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哥德爾對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
證明過程在這裡,完全形式化,但無法結合生活語言理解,所以還請知友幫忙解答
哥德爾本體論證明以及是否可以把上帝替換為任何符號以證明其存在?
應 @黃集攀的邀請,逐項點評、分析哥德爾證明。逐步補充,未必能一口氣完成。
首先 @黃集攀對模態邏輯的理解和哥德爾證明步驟的翻譯沒有嚴重的技術性問題(有一些地方仍然不夠準確,但這些地方大多都要理解了這個證明才能講透),這為討論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起點。接下來我先對證明步驟的每一步及其意義進行形式化以及解釋之後,再來回顧整個證明。
(注,了解這個證明至少需要以下兩項邏輯方面的基礎知識:1,一階謂詞演算邏輯;2,模態邏輯。)
Definition 1: x is God-like if and only if x has as essential properties those and only those properties which are positive
其實最通順、最準確的翻譯應該是:「x是類上帝的,當且僅當它的本質屬性是而且僅僅是那些積極的(positive)性質」。
這裡要注意以下兩點:1,該定義要求在整個證明中「上帝」是一種性質,而不是一個專名(也就不是原本基督教義所指的唯一之神)。那麼轉化在邏輯中,「上帝」就是一個不「飽和」的概念(謂詞),而不是一個「飽和」的對象(常元或者變元),而只有當一個對象滿足這個概念——或找到一個對這個性質的例示(就是定義3中的exemplify)——的時候,我們才可以說這個對象成為「上帝」,而不是說可以預先指定一個叫做「上帝」的對象。而且我們還要注意,「x is God-like」這句話中所引入的對象是用變元x指代的,也就是說,哥德爾從一開始就沒有排斥在宇宙中可能有多個上帝(只要有多個x滿足God-like就可以了)。2,根據該定義,一個對象能夠成為上帝就被定義(即「當且近當」)為其本質屬性包含所有積極性質,而且也只有積極性質。這可以對應於基督教對上帝「全善」的刻畫。當然,何者為善?對上帝而言善的性質是否必然對人類也為善?這是一個問題,但就這個證明本身而言,這個疑問僅有神學和宗教哲學上的意義,而並沒有邏輯意義。我們完全可以只承諾有這樣的一種關於性質的分類(至於分的是什麼類無關緊要)就可以將這個證明延續下去(因此 @王昱洲 的評價不準確)——如果我們可以把有些性質分為X類的,有些性質是Y類的,而有一種特殊的性質G,它是而且只是所有X類性質的合取,那麼它是否可以得到例示?這是哥德爾證明真正反映出來的邏輯內容。當然,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分類後導致X類性質中包含一些互不相容的性質(比如物體的形狀是圓形還是方形)怎麼辦?這個問題應該會在後面的定義或公理中解決。
總之,我們可以將定義1形式化地寫為:Definition 2: A is an essence of x if and only if for every property B, x has B necessarily if and only if A entails B
對那個在定義1中第一次出現的、在邏輯中並不常見的寫法提供定義。最準確的翻譯應該是「A是x的本質屬性,當且僅當,對任意性質B而言x必然具有B當且僅當A衍推出B」(第一個「當且僅當」以後的就是對「A是x的本質屬性」的定義)。那麼,定義2的形式化(知乎公式編輯器沒有必然運算元符號□,用代替)就是:
從直觀上看,這個對本質屬性的定義應該是比較準確的。由於文字上用了entail而不是imply,這就表示性質A與B之間的邏輯關係應該與實質蘊涵有區別,於是形式化時採用了的寫法,以區別於以實質蘊涵理解的。Definition 3: x necessarily exists if and only if every essence of x is necessarily exemplified
翻譯:x必然存在,當且僅當x的所有本質屬性都必然有例示。
