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靈璧公安局對拐賣婦女的處理是否違反規定/法律?


我現在非常想知道,孫某的女兒智力程度到底怎樣?是經精神病理鑒定的智障還是普通老百姓所認為的傻。其次,我想知道的是,孫某的女兒是首先被拐騙來做事然後認識了陳某,還是直接被陳某買來的。靈璧公安,你們的輿情專員,網路閱評員等等是怎麼做事的啊,經多方走訪,到底是不是精神病,到底是不是被陳某拐賣的都沒講清楚,就一句恩愛美滿。。。

還有,從同到位孫某指代了孫某和他的女兒,「民警迅速找到了孫某和陳某,經過走訪調查,得知兩人非常恩愛,生活幸福美滿!孫某見女兒過得很好,便同意女兒留下來。」讀起來總感覺哪裡不對啊


以下文章來源於:岳陽市人大常委會

作者:呂建 文章來源:臨湘市公安局 更新時間:2013/7/29

明知15歲少女李艷某是智障人,而多次趁機與其發生性關係,落網後聲稱對方系自願,企圖開脫罪責,結果打錯算盤。日前,經臨湘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臨湘市公安局對涉嫌強姦罪的李龍某執行逮捕。

2013年5月初,臨湘市詹橋鎮某村村民李落某和妻子發現其15歲女兒李艷某的肚子明顯長大,經追問,李秀某笑著對父母說本村村民李龍某多次抱住其「睡覺」。 5月4日上午,李落某夫婦找李龍某討說法,結果李龍某已潛逃外地。李落某遂到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立案後,通過深入調查,鎖定了李龍某的犯罪證據,並將其列為網上逃犯通緝。6月14日,李龍某在臨湘市城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審查,李龍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2年8月至12月,李龍某在明知同村15歲的李艷某是智障少女的情形下,在大白天,趁旁無他人之機,設法討李艷某高興後,先後三次在自己家廁所旁、雜屋及受害者家廁所旁將李艷某姦汙。

公安機關立案後,經岳陽市刑事技術室鑒定,李艷某肚中胎兒已有五個月。該胎兒與李艷某、李龍某符合親緣關係;經湖南省湘雅二醫院鑒定,李艷某精神發育遲滯(中度),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無性防衛能力。

【民警說法】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姦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以強姦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痴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姦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願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強姦罪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寫在後面----------------------

貼出這個案例只是對照一下原文,並無它意。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原文給出的信息極其有限,非常難以判斷性質。

後續的官方回應為網聊-見面-生情。

其監護人最終也同意兩人在一起。

姑且信之,畢竟我沒辦法了解到真實情況。

最後,原博文措辭非常不當。


謝邀。

我還是那句話「人在情境中」。

記得前年作為一個小白,備考司考時,學民法,一開始覺得無權處分或代理之後的追認好多餘,你前提就不合法,結果還有什麼好維繫的?

然後,李建偉老師在講座里給我舉了個栗子:

甲要買一批建材,委託乙去丙廠買,結果乙綜合比較下來之後,也沒和甲打招呼,自顧自的買了丁廠的質量更好,性價比更高的建材, 而且還省了一筆錢。

那麼問題來了,這個是妥妥的超越委託範圍的無權代理吧,如果法律一概性的規定此買賣行為無效,明擺著是已經獲益的結果了,你非要不顧我的意願回到起點,甲會不會氣的吐血?所以法律給他留了一扇叫追認的門,可以讓他從自身需要出發,從容自主的做出選擇。

當然了,刑事不像民事,至少看起來要嚴謹得多。但是,被拐賣的婦女獲救後就明確表示不願意回到原籍的,你怎麼辦?強迫她回去嗎?如果她在當地過的還不錯的,你非要一概化之的違背其意願把她帶回原籍,或許會過的還不如當前的生活,你還會要讓她回去嗎?

所以啊,前些年有統計,解救的被拐賣婦女有近七成不願回到原籍,原因無它,趨利避害罷了。

同樣的道理稍做引申,很多親生父母出賣自己子女的案子,警方把被拐兒童解救了之後,要麼送回其祖輩處,要麼送福利院,為何不送到其父母處?因為其父母正在吃官司,而且,保不準會再賣一次。所以,具體問題還是要具體分析的。

回到本案,被拐婦女是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她可能無法為自己來做正確的決定,但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之做決定啊。而且她個人並不是一點自主意識都沒有的。

所以,如果她本人願意留下,她法定代理人也沒什麼異議,當地警方這麼做並無不妥。

你要是強硬的把人帶回去,這算什麼呢?法律並未授權你這樣做,你還要違背其意願的帶離,我說你非法拘禁可不可以?

關鍵,你把人家強硬的帶回去後,萬一生活質量反而倒退了,你又怎麼交代呢?

