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小偷被追趕,慌不擇路,選擇跳河,數百人圍觀,無人救助,最後溺亡?
四川在線瀘州消息(記者 周潔)昨日,在瀘縣福集鎮發生一起溺亡事件,迅速成為當地熱門話題,並引發了網友熱烈討論。據網友爆料稱,4月21日下午3時左右,在福集鎮天立小區,有居民發現兩小偷,現場目擊者說,兩人是在偷第三家的時候被人發現的。然後,眾居民抄起棍棒追趕,並大喊「逮小偷」。在群眾合力追趕下,一小偷慌不擇路,跳下了河裡,引起近百人圍觀。然而,他在水中掙扎近十分鐘卻無人施救,最後不幸溺亡。新聞鏈接:http://3g.163.com/touch/article.html?docid=BL8T5K9M00964LSAfrom=xreferrerdomain=m.baidu.com
最新進展:圍觀者或承擔法律責任原標題:圍觀小偷溺亡,對不起,你們攤上大事了會像這篇報道中說的這樣,追趕圍觀群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嗎?但是據說法不責眾?13年同樣一起案件,是一個人追小偷導致溺亡,最後以過失使人死亡罪被公訴,但是這個案子是近百人追趕,會有不同嗎?文章鏈接:http://3g.163.com/touch/article.html?channel=newsdocid=BLAQ6UF100014Q4P13年案件鏈接:http://news.sina.cn/?sa=t124d7659326v71from=mbaidustun=20007vt=4
有心去救,有惻隱之心,是仁人;
能意識到救人的風險,不因一時衝動而貿然行事,是智者;
能意識到救人的風險,正確評估自己的能力後跳下去救人,是勇者;能意識到這事不歸自己管,是守法的人,能意識到這事不歸自己管,但耽誤有責任管這事、有意願有能力管這事的人做他們該做的事,可能違法;能意識到這事不歸自己管,卻對管了的人說風涼話,這是令人討厭的守法的人。 --談一下這裡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來說,人們對於遭遇險境的他人是沒有施救義務的,但有幾個例外:1. 職責要求,比如游泳池邊的救生員;2. 合同關係,比如與遇險者簽訂了合同的私人保安;3. 特殊關係,比如對於有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
4. 危險由自己造成,比如自己將他人推入水中,這時就有義務去救,但「追小偷」一例不屬於此類型,正如其他答案提到的,小偷從事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視為其甘願承受犯罪行為的風險;5. 一旦開始實施救援,則除非有特殊理由,不得放棄救援。這一點比較複雜,舉個具體的例子:比如在街上看到他人暈倒,一人上前做心肺復甦。施救一旦開始則不得隨意放棄治療並離開,因為此人的舉動有可能令路人認為暈倒者已得到了充分幫助而不參與救援。此時,一開始的施救者除非能找到他人接盤或確保他人會繼續提供幫助,否則不得隨意放棄救援而離開。胡適?? 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 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範,人人大公無私, 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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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可能和大家不太一樣,寫出來探討一下。
㈠我覺得探討小偷的罪是否至死沒有什麼意義,這和群眾救不救沒有什麼關係。畢竟一個人哪怕罪至死,作為個人我們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他。每天車禍這麼多,絕大多數罪不至死,我們也沒有能力挽救他們。㈡人有選擇的權利同時也應該對自己的選擇負責。
①首先,小偷選擇偷東西收益??非法佔有他人財產風險??被抓住,喪失自由,甚至被打一頓顯然這是一個自主的選擇。按照事情發展,小偷獲得了收益。②群眾,發現小偷選擇追逐
收益??追回自己被偷的東西風險??小偷狗急跳牆(小概率大風險事件)理性選擇為啥不追?一群人還打不過他?③小偷,寡不敵眾,選擇
投降收益??無風險??對自己選擇偷竊負責,獲得風險跳河收益??保護已經獲得的東西風險??不會游泳被淹死,被游泳的群眾抓上來小偷不願意整個行動獲得負收益,選擇跳河。④群眾,選擇
救小偷收益??丟失財物部分找回
風險??溺水身亡,被小偷捅刀子不救小偷收益??無風險??無高風險低收益,期望小於零。所以選擇不救。因此作為博弈雙方,都是理性人做出了最符合自己當時利益的選擇,因此我認為唯一可以被譴責的只有小偷的第一個偷竊的選擇。因為他的收益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
㈢人落水是不是應該救?