在我看來,這個定義才是哥德爾證明裡最關鍵、最困難的一步。為什麼呢?因為它定義了一個概念/謂詞:「必然存在」。這個定義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相當奇異的,因為按照現代邏輯(康德就已經給出論證)的角度來看,存在不是謂詞,而是量詞。例如,以下句子「當今美國總統存在」不能被理解為「某人既是當今美國總統,他也存在」(形式化為),而應該理解為「有某個人,他是當今美國總統」(形式化為)。按照原來安瑟倫的上帝存在證明(具體內容參見 @王昱洲 的答案),他是把「存在」當成一個謂詞來用的,這是該證明最關鍵的錯誤。因為既然「存在」不是謂詞,那麼它也就不是上帝所可能擁有的性質(同理「不存在」也不是性質)——也就是說不管上帝有多麼完美,它也不可能擁有這種性質(當然也不可能擁有「不存在」的性質),我們壓根不能以這種方式來談論上帝。作為邏輯巨匠,哥德爾當然不希望犯這個錯誤。因此他想辦法定義出了一個跟「存在」有關的謂詞,即「必然存在」,這是一件相當奇異的事情——為什麼「存在」是量詞,而「必然存在」是謂詞?這個問題太過關鍵,而且我對這方面不是非常精通,因此如果 @黃集攀題主有問題的話可以直接發郵件給北大邢滔滔老師求教。不論如何,我們先將這個定義接受下來,然後給出它的形式化:
就是謂詞「必然存在」,要注意將和命題「必然地,x具有性質A()」區分開。
這個定義還有一個奇異的地方,就是它並沒有承諾x的本質A必定由x例示,也沒有承諾當其他對象y例示A的時候A也是y的本質。這在直觀上似乎有一些問題,比如我們明明是要論證紅旗必然存在,但是紅旗的任意一項本質屬性(比如「紅色」)完全可以有另外一項跟紅旗了無干係的例示(比如紅花,而且紅色也不是花的本質屬性)啊?這時這種例示跟紅旗必然存在有何關係?這個奧秘應該出在「本質A必然有例示」這個要求上,但我也沒有完全想通。同上,可以諮詢邢老師。
不過,這兩個奇異點與對定義1的分析中提到的對「上帝全善」的質疑有點類似,即這首先是一種哲學質疑——質疑的是形式表達式的哲學意義是否準確、是否會帶來不良的哲學後果等。但是邏輯演算可以暫時不理睬這種質疑是否有效,它只管這種設定能否得出最終的結論就可以了。因此,在形式上,我們還是可以將視為一個一般的、跟上面的A、B這些沒什麼兩樣的謂詞,然後用這個形式定義來進行推衍而暫時不管它的定義對於哲學本體論問題的影響。於是,我們還是可以帶著這兩個疑問繼續進行這個證明。
Axiom 1: Any property entailed by—i.e., strictly implied by—a positive property is positive
翻譯:任意由積極性質衍推而來的(如嚴格蘊涵的)性質都是積極性質。
從這個公理開始,以下的幾個公理都在對「什麼是積極性質」進行約束。正如對定義1的討論所說明的那樣,這種約束未必給出的是在基督教意義上為「善」的性質。也正如對定義2的討論所說明的那樣,在這裡「entail」這一邏輯關係並不是一般的實質蘊涵。公理1可以形式化為:Axiom 2: A property is positive if and only if its negation is not positive
翻譯:一個性質是積極的,當且僅當其否定是不積極的。
對「積極性質」的第二個約束,這個約束相當直觀。其形式化為:也就是說,二階謂詞Pos有一個特性,即它的否定等價於將它直接作用於原有性質的否定。Axiom 3: The property of being God-like is positive
翻譯:性質「類上帝的」是積極性質。
定義1的延續,直觀上也非常恰當,畢竟能成為上帝的事物本質屬性就是而且只是所有的那些積極性質,那麼也就很難想像將這些積極性質合取來定義的「上帝」性質是不積極的。其形式化為:Axiom 4: If a property is positive, then it is necessarily positive
翻譯:如果一個性質是積極的,那麼它就必然是積極的。
這是一個對「什麼是積極性質」的極強約束,基本上排除了我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對善惡的道德判斷。例如我們日常生活中時常說「誠實是善的」(如果誠實是積極性質,那麼根據公理2,不誠實就是不積極的),可是顯然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像為了掩護我黨的地下工作者這種維護某個人正當的生命權利時)不誠實才是善的。如此看來,「誠實」這一性質至少在日常生活中就不是必然為善的,於是它也不必然是積極的,而根據否定後件推理它就是不積極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哥德爾的上帝所要求具備的那些積極性質應該是一些比較抽象的性質(無論其是否為道德性質),而且這些性質的積極與否不會隨著人在不同情況下形成道德判斷之改變而改變。該公理的形式化為:就像評論里說的,哥德爾這裡的positive並不是一個對「真假」的判斷,而是一個在道德美學上的對「善惡」的判斷。
其實這個證明可以簡化為三段論:
1. 上帝是完美的(上帝具有所有積極的性質)2. 不存在的就是不完美的(不存在是不積極的性質)Therefore,上帝存在。這樣看起來是不是清楚很多?