綜上,我個人覺得當地警方做的沒問題。但還要做好以下事情:

1.被拐賣的女子身份很尷尬,雙方極有可能沒領結婚證,只是一個事實婚姻,當地警方應該及時督促、幫助雙方及時登記領證,把事實婚上升到法律保護和認可的法律婚,以便於更好的保障女方利益。

2.實施拐賣的犯罪嫌疑人,還要去開展偵查工作,將其繩之以法,至於是你解救地主辦還是女子原籍發案地主辦,雙方可內部協商處理。

3.收買被拐賣女子的男方,看行為時間是在刑九生效以前還是以後,再決定對男方的處理。

我也PS一個——發著微博的孩紙,你發之前呈報貴局新聞辦看了沒,內在看你確實是在成人之美,但是會收穫很多吃瓜群眾的瓜皮。換我發,我肯定會用「警方尊重每一個人合法追求更好的生活的意願」來替換這個「成人之美」。當然,這句話主要針對的是女方不願意回去,而不是說男方的收買行為。

以上。


說個跟拐賣無關,但是跟這個故事裡所謂「婚姻美滿」、「成人之美」有關的故事——

遠房親戚的女兒,未成年跟人私奔到省里的小城市,找了很久才找到,當時已經生了孩子了。親戚是大學教工,所以因為違反計劃生育還罰款了。

原來想說,女兒雖然沒跟對方辦手續(找到的時候已經成年了),但是既然是私奔,那就是孩子自己的選擇,家長還能說啥。

正所謂,女兒婚姻美滿,爹媽成人之美。

結果女兒跟她爸爸說,這裡太窮了,我要回去!我被騙了!我受不了了!

可見婚姻美滿很容易就不美滿了,成人之美很快就成落井下石了。這種建立在人和人薄弱而主觀的關係上所進行的「善舉」,很快就會被人覺得是惡意了。


也許實務中為了傷害最小化選擇了這樣的處理,但拿出來做宣傳實在是不應該。


@郜艷敏

被拐還能成為典型上電視呢,鼓勵大家拐賣人口好不好。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合法,但是宣揚此事就不對了。


不一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至於智障,也要看程度、能否辨認自身行為,這個微博太簡單沒有提。

當然,把免予刑事處罰說成「成人之美」,要麼是法盲要麼是語死早……


法律只是一種規定,對於實際情況來說,可能有各種千奇百怪的情況。

然而程序正義依然有其存在的意義。

在我看來,拐賣罪惡的根本在於——踐踏的人尊嚴和自由,將人當做商品。

活人不可以被買賣,更何況是違背了個人意願的前提之下,買賣雙方皆用這個活人來獲利。所以,無論是這個人是先被人販子「不自願」的拐了,還是被其監護人自願賣了,都是罪惡的。

而並不僅僅只是【被拐者被拐之後過的好不好】。

買兒童的買主能提供比親生父母更好的物質條件,更溫柔的對待。所以買兒童就無罪了嗎?

買婦女的買主,對婦女不打不罵,又恰好雙方自然而然產生了感情,兩人自願結婚,所以買婦女就無罪了嗎?

當然不是。

也許對於這個個體案例來說,現在的結果是最優解。但實在——不適合拿來做宣傳案例。


當事派出所措辭簡直白痴,出發點或許可能是好的,但這句話一出來結果一定是壞的

旁觀者並不能代替當事人的想法,先入為主預想受害人是不舍離開還是渴望脫離火坑都是自作多情。我們所能做的,是排除外界干擾比如社會壓力或買主的脅迫之後,讓受害人自行選擇並給予TA接下來生活的保障與支持,而不是簡單一刀切,把自己的道德觀施加在這種複雜的情況。

當事派出所的一句「成人之美」固然有其考慮,但未免太主觀了吧?我甚至想冷笑。

但是,

己得自解免,當復棄兒子。天屬綴人心,念別無會期。存亡永乖離,不忍與之辭。

兒前抱我頸,問母欲何之。人言母當去,豈復有還時。阿母常仁惻,今何更不慈。

這怎不教人痛心,所以我才更恨人販子,這罪不容誅的惡行。

所謂懲前毖後,不應該選擇強行左右受害人,而應該更加大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力度。比如拐賣人口最低起刑是五年,竊以為,這是不夠的。

討論不需要太多戾氣,很多開炮中的知乎網友可以先停一下,別急著罵人。還是需要等更多消息確定以後再做評判。

最後,看到小霍面臨「洗地」的指責,我有幾句話要說。

自打那幾個條子大V走的走封的封,條子界在知乎的風評是每況愈下,丟了輿論陣地之後沒有業內人士出來結合具體情景談問題,後果只能是一群門外漢用最惡毒的心理揣測前因後果。「一台手術三十萬」、「公務員年薪保底七位數」等等,莫不如是。

以前有親戚就因為一些事被敲了竹杠,我對警察行業(主要是職權問題)並沒有好感,但我也不會因為一些此行業的負面現象就完全否定這個行業,乃至形成先入為主的立場和偏見。

再夾點私貨……保障婦女兒童權益,最應該改進的,還是立法層面的問題。


標題都不對,是公安局對被拐賣婦女的處理是否合適,對拐賣者的處理是另外一回事。

孫某同意了,她女兒也同意了,然後公安局強行要把人帶走,用屁股都能想得出公安在網上會被噴成什麼樣子,滅絕人性,必須的啊。


特例特辦,不違背法律沒有問題,但拿出來作為宣傳就腦殘了,和《嫁給大山的女人》一樣噁心。你這他媽是鼓勵呢鼓勵呢還是鼓勵呢,買賣婦女不是事兒,只要對她好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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