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國家賠償普遍很少?

比如呼格案,趙作海案,念斌案,以及《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條例,計算下來真的是對受害者極端不公平。

我認為對於在冤案中沒有被誤判死刑的無辜者,國家賠償要因具體情況而定,比如念斌案,況且誤判對當事人的摧殘是極大的,但事情發生了,就要想辦法去彌補,我覺得被關20年而賠償100萬不到的賠償款顯然不是一個彌補的方法,具體賠償措施還聽大家高見。


謝邀,現行《國家不賠法》最主要問題是兩個:

一、將「國家賠償」等同於「國家機關賠償」,把對公民的「救濟法」看作對國家機關的「責任追究法」。

這使得在現實中,許多行政、司法機關把賠償行為與「機關應承擔的責任」緊緊連在一起,尤其在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等輔助制度面前,不少有理由有能力採取積極態度的單位,不得不站在部門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為了讓自己免遭民眾的質疑、上級的盤查,寧願採取迴避和否定的態度。

二、賠償的標準過低,不賠償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事實上,許多公民因為人身自由被限制蒙受巨大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就更不用提。在佘祥林案件中,3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只實現了40萬元~50萬元,其中大部分還是當地政府以「生活補助款」的形式發放的。雖然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提高到每天99元,但對每一個遭受身心摧殘的具體受害人而言,這一數字仍然是微乎其微的。在國家總體財力比十幾年前有顯著提高的今天,提高國家賠償的標準,已勢在必行。


我用通俗易懂的話來給大家增加點印象。

有知友提到了,這部法之前被稱為國家不賠法,哈哈沒有黑,是真的,後來不知道為啥就修改了,別抱希望哦,現在只是修改成為了國家可賠可不賠法。

行政賠償啥的就不說了,離咱比較遠,就說說大家直觀關注的坐牢呀什麼的賠償。

1.錯捕,錯拘,錯判。只有你真的是無罪的最後才會賠償,如果是單單輕罪重判是不賠的,而且就算你無罪,正常的羈押偵查什麼的也不賠,當然有個例外,就是輕罪重判如果死刑立即執行的也要賠償…

2.過家家過死的,躲貓貓躲死了,刷牙被水嗆死了,鬥地主逗死了,這幾年新聞種事真是令人匪夷所思,所以現在羈押期間人出事也要賠,但僅限於死傷殘,而且是沒盡到工作人員沒盡到監管義務才賠,什麼感冒啥的還是算了。

3.至於賠償額度,我記得是參考上年度平均工資來算,以前的賠償法有bug啊,就是打死比打殘賠的少,現在修改了,死亡的話固定賠20倍,傷殘是20倍以內?應該是這樣。ps.打殘還有個低保還是啥,不過條件很苛刻,必須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才給。掉一隻腿啥的沒這個補償哦。

就醬紫。


今年是國家賠償法實施20周年!20年來,全國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3.4余件,審結12.5萬余件。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最新的國家賠償標準具體數額是每日219.72元

國外賠償是多少?以美國為例。美國是聯邦制,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法,這裡用的「國家賠償法」,其實是各州政府制訂的「政府賠償法」,全國並無統一標準,所以各州判的國家賠償數額也相差較大。在美國佛吉尼亞州,冤枉服刑每年按州平均工資的90%賠償,20年封頂;緬因州則規定賠償總數不得超過30萬美元;愛荷華周的冤獄賠償是每天50美元,每年不超過25000美元。而紐約、馬里蘭、華盛頓特區等州賠償都是無上限,所以巨額賠償也大多發生在這些州。還有一些州的做法與聯邦法律里規定的一樣,按照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標準賠償。這條規定還是在10年前的布希政府時期制定的。儘管有些州作此規定,不過理論上,受害者要想爭取每人每年上百萬、甚至數百萬的賠償金,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目前國內比較有名的幾個國家賠償案件:

杜培武案

案情:1998年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判26個月,後真兇因另案案發供認系殺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案情大白於天下。2000年7月11日,杜培武被無罪釋放。

賠償:雲南省高級法院根據相關規定,賠償杜培武工資、律師費、交通費和資料費等91141元

佘祥林案

案情:1998年,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佘祥林因涉嫌殺害妻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現,他被無罪釋放。

