遠遠高於美國(2.5%)、中國香港(4.7%)、歐盟(9.5%)、日本(13.1%)、中國台灣(17.6%)等國家和地區。而根據2015年騰訊網、騰訊房產研究院與中國房地產報、《騰訊智慧》聯合調查的數據,一線城市住房空置率22%,二線城市24%,三、四線城市26%,依然偏高。

這說明居民購房不僅僅是剛需動機,還可能存在投資甚至投機成分,對房價上漲的預期會吸引沒有或者暫時沒有住房需求的居民也加入購房「大軍」,推升房價在短時間內上漲。

4.未來房價走勢的變數

4.1.風險偏好的變化

先介紹一下本報告的標題——非理性的繁榮。1996年12月5日,時任美聯儲主席的Alan Greenspan在演講中提出一個詞——「非理性的繁榮」(Irrational Exuberance),該詞提出後,當天的日經指數大跌3.2%,恒生指數下跌2.9%,德國股市大跌4%,英國大跌2.2%,第二天早上美股開盤就下跌了2.3%。這樣一個簡單的辭彙何以有如此大的魔力令全球市場如此恐慌?

2013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bert Shiller在其《非理性的繁榮》一書中做了解釋:非理性的繁榮是基於心理基礎的投機泡沫,資產價格的上漲挑起投資者的熱情,並不斷在投資者中散播、「傳染」;在傳播過程中整個故事會被放大,以證明當前價格的合理性;後續的投資者儘管懷疑資產本身的價值,但出於嫉妒別人的成功或享受做賭徒的快感,也會參與進來。

也就是說,在非理性的繁榮中,新進入的投資者多是受到資產價格上漲的吸引,而不再關注資產本身的價值,甚至進入到一種編織各種故事來給自己增加信心的狀態;而其實越是上漲,投資者的內心深處就越脆弱,一旦大的形勢有所變化(例如貨幣收緊等政策變化),投資者的風險偏好程度也會轉變。回顧歷史上每一次泡沫的產生和破滅基本都是這樣的一個過程。

中國的一線城市房價是有人口流入等基本面因素的支撐,但美國、日本當年房價大跌之前也是有各種基本面支撐才上漲的,所以關鍵的問題是基本面能否支撐如此高的價格。當前一線城市樓市一片火爆,購房者擠破了頭還買不到房,但與此同時租金上漲速度卻遠遠慢於房價上漲,售租比大幅飆升,而房屋空置率也居高不下。中國一線城市人口流入速度已經大幅放緩,而一旦像之前的創業板一樣,加槓桿成為房價上漲的「故事」,地產市場就危險了。

4.2.政策的選擇:日本VS俄羅斯模式

如果一個國家的房價永遠暴漲,理論上最終可以把全世界買下來,但這顯然是荒謬的。

貨幣超發導致房價暴漲後有兩種結果,一種是日本模式。日本80年代末貨幣超發,經濟增速卻在放緩,但由於日本央行的干預,日元還是升值的,導致的結果是日本房地產資產被嚴重高估。85-90年間,東京土地價格上漲了156%,日元對美元升值90%,也就是說東京土地的美元價值上漲了246%,被嚴重高估,勢必要向市場均衡回歸。

而向市場回歸有兩種途徑,一是日元對外貶值,二是緊縮貨幣使資產的本幣價格下降。迫於通脹和貶值壓力,日本央行選擇大幅提高利率、緊縮貨幣供給,保證日元匯率的基本穩定,但最終導致股市和樓市泡沫的相繼破滅。

另一種是俄羅斯模式。2008年前,俄羅斯也面臨貨幣超發的問題,M2和名義GDP增速之間的差距最高達40個百分點。過剩的流動性也導致俄羅斯樓市大漲,2004-2008年俄羅斯平均二手公寓價格上漲了267%,期間盧布對美元匯率升值了14%,資產價格也存在高估的風險。

但俄羅斯選擇了讓匯率貶值,08-09年盧布對美元貶值幅度最高達34%,之後盧布對美元又大幅貶值,繼續釋放風險。俄羅斯房價在經歷了暴漲後卻保持了穩定,沒有出現崩盤現象,但是匯率卻是一貶再貶。

日本模式選擇匯率穩定甚至升值,緊縮貨幣導致股市和樓市的崩盤,銀行受損,但是貨幣的購買力上升,持有現金可以保值。而俄羅斯模式下,銀行資產無恙,但是貨幣的購買力受損,必須持有抗通脹的實物資產才能保值。中國1月份以來放出天量信貸,房價再度上漲,意味著俄羅斯模式的概率也在上升。

我們希望中國能走出不同於日本和俄羅斯的第三種模式,但未來到底怎麼走,還需要拭目以待!