我認為,這個論證的問題在於第二個前提,也是原文中的公理5:
不存在的就是不完美的(不存在是不積極的性質)究竟什麼是積極的,不積極的?什麼是善惡?完美究竟指的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說不存在的是不完美的呢?這些都是需要討論的問題。
以下親手翻譯自G??del"s ontological proof
:該證明使用了模態邏輯,一種用來區別
「必然真」與「條件真」的邏輯。很多「可能世界」被考慮在模態邏輯的最普遍語義中。如果一個真值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是真的,被稱為「必然真」。與此同時,
如果一個真值是有條件才為真的,被稱為「條件真」,比如說,「星球超過一半的表面積是被水覆蓋的」。一個陳述如果在我們世界是真的,但是在其他世界是假
的,那麼這就是一個「條件真」。一個陳述在某些世界是真的(不必在我們世界),被稱作「可能真」。
從公理1到4,哥德爾聲明上帝存在在一
些可能的世界中。他用了一種模態充分原則(modal plenitude
principle)去聲明「神性」(godlikeness)(的邏輯兼容性。注意到這個性質是自肯定的(itself
positive),因為上帝是無窮多肯定性的總和(conjunction of the (infinitely many) positive
properties)。
然後,哥德爾
定義了「本質」(essences):如果X是某個世界的事物,然後如果P(X)在那個世界為真,那麼性質P被稱為X的本質,而且 如果 P
也包含了X在那個世界中所有的其他性質。如果每個本質P在每個世界都存在,而且有一個元素Y對應P(Y),我們也可以說X「必然真」的存在
(necessarily exists)
「必然真」的存在是肯定的,因為那些都來自「神性」。而且,神性是神的本質,因為它包含了所有
的肯定屬性(all positive properties),並且任何非肯定性都是某些肯定性的否定(and any nonpositive
property is the negation of some positive
property)。所以上帝不會有任何非肯定性的屬性。任何類神的事物是「必然真」的存在,通過「必然真」的存在的定義,我們得出任何類神的事物如果存
在於某個世界也會存在於所有世界。通過給出一個神性事物的在某個世界的存在的以上的證明,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有一個神性的事物存在於每個可能的世
界中。
通過這些假設,藉助萊布尼茲法則(也就是不可區分的同一性法則,意思是如果兩個或更多事物所有的屬性都是共同的,他們便是同一
的),證明只有一個神存在於所有世界也是可能的,所以,這裡只會有一個事物擁有存在於所有世界的神性。但哥德爾不嘗試這麼做,他故意地限制他的證明在存在
性問題上,而不是唯一性。更多的是為了保證該論證的邏輯精確性,而非由於他的多神論傾向。這種唯一性證明只有在一個人希望一個屬性的肯定性是獨立於特定事
物的,一個聲明被某些人懷疑時才有效。
為了形式化上述聲明,以下定義和公理是需要的:
定義1: 當且僅當 x作為那些 肯定的特定屬性的 本質屬性時。x 是 類神的Definition 1: x is God-like if and only if x has as essential properties those and only those properties which are positive
定義2: 當且僅當對於每個屬性B,x必然真地擁有B時,當且僅當A蘊含了B時,A是x的一個本質
Definition 2: A is an essence of x if and only if for every property B, x has B necessarily if and only if A entails B
定義3:當且僅當每個x的本質是必然真的,且有典型時,x必然真地存在。
Definition 3: x necessarily exists if and only if every essence of x is necessarily exemplified
公理1:任何被嚴格暗示有肯定屬性蘊含的屬性 是肯定的
Axiom 1: Any property entailed by—i.e., strictly implied by—a positive property is positive
公理2:一個屬性是肯定的當且僅當他的否定是非肯定的
Axiom 2: A property is positive if and only if its negation is not positive
公理3:作為類神的屬性是肯定的
Axiom 3: The property of being God-like is positive
公理4:如果一個屬性是肯定的,那麼它必然真地是肯定的
Axiom 4: If a property is positive, then it is necessarily positive
公理5:必然真的存在是一個肯定的屬性
Axiom 5: Necessary existence is a positive property
axiom1
假定從所有的屬性中挑選出肯定屬性是可能的。哥德爾說:「肯定的意味著在道德感和美感的肯定(與世界的偶然性結構無關)...它也意味著純粹的歸屬作為匱
乏的對立(或者包含了匱乏)"公理2、3、4可以被總結為這樣一句話:肯定的屬性表現為一個超濾(ultrafilter)原則
從這些公理和定義和一些其他模態邏輯的公理中可以證明下面的定理。
定理1:一個肯定性質是邏輯一致的,可能有典型Theorem 1: If a property is positive, then it is consistent, i.e., possibly exemplified.定理2:作為類神的屬性是邏輯一致的
Theorem 2: The property of being God-like is consistent.