賠償:2005年10月底,蒙冤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趙作海案

案情:1999年河南省村民趙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蹤後發現一具無頭屍體而被判處死刑,緩刑2年。 2010年4月,河南省高院認定趙作海案系一起錯案,服刑11年的趙作海沉冤得雪。

賠償:獲國家賠償金50萬元和生活補助費15萬元,共計65萬元人民幣。

李久明案

案情:2002年河北省二級警督李久明,因一起入室殺人案受到牽連,被捕入獄,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4年7月,一名搶劫殺人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供認,7·12入室殺人案為自己所為,才使這起案件真相大白,李久明被無罪釋放並獲。

賠償:唐山市對李久明進行了國家賠償4.8萬元。

浙江叔侄姦殺冤案

案情:發生在2003年5月的張輝、張高平叔侄姦殺冤案於2013年3月26日,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公開宣判,認定原判定罪、適用法律錯誤,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賠償:張輝、張高平分別獲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

在美國,冤假錯案能獲得多少賠償,受地方政策、案件性質、律師水平的影響很大。有些罪犯平反之後也對賠償不滿。在涉及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中,那些巨額的賠償金主要來自於精神賠償。如發生於1989年紐約的案子,3名黑人青年被控強姦一女子,真兇伏法後,3人將紐約市政府、警察局等相關機構個人告上法庭,稱誤判讓他們受到了「嚴重的永久傷害,包括7年多的監獄關押,並因此而失去自由、友誼和收入,精神和生理上的痛苦、損害、煩惱、恐懼和屈辱,以及強姦罪名引發的人格和名譽損失」,索賠每人5000萬美元。

而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有人戲稱這不過是「補發工資」。國家賠償以「保障基本生活」為原則。出於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的考慮,中國《國家賠償法》沒有採取「懲罰性原則」,而是採用了較低水平的賠償原則。根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草案)&>的說明》,《國家賠償法》在確立賠償標準時,主要依據是: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能夠得到適當彌補;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能夠負擔的狀況;便於計算,簡便易行。換言之,出於財政壓力考慮,《國家賠償法》適用的是撫慰性標準與補償性賠償標準相結合的模式。這個標準旨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是充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其中對於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適用的是較低水平下的補償性賠償標準;在財產侵權領域,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額要低於實際損失。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額甚至達不到其消除損害所必須的費用,更別說對其損害進行填補。

大自然的搬運工~


題主,你的著眼點在賠多少上,而現實中更迫切的問題是怎麼得到賠償的問題。

你看報上網上的新聞,看著這些輿論關注的案子,以為得到國家賠償是很容易的事,賠償機關都是送錢上門。其實現實正好相反。

那些得不到關注的案子,你想得到國家賠償之難,難於上青天。

我代理過幾個之後,就不再代理這種案子了。都是真接和諮詢者說明:我無能為力,我打不贏這種官司,無論你有沒有理!


大概在2000年左右,我同寢兄弟的母親被車撞死了,當時司機逃逸,但是車牌號被路人看到,過後找到了對方……然後,兩家和解,4萬元。呵呵……4萬元……

我不清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怎麼就可以4萬元和解了,但是我知道的是,當地人都認為這個做法很合理~

為什麼呢?因為人已經死了,如果有一些賠償…………

生命是無價的,但也是有計算方法的~4萬怎麼算的我不知道,但是國家賠償都有零有整,有毛有分,是有法律界定的: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工資,也就是說,你被抓了,那麼假定你不被抓,可以賺多少錢來賠償。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 造成身體傷害的……略……

  2.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略……

  3.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二十年+養孩子+養父母~

其實啊,數字不是重點,十年二十年,還是上年度工資還是下個年度的工資,正在的一個悲劇在於,按照這個標準,在中國範圍內,同命不同價

你想,如果是一個偏僻地區的人遭受了這個冤枉,國家賠200萬,你感覺不多。但如果在魔都,在帝都呢?數倍、十數倍啊~

但是……按照「當地水平」顯然有其合理性……

總之,我也不知道說的是什麼,現實如此……沒什麼好說~


竟然沒有人從根本上回答這個問題!

竟然沒有人從根本上回答這個問題!

竟然沒有人從根本上回答這個問題!

