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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神高於法律嗎?

讀《洞穴奇案》有感,人們一方面期望法律具有客觀評價的作用,一方面又希望法律能符合道德。到底法律精神能否高於法律?


法律精神高於法律嗎?這個問題實在個偽命題,一概而論的人對其中法學理論必定沒有深究。要辯證的看待這個困境,且聽我詳析:

不知你是否聽過古羅馬時期以及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一直在爭論的一個著名法律困境:

「良法是法,那麼惡法是不是法。」

這個爭論和你提出的問題所陷入的思維困境不謀而合,所以我在此引用,以供探討。善惡之爭,與法律精神有關。而與法律無關。

現在大多說學派贊成的觀點是 【惡法非法】,在理論上佔據了上風。但這些學派有其致命的缺點,就是良法很難達到,很難真正實施,也許有時候立法者意圖是善良的,但是當法律真正實施後極容易受執法者主觀意志,時間,地理,經濟基礎,習俗習慣等因素影響,不免會出現一種情況:同一部法律,不同情況下受不同因素的影響,有時就會造成侵犯人權(人權的概念很複雜,我國司法實踐目前尚未同西方國家建立的人權體系完全接軌。我國官方學者在90年代之前一直迴避討論人權問題,這根國家意識形態有關,在此不深究)的後果。所以惡法非法在實踐中佔據著下風,即大多數人哪怕在執行著惡法,都不會有所反對法律是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產物。在統治階級看來,他們的法不可能有惡法(善惡都有相對性,看站在誰的角度上來評價),正如二戰時期希特勒制定的滅絕猶太人法等反人類法,你說這些後來被公認的法到底是不是法?歷史已經給出了回答,在理論上這些法就是惡法,惡法非法。但是在當時的實踐中,這些反人類法就是法,甚至在當時統治階級看來是良法。你在事後高呼一萬遍這種法不是法其實意義不太大,因為既然惡法能夠被順利執行,就一定有它作為法存在的理由。所以理論歸理論,實踐歸實踐,不可一概而論。在此我贊同馬克思的觀點,立法是統治階級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過程。統治階級的意志善惡,頂多在該階級被推翻後由勝利者才能定論。在利益的較量上很難有善惡之分。

其次,在法律的實施中,立法者的意圖絕對不會100%的實現。立法者的意圖是為了國家穩定,追求國家秩序,強調要有法律精神,但是實踐中就不是這樣了。如97刑法之前的流氓罪,投機倒把罪。當時別說強姦了,就連私下猥褻婦女,如被揭發,甚至不用走審判程序,直接掛上流氓罪的大牌子就能遊街然後槍斃(此例絕非誇口,筆者父親是位老公安,經歷過七八十年代司法混亂)。如果現在還有投機倒把罪,那麼那些低收高賣的商人恐怕就活不到現在,馬雲,王健林,雷軍他們也不可能被當今年輕人視為偶像。

所以結果就論證出來了:在理論上大多數學者都是法律精神的堅強捍衛者,法律精神絕對是在引領者法律前進。但是在實際法律實施過程中,法律精神很難堅守,關鍵是堅守了也沒有多少意義,大多數功利主義者能以法律為準繩辦案就已經很不錯了。如果一個法律工作者在現實生活中常常用所謂的高尚的法律精神來質疑國家法律,那麼你想會怎樣?就會使這個國家丟失本來已有的健康秩序。在統治者看來,秩序是第一位的。

而且惡法良法本身界限就不清晰,良法是一種理想化的法律制定意圖的實現過程,但你能保證法律制定者的意圖就是符合公序良俗和善良道德的嗎?有朋友說良法都符合善良的道德和民俗,這個我實在不敢苟同。善良的道德如何判定?