定理3:如果某物是類神的,那麼作為類神的屬性是那個事物的本質。
Theorem 3: If something is God-like, then the property of being God-like is an essence of that thing.定理4:必然真地,作為類神的屬性是有典型的。
Theorem 4: Necessarily, the property of being God-like is exemplified.--------------------------------------------------------------對哥德爾證明的評價:
一些天主教的神學家拒絕了哥德爾對安瑟倫本體論證明(St. Anselm"s ontological argument)的形式化的版本。C. Anthony Anderson 一個當代的美國哲學家,說過:
Consideration of the axioms, especially ... [Axiom 2], may tend to
dampen one"s confidence in ... [Axiom 3] and ... [Axiom 4] — that is, if
one harbors any real doubt about self-consistency. I don"t say that the
argument begs the questions of ... [God"s possible existence]; the
charge is too difficult to establish. but observe that one cannot just
tell by scrutinizing a property what it entails; one might be surprised
at a consequence.
謝謝邀請,(暫時如此吧)
其實這就是個哲學界延續多年的標準三段論:上帝是完美的。
不存在是不完美的。所以上帝是存在的。當然,這只是證明思路的簡化,幫助你理解,實際上不夠準確。而哥德爾最大的特色就是避開了being(存在)。。
先普及幾個東西:1,哲學證明中,P成立當且僅當非P自我矛盾。
不存在的完美沒有明顯的自我矛盾,P2(不存在就不完美)就無法成立。2,而模態邏輯裡面要引入證明涉及模態邏輯, 引入了 『□』 (必然)和 『◇』 (可能) 兩個運算元. 其中真值的界定是建立在普遍的「可能」之中。
也就是說,真值在普遍可能中是成立的,我們記作:□P:必然真值若只是在單一可能中存在,在其他可能中不存在或不普遍。記作:◇P:條件真值。而設A為單一可能下的實體,則存在P(X)是條件真值:◇P,在A存在的這個單一可能下成立。那麼P可稱為在此單一可能下的本質,P 也包含了X在那個世界中所有的其他性質。
3,利用了兩個謂詞系統:
三階謂詞理論:性質的表達有時充當個體變項,有時充當謂詞符號。例如,G(x) :?Ψ(P(Ψ)→Ψ(x)),性質變數在命題P(Ψ)中佔據個體變項的位置,指Ψ是P(即Ψ是肯定的),但在Ψ(x)中佔據謂詞的位置,指x是Ψ或x具有性質Ψ。相似的,G在公式G(x)中是謂詞,指x是類上帝的(God-like),而在P(G)中它又是個體變項,指類上帝(God-likeness)是一個肯定性質。P指一個性質的性質,它只作為謂詞而不充當個體變項。二階模態謂詞邏輯S5(second-order quantified modal logic):