說真的,就算是在知乎上,大多人對國家機構也是懷疑和惡劣的態度,但是,請注意,這些人也都是生活在這個環境下,我們說的那些東西,他們是真的不知道,不了解嗎?他們真的,就是智商有問題,用屁股去思考的嗎?

顯然不是!

這樣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已經被淘汰了,更何況是中國特色官僚機構那樣一個氛圍?

那好,確定了制定賠償制度的那些人是正常人這個大前提之後,那我們再來聊,為什麼國家賠償普遍偏低這個問題。多數公民素質較低,法律意識薄弱,這是現在執政者無法迴避和必須面對的問題。在如今的賠償額度下,就有無數的人在投機取巧,一但提高之後,後果無人敢想像。

假設案例:某公安機關,依據現有證據,鎖定了犯罪嫌疑人A,A本身無固定收入,社會底層人員。A舉證無作案時間,證據鏈破裂,公安機關懷疑解除。但是,當國家賠償額度放開以後呢?A當時不否認,不承認。公安機關將證據材料移交檢察院,檢察院提起公訴,依據現有證據鏈,認定A有罪。A放棄上訴,刑拘三年。出獄之後,向檢察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某公安機關行政過錯,以手中的證據完美推翻之前的證據鏈,勝訴並獲取百萬賠償,一夜暴富。

不要覺得我是在捏造事實,也不要覺得我是在刻意慫人聽聞。看看佔地賠償引發的那麼多事件吧!真的都是開發商,施工方的責任嗎?家門口修個村村通,還有多少人的想從中獲取大額補償?國家修建高速公路佔地,多少個村一夜之間起平房無數?

想要真正的迫使政府更加公允,公民權利進一步得到保障,第一步就是提高自我素養,完善法律認知!沒事多看看專業的書籍,學習真正的法律常識,而不是那些似是而非的新聞報道。遇事多做自我判斷,而不是盲從媒體,被一波又一波不良居心的人所利用!


如果是外國人港澳台人士或者某些高貴民族,絕對是普通人的好幾倍


刑事案件我不了解,談談行政案件,政府這時會面臨兩個選擇,一是花錢買個面子二是丟人省錢

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也是給了政府和群眾更多博弈的資本,沒辦法,既要蒸饅頭還要爭口氣的太多了


所謂的「國家不賠償法」,也只是說說而已

法治的進程是循序漸進的,不可能一蹴而就。


反過來看,因為賠償的少,所以助長了政府機關經常犯錯。


國家賠償法又稱國家不賠法。以不賠為準則,以賠償為例外。


謝邀。的確偏低,偏低的原因是國家賠償的計算方法基本就是參照了民事侵權的計算方法,而民事侵權的賠償額就不高。再進一步解釋,賠償額不高的原因是:1,幾乎不會把精神損害賠償算進去;2,存在"只賠償實力損害,不能因賠償獲利"的立法思想,同樣的思想也體現在了《保險法》中,世界上這樣做的國家也很多。再進一步解釋,之所以不算入精神損害,是因為難以確定"精神損害"的實際損害是多少,所以除非有明顯的精神損害,一般不會考慮精神損害賠償。這樣做的缺點就是實際賠償額看起來有些少。以後應該會逐步完善。我記得呼格案是有精神損害賠償的。

再為國家不賠法說兩句話,其實如果不考慮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賠償額是不低的。就像題主說的20年陪100萬,也就是說1年5萬,計算方法是當年當地平均年收入,按1年5萬的年收入賠償,已經很高了。可能會有人說也許這20年間被害人可能飛黃騰達呢,但同樣這20年間可能碌碌無為。說可能性的話,不確定因素太多了,所以"只賠實際損失"。

最後,題主把這三個案子一起提出,是錯誤的。因為趙作海案從發生到平反到賠償都在《國家賠償法》修訂之前,用的是老標準,和呼格案、念斌案用的標準不一樣。


在國賠法修改之前稱作國家不賠償法。修改之後好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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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就是賠償低的理由嗎?國家賠償法的宗旨是什麼,不就是要為國家的過錯買單嗎?更何況還是用納稅人的錢為行政人員的過錯和故意買單,這跟公民素質低有什麼關係?公民是受害的一方,是失去自由的一方,我平白無故被打了,被關了, 你還說我素質有問題?

