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未滿十四周歲不負刑事責任與頻發的校園暴力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八種重大犯罪負刑事責任。

頻發的校園暴力對受害者的身心都是巨大傷害,特別是心理上,可能會造成一輩子的陰影:被扒光衣服毒打,還被拍下視頻傳到網上。

但校園暴力中的施暴者基本上都是上述年齡段的,施暴後不用負任何刑事責任。

那麼,我們的法律就真的不能管教他們嗎?如果有,最重的處罰是什麼?


謝邀。

首先推薦題主看一下漫畫家釋英勝的作品《快樂人生》,裡面有一篇作品就是講的校園暴力與法制的關係,非常精彩,相信會給你帶來一些啟發和感悟。

然後扯點我自己遇到的事,說說我的想法^_^

前幾天我在路口轉彎時,打了轉向燈龜速的轉向(實習司機),突然從右後方很快的斜插過來一輛電動車,我嚇得趕緊剎車,然後電動車的金屬支架末端在車上颳了一條40㎝的劃痕=_=

然後騎車的女孩回過頭忿忿的看著我說,怎麼開的車啊!你幹嘛撞我!

我說你來看看這劃痕,是我撞你的話應該是凹痕對吧?

女孩立馬說,我沒錢,也沒家長。一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架勢。

由於沒有經驗,我選擇了報警+找保險公司。不久保險公司先到了,確認了事故現場後,保險員悄悄拉住我說,讓女孩走得了,警察來了你吃虧。我立馬天真的火大了,憑什麼?我老老實實開著車又沒錯,我不服。

過一會警察叔叔來了,確認了下沒有人受傷,看了下車上的劃痕,果然說你們各走各的吧,自己把車修了得了,她還是個小孩不懂事,她要是那種很世故的成年人,躺在地上撒潑訛上你,夠你喝一壺的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永遠是機動車倒霉。

我還是很不爽,繼續跟警察說你們可以事故鑒定啊,這劃痕怎麼看也是她的責任吧?

警察意味深長的看著我,說這位小老弟,你怎麼這麼不懂事呢?我知道你沒錯,但是你說我能怎麼辦?把她父母喊來把事搞複雜?把你的車和她的車都拖走調查三個工作日?你嫌麻煩不?

保險員也在旁邊不停的勸我認倒霉得了,說噴噴漆也花不了幾個錢之類的,給我說的一陣噁心。

我確實不想麻煩,也不差補個漆的錢,但是看著事情不能公正公平的解決,看著女孩白我一眼得意的騎車走了,我真的感覺忍受不了。

於是最近我一直在思考這麼一句話,

人一旦被賦予某種特權,就會肆無忌憚的濫用。

這種橫衝直撞的電動車騎士也好,碰瓷的也好,中國式過馬路闖紅燈的也好,他們都是這種人,仗著自詡是所謂的弱勢群體,就可以無視規章制度,覺得被撞了就讓司機賠好了,反正交通法會偏向自己,完全沒想過遵守規則是為了自己的安全。

曾經我也很極端的想過,如果交通法規定撞死闖紅燈的無罪多好,就沒有人敢闖紅燈了,人都會變得很守規矩。現在想想,這就變成賦予各位司機特權了,不用多久同樣會被濫用,會變了味。

扯了半天其他的,我對題目這件事的看法也類似,國家賦予了未成年人這麼一個特權,本意是好的,為了保護一時糊塗的失足少年。現在卻被一些混蛋孩子拿去這麼濫用,真的讓人痛心又無奈。

痛心痛在被欺負的孩子永遠想不到自己也是未成年人,反殺壞孩子也會被法律保護的;無奈無奈在人類擺脫不了這麼一個愛模仿,愛幻想,不停在騷動,不停在發情的青春期,校園暴力,永遠不會被消滅。


換個角度來看,如果又有人認為降低刑事責任能力年齡不利於未成年人保護呢?是不是又要疾呼:他們只是孩子,請給他們一個機會,不要奪走他們的明天,槍口抬高一公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所以,這個問題肯定要慎重。


謝邀。依據我國目前的立法,不滿十六周歲所犯下八大罪才會上刑(不包括死刑)

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死刑與否的規定,不置可否。

目前就世界範圍內來說,還有不到二十個國家對未成年判決死刑(包括美國)

但是就其所引發的一些現象我還是要說,這些年來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呈現出低齡化的特點,一方面社會對其所犯下的罪行恨之入骨,一方面法律又對其寬赦。(目前也只能送入勞教還有對其監護人處罰)

