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提前立好字據允許醫院在無親屬簽字的情況下手術?

為防止突發情況有生命危險,但家屬都無法及時趕到簽字,影響搶救。是否可以提前立好字據、準備好銀行卡,寫明若搶救失敗無需醫院承擔責任,允許醫院搶救?或提前授權非親屬來為自己簽字交錢?立好字據,自己和直系親屬均簽字按手印,自己隨身攜帶字據。


題主自己或者親屬有相關的住院、手術、就醫經歷嗎?

問題很難回答,我簡單說一下我了解的一些最常見的簽字授權方面的問題。僅代表我自己接觸的醫療情境,不代表全國各地的各種複雜的具體情況。

如果患者當時需要某些需要知情同意簽字才能進行的有風險治療:

自己意識清醒,自己簽字,家屬在,也要同時簽字。這就是雙簽字。患者本人意見很重要。

自己意識不清醒,沒法簽字,親屬在,關係最近的親屬簽字,比如配偶(所以配偶非常重要啊)

如果是患者之後要做手術並且要麻醉,清醒時簽授權委託書,把自己在麻醉時醫療決策的權力委託給另一個人(一般是親屬,但是理論上講可以是任何一個素不相識的人)。授權委託書是非常重要權力級別很高的法律文書,必須把所有空都填上才生效。這樣術中需要簽字時就由親屬簽字了。

如果是患者自己孤身一人,意識不清醒,沒有能力簽字,遇到突發意外被送到醫院,醫院一般會上報各個部門的領導,包括科室領導、醫務處甚至還有當地的衛計委,讓醫療機構代為決策,先治療再結賬。所以在一些極端情況下,題主並不用擔心沒人簽字沒法得到及時治療(也許可能只是基本治療)的問題。

上面都是這些是目前國內醫療實踐中常用的。患者生病住院後,一般從住院到做手術做高風險操作還有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會都做到必要的溝通和事先簽字,避免之後法律上的問題。

但是題主要問,平時身體好好的,就要準備一個這樣的法律文書來授權醫院在某些意外情況下不經患者和親屬授權,僅僅根據醫學理由及時搶救,我自己沒聽說過有這種文書。我只知道有志願器官捐獻的文書(在沒有辦法治療但是又可以捐獻器官時自願捐獻器官)和生前預囑(在健康清醒時自願放棄臨終時某些收益很小痛苦很大的有創操作的文書),等更專業的人回答了。

題主說的這類文書涉及一個問題,有些積極的治療措施實在是成本太高,不簽字沒人付賬醫院恐怕真不敢擅自使用,比如體外心肺循環。這類問題確實需要未來去解決。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真有題主說的這類文書,是不是卡里得有一大筆押金,文書才能生效呢?

再說一下【寫明若搶救失敗無需醫院承擔責任】,如果遇上醫療事故、醫療服務時醫療機構有過錯,或者索性就是遇上了患者不願意承擔的結果,這種問題確實讓人困擾。因為有時候醫院沒有過錯,遇上了不良結果也要給患者一些補償金。有時候患者表示不追究責任,但是萬一醫院確實存在過錯並因此造成了本不必要的不良結果,這又怎麼裁定呢。。。我也不是很清楚。

一般的知情同意書都強調要患者和家屬知曉治療可能出現一些不良結果,要確保患者和家屬在充分知曉病情和治療方法時,自主自願選擇(或者不選擇)這一治療,意思是讓患者和家屬具備選擇的能力和選擇的自由,可以自行承擔選擇的後果,接受某些不可避免不能完全消除的不確定性的結果,自己對自己的決策負責。並不是說醫院什麼責任都不擔,也不是說患者簽了字醫生就可以隨心所欲,甚至出了什麼事都不用賠,那是生死狀,不是現代醫療的法律文書。雖然醫學有不確定性,醫療過程沒法保證結果一定皆大歡喜,但是醫院仍然有義務盡心儘力規範治療,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醫療過錯和醫療不良結果是兩個問題,過錯不一定導致不良結果,出現不良結果也不代表醫療過程中就有過錯(醫學存在局限,很多時候救治能力非常有限)。

上面說的是理論上的情況。國內真實的醫療和司法實踐中,各地事故鑒定和司法過程確實可能存在不同的問題,也有讓醫患雙方都有不滿意的時候。


上報醫務科,會有人來簽字的。


一般急診手術沒家屬流程還是很順利的。

就是報醫務科,院長。由醫院負責人簽字手術。不會因沒有家屬而耽誤搶救時間。

耽誤治療的都是家屬在,這個推那個,那個說再想想,過一會你去病房,一家人去樓下吃飯去了,留著這個胃穿孔在床上嚎。

要麼自己去,要麼找個靠譜家屬單獨去。提前簽字這種事想想就行了,行不通。

你問家裡去吃飯那個人?

