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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中國編纂民法典時機成熟了么?

我本人是名法官,上大學的時候很疑惑為何中國至今沒有民法典。但是越學的深入,越覺得民法典真的是龐大的工程。編纂法典不難,但是編纂好的法典很難。現在民法典編纂呼聲很高,但個人觀點是至今出的幾個單行法都一踏糊塗,現在編纂民法典是不是操之過急了?


不是不成熟,而是極不成熟。

用官方語言來說,改革開放三十年,現在已經進入了改革的深水區。翻譯成大白話就是,一切都還沒有定下來,定下來之後會是什麼樣子誰也不知道。

滯後性原本就是法律的固有特徵,在變化極快的當下,試圖制定一部體系完備,內容科學,與時俱進的民法典其實是不怎麼現實的。加上我國立法成本,尤其是立法時間成本頗大。說實話,指望現階段制定出的民法典能成為真正的法典,而不是像八二憲法那樣一步步被掏空很可能只是種奢望。

而且由於種種原因,我國民法領域很多問題,甚至是基礎性的問題都沒有理順。比如民商分立還是民商合一的論爭;比如民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之爭;比如打破物債二分體系,騰空出世的侵權責任法;再比如幾乎以土地公有製作為基礎的用益物權體系(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這樣的問題理不順,即便制定出民法典,恐怕也只是流於法典形式,內容卻不過是將民法的各個部分粘在一起。

其實我一直沒有想明白為何要如此急切且聲勢浩大地制定民法典,即便民法通則適應不了當下的形勢,完全可以出修正案啊,而且民法領域的各分支已經差不多都有單行法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收養法、繼承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已經基本全活了啊。如果體系性的問題不解決,而且也保證不了足夠的前瞻性的話,現在制定民法典除了浪費立法資源,讓那麼一些人因為這部法典在法制史上留名,真的會有實質性意義嗎?


講真,民法典一直是民法學者夢寐以求的東西。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估計也是民法學者的推動。誠然,民法典是保障個體權利的寶典,所謂民法興則國興,一個國家只有充分保障私權才能促進經濟的自由和健康發展。從這個角度的上講,民法典必須要有。但是,我不認為我們國家目前編纂民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現在編纂民法典也不是最佳時機。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

1.現在我國的法學理論主要還是借鑒學習國外的理論,還沒有形成自己的理論體系。這種情況下編纂的民法典恐怕難以準確反映並解決我國的實際問題。薩維尼說民法典要反映民族精神,我認為我們目前還是難以做到的。

2.民法典是一項規模浩大的工程,短時間內是難以完成的。比如《德國民法典》就從起草到通過用了差不多一百多年。但是我們目前立法機關的計劃是在2020年全部通過民法典。這麼短的時間,恐怕民法典會變成法條彙編,即把現有的法條司法解釋彙編一下弄成民法典,這種情況下難以發揮民法典的作用。因為民法典是一個系統的富有邏輯性的東西,絕不是簡單的法條彙編。

3.我認為我們目前還沒有做好準備迎接民法典。現在制定民法典是把法條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都整合進去。這樣以後民事方面的法律問題都可以參考民法典,輔之以必要的單行立法。但是,一旦民法典制定出來了,我們如何對待司法解釋?如果民法典制定以後還像現在一樣制定這麼多司法解釋,甚至通過司法解釋架空法條,那麼這樣的民法典到底有多大作用呢?

還有很多理由在此不一一列舉了,總而言之就是我不贊成目前制定民法典,我認為時機還不成熟。但是,目前既然國家已經在做並且不斷推進的情況下,只希望能夠制定出一部優秀的,真正能解決實際問題的中國民法典。果真如此,作為一名法律人也是非常自豪的。


我現在懶得寫啥,先佔個坑。

順便說一句,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說要在2020年以前完成整個民法典的編纂。不是總則噢

再說一句,某答主信息過時了,民法總則草案已經四審了。

真心給我一種大躍進畝產萬斤的既視感。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蛤蛤蛤蛤蛤蛤蛤蛤蛤蛤蛤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民法典的編纂,突如其來,裡面有最高院和法學會的協力。這既是一個體現依法治國的政治任務,也有領導同志們如周首席的法典情結乃至當拿破崙的情結。但社會現實之暴露,比之當年法國,如何?立法會議時長、次數比之法國議會,如何?領導同志參會次數、學習熱情,比之拿破崙,又如何?