語言:同一階模態謂詞邏輯公理:K:N(Ψ→Φ)→(NΨ→ NΦ) T:NΨ → Ψ S4:NΨ → NNΨ S5:MNΨ → NΨ推理規則:N規則,即如果Ψ是定理,NΨ是定理。除此之外,二階謂詞邏輯的公理和推理規則也適用。4,我們需要區分幾個語義學的東西:
(1)Positive作為「肯定性的」,以及positive作為「正面的、好的」。假如有人不能理解二者有什麼區別,請參考這個句子:「他是個壞人。」這很顯然是個肯定句,卻不是正面的。哥德爾曾在一個手稿里指出,肯定性質意味著道德-美學意義上的肯定(它獨立於世界偶然結構),或者是一種與缺失相對的純粹的性質。道德-美學意義上的肯定即「應當」意義上的,是必然的、絕對的,不被事實所決定。純粹的性質意味著一個表徵個體性質的謂詞不包含任何缺失,這種表述來源於新柏拉圖主義。Plotinus認為缺失是否定的、消極的,性質是某種肯定的東西。萊布尼茲談論簡單、純粹的性質為包含任何形式的否定,哥德爾的性質理論來源於萊布尼茲,但是在他的理論中肯定性質不全是簡單的,簡單的肯定性質可以通過邏輯連接詞構成複合的肯定性質,而哥德爾對postive本身也企圖做了約束。(2)「必然存在」:因為存在是個量詞,而不然存在在這裡是個謂詞。其先決預設是:每個x的本質是必然真的。(3)本質例示的相關性:「本質A必然有例示」是個先決預設,x作為那些 肯定的特定屬性的 本質屬性時。x 是類神的總集。而A的本質性定義在於:對任意性質K而言,x必然具有K,(條件)當且僅當A衍推出K,且這個過程是顯然的(4)關於God-like:在哥德爾的路徑中,我們可以找到一個對象,這個對象滿足普遍可能中的本質例示,我們可以找到這個對象,這個對象可以被稱之「類上帝」。這是一個邏輯語詞根據性質的「類」,本身不具備邏輯系統內的意義,也並非實在,所謂意義來自於宗教話語的賦予。這個God-like就是這樣一個類,作為不同可能的性質的總集。。5,公理系統的解釋:
公理:(A1)P(Ψ)→N P(Ψ)Ψ是肯定的,則它在任何可能世界都是肯定的。這意味著,謂詞的肯定性質獨立於世界的偶然結構。這條公理排除了任何在道德、美學或形而上學中的相對主義。(A2)P(Ψ) ≒﹁P(﹁Ψ)(≒表示等值於)Ψ是肯定性質當且僅當它的否定不是肯定性質。這條公理排除了任何中立的性質。(A3)[P(Ψ)∧NΦ(Ψ(x) →Φ(x))] →P(Φ)肯定性質必然蘊含的性質都是肯定的。這是對肯定性質純粹性的具體化。由此可以得知,肯定性質的析取範式都是肯定性質。(A4)如果P(Ψ)和P(Φ),那麼,P(Ψ∧Φ)肯定性質的無限合取都是肯定的。這就是哥德爾的肯定性質和萊布尼茲的不同,如前所說,萊布尼茲的肯定性質是簡單的。通過以上四個公理,我們得到了肯定性質的大致規定性,它是完全的、極大的,並且在蘊含和合取下是封閉的。(A5)P(NE)必然存在是肯定性質。(更新內容)Lemma1 G(x) →G Ess x(即:G是類上帝的本質)證明:假設G(x) (1)Ψ(P(Ψ)→Ψ(x)) (D3) (2)y(G(y) →Ψ(y)) (由上可知,G具有所有肯定性質) (3)Ny(G(y) →Ψ(y)) (N規則) (4)Ψ(Ψ(x) →N?y(G(y) →Ψ(y))) (1、2) (5)G Ess x (G(x)、4、D1)Lemma2 P(Ψ) →MxΨ(x)(即:肯定性質是可能被例示)證明:假設﹁MxΨ(x),則Nx﹁Ψ(x),那麼,根據命題邏輯公理和分離規則可知:N?x(Ψ(x) →﹁Ψ(x)),結合(A3)[P(Ψ)∧N?Φ(Ψ(x) →Φ(x))] →P(Φ),可知:P(Ψ)→P(﹁Ψ),結合(A2)P(Ψ)≒﹁P(﹁Ψ)可以得到:P(Ψ)→﹁P(﹁Ψ)兩者矛盾,即﹁P(Ψ)。