最後拉回去了唄。


謝邀。

我說說在美國行醫的情況。

疾病的危急程度分為:Emergent(必須1小時內處理),Urgent(必須當天下班前處理),Routine(下一個工作日處理)

最極端的情況是病人發生呼吸心跳驟停,那麼除非病人有提前說明自己放棄心外按壓和呼吸機,一般醫生都會馬上開始ACLS。不管搶救成功與否,醫院與醫生不負任何責任,因為醫生在踐行Good Samaritan Law。

當病人生命體征不穩定,隨時要心跳驟停時,作為醫生,總是一遍開始吸氧、監護、開放靜脈等一般治療以及做好搶救準備,一邊儘可能獲得病人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順序是這樣的:首先是病人,病人不能做醫療決定時,看有沒有Advance directive(病人提前簽署的關於要不要接受心外按壓、呼吸機、透析、靜脈營養、靜脈抗生素等)。如果沒有,看有沒有Health Care Proxy(病人指定的健康代理人)替病人做決定。如果沒有,則按照親緣關係的順序依次是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其他親戚-親密朋友。如果找不到親戚,則可以有2個MD替病人做決定。在Emergent的情況下,上報醫院或者法院做決定都是來不及的。Advance directive裡面不會具體操作的知情同意(比如放置中心靜脈,氣管切開等),因為這是由主管醫生決定的。Emergent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急性梗死性卒中,STEMI(心梗的一種),張力性氣胸,心包填塞,高血鉀(帶心電圖改變的),休克,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肢體動脈血栓,室顫室速等。

當病人生命體征穩定,但依然存在危及健康的重大問題,比如NSTEMI,感染中毒性休克,急性無尿型腎衰竭,急腹症等,這時一般醫生都會進行一切藥物和無創治療,對有創治療,會盡一切可能找到合適簽署知情同意書的人(一般有2-6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做決定),這時可以讓更多的部門協助找到病人相關的資料。比如聯繫病人的PCP或者之前治療過的醫院等。如果病人病情惡化,處理原則就回到Emergent的原則,如果病人病情穩定,就再等等看能不能找到合適的人簽字。在極少數的情況下,需要醫院的Risk Mangement+倫理委員會來協助。比如在廚縣,我碰過孤身一人在芝加哥打工的非法移民,在長途汽車站被發現躺在路邊,CPR給救回來了。入院發現病人有惡性腫瘤全身轉移,大量胸水導致呼吸衰竭,入院後馬上插管上呼吸機。然病人全家都在波蘭,暫時聯繫不到人,也沒有朋友來看這個病人。病人穩定後,2個MD共同簽字,抽了胸水,呼吸穩定了。但是不知道病人就是醒不來(不知道大腦缺氧多久了),脫不了呼吸機,下一步怎麼治?後來醫院倫理委員會討論,最後拔管讓病人自然死亡。

有沒有最後上法庭的情況?有!有個HIV的病人,一次靜脈吸毒後呼吸心跳驟停,CPR救回來了,但是弄成了腦缺血損傷(腦殘?),會吃喝拉撒,但就是不會回答問題。還弄成了ESRD,得一周3次透析。他的所有醫療費用都是Medicaid付(我們交的稅,給窮人的免費醫保)。我們都覺得這樣的人生還有什麼活著的意義?都建議停透析。但是,這個病人有一個遠房親戚說不能停透析。連倫理委員會都搞不定,只好跟法院申請Legal guardian,有了這個法律賦予的權力,我們就可以無視病人遠房親戚的要求,以病人生活質量為理由停透析。但是,這個是一個曠日持久的法庭辯論,申請都半年多了,還沒音信。病人一直就這樣透析著。


1、無必要,無效果。

2、無必要的原因是因為,送到醫院後,因為沒有人簽字耽誤搶救治療,醫院是要承擔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衛生部《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

3、有字條的情況下,誰知道那字條是你寫的?誰知道那是你的真實意思?沒有人相信,那就沒效果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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