一個國家要追求的規範價值,首先應是良法,具有條理性、穩定性、可預期性、符合社會實際,其次再考慮法律的形式是否需要法典化、立法技術是否可行。

@風荷 朋友也提到,目前大量的概念並未釐清,與之相連的作為實然的改革方向都尚不明朗,異於「資本主義各國」的經濟制度更是增加了立法的技術難度。我國新時代立法向來是事急從權,其靈活性反而可能成為後發優勢。如今要建立體系化的法典,將來修改起來將牽一髮而動全身,有自縛手腳可能。本來,上策應當是整理當前民事立法,理順大量的司法解釋,整合頒布民事實施法,同時等待改革的明朗,再去考慮是否法典化的問題。事到如今,也就唯有接受現實了。

無論出於何種目的,民法典既然來了,就該兼顧作為規範的良性和作為法典的科學性。中國特色該不該有?該有,且必然有。但中國特色,應來自大量的審判歸納、實證分析,經過嚴謹的比較研究和邏輯考量,最終成文,而非以求異為出發點去編造概念體系。強行固定民事法律行為等語詞,還使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成為孤魂野鬼,總則編作為提取公因式的科學性何在?三審稿133條的綠色環保、核心價值觀,將來到底有沒有牙?例如夫購進口大排量汽車,妻主張應買國產電動車,會不會可能被法官援引解釋為合同無效?這個例子或許荒唐,但這樣的原則被生搬硬套的風險和危害是不堪承擔的。諸如此類,不一一列舉。樓下有律師朋友說「順不順手而已」,法律工具主義之危害幾何哉?就算視為純粹的工具,一旦從源頭出現紕漏,其惡果的承擔者不僅有所謂法律共同體,還有享有權利的全國人民。焉能肯定有朝一日,您或您的客戶,不會被起訴進口汽車購買合同無效?

子曰既來之,則安之。那我們就寄希望於各編的彌補,和多年後民法典的修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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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十二日草案又見多處修改。

民法總則草案再改多處 侵犯英烈名譽將擔責

短短几日,因人成事,過程倉促如此。「中國特色」屹立不倒,體系邏輯未經檢討。

然則如何才算「英烈」?這又需要新的細則加以確定。耳聞最高院有意為民總立司法解釋——則何以稱「編纂」?雕塑尚未鑿出便計劃再次加工,何不一氣呵成?

又,如不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範,就不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了么?合同法52條前四項,不夠用么?起碼立足該條體系,要說惟其第五項才能維護公共利益,就必須進行足夠的實證分析和邏輯論證。焉是一人可代言「不錯」、「讚賞」的?

凡此種種,難以盡言。真應了施蒂尓納教授所說的:「從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歷史發展來看,最終被採納的並非總是那些從法律技術角度看完美無缺、符合邏輯的解決辦法,偶然性、堅持以及個人的影響力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以上,中國「編纂」(作為政治載體的)「民法典」時機已經成熟,因為早已不復有80年代的經濟法學派阻攔高層和民法學者了。至於「形成」(作為良好科學規範的)「民法典」,無論是中央態度、社會土壤還是學界積累,都尚需時日吧。

祝各位一切都好,多多發表。


不成熟,非常不成熟。當我看到總則草案第一款出現「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字眼時,我就知道這下又完了。

仔細一看,和當初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出入並不大,還是滿滿的槽點。
比如社會主義價值觀和綠色原則條款除了政治宣示的功能外,有什麼實際意義呢?出現在民法典中是否恰當?將來如何適用?這不是一個惜字如金的民法典。
依然在強調民事責任,大陸法系中強行嫁接英美法概念,緊抱民通的糟粕不放,亦與民法作為權利法的價值取向相悖。
將債的發生原因等內容放置在總則里,這就意味著沒有債法通則了,民法典體系化功能必然大減。
依然沒有取得實效,美其名曰保護公有資產,真是社會主義樸素情感高於天。讓我想起了民法課上老教授的感嘆:到何時我們才能做到不以政治情感代替法治思維?
民法總則的功能和意義在於提取公因式,然而草案內容將大量非公因式條款包含在內,顯得不夠體系化與邏輯化,更談不到形式美感。

本來抱有期待的,現在沒有了,我們根本不可能制定出如《中華民國民法》那般立法技術高超的民法典,只要某組織某些人依然用自己的意識形態和特色論綁架立法活動,做不到虛心承繼傳統民法的精華。

當然也有人會說,有總比沒有強,就如同最壞秩序的存在也比沒有秩序好一樣。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次民法典的編纂活動確有其進步意義。

然而,若干年以後,當我們只能從這個意義上去向後人交代中國民法典的價值時,不覺得這本身就是一種悲哀和遺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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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獲悉(15日上午),全國人大已經通過了民法總則,木已成舟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_中國人大網