是的,答案顯然是應該的。但是在本例當中,被救的客體顯然是小偷,那麼救人的主體是誰呢?
救人這件事情當然是崇高的,讓我們理性分析一下,一般來講收益分為內心的滿足和社會的獎勵,風險自然是生命的代價。當期望收益大於風險的時候,就會有人去做。當然,我們依然要稱之為英雄,因為從做好事這件事情上他能夠獲得比常人更多的滿足就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那麼我們看一下今天圍觀的群眾的身份,大家鄉里鄉親的,小偷偷了鄰居家甚至自己家的東西,如果自己把他救上來,心裡膈應不膈應?因此內心滿足度是很小甚至負數的。那麼社會收益怎麼樣呢?一般來說我們國家只有殘疾或者死掉的救人者才會獲得實質性社會收益。可是因為對方是小偷,社會如何補償並不能夠確定。萬一死了,村裡人跟自己小孩說你爹是救小偷淹死的。這個可就不太好了。農夫與蛇的故事大家都聽過,救小偷必然要下水抓住他,窮寇莫追,這個風險就大了。因此在這裡救人的主體是缺失的。當然有人會說我們不能提升他們內心的滿足感,我們可以增加他們的風險啊。不救人我們用鍵盤噴死他們,這樣不就可以挽救一條生命了嗎?
當然,提升群眾的社會輿論壓力是一種手段,使他們不救小偷的期望收益也變成負數。但是,這種手段也降低了小偷的犯罪成本,那麼鍵盤俠們是希望我們的社會多一些小偷嘍?
所以,真心沒啥好指責的。別動不動就中國人怎麼都這樣了。怎麼樣了?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鑒於評論區有朋友提到功利心的問題,我還是在開篇講清楚吧。首先我是一個功利心凡人,雖然我更傾向於稱之為理性。這個社會不乏白求恩,雷鋒似的好人我承認,同樣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對個人虧本的買賣少人做這個事實。對於國家我們鼓勵大家無私奉獻,鼓勵的手段分為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聖母婊鼓勵大家無私奉獻,這裡的鼓勵是「要求」),而且物質獎勵部分不能過少,比如如今的教師醫生行業的問題部分原因就是國家有些聖母婊了。因此我這裡說的理性,於社會而言是不讓一個好人吃虧,於宗教而言是因果循環,天堂地獄。因此在一個理性的社會,哪怕存在無私奉獻的人,社會也會給予相應的回報。故,可以認為人都是理性的。不是,怎麼這麼多人覺得不救人有罪呢?
且不說圍觀群眾會不會游泳,拜託,那特么是個湖,水深好幾米,我出門又沒帶著救生圈,會游泳這種湖就有把握能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起這人了?