為什麼說以前的國賠法是國家不賠法,這是有原因的,以前的國家賠償必經程序是必須要拿到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違法證明,你說你會自己證明自己違法了嗎?所以就算能拿到錢也是幾年之後的事情了。

還有你說的那個案例,只要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樣可以定罪量刑,如果公安機關都沒有查清案情,最後法院判了罪,不讓你們賠讓誰賠?公民法律素養是有待提高,但首先應該提高的不是國家機關那些人嗎?只要他們按程序辦事,按照法律規則辦事,那麼適用國賠法的案件是不是就會少很多呢?

公民素質低不是理由,更不是行政機關濫用權利的借口,我素質低是一回事,但你侵犯我的權利或者不讓我行駛權利就是另外一件事。


一個最新的國家賠償案子浮出水面。

2016-08-23 13:49:00 澎湃新聞

山東商人遭「疑罪從掛」21年:創業夢破,檢方被判賠49萬

被羈押1703天後,張建敏因在看守所腦梗塞病發,辦理了取保候審,此後,他涉嫌詐騙、投機倒把的案子「疑罪從掛」了21年。

當年的那場病,讓張建敏落下終身殘疾,伴隨著他的,還有多年來揮之不去的犯罪嫌疑。

1987年,他籌措約200萬元資金,在山東省菏澤市建了一家碳素廠。他說,這在當時是整個菏澤地區最大的一個項目,由菏澤市鄉鎮企業局主管,「但項目還未正式建成,我就被莫名其妙地抓起來了,後來這個碳素廠也荒廢了。」

起訴書顯示,1987年到1989年期間,張建敏夥同他人偽造鄉鎮企業局信件及印章,以投資建廠為由騙取100餘萬元投資款。

2016
年8月20日,原山東省菏澤市(現菏澤市牡丹區)一名分管鄉鎮企業局的時任市委副書記向澎湃新聞(澎湃新聞-專註時政與思想-ThePaper.cn)表示,張建敏的碳素廠
是在1987年鄉鎮企業局向他彙報後,由他親自考察確認立項開工建設的,「投資方來考察市場時也是由我代表市委出面接待,如果說這些投資款是詐騙得來,那
絕不可能。」

「從1990年9月16日被抓,到1995年5月15日辦理取保候審,法院兩次開庭卻遲遲不判,現在我已60歲,從看守所出來21年,案件始終沒有結果。」張建敏說,他從2015年底開始申請國家賠償,希望以這樣的方式,為這起案件畫上一個句號。

2016年8月4日,

菏澤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由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賠償張建敏侵犯人身自由1703天的賠償金412636.9元,並支付精神撫慰金8萬元。

8月19日,牡丹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張建敏已於當日委託律師遞交國家賠償申請相關資料,該院將在審查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如數支付賠償款。


8月4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書,決定由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賠償張建敏412636.9元。本文圖片均為 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 圖

萬眾期待中
碳素廠一夜「倒塌」

張建敏再次出現在菏澤市馬嶺崗鎮白楊張村時,還是引起不小的轟動。這是他曾經投資建碳素廠的地方。

1990年被抓後,張建敏再也沒有來過這裡。聽說廠子荒廢后設備被當作廢鐵變賣,他低頭撓了撓染黑的頭髮,唏噓不已。

那個曾經承載張建敏創業夢想的碳素廠,後來成為他身陷囹圄的源頭。

1987年到1990年,張建敏為籌建碳素廠,從北京返回家鄉菏澤,先後籌措資金近200萬元,希望能做出一番事業。

時任村支書張振坤提起碳素廠至今仍感到惋惜,「這是當時菏澤市最大的一個項目,市上領導多次來視察過,聽說廠址選在我們村時大家都高興壞了,就盼著廠子能早日建成,好帶動村裡的經濟。」

張振坤說,1987年,碳素廠開工建設之初,村委會以每畝地每年300元的價格,將20畝地租給張建敏,用於廠房建設,「很快,圍牆扎了起來,廠房建了起來,設備也陸續被運了回來。整村人天天盯著碳素廠,希望它早日形成生產能力,好在這裡打一份工,掙點錢。」