我還是比較認同那位匿名答主的觀點:「上策應當是整理當前民事立法,理順大量的司法解釋,整合頒布民事實施法,同時等待改革的明朗,再去考慮是否法典化的問題。事到如今,也就唯有接受現實了。……子曰既來之,則安之。那我們就寄希望於各編的彌補,和多年後民法典的修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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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號晚上看了一場在學校昌平學區舉辦的關於民法總則的講座,遺憾沒能親臨現場,所幸看了一位師妹對講座的直播,也算是過了把癮。講座主持人是李永軍教授,嘉賓是王澤鑒先生和江平校長,講座的開始,老師們總體上評價了新通過的《民法總則》法案,最後以對未來民法(典)發展的展望作結,中間部分是從具體法律規範的角度分析了總則的相關內容,包括法律原則的適用、法人制度設計、(民事)法律行為內涵和債法是否獨立成編等諸問題,受益匪淺也很受啟發,下邊的連接包含了講座的文字和錄音,所以這裡也就不多說了,感興趣者可以去看一下。王澤鑒教授、江平教授、李永軍教授同台(附錄音和文字版)


我就請大家討論一個問題,如果成熟,為何在民法總則通過之後不廢除民法通則呢?


感謝法官賞臉 可惜沒關注過


謝邀,對這件事沒有什麼看法。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人總想解讀些什麼。

只是一部法律而已,用得順手就用,用得不順手就不用,與現實脫節了就用修正案打補丁,有什麼大不了的?

真以為一部民法典能萬世不易?


說不成熟的大概連法學最基本的理論: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 都給忘了

什麼叫成熟什麼叫不成熟?

因缺思廳

如果沒有一個民法典,不去實施那就永遠都成熟不了,問題都是在實踐中發現並解決的

台灣地區的民法是一步登天的?王澤鑒書里列舉了那麼多經典錯題,幾十年前,所謂的中華民國民法典,和現在大陸的民法比在很多地方也是粗糙幼稚的。

法國民法典,厲害吧,經典吧?號稱一口氣用了兩百多年,體現了當時拿帝高超的立法技術云云

然而人家也修改過一百多次啊,平均兩年一次,光是涉及理論基礎變動的大改就有十餘次。

說期待改革明朗在制定的,現在中國比法國大革命時鬧騰的還凶?

如今民法典也不是純粹的政治工程,不是單純把幾個法捏在一起。

單就一個民法總則,就做出了多少改變?這證明民法典制定過程確實考慮了社會的變遷,確實是在刪繁就簡,不是躺在功勞簿上吃老本。

這就足夠了。


是否應該法典化?法典化是否代表正確的道路依然莫衷一是,談什麼成熟不成熟呢?


認為民法典的編撰,是以政治需求為主導的。

時機並不成熟,各大部門法雖然有的已經發展了幾十年修鍊成熟,但是不可否認以人格權法,知識產權法等部門法還處於比較初級階段。

因此我認為民法典這次的編撰是在我們這些新興部門法的問題上欠缺考慮的。

以我所在的知識產權法為例,知識產權法發展極為迅速,但是基礎較為薄弱,老的問題爭論不休,新的問題層出不窮,法律體系每隔幾年必定大改,和傳統的已經較為成熟的民法其他領域應該說沒辦法相比。你硬要說某些領域已經成熟到可以以民法典的形式流傳後世了,拖著亟待更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其他新興的民法領域也一起定型,我覺得恐怕不妥。

這個問題也在知識產權法學界引發了巨大爭論,大家都覺得民法典來的太急了,如果知識產權不入典,那好像有點不妥,入典呢?又覺得實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體系千瘡百孔。以至於現在知識產權法學界內部還對於知識產權該不該入典,入典該以什麼形式存在都莫衷一是。

(我還是本科生,如果回答錯了請不要告訴我老師,我怕他掛我)


題主也是法官。題主肯定學過民法。

那麼題主一定聽過「民法是私法」「民法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與私法劃等號」「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守護神」「物權如帝王君臨受支配之物」等等……

民法天生和私有就是一對兒,而我們的社會是從一個號稱一切財產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社會轉型而來,至今仍未轉型結束,產權不明、財產不能自由流轉、私有財產保護不力等等現象比比皆是,這些統統與傳統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則背道而馳,不要說什麼這個編那個編了,這個民法總則恐怕才是最難搞出來的吧。

不過中國人往往就是充滿了智慧,再矛盾的事情也能想辦法圓起來。而且還能玩的轉,搞得西方人都開始懷疑人生。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看了一下大家的回答,發現巨嬰思維還是深入人心,總是想要以完美的姿態展現給世人,如果不能完美就寧可述而不作,而不願意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進行類似英國當年逐步的改革演進。