舉個實例,撤拉族目前按照該族數百年一夫多妻傳統生活在我國的青藏高原邊緣,族內部分人還保留一夫多妻制度。因為他們的生活方式較為原始,那麼在他們的族群里,一夫多妻到底是不是善良風俗和道德呢?繁衍生殖仍然是他們的頭等大事,所以一夫多妻對他們不僅是善良的風俗,而且是必要的風俗,沒有這個風俗,這個小種族就會逐漸滅絕。

難道僅僅因為一夫一妻不符合撒拉族習俗而判定我國民法的該法條是惡法?按著惡法非法的邏輯推出當今民法中一夫一妻制度不該遵守?這是不對的,道德也具有相對性,對於撒拉族來說,一夫一妻制是惡法(有可能導致其種族滅亡),但對於其他民族來說,一夫一妻就是良法。道德既然屬於意識範疇,就一定有它是對應的經濟基礎。正如馬克思所言,道德和法律不是本來就存在的,他們是物質生活條件進步的產物。

所以做個小結,不是所有的現存法律都符合道德,也不是符合道德的都是良法。法律和道德的對接不是耦合而是僅僅某一點對某一點的連接,其中的這些點在時間以及空間的維度都是有可能不同的。轉換成你的問題來說,就是法律精神(良法,符合善良道德)不一定高於法律。法律在實踐中高於法律精神(即不能因為它違反了某些道德就不去執行它,而且這重做法在歷史上也客觀存在),法律精神在理論上高於法律條文(即不能唯法律論)。要辯證的,具體的,歷史的看待這個問題。

因時間問題,該文定有紕漏指出。請有識之士不吝賜教。待修改。


我也看過洞穴奇案,看完14份判決書!其實更多的涉及到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自然法學派與實證分析法學派之間的爭議核心所在。對此,我個人的理解還是比較贊同哈特的說法,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當然這裡的道德是廣義的,包括法律精神,道德觀念,人類基本價值追求等!

  1. 首先,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和道德都是社會調整的重要方式。道德是一定社會內調整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關係的各種行為規範的總和,它通過內心強制來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節,具有抽象性和非強制性特徵。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保障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以權利與義務為基本內容的,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體系。[1]道德與法律是調節社會關係的兩種基本社會規範或者方式,它們有著自己獨特的存在價值並在不同領域發揮著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並相輔相成,成為構建自由與秩序最佳結合的社會的重要手段。

  2. 就理論而言,自然法學派強調實質正義,主張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據和評價標準。所謂自然法是自然萬物的理性法則,其實只是道德法則,它在任何社會中充分實現便是法,因此它不但是法律的制定依據,而且還是法律的好壞善惡的最高標準。儘管自然法學派學說不斷發展變化,但依舊堅持法律應以道德為基礎的觀點。與此相反的是,實證法學派強調形式主義,主張道德與法律相分離,法律高於道德。著名的實證法學代表人物奧斯丁說「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優點是另一回事」,這就是惡法亦法論,他指責把法和道德相混淆的行為是不科學的並嘲笑自然法學派。

  3. 目前主流學者觀點基本上贊同自然法學派關於道德於法律具有必然邏輯關係的觀點,但這不否認實證法學派所強調的法的獨立價值與形式特徵。從歷史發展中可以知曉,道德的產生是早於法律的,並且法律的產生與道德有著毋庸置疑的關係。人類社會最初的社會規範都是義務性的道德規範,這種規範是社會實踐中無數次交往產生的,它本身沒有經過權威的確認或者認可,也沒有國家或者社會強制力來保障它的實現,因此在一個充滿利益矛盾的社會裡,僅憑道德是無法有效調節社會關係、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也無法制止社會成員破壞其自身的行為,因此社會需要一個更為有效的強制性規範來彌補道德規範的不足並保障道德規範的實現,當然這也是統治階級維護統治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律應運而生,作為次要規則賦予義務性規範以新的屬性,並成為一個既能體現基本義務準則又能保障它在社會中實現的社會規範。因此可以說法律必須體現和保障基本道德義務,這是它必有的使命。然而法律體現的更多的是統治者的利益,其維護和保障的道德也只是那些利於統治階級統治的道德,道德的內在價值並不必然在法律中得到完整的體現,有時甚至會被法律所違背,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這僅僅是法律實然與應然的問題,法律與道德本身的關係並不因此而喪失,也不能因此而片面的分離道德與法律。