不好意思,這種情況下,所有陌生人我都不救。憑什麼要拿我的命做賭注來換咱倆的命?你自己跳下去的,又不是我推的。說必須要下去救的你們人格高尚,小弟服了,那你們就特么下去唄,逼逼啥啊。我一沒犯過法二沒做過壞事,上有父母身邊有朋友,憑什麼走大街上旁邊一人撲通跳河裡了我就應該冒著生命危險救他啊?我是聖母啊,還是中國隊長啊?注意,以上所有話,我都沒提他是不是小偷。這不是主要原因,他是什麼職業不重要,我只說有陌生人跳河你救不救這件事。救,你人格高升,英雄,你應得的。不救,沒關係,還可能是個好人。
至於說犯法的,你傻逼吧。如果有人跳下去救了,然後犧牲了,你們這幫人最多誇一句做得好。然後呢?這人爸媽你們照顧?群眾抓小偷是很正常的行為,是正義的行為,沒錯吧?群眾有持兇器嗎?有犯罪意圖嗎?沒有。那麼小偷束手就擒的後果是什麼?被扭送至公安機構,然後依法接受處罰。小偷並沒有受到生命威脅。在明知生命安全受保障的情況下跳河,表明小偷要麼有精神疾患,要麼對自己的水性很自信,認為跳河絕對安全。那麼溺亡應該是小偷過度自信造成的後果,群眾不負責任。好比捉迷藏時我為了避免被小夥伴發現,又自信我能駕馭筋斗雲,於是縱身從80層樓跳下,小夥伴需要負責嗎?非法律專業,只是淺見,請輕柔打臉。
不討論道德問題。首先被盜竊的人追逐小偷肯定是構成正當防衛的,小偷跳河有異常性,兩個小偷只有其中一個跳河了,也說明他可以選擇不跳河,跳了,自擔風險,被盜的人沒有救助義務。看到有人說正當防衛的問題。補充:追小偷屬於正當防衛, 因為財產性違法犯罪是一個特例。被當場發現並同時受到追捕的財產性違法犯罪的侵害行為,一直延續到不法侵害人將其所取得的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止;在此期間,追捕者可以使用強力將財物奪回,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過失致人死亡罪?首先我們來看看哪個行為是「過失」1.追趕行為,此處我想說一下正當防衛中的可恢復型的犯罪,如搶劫,在被搶劫後的持續追趕中,受害人持續擁有使物權恢復原狀的權利,別說揍你,砍你都可以?更何況是追你?所以這是在正當行使權利,不是過失。2.不救助行為,雙方既然無類似於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教師對學生~警察對民眾這類的身份,就只有先行為造成的義務(就比如說你帶了鄰居家的孩子去玩,掉水了,你會游泳,你就得救啊這個容易理解),但是請問?追趕人的什麼行為導致他有救助義務了?保護自身財產的追趕?逼對方上絕路?不,沒有行為導致他需要承擔救助義務。還有,就算有,自身有義務救助情況下希望或放任對方死亡的行為也不是過失致人死亡啊,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最後,可能是自己太嫩,每次看到罪不罰眾的時候,都是滿滿的,失望。
1、在水裡救人是一件技術活,而且對於非專業人士來說,風險很高,尤其是救成年人,尤其是在水裡瞎撲噠的成年男性;
2、要譴責圍觀的人群的道德觀的話,我覺得應該是,有不明人士經過準備救人,被知情(知道是小偷跑進水裡)阻止了,這樣就可以譴責圍觀的人群的道德了。但是,我並沒有看到有類似的描述。鑒於救人的不易,其實也有很多情況是周圍恰好沒有水性足夠好的人自己估量能施救,最終淹死了;3、看新聞描述,視頻中是男子快游到對岸的時候,在水中沉浮幾下,突然嗝屁了,就再也沒有露出水面。所以新聞本來就有標題黨的現役,小偷是會水的,只是這次不走運罷了——大家都知道,在流動的江河裡面游泳和在游泳池游泳完全不一樣,風險高很多。按照這樣的描述,男子能在水中順利的游向對岸,說明其水性並不差,之所以溺亡,更可能是水草、水底渦流之類的緣故,事發突然,並沒有給人施救的機會。————————分割線————————我個人覺得,大家把這個事件簡化成小偷溺水群眾無人施救來討論,固然很有道德觀上的討論意義,但是,應該先做假設再進行討論,否則可能對這個事件的當事人作出不公平的評述。正確的順序應該是,先就事論事的討論本事件過程中的細節和眾人的處理方式,再來做假設討論道德觀的問題。以我個人的道德觀來說,我會說,還好我不會游泳,淹死就淹死了吧。作為一個個人,我只想說,要我救人是需要理由的。