當年英國的大憲章運動簽訂的大憲章真的是簡陋粗糙不知所云本末倒置(你可以用任何形容詞形容其內容)結果最後卻還是成為了世界憲法的濫觴。

世界上的事重要的永遠不是走出一步完美的棋而反覆斟酌,而是能朝著一個正確方向持續的走下去。中國古代政治就是這樣的怠惰,總是想著一勞永逸,戰國法家想的是定於一,秦始皇想的的萬世無憂,朱元璋想的是固定社會君權永固,結果越是極端的想著接近完美的體制總是崩潰的越是快(他們看似非常激進,本質上上就是極端保守,總想著制度在設計層面上一蹴而就然後就再也不用發展了)。每次的政權大崩潰總是想要搞死上千萬的人口,中國就在這樣的反覆循環里循環了兩千年,還沒有轉悠明白:國家是要發展的,需要的不是萬世不移的制度,需要的是慢慢進步,因時制宜的精神,給予人民發展的出路,錯了可以改,不做事固然不犯錯但是卻再也沒辦法進步了。

如果說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那麼保守和犯錯就是人類進步的動力。

鄧小平講了三十年的不要怕犯錯,要摸著石頭過河,防右(保守)更要防左(激進)主要還是防左——你們真的明白了這三句話嗎?


不知道拿破崙編法國民法典時,條件是否成熟?不知道明治維新時,日本編民法典是否成熟?不知道辛亥革命後,民國政府編民國的民法典,條件是否成熟?法學界很多人文化自卑已經到了幾乎被精神閹割的地步


瀉藥

成熟 我認真的

民法典草案都已經三審了

單行和總則雖然有關係 但是其好與壞並不是直接成正比

而且講道理 我國民法方向的單行本真的很差么?我不覺得啊,反而我覺得法院裡面的管理制度差到一塌糊塗,所以我才離開法院的。


1、上次打開新聞1+1的標題是"民法,人法",我對這個這個題目非常不感冒,說得像一部法典解決了所有人的尊嚴問題。

2、今天打開又是民法總則獲通過,學了這麼多年法律,我真的沒覺得民法需要大的變動,乃至於需要更換一部新的法典,過多看重法律的制定,卻不肯在解釋和執行上多做文章。

3、如果真的那麼關心私權,不去多看看315晚會,會明白需要多做些什麼吧。


無意黑民法人,但請民法人不要忘了什麼是民法,不要忘了法典的目的是什麼?

民法,臣民法,良民法,還是公民法?拿著居民身份證,被統稱為人民,卻只被賦予某些列舉的、說辭上的公民權利(不多說,免得又被刪改回答),意味著有普遍的、實際的、作為主體的公民嗎?是公民社會嗎?民法典是這樣的產物嗎?

法典意在統一法制,請問與其他部門法關係協調好了嗎?比如這條,見義勇為救人結果整死人卻免責?那JC見義勇為就都可以開槍,開槍打死人無民事責任,那刑事、行政責任怎麼算?學者也好,為官者也罷,還望別總想好搞的大工程,自己名垂青史,哪怕現實問題叢生。

補充,不是修改:jc行為都是職務行為?辦案期間每天繳槍?沒見過帶槍回家的?不然哪來丟失槍支罪?法條最終是那樣,問題不更嚴重了?緊急救助時的同意多真實?趁人之危的撤銷權取消了嗎?某法盲急需補腦洞,沒錢,賤賣家產,買家及時給錢救了他,是趁人之危還是緊急救援?來個誅心之論?


民法典從純技術角度而言,現在編纂應該是沒問題的,但是純技術要跟很多方面妥協,現在還有很多妥協不下去的東西,所以時機不好。之所以中央也好,學者也好都認為應該編纂了,那是因為上面想在歷史光榮簿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而學者極力推崇,是都想當民法典之父,因為新中國這麼久都沒編纂民法典,是我們這些學者推動編纂成功的,我們就是民法典之父,無論之前的學者還是後來學者,我們都是你們之父。


先制定,應用出現問題就改,不敢嘗試,那麼時機永遠都不成熟。


這個問題其實不好,應該問現在有沒有能力編纂一部優秀的民法典。實際上,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希望編纂一部好的民法典。出台法典永遠都不早(在刑法典出台之前,沒人會問是否到了編纂刑法典的時機),民法典也不例外。

其實還有很多東西可講,簡而言之,民法典涉及的內容與許多政治因素有關。所以需要等到時機成熟,改變之前的觀念,出台一部真正的權利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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