  4. 道德與法律到底何種關係? A、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最終評價標準。通過前面所述可以知道,法律的產生是彌補道德的缺陷和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內在要求,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產生於道德的基礎之上,而最早期的法律往往為義務性道德的轉化也正說明了這一點。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才不斷完善,成為以權利為本位的社會規範,但這也得以基本的道德為基礎或者指導,正如伯爾曼所說:「無論對基督教還是猶太教,愛都是被認為法律本身之所在,而法律既包括其具體行為,也包括其抽象的道德,都要成為愛的體現。」這裡的愛應當包含道德、正義等法律價值,所以一旦法律沒有愛或者說道德內涵,法律就喪失了其應有之義,也就缺乏讓人信仰並遵守的理由。B、道德對法律的修正補充作用。由於法律強調穩定性並且通過文字來表達,法律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僵化性、滯後性以及作用範圍的有限性等局限,而且法律規範是對某一類行為或者社會關係的抽象概括,這就使得司法活動中某一個法律或者法律規範的適用可能會導致實體不公正甚至會嚴重違反立法本意或者人類基本價值,那麼此時就需要法律原則乃至道德來修正法律,確保法律與法律適用的正義性。「一種非正義的,非理性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而是對法律的歪曲。」美國法學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國》中也曾舉過一則案例:埃爾默用毒藥殺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了一大筆遺產,他懷疑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會更改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因此他殺害了他的祖父。紐約州法院針對該案例確立了一條法律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從中可知,道德對法律的修正補充作用。C、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司法的最終評價標準,這並不意味著道德就當然的高於法律,也不意味著司法活動必須以道德為基礎評價標準,因為在法治國家處理社會問題必須優先法律為準,這是法律至上性的基本要求。如果直接將道德作為社會行為的準則,道德的不確定性就會使人們陷入沒完沒了的爭論之中,從而不可能形成一個穩定有序的社會秩序。所以應該嚴格限制道德的對法律的否定評價修改作用,只有在法律本身嚴重違反社會道德、或者適用法律規範和法律原則均可能會出現個案不公正,才能運用道德來能動處理。D、法律獨立於道德。一方面法律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政治、宗教、道德、習慣都對法律的產生與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這並不代表著法律本身依附於這些而存在,法律有其存在的獨立價值與屬性,法律是與道德、宗教、政治並列的社會現象和社會意識。另一方面,由於道德並非法律的唯一內在要素,法律在反映基本道德要求的同時,也需體現社會存在和其他社會意識尤其是統治階級意志,因此並不能片面的說法律是道德的範疇,或者說法律就是道德的外化形式。E、法律保障和促進道德的實現。從上文可知,從某種程度來說,法律的產生就是為了彌補道德的缺陷。在規範方式上,道德由於其是通過內在機制來調整外在關係與行為,道德的救濟也是通過社會輿論、公共譴責而進行的一種精神性的、非物理強制性的救濟,這種救濟由於缺乏強制力,使得道德往往難以實現。而法律則可以將基本道德義務法律化,運用強制力來保障基本道德價值,從而促進道德的實現,這也是為什麼有學者將法律稱為「最低限度道德義務」的原因。
  5. 實質上,關於法律與道德/法律精神的爭議,惡法非法這一結論是無爭議的,但是在實務中更常見的則是具體適用規範出現問題。從應然的角度來說,法律顯然需要在滿足法的形式要求之外,還應當符合法律精神。但是,由於法律精神本身的不確定性和多元價值,導致在立法或者法的實施中,出現如果嚴格使用法律才會導致個案不公的情形。洞穴奇案基本上屬於此類,還有類似的六個人受傷,如果不救其中某人剛好可以利用他的器官救助其他五人,如果都救助,則可能一個都救不活,最後醫生不救助某人而利用其器官救活了其他5個是否構成故意殺人?