最可怕的是未成年人不讀書,然後被他人利用,販毒,扒竊,暴力等

而且低齡罪犯的再犯率也很高,這也呈現我國目前犯罪率久高不下的嚴峻。

目前就兩個懲罰途徑:少年勞教所、監護人對受害人補償。

睡了,遲早藥丸。


校園暴力一直存在

我32歲,初中高中大概是97~03左右,那時候一樣嚴重

只不過是沒有這麼多傳播渠道罷了,現在問題暴露出來只是渠道多了,微信、微博、網路。


謝邀

每次我看到相關的這些問題,我就如鯁在喉,想說又不知道說啥,不說又不爽

我覺得法律,本意肯定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警告,告訴你什麼不能做,但如果你真的違法了,就一定要付出代價,所以我說的是「一定」要付出代價

這個代價並不一定是對等的,比如我弄死你,我就一定要判死刑,以命抵罪。但我卻要為我的行為付出慘痛代價,可能是無盡頭的坐牢,要留下背負終生的案底,總之我殺完人,不能喝殺人前一樣

看了樓上 @金金妞的老公寫的經歷,那個女孩就完全沒有付出任何代價。這在法律中是否是公平的?以我的理解是完全不對的。而且可怕的是,警察和保險公司的人卻認為是司機不懂事。我們習慣於息事寧人,習慣於減少麻煩走捷徑,所以很多的灰色地帶和潛規則就出現了。

因為我也不是專業人,不知道加入未成年人犯罪了,在審核或者量刑中都是怎麼考量的,但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的頭銜,放在最前面,就可以讓事情出現質的變化,那麼這個社會基本上無望了。

所以基於目前的情況,我相當後悔在未成年的時候沒幹點大事


謝邀,現行法律來說,只能少管所監護矯正和民事賠償了。。。

這個是關於到未成年人對行為認識和控制能力有多大的問題,總之這種能力還是不健全吧

建議,完善對於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正和監護體質機制,盡量預防未來的犯罪


我小學的時候,在家長和老師的教育中,少管所一直是懸在我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我還記得小學時放的一部普法片,男主(好像是中學生)捅死人後被警方拘留,哭著說:「我不要進少管所!」

除了少管所,還有工讀學校,但我小學時還是「少管所」這個詞的威懾力更大。

但後來少管所和工讀學校好像全都關閉了,比勞改制度廢得更早,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反正我已經好多年沒聽到家長用「少管所」來教育小孩了……

我們那兒的派出所經常能抓到小小偷,有些甚至不滿十歲,大多是外來務工人員的孩子。抓到後,警察只能「責令」其父母管教,而他們的父母到了派出所後往往就只是做做樣子、「批評」兩句,領回家後還是和原來一樣。

其實很多少年犯的父母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孩子沒有沒犯法,他們根本不管自己的孩子(不論主觀上不關心還是客觀上沒閑空),有些父母甚至指使自己的孩子犯法。

在這種情況下,本應由少管所和工讀學校來代替家長對其進行管教,然而並沒有。


改變年齡限制的歲數;

對於惡性犯罪,取消從輕處罰;

加強對監護人職責不到位的處罰;

等等等等,我是認為現在這個法律的準則有點不太適合了;

無關聖母,也無關鍵盤俠;


法律在人性面前就是個渣

解決辦法有滑 ?有 但是需要很長時間

待施暴者長大後 將這些施暴行為記錄入檔案,並且實時跟隨個人求職也好 租房也好 辦信用卡也好 買車買房也好 結婚也好 跟他一輩子

在大數據的基礎上 這在技術上完全沒問題


謝邀。如何看待?理解,支持,正常,這是我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態度。

不負刑事責任不等於不負責任,如前面@書劍 所說,有少管所有民事賠償,還有強制教育等。


淺談我國古代的刑事責任年齡

早在西周的時候,就有人按照行為人年齡來決定是否處以刑罰的制度:「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也就是說,7歲以下兒童、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另外,儒家經典中還有三赦的說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幼弱就是小孩子,老旄就是老年人,而所謂「蠢愚」,是指天生的痴呆與精神病人。這三種人犯罪,應該予以赦免,不再進行處罰。

秦時法律是將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視為成年人(大約在十六七歲左右),達到此身高者若犯罪就要接受刑罰處罰,即具備了刑事責任能力,就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漢代法律逐漸修改原來的制度。公元前194年,漢惠帝繼位後就下令,70歲以上和不滿7歲的人犯罪應當處刑的,都予以寬免,要保證他們身體完好。不過,從該法令來看,當時老幼犯罪後還要關押。以後漢宣帝時進一步規定,80歲以上的老人,除了誣告、殺傷人的罪行外,其他犯罪一律不追究。漢成帝時,又下令不滿7歲的人如果是犯有殺人罪或其他死罪的,可以「上請」,向皇帝報告,可以免死。

《唐律》全面總結了秦漢以來的法律,對於刑事責任問題做了非常細緻的具體規定。《唐律疏議》中將責任年齡及能力劃分為四段:

  第一,16歲以上,不滿70歲,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必須對一切犯罪行為承擔響應的刑事責任;

  第二,70歲以上,未滿80歲,以及11歲以上,未滿16歲的人,以及廢疾(包括啞巴、侏儒等)者,僅在犯死罪和其他幾類重要犯罪時要處以刑罰,其餘犯罪都可以收贖。

  第三,80歲以上,未滿90歲,以及8歲以上,未滿11歲,以及篤疾(包括雙目盲,兩肢廢以及癲狂等)者,如果犯有謀反大逆、殺人等死罪,可以「上請」皇帝減輕處罰,犯強盜或盜竊以及殺人等罪可以收贖,對其他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

  第四,90歲以上,未滿8歲,為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不論犯什麼罪,一概不承擔刑事責任。

《唐律》的上述規定後來被長期沿用,宋、元、明、清各個朝代基本對此沒有修改。不過,明清法律還特意明確,90歲以上犯有謀反大逆的罪行的,不得免除刑事責任,這也體現了明清兩代通過刑法加強了對皇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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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中按十四、十六、十八周歲為劃分線,如果下調了十四周歲這個線,那麼這些按十四周歲為劃分線的條款都要相對應的下調了。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一直覺得這些問題歸根結底就是兩個問題,一個是經濟發展問題,一個教育制度問題。

經濟發展問題可以引申出父母經濟能力不行,本應該父母引導孩子世界觀的時候卻漠不關心也沒時間關心。

教育制度問題這個就不用說了,心痛……

公立學校的教學環境比不上私立學校在哪兒都一樣,我國是正在加入而已


刑罰的判決日期和執行日期完全可以分開的。

以前的先記下來,到合適的年齡再執行。

不耽誤事


我們的法律就真的不能管教他們嗎?如果有,最重的處罰是什麼?

問題一,可以管教

問題二,以前叫少管所,現在叫收容教養

最後我們談一點點看待的問題。能殺人的是少數人,能殺人的14歲以下的人更是少數中的少數。法律保護的是大多數。從這點上看法律沒錯。那麼我們那裡出了問題呢?還是在信息流轉上,新聞本質上是新鮮事,從這個意義上說,14歲以下的人,殺人強姦都屬於新鮮事的範疇,而對一般人刺激太強,加上藝術渲染······

當然很多人說是懶政,英美有很多超越方法,但這些方法有個很恐怖的地方叫彈性,如果你錢多,你可以找到有利的,但你錢少,抱歉。其實這也一直是英美法系廣受詬病的地方,用錢買命。


十四歲以下法律規定不好評價,十四以上的校園暴力真的是法制不健全,職能部門不作為(即使有各自理由)


法律只能送他們進監獄。但是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天不怕地不怕,沒有家庭需要照顧(往往都是被家人照顧),不知責任感為何物,更對入獄判刑沒有任何的懼怕。所以法律根本無法起到威懾作用,這其中更不乏有以入監為榮的。可以說法律在這塊作用有限。當然我不是說法律完全沒用,事實上今年兩會委員們已經提出過不少相關議案了。


學校該教的不教,不該教的教一堆。

為人處世,禮義廉恥。

政府權責 普世價值。

性教育等都是缺失。我都不稀說。

別說學生,就是大人去政府機構辦個事很多都不清楚具體流程,怎麼捍衛自己的權利


少教所

監護人民事賠償


之前的回答是課間看到粗略寫的,沒有深思熟慮,補充幾點吧。

1.法律規範的是大多數的普通人,因而14歲以下被我們認為是心智不成熟、控制力、道德觀念不健全,這些不成熟是生理髮育決定的,因而可以被原諒。目前學界也有降低絕對刑事責任年齡或是細化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民法領域也有10歲,12歲,13歲這樣的劃分方式。到底人多大能夠明辨是非,心智成熟,這其實不應該是一個法律問題,應該是其他學科需要研究的問題。

2.校園欺凌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教育問題。老師、家長才應該首當其衝。道德觀的缺失是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的缺失。法律,尤其是刑法,它本身就具有擴張性,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新增罪名很容易,廢除罪名卻很難。所以刑法應該是我們最後的手段和底線,不應該指望把問題都留給刑法去解決。社會問題應該留給社會去解決,教育問題應該從家長自己身上找原因。監督機制、懲罰機制也不僅僅只有審判這一條路。沒有哪個人一出生就帶著暴力的基因,我們大人的責任不應該推卸給孩子們,教育的問題也不應該推卸給法律去解決。

3.判刑解決不了問題,進過監獄的人出來再犯率非常高,在未成年階段如果不能受正常的教育,恐怕更無法重新回到社會。孩子就應該上學,有問題的孩子更應該接受教育。在監獄裡,度過人格塑造最重要時期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取消了工讀學校和少管所。因為經過這麼多年的嘗試,很明顯的,這兩樣都沒能發揮它預期的作用。不說大家也應該知道這兩個地方進去再出來的有幾個好人?僅僅是受害家屬很解氣,親痛仇快罷了。

4.尊重犯罪者的人權不是偽善。沒有人是上帝,我們沒有資格去比較誰的生命或者人格更值錢,科學家的命就應該比平民值錢?總統的名譽比工人的重要?