你們回答的切入點都是錯誤的。

這個跟法律規章、市場走向、經濟手段都沒多大關係。

首先你要捋清一點。中國的銀行是個什麼性質。


感謝很多朋友的回復及討論。

在我原始回答後面有越來越多的人發表評論,有人覺得我在扯蛋,有人覺得我偷換概念,我不知道這裡有多少人是貸款按揭買房,或者有貸款按揭買房經歷的;其實你拿出與銀行簽訂的房貸合同,翻一下合同條款就好了嘛~

我這裡貼一張我們國內銀行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的條款,大家看看吧:

這裡甲方是銀行,乙方是借貸人。

其中第三條中的「其他原因」 看上去很模糊,但是這個條例很清楚的表明:只要不是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減少,甲方都有權利追償。

因此如果,目前來看僅僅是如果……國內房價泡沫破滅,房價大幅下跌,不管你是否按時償還月供,銀行都有權要求借貸人「提前清償」 本、息。提前清償本息,其實無外乎就是直接拍賣,處置你的房產,銀行拿回當時借給你的錢罷了。

很多人批評我不懂裝懂,不專業,偷換概念;我只想說,這個不是專業性的問題。這個是常識。房貸,也是抵押貸款的一種,只要涉及抵押物,自然銀行對於抵押物價值有個持續核算以及核查的過程。

美國的次貸危機,有著成百上千的類似的案例;難道我們國內的銀行和美國的銀行,或者我們的房貸和人家的房貸本質上是不同的嗎?當然,國內現在沒有發生類似的事情,真的發生了會怎樣,我們無法枉議,但是從銀行的合同條款上來看,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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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房價1000萬港幣,購房人首付100萬,貸款900萬。後來遭遇金融危機,房價跌了30%,也就是1000萬的房子只值700萬了。由於你貸款900萬,是用1000萬的房子抵押的,但抵押物貶值了,銀行會讓你再拿出現金或其他抵押物補充。如果不能補充貶值的200萬,不管你是否按期還貸,銀行都會要拍賣你的房產;比如拍賣後,銀行收回600萬,你貸款900萬,除去月供(基本上前十幾年都是付的利息)剩下300萬銀行還要向你繼續追討!其實這個不是在香港才會發生的,在國內也將是這樣。只不過目前房價沒有跌過,很多人沒有真正意識到這個問題。

在國內,當你向銀行抵押貸款,後抵押物貶值,遭遇銀行拋售和拍賣的事情其實一直發生的。比如上市公司要融資,問銀行借錢,是用股票來抵押的,借600萬,抵押1000萬市值的股票。如果遭遇股價斷崖式下跌,比如去年5178那輪暴跌下來,抵押的股票肯定不足價值了,如果企業不能繼續補充抵押物,達到1000萬的價值,銀行立馬就會拋售股票,這股票一拋,二級市場上又是一地雞毛,這也是為什麼去年5178下來近乎1/3的上市公司都選擇停盤來自保。停盤,股價還在那兒,還能和銀行一起商量辦法;不停,企業就要倒閉了……


首先我覺得要說明的一點是,按揭購房下,銀行對該房子享有的是抵押權而非所有權,房子的所有權人是房產登記人。所以題主的疑問我覺得可以轉換成以下這個問題:

「當房子因市場風險而價格暴跌時,作為房子抵押權人的銀行能否以此為理由要求實現對房子的抵押權」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律條文當中「擔保物」在本問題當中都可以換成「房屋抵押」,也就是說,排除法律有除外規定的情形,對該問題分以下兩種情況討論(PS:這裡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法律):

(1)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房屋抵押權人也就是銀行只有在房屋貸款人逾期還款的情形下,才能夠實現對房子的抵押權,通過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

(2)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因市場變換,作為抵押物的房屋價格跌落,應當是抵押權人也就是銀行自己應當承擔的市場風險,但是如果銀行與房屋貸款人約定,定期對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如果評估價格低於雙方所約定的某個價位,銀行有權要求貸款人與所減少價值相應擔保的方式,若貸款人不提供該擔保,銀行有權要求提前要求清償所欠債務。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價因市場變化暴跌,購房貸款人又不能按約定提供擔保的話,銀行就會要求提前清償剩餘貸款,若貸款人不能的話,銀行就會通過第(1)種情況所說的那樣通過變賣房屋等方式獲得清償。

另外結合《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擔保法》第五十一條、《擔保法解釋》第七十條來看,至少不存在法所謂律依據規定銀行有收房的權利。

  •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 《擔保法》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 《擔保法解釋》第七十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所以,一般情況下,若沒有特殊約定,雖然房價暴跌,但是購房人依然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沒有出現逾期還款的情形,銀行是沒有權利要求實現抵押權的,也就是題主所說的「收房」,因為既無合同依據,更無法律依據。

總之,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的話,按照法律規定來看是不行的。

能力所限,以上回答,難免有許多紕漏,敬請指正


收吧,我彷彿看到了共產主義的革命曙光


即使你現在就不還月供,銀行也收不走你的唯一住房的


如果光從字面上看,這在今天的中國大陸是絕對不可能的事。以中國大陸現行的房貸模式,購房人向銀行借錢,以購得的房屋為抵押。如不能按時還貸,銀行仍是要錢,且只要錢,且且只能要錢。可以要求以抵押房屋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直接抵債是現行法律所不允許的。

另有一種模式,如融資租賃的形式,銀行或貸款公司是房屋的產權人,個人以租賃形式租房,按時交租金。雙方約定滿某個租期後,房屋歸租賃人所有。未滿租期的,房屋仍是原產權人的。一旦房價暴跌,租賃人就選擇棄租,產權人是自然收回房屋。

以下為一個極端情況,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抵押物的價值不及債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額外擔保。但也不可能直接取得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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