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型、字體為什麼有版權?各國在這方面的情況有何異同?

此題旨在探討如下問題:

0. Font 和 typeface 的區別是什麼?它們都有版權嗎?

1. 為什麼字體要有版權?

2. 美國、日本和歐洲國家的法律對字體的版權各自是如何規定的?

3. 中國的法律對中文字體的版權是如何規定的?若無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相關閱讀:

http://nwalsh.com/comp.fonts/FAQ/cf_13.htm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計算機字型檔受到《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保護,單字的保護在理論上尚有爭議,但已在某些司法判例中(如南京「漢儀秀英體」一案)得到法院支持。

我引用一段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首例計算機字型檔著作權侵權案的判決:

一中院認為:方正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創作,創作完成了方正蘭亭V4.0計算機字型檔,其智力勞動成果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該字型檔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獨立創作完成的文字的數字化表現形式,是由線條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同時,由各個文字的坐標數據和指令構成的字型檔可以被計算機執行,屬於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的計算機軟體,受該條例的保護。因此,方正公司作為方正蘭亭V4.0字型檔的作者,對字型檔中的每個文字的字型以及由這些文字的數據坐標和指令程序構成的字型檔軟體享有著作權。

雖然TrueType為國家標準格式,但是其並未對文字的字型進行限定。儘管GBK字型檔可用於印刷,但被告文星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開發的方正蘭亭V4.0字型檔屬於社會公有領域。因此,被告文星公司提出的TrueType為國家標準字型檔格式以及印刷字體為社會共享資源的主張不能成立。

從方正蘭亭V4.0與文星2000 V3.1的鑒定報告看,兩字型檔的報宋、仿宋等12款GBK字型檔中的字的對應點坐標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基本重合。這一結論說明被告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 V3.1的上述12款GBK字型檔非其獨立創作完成,而是在方正蘭亭V4.0中相應字型檔的坐標數據和指令程序上進行簡單修改得到的。因此,被告文星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複製、發行的文星2000 V3.1中,不僅複製了原告方正蘭亭V4.0中上述12款字型檔的字型,而且使用了12款字型檔的數據坐標和指令程序,其行為構成對原告美術作品著作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犯,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判決的結果是: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在《計算機世界》上刊登聲明,公開致歉,消除因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三十萬元。


從法律外行角度補充郭磊的答案。版權,或者說著作權,究竟保護什麼?我在[附錄一]中截取了若種干版權(著作權)法關於「本法保護何物」部分的條文,不妨粗略一讀,然後想想字體能否算入其中。如果可以的話,應該算哪一種?如果不可以的話,又為什麼不能算做其中的任何一種?

我對法律並無太多了解,不過妄自揣測著作權法確立的初衷,難道不是為了確保一個人付出心血而創造出來的作品的確是屬於他自己的財產嗎?

所以我個人認為字體屬於應該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現在來解釋一下為什麼。以下討論沿用題目說明[0]之中的定義,將 typeface 譯為字體,而字體由一組或者幾組 font,暫譯字模,構成。

首先援引德國字體設計師 Erik Spiekermann 的話[1]:

[…]字體「應該儘可能地不干擾讀者對文本的理解、最多只是提供一點點審美上的附加價值」這一需求,成為評估其作為附加價值的「藝術性」貢獻時的最大劣勢,而這樣的附加價值正是版權法所看重的。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根本沒人想複製的、稀奇古怪的華麗字體可以受到版權保護的原因:人們可以清楚地意識到那是一件「作品」,而不僅僅是對於已知參數的重組,問題是嚴肅字體恰恰依賴於這種重組。那麼,既然字母「A」需要看起來像「A」,為什麼某種至少在外行人看起來並無特殊之處的「A」應該受到版權保護呢?