  6. 對於該問題,實際上是無解的,如果純粹從法律的角度而言,當然是屬於犯罪。但是如果從道德角度出發,似乎可以免除刑罰。個人感覺無解


沒有哪部法律會說自己是惡法,人類依靠什麼來判別法律的善惡呢?

法律原則,及人類社會的公理。


法律符合道德是現在的主流觀點

在自然法學派和實證分析法學派的鬥爭與融合的過程中,著名的實證分析法學家哈特有一句名言,也是為各個派系法學家認可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我認為法律和法律精神兩者並不在同一個系統中,無法說法律精神在法律之上抑或是在同一層級,但是無可否認的是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不能違背上位法,不能違背法律精神。


法律原則高於法律規則 猜你想問這個


法律精神是戰略,法律作為戰術,戰術服從戰略


首先 法律精神這個概念是法律的價值追求 即法律的公平 正義 效率等 這些概念 法律是由國家權利機關制定 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 你要問價值追求和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哪個高 我只能說他們不在一個體系內 如果要說效力問題 當然是法律 它是直接適用於國家社會管理的方方面面 法律精神就是個精神向標 在制定法律時予以考慮的制定原則 而不是在司法執法過程里直接適用的東西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律應該符合道德,否則說明法律是惡法,惡法不如無法。法律具有強制性,勿以惡小而為之,抑惡必須靠法律,法律通過抑惡而揚善。道德沒有強制性,只能靠自覺,勿以善小而不為,道德通過揚善而抑惡。法治讓社會不亂,德治讓社會更美好,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並行不悖,即孔子所言「禮治」。法律精神體現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具體條款,兩者並不矛盾。


法律精神比如公平、公正、民主,這些只可以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引路燈,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法律精神高於法律本身是絕對不容許的,這會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易導致司法不公。況且,受時代的物質發展、地區種族文化背景、心理的影響,對道德的定義也是不同的,而法律必須是統一地適用所有法律作用對象,是客觀而確定的,要做到法律完全與道德相一致是永遠不會達到的。


法律精神是高於法律的,法律強調的是實用主義,而在現實中法律與法律精神常會衝突。但你若是研究法律,一定要從其精神出發


兩者不衝突,不知道為什麼你會有比價法律精神和法律的想法。


如其說是法律的精神,不如修改為法的精神


法律精神怎麼個定義法?法律精神與道德什麼關係?如果法律精神等於道德價值的話,就是個偽命題。


這個問題如同 人的思想與人的關係,你覺得哪個更高呢?


從前有個老頭立了遺囑將錢留給自己的孫子。孫子知道後,擔心老頭變卦,就把老頭殺死了。孫子殺人犯法是沒有爭議的。問題的關鍵在於,孫子是否能獲得老頭的遺產。我國的現行法律:根據繼承法第七條,殺害被繼承人的是要喪失繼承權的;也就說直接依據現行法規範,該孫子就應該喪失繼承權的,不需要訴諸法律精神才能得出結論;而且對於同一事項既有法律規則,又有法原則可得適用時,法規則具有適用的優先性,即法適用中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的原則。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法的精神不是恆定不變的,動態的法規範才是有意義的,法的精神只有在動態司法過程找到其優越性的地位,他才是有意義的;獨立討論的法的精神沒有意義的


法律的精神應當高於法律,法律規範以及具體的法律條文都是法律精神的體現!不同的法律精神也會產生差異的法律規範和法律條文!


法律精神和法律的關係可以這樣理解:法律精神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來體現,法律條文制定的依據是法律精神。


從前有個老頭立了遺囑將錢留給自己的孫子。孫子知道後,擔心老頭變卦,就把老頭殺死了。孫子殺人犯法是沒有爭議的。問題的關鍵在於,孫子是否能獲得老頭的遺產。按照民事法律,我們是必須尊重老頭遺囑的,而且也不能因為一個人犯了罪就奪取他繼承權。但是,按照法律精神,任何人都不能從他所做的非法勾當獲利。所以,最後的結果就是孫子無法取得遺產。這就是法律精神高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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