所以我們因為他是犯罪者所以不應該給予同情和保護是不夠公平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全部的未成年人,這裡有好未成年人,也有壞的。難道我們應該設立一個「好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律的尊嚴何在?一部兒戲一樣區別對待的法律,一部因為我們的道德神經不允許就可以被修改的法律能保護誰呢?我想這個道理就跟醫生宣誓一視同仁的救助所有病患是一樣的,哪怕這個人惡貫滿盈明天會被判死刑。我相信,道德之上還應該有更高的人權價值。

5.校園欺凌在法律層面上確實不完善。但是不是因為刑事責任年齡定低了,犯事的孩子判不了刑所以成了現在的狀況。而是銜接制度不健全。我們的社區矯正沒有起到當初設計它的作用。對於監護人、學校的追責也不到位。人情社會裡,息事寧人成了最好的選擇,我們沒有一套成熟的機制去規制這些。如果校方夠重視,除了問題不藏著掖著而是走正規程序去解決,相信這個問題會好很多。如果在孩子心理剛出現問題的時候及時介入就不會有後面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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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上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並不代表不用付出任何代價。

14歲,是大多數人心智成熟的一個節點,這個年齡基本上都上初中了,能夠明辨是非,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

為什麼要設置這樣一個限制,因為不滿十四歲,意味著他的心智不成熟,還是一個孩子。

校園暴力的產生有多種多樣的原因,暴力遊戲,家庭環境等等等等。可以說一個校園暴力事件里,施暴方與受害者都是不幸的,這不是聖母光環,而是因為這樣一個能對同齡夥伴施暴的孩子,往往家庭教育缺失,或者是有其他的一些誘因。

對於孩子來說,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如果你把這些孩子跟成人一樣,判上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的徒刑,將他們投入監獄,可以說達不到教育挽回的目的。

兒童階段是一個可塑性很高的時期,只有正確的引導和教育才能讓他們重新走上正途,把他們投入監獄,或許可以讓受害者的親屬得到心靈上的慰藉,但是然後呢,在監獄裡,這些孩子能被塑造成什麼樣的人呢。

我知道大家噴的是那種花錢了事的吧,怎麼說呢,確實讓人感覺很不爽。

對於這件事我似乎找不到話來說。但是我還是覺得,孩子畢竟是孩子,你覺得他可恨,可要想想是什麼讓他變成這樣的。這實際上也是觀念的問題,對於孩子的過分溺愛,覺得只是因為小等等。這個問題積弊以久。

對於孩子還是應該以教育挽回為主,以暴制暴只能越來越糟。我們國家的問題在於沒有想成一個好的體制去解決它。比如社區矯正,比如心理輔導等等。


個人看法,我認為校園暴力其實在小學就已經成型了,初中或者高中的情況只是它的延伸。施暴者施暴已成習慣,受害者性格因故軟弱,繼續被新的人欺負。所以若是要說對受害人的影響應該是小學的校園暴力最為嚴重,如果要依靠法律保護的話應該下調的更多。

但是我認為在學校這種特殊的環境中能夠起到更大作用的應該是來自老師和家長的教育。從我的個人經歷來說我覺得校園暴力屢禁不止的原因如下(並不完整,只是舉例):1.施暴者家庭教育、管理不足,家長因工作問題無法投入足夠的時間與孩子交流,無法及時糾正教育孩子;2.孩子的父母也具有一定的暴力傾向、曾對其他家庭成員或外人施以暴力(包括惡性言詞),孩子在這種環境下很容易成為施暴者或校園暴力的受害者;3.在學校中老師與學生存在溝通隔閡無法及時掌握學生動向,無法及時制止暴力現象,或無法取得受到暴力威脅的孩子信任(覺得老師離自己太遙遠,無法從此處取得幫助)4.家長對於自己孩子過於寵溺,拒絕配合對孩子進行教育,使施暴者變本加厲,使受害的孩子對周圍感到絕望,以後可能演變出更加嚴重的事件。

綜上,我認為法律的修改固然重要,但並不代表修改法律後就可以解決校園暴力、未成年犯罪的情況,畢竟法律是行為標準的底線,依然有很多法律摸不到的地方。進行合理的教育(校園教育和家庭教育)才是最有效的方法,讓低齡的孩子們也能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責任的重要性、人格的平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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