的確,假設你正在用微軟雅黑、宋體或者冬青黑體瀏覽知乎,那麼既然「知乎」兩個字顯示在屏幕上之後誰都認識,看不出有任何特別之處,用來書寫這兩個字的字體為什麼要受到保護呢?我覺得原因很簡單:「看不出任何特別之處」就是這些字體最特別之處。作為對照,不妨凝視計算機上看起來毫無異狀的三個字:

爵祿街

片刻,然後看這裡:

這是倫敦唐人街的一塊路牌。我相信大部分人除去辨認出這三個字並且理解其含義之外,還會感覺到這三個字的字體十分突兀,與規整、「沒有特別之處」的英文反差極大。那麼,能把字體做得規整、有風格,但又不會讓讀者感覺到突兀,難道不是需要付出努力才能做到的事情嗎?這樣付出努力而做出的東西,不應該成為一種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嗎?

事實上計算機字體的確是享有著作權的。雖然根據題目補充說明所給出的內容,美國法律並不完全保護字體的版權,計算機字體的狀況非常奇特:typeface 並不受到版權法的保護,而點陣 font 因為只是 typeface 的數字化表示方式,因而也不受到保護。但尺寸可變的字體卻是受到保護的,因為它們屬於計算機程序。故而本版同文 StevenYii 的答案——假若還沒被摺疊的話——說,「除了特殊字體外,一般的字體是沒有版權的」,並不成立,更何況什麼「特殊字體」恐怕沒人說的清楚。

其實你面前計算機上所有的字體都有著作權——包括那些系統自帶的字體。你可以「免費」使用它們的原因,是因為你買了一份操作系統,而操作系統的製造商則已經付錢給這些字體的製造商,買下用戶在其操作系統上使用這些字體的權利。此外微軟和蘋果也都有專門的字體設計師來做字體,同樣,這些字體也是有著作權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在 Linux 上沒有很多「一般的字體」。

那麼網上那些可以「免費」獲得的字體有沒有版權呢?當然也有。就像網上那些同樣可以免費獲得的電影音樂一樣,每個字體都有版權。如果創作者沒有明確聲稱任何人可以不必付費或者不用獲得他的首肯就使用這一字體(比如採用 CC 協議或者 MIT 協議發布),那麼免費獲得字體的行為與免費獲得電影、音樂的行為一樣都是在侵犯著作權。

我覺得字體著作權存在的意義,與任何智慧財產存在的意義,乃至個人實體財產存在的意義都一樣。在共產主義實現之前,世界上有些東西是屬於你的,尤其是你付諸心血創造出來的那些。也許是一個陶罐,一條圍巾,一把劍,也有可能是一首詩,一幅畫,一個虛構的故事,一段摸不著的程序,或者一個看起來沒有什麼特殊之處的字體。別人拿去用應該問問你願不願意,如果不願意的話,能不能付錢來讓你願意。

而拿別人的東西也一樣。

[0] http://nwalsh.com/comp.fonts/FAQ/cf_13.htm

[1] http://www.typeisbeautiful.com/2010/01/1960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台灣《著作權法》:

第五條 (著作之種類)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美國版權法:  

§ 102.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In general

(a) Copyright protection subsi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itle, in 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fixed in any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 now known or later developed, from which they can be perceived, reproduced, or otherwise communicated, either directly or with the aid of a machine or device. Works of authorship include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1) literary works;

(2) musical works, including any accompanying words;

(3) dramatic works, including any accompanying music;

(4) pantomimes and choreographic works;

(5) pictorial, graphic, and sculptural works;

(6) motion pictures and other audiovisual works;

(7) sound recordings; and

(8) architectural works.

(b) In no case does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extend to any idea, procedure, process, system, method of operation, concept, principle, or discovery, regardless of the form in which it is described, explained, illustrated, or embodied in such work.