這小偷寧願冒死下水也不束手就擒,可見沒啥悔改的可能
我在那個微博下留言已經表示百人可以大致分為三類,一類嫉惡如仇,小偷淹死活該。一類根本不會水,救人不成反喪命。最後一類人屬於從眾心理。
還有為什麼不去想其他辦法去救人。其實整個百人群體大部分人害怕下去救人確被誤認為是小偷同夥。在百人中,基本互相不認識,一旦第一個人對小偷表露出善意。其他人就會有疑惑,「你是不是同夥。」這時哪怕有一個微弱的聲音說你可能是同夥,在百人群體中這個聲音就會變大,變大到你無力反駁。可以說這個時候誰露頭誰就會和小偷一樣的下場。我想沒有人願意為了小偷搭上自己的性命。
就像你在街頭碰見涉黑人員火拚,你是選擇遠遠的觀看並報警還是以聖母姿態去調解。估計後一種剛跨出去就被砍倒了。
這裡面群體並沒有把小偷往死里逼,這是想逮到小偷,打幾下(累積起來可能會打死他)出口氣而已。小偷跳到水裡被淹死也不是群體想要的結果。這是人都是趨利避險的,都是自私的,在那樣環境下,先想到的是保護自己。而不是聖母光環一開去救人。
我們反思的應該是為什麼民眾對小偷這麼深惡痛絕,畢竟小偷不可能偷了全部人的東西,也不可能全部人都被偷過。哪為什麼民眾情緒這麼激昂呢!在我看來:1.社會生活壓力大,丟錢丟東西很心疼,推己及人;2.負面情緒積壓平時得不到發泄,這個時候正好是個宣洩口。3.小偷的日益猖獗,無論數量還是行為。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是社會發展了,但法律嚴重滯後。也就是小偷的違法成本低。小偷明白即使被警察逮到了最多也就一頓皮肉之苦和幾天班房,出來後還可以繼續逍遙。(這裡可以借鑒阿拉伯國家,逮到小偷砍手,小偷再厲害也就只能逮到兩次。)4.警力配備不足。在中國一個鄉鎮一個派出所。十多名警力。還包括文員和協警。這樣高不對比的警力使得警察想抓好偷盜行為也力不從心。不要老是怪警察,我丟個手機你怎麼不給我辦呀!這樣民眾對待小偷往往不是報警等警察來抓而是選擇自己動手(人多的時候)。在中國,當好人成本太高。
我就問幾個問題:
1.你下去救人,小偷帶刀,誤以為你是抓他的,捅死你了,那時候你家人怎麼辦?2.你下去救人,救下小偷,上岸後,先被圍觀群眾打個半身不遂終生殘疾,再被扭送公安機關,法院判你小偷同夥,理由是,你不是同夥你為什麼下去救人?那時候你家人怎麼辦?3.你下去救人,沒救下小偷,小偷家人親戚堵你家門口,你妻離子散身負幾十萬債務,下輩子掙錢還債,那時候你家人怎麼辦?4.你下去救人,不管救沒救下小偷,你因此溺亡或是落下終身殘疾,國家會不會給你一分「烈士」獎金或是醫療費?那時候你家人怎麼辦?所以,在中國當壞人尚且不容易,何況是當好人?張明楷的觀點認為「正當行為可以引起救助義務」。追擊者對落水的小偷應該承擔救助義務。也就是說,追擊者看到落水的小偷,至少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有人質疑這種主張會導致社會大眾的冷漠,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我只能說,壞人活該死,好心永無罪,這絕不是法治社會。一個國家,對待犯罪的態度,反映了這個國家的底線。如果過分推崇這種所謂的「正義無罪」,那麼與無法又有什麼區別?又談什麼法治社會?