8月17日,白楊張村一名村民告訴澎湃新聞,張建敏當年建設的碳素廠用「萬眾期待」來形容也毫不誇張,「那個年代,200萬對於很多人來說是一筆天文數字,如果碳素廠順利建成,白楊張村也會跟著大變樣。」

讓張振坤和村民們沒有想到的是,碳素廠開工建設3年後,隨著張建敏被抓戛然而止,籌措用來建設廠房、購置設備的部分資金,也隨之變成了張建敏「實施詐騙」的錢款。

張建敏向澎湃新聞回憶稱,1990年,碳素廠一度因資金問題停工,他先後趕往多地尋找資金,「後來在北京聯繫到50萬元,這筆錢一旦落實到位,碳素廠很快就能形成生產能力。」

但張建敏最終沒能等到這筆至關重要的投資款。他稱,1990年9月16日,他剛從外地返回菏澤就被抓走,碳素廠的建設也再無人問津,在「萬眾期待」中「倒塌」了。

被控涉案金額巨大,覺得會判死刑


當年張建敏投資建設的碳素廠在他被抓後,已經被改建成學校,老廠房如今仍被當做教室使用。

張振坤說,碳素廠荒廢后的七八年間,儘管已無人繳納租
金,村委會仍將廠址保持原樣,希望它有朝一日能再建起來,「後來實在耗不下去了,碳素廠的再建也絲毫看不到希望,我們就把它改建成了養豬場,之前的設備也
被當成廢鐵賣了。從2000年開始,碳素廠又被改建成學校,現在所使用的教室有一部分仍是當年建設的廠房。」


時隔20多年,張建敏再次回到當年建設的碳素廠時,這些老廠房已銹跡斑斑。

張建敏1990年被抓之後,張振坤再也沒有見過他。他不知道這個曾風光一時的廠長,在之後的幾年間遭遇巨大變故,並為此奔走至今。

張建敏告訴澎湃新聞,他被抓後,祖母很快癱瘓在床,「我父親去世早,為了照顧老人,我愛人無奈將3個孩子分別過繼給我的幾個妹妹撫養,直到現在孩子們的戶口都沒遷回來。」

張建敏說,被抓後,他曾受到多次審訊,但始終沒有人告訴他究竟觸犯哪條法律,「直到一年後,收到起訴書時我才知道,我之所以被抓,是因為涉嫌詐騙罪和投機倒把罪。」


訴書指控,張建敏夥同他人,分別於1987年7月、1989年1月及1989年11月,偽造菏澤市鄉鎮企業局信件、公章及局長的私人專章,騙取菏澤市三棉
廠幹部印章,私刻「中國工商銀行菏澤地區信託投資公司」公章及總經理李某印章,先後騙取菏澤市農業銀行城區辦事處貸款9萬元,騙取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博物
館投資100萬元,後又騙取菏澤市北城辦事處付某3萬元借款,涉嫌詐騙罪。

起訴書同時指控,其中顯示張建敏於1989年6月到北京以生產需要為
由,從國家計劃委員會以每噸65元的價格要來生產用煤2054噸,隨後又以每噸165元的價格倒賣給菏澤地區燃料公司1200噸;以每噸100元的價格倒
賣給其他鄉鎮企業,從中獲取暴利135190元,涉嫌投機倒把罪。

「項目是經過市領導研究審批立項的,投資方曾來當地考察,市級領導也出面接待
了。而生產用煤雖然是我申請的,但因為碳素廠並未形成生產力,獲批後這些煤也從未經過我的手。」張建敏說,這份起訴書在當時讓他感到莫名其妙。在看守所被
關押期間,他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書籍獲知自己涉嫌的兩條罪名中,詐騙100多萬元一旦坐實或將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投機倒把罪有可能判處死刑。

被羈押五年後因病取保候審

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張建敏期待著法院能儘快開庭審理該案。他希望通過一場公正的判決尋回清白,「我不知道公訴機關為什麼會將這兩項罪名安到我頭上,但我沒有干過違法的事,我不怕。」