德國著作權法:

§ 2 Geschützte Werke

(1) Zu den geschützten Werken der Literatur, Wissenschaft und Kunst geh?ren insbesondere:

1.Sprachwerke, wie Schriftwerke, Reden und Computerprogramme;

2.Werke der Musik;

3.pantomimische Werke einschlie?lich der Werke der Tanzkunst;

4.Werke der bildenden Künste einschlie?lich der Werke der Baukunst und der angewandten Kunst und Entwürfe solcher Werke;

5.Lichtbildwerke einschlie?lich der Werke, die ?hnlich wie Lichtbildwerke geschaffen werden;

6.Filmwerke einschlie?lich der Werke, die ?hnlich wie Filmwerke geschaffen werden;

7.Darstellungen wissenschaftlicher oder technischer Art, wie Zeichnungen, Pl?ne, Karten, Skizzen, Tabellen und plastische Darstellungen.

(2) Werke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sind nur pers?nliche geistige Sch?pfungen.

日本著作權法

第十條

この法律にいう著作物を例示すると、おおむね次のとおりである。

一 小説、腳本、論文、講演その他の言語の著作物

二 音楽の著作物

三 舞踴又は無言劇の著作物

四 絵畫、版畫、彫刻その他の美術の著作物

五 建築の著作物

六 地図又は學術的な性質を有する図面、図表、模型その他の図形の著作物

七 映畫の著作物

八 寫真の著作物

九 プログラムの著作物

附錄二

typeface

A typeface is a set of letters, numbers, or other symbolic characters, whose forms are related by repeating design elements consistently applied in a notational system and are intended to be embodied in articles whose intrinsic utilitarian function is for use in composing text or other cognizable combinations of characters.

font

A particular collection of characters of a typeface with unique parameters in the "Variation vector", a particular instance of values for orientation, size, posture, weight, etc., values. The word font or fount is derived from the word foundry, where, originally, type was cast. It has come to mean the vehicle which holds the typeface character collection. A font can be metal, photographic film, or electronic media (cartridge, tape, disk).


謝謝邀請,說實話,以前沒有系統思考過這個問題,只有自己的一些零散看法,如有錯誤之處,還望大家指正。

《印刷字體保護及其國際保存協定》是目前有關字體版權的非強制性國際公約,在它的指導下,各國的字體保護呈現出較大差異。比如美國認為字體本身不存在版權,但由此演繹而產生的字體軟體享有著作權,不過也有特例,對具有鮮明創意風格的單字,會被認定為美術作品;英國的版權法則直接表示字體屬於藝術品的範疇,應予以嚴格保護;德國是在工業設計領域對字體有一定程度的保護;但殊途同歸的是,多數國家的版權法都認為單個字體不產生著作權,只有字型檔整體才具有藝術作品的獨創性,受版權法保護。也正因為如此,很多頗感無奈的字體工作者,將字體定義為軟體程序,惟有這樣,才能獲得相對完善的保護。

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字體、字型檔的法律法規,但字型檔毫無疑問應該擁有版權,不僅是因為它的獨創性和稀缺性,更重要的是,它是有商業價值的,版權交易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對此加以保護的話,顯然違背了著作權法的制定初衷。另外,我不知道自己的理解對不對,字體也是要設計師一筆一划的設計出來,光有計算機是沒用的,屬於智慧成果,而不是計算機的簡單重複勞動。至於單個字體是否該擁有版權,我覺得,字型檔只是字體的集合,真正有獨創性的,應該是字體而非字型檔,何況從邏輯上講,單個字體不具備版權,很難想像它的集合卻享有著作權。


Font 是字型,Typeface 是字體。兩者區別請參見:

再次呼籲各位釐清字體和字型的區別 - ibuick,高手進階 - 知乎專欄


字型是指具體到線條磅數的那款字(型是型號的意思。),例如華文細黑。字體是某家族的通指,例如黑體包含細黑,中黑,粗黑,大黑等各字型(體的範圍廣義些,例如書法體、美術體、鋼筆體等,細分後的才是型。當然,如果這個字體只有一兩個型,也可直接叫某字體。)。


方正平和簡體、繁體可以用到編織袋大米包裝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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