嘿嘿嘿~各路英雄豪傑一看都是能人!但是~不懂得如何救人啊!!!!!看到有人落水腦袋一熱跳河去救人,是勇敢、但是也是魯莽!看到有人落水脫衣服、找繩子救人,是冷靜是智慧!每年都能看到一些見義勇為跳水救人的好人為了救人而發生了意外,我看了好痛心啊~脫了衣服和褲子連城繩子不也能救人嗎~看他在水裡撲騰很痛苦。。其實一時半會死不掉啊~在水裡掙扎的那麼有勁,你跳下水去他抓著你不放啊。。。。。所以呢~為了一個在水中掙扎的小偷而把命送了,怎麼想也不值啊!!!
1、換了我,我絕對不會下水救人,但是我可能會報警。2、見到這種情況,不救助,違反哪條法律?為什麼13年那個案件,當事人被判違法?
起訴政府沒有在河面上加蓋子。應該把我國所有的河湖塘江海都蓋起來!
————引用分割線————曹操於教場立紅旗於左、白旗於右,下令曰:「耿紀、韋晃等造反,放火焚許都,汝等亦有出救火者,亦有閉門不出者。如曾救火者,可立於紅旗下;如不曾救火者,可立於白旗下。」眾官自思救火者必無罪,於是多奔紅旗之下。三停內只有一停立於白旗下。操教盡拿立於紅旗下者。眾官各言無罪。操曰:「汝當時之心,非是救火,實欲助賊耳。」盡命牽出漳河邊斬之,死者三百餘員。其立於白旗下者,盡皆賞賜,仍令還許都。
只怪這小偷生得不夠美麗,如果是名相貌英俊的小偷(湊合點就宋仲基那樣吧),路邊醜女必填河救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勸其自首,表示願意等,等三生三世之類。。。如果這名小偷是個女的,最好還是24歲以下的,最好還是五官清秀的(湊合點就宋慧喬那樣吧),那就更熱鬧了,圍觀群眾必爭先恐後下水救之,救上岸不止,還會眾籌賠償被盜失主,「姑娘家肯定有難處,您就別太計較放她一馬吧」,事後紛紛留下聯繫方式表示願意持續「援助」這名姑娘。。。是啊,人這個東西啊,不就是各取所需,以自身利益為第一出發點的一個東西嗎?
一直覺得,做好事是要付出一些的。比如我在路上給了乞丐10元,我做了這樣一件好事(姑且不論乞丐的真假),10元,這樣的代價應該是大家所都能承受的。這樣的小事積累多了,姑且可以算我是個不壞的人吧。但如果是救溺水的人,不光是救的過程中要付出的可能失去生命的代價,眾所周知,救一個溺水的成年男子是需要一定專業技能的,可能在救完之後,並不會得到被救助者的感謝(此時我們不妨以極大的惡意去揣度,當然,相信現實中還是懷感恩之心人較多)比如你為什麼不早點救我,比如你救我時讓我受傷了帶我去醫院檢查等等。同時在此案例中,也許會收到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生命可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不能因為小偷一次犯錯就判他死刑,這也是有一定法律意識的人會有的覺悟,但也不缺乏看熱鬧不嫌事大的無關群眾口誅筆伐痛斥你的行為,考慮到社會輿論的壓力和生命的威脅,你還會義無反顧地說我會去救人嗎?而本人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群眾,無甚偉大抱負,亦無濟世救人的情懷。有抱負者,有能力者,做了別人所力不能及的好事,我發自內心的敬佩你們,社會因為你們而不斷進步與成長。筆者只求親者身常健,生活世常安。
我想我會去救他,無論他是誰,是怎樣一個人,即使我不會游泳可能是我小時候看的動畫片有:光能使者 四驅兄弟 神奇寶貝 數碼寶貝 中華小當家 神龍鬥士 鐵甲小寶可能是最後主角獲勝都是因為真善美
我覺得這事還是怪法律對小偷這類人的處罰太輕了,被發現抓起來關個幾個月就放出來了,不被發現就賺了。要是被抓住法律判處個鞭刑什麼的,宣傳一陣子,我相信廣大人民群眾還是很樂意把小偷抓住送給警察叔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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