於起訴書中指控的偽造印章及信件,以投資建廠為由騙取投資款,8月19日,澎湃新聞輾轉找到原菏澤市(現菏澤市牡丹區)當年分管鄉鎮企業局的一名時任市委
副書記。這名74歲的老幹部回憶,當年張建敏投資建設的碳素廠項目,是經鄉鎮企業局時任局長彙報,他親自考察確認立項後才開工建設的,「投資方來考察市場
時也是由我代表市委親自接待的。如果說這些投資款是詐騙得來的,那絕不可能。」

據此,張建敏一直對法院的判決存有希望。案件資料顯示,1990年9月16日,張建敏被公安機關收審,羈押於菏澤市看守所。一個月後,檢察機關將其逮捕,1991年1月7日,原菏澤市檢察院(現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向原菏澤市法院(現菏澤市牡丹區法院)提起公訴。

但直到4年後的1995年5月15日,張建敏辦理取保候審,法院雖曾兩次開庭審理該案,卻始終沒有宣判。

張建敏說,1995年5月,他在被羈押期間出現癱瘓、失語等癥狀,被緊急送往醫院,醫院告知需住院治療。當年5月15日,他被口頭告知已辦理取保候審,隨後住進了醫院。


東省菏澤地區精神病醫院(現菏澤市第三人民醫院)1995年5月14日出具的一份病歷顯示,張建敏入院後被診斷為腦梗塞急性期。張建敏說,經過3個多月治
療,他出院回家,「但那時,家裡只剩下我愛人跟母親,祖母在一年前去世,三個孩子也都送給妹妹撫養。而我雖經過治療保住命,但已落下偏癱,造成終身殘疾,
喪失勞動能力。」

「現在20多年過去了,儘管我已重獲自由,但嫌疑並沒有洗脫,法院至今未宣判,檢察院也沒有作出不起訴決定。」張建敏覺得,他被「疑罪從掛」了,這讓他無法理解和忍受。

「疑罪從掛」21年後將獲國家賠償

2015年6月8日,張建敏向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郵寄國家賠償申請書,向該院申請賠償其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羈押致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6340577.95元。

兩個月過去,牡丹區檢察院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張建敏又向菏澤市檢察院申請複議,仍未得到回應。

2016年2月22日,張建敏向菏澤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他在這份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將索賠金額從6340577.95元改為5788830元。

8
月4日,菏澤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其中顯示: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認為,張建敏因涉嫌詐騙罪、投機倒把罪於1990年9月16日被收審,後被
檢察機關批捕並提起公訴,原菏澤市法院也對案件開庭審理,檢察機關履行的一審訴訟過程已全部終結。1991年,原菏澤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經向原菏澤地
區中級法院請示,認為該案應由中級法院一審,而後原菏澤市檢察院將案件移送原山東省檢察院菏澤分院,向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後因多種原因,原菏澤市檢察院
又於1993年5月將案件向原菏澤市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不知道為何至今未判。本案仍處於法院審理階段,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菏澤中院經審查認為,牡丹區檢察院因上述主張認為張建敏不符合申請國家賠償條件沒有根據,不予支持,決定由牡丹區檢察院賠償張建敏侵犯人身自由1703天的賠償金412636.9元、支付張建敏精神撫慰金8萬元;駁回張建敏其他賠償申請。

8月19日,牡丹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張建敏已於當日委託律師遞交國家賠償申請相關資料,該院將在審查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如數支付賠償款。

最後說點啥呢,就是感謝政府唄,放在3年前,當事人還都不敢聲張這事呢,感謝政府的開明


應該追究相關執法人員的責任。讓他們賠償。國家賠償,像是小弟犯事讓大哥出面花錢了事。好一出偷梁換柱。


我想知道假如馬雲被冤枉陪多少錢。


你以為是美國啊?


不是要建立法治社會嗎?那些哭著喊著廢死,保障罪犯人權的偉大的律師呢?不出來談談賠償的問題了?受害人的人權看來入不了你的法眼啊


我完全反對進行國家賠償。

呼格案,趙作海案,念斌案這種案子,即使人不是他們殺的,但是他們既然出現在現場,又沒有特殊身份能讓他們免罪,為了節省資源判他們死刑完全合理,即使結果錯了也沒必要進行賠償。

倒是「疑罪從無」這條,完全是在浪費錢。一個人應該用他們社會地位脫罪,或者自證無罪,否則被頂罪理所應當。


謝邀。

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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