以上推理過程證明了:﹁M?xΨ(x) →﹁P(Ψ)這就等值於:P(Ψ) →M?xΨ(x)Theorem3 Mx G(x)此定理可以由(A4ˊ)和Lemma2分離得到。Theorem4 x G(x) →Nx G(x)證明:假設任意x,x具有類上帝的性質,即G(x)(1)Ψ(P(Ψ)→Ψ(x)) (D3)(2)P(NE) (A5)(3)NE(x) (1、2)(4)G Ess x (G(x) 、Lemma1、分離規則 )(5)Nx G(x) (D2)以上我們證明了:x(G(x) →Nx G(x))由前束範式,我們可以得到:x G(x) →N?x G(x)定義:
(D1)Ψ Ess x:Ψ(x) ∧Φ(Φ(x)→Ny(Ψ(y) →Φ(y)))Ψ是x的本質意味著x的任意一個性質都能由Ψ邏輯蘊含。同時,從定義一可以知道,個體的本質是惟一的。證明:假設x具有本質Ψ和Φ,則有:Ψ Ess x:Ψ(x) ∧Φ(Φ(x)→Ny(Ψ(y) →Φ(y)))Φ Ess x:Φ(x) ∧Ψ(Ψ(x)→Ny(Φ(y) →Ψ(y)))因此,Ψ等值於Φ。(D2)NE(x):Ψ(Ψ Ess x →N(y)Ψ(y))
x必然存在意味著x的本質被例示是必然的,也就是說在任何可能世界裡,x的本質都非空。(D3)G(x):Ψ(P(Ψ)→Ψ(x))同時,結合(A2)P(Ψ)≒﹁P(﹁Ψ),我們可以知道類上帝具有所有的肯定性質,並且只能具有肯定性質。因此(A4)可以被表述為(A4ˊ)P(G)。6,證明過程:
(1)Pos( F) →□Pos( F)如果一個謂詞表達的是肯定性屬性,那麼它必然表達肯定性屬性。換句話說,一個屬性是否是肯 定的與現實無關。這意味著,如果「全知、全善、全能」是肯 定性屬性,那麼,前述性質在所有可能世界都是肯定性的。(2)Pos(F)《—》~Pos( ~F)
所有謂詞都可以二分為肯定性的和非肯 定性的,兩者可以互相定義。(3)( Pos( F) ∧( F→H) ) →Pos( H)
對於任意性質 F 和 H,如果 F 表達肯定性 屬性並且 F→H,那麼 H 也表達肯定性屬性。把 F 解釋為 「極優秀」,因為從「極優秀」可以導出「在所有可能世界是全 知、全善、全能的」,所以,如果「極優秀」是肯定性屬性,那麼「在所有可能世界是全知、全善、全能的」也是肯定性屬性。(4)如果對於某彙集 F 中的所有元素 f,Pos( f) 成立,那麼,Pos( ∧F) 也成立,即,所有肯定性屬性的並依然是肯 定性屬性。(5)Pos( F) →◇?xFx直觀解釋為: 如果 F 表達的是肯定性屬性,那麼,這一 性質可能被滿足。(6)Pos( NE)即: 「必然存在」表達肯定性屬性。 把所有肯定性屬性的彙集稱為「類上帝的性質( G) 」。根據(4) 可得: Pos( G) ( G 是肯定性屬性) ;
依據(5) 再進行分離可導出: ◇?xGx( G 可能被滿足) ;同理可得: ◇?x- NEx( 「必然存在」可能被滿足) ;
依據 NEx 的定義可得: ◇□?yXy,其中,X 是指 x 的本質。
而如果一個體 x 具有 類上帝的性質,那麼,G 與 X 應是同一個性質,即,◇□?yGy。最終可以導出?yGy,即,有一個體必然具有「類上帝的性質 」偏個題,最近在維基百科上看到的,有人用計算機證明了哥德爾列出的公理在滿足某些特性的模態邏輯中是不相容的……
Melvin Fitting寫過一本書Types, Tableaus, and Godel"s God,只能幫到這裡了
另外,脫離特定的語義去談論本體論證明簡直是耍流氓,這就要佔據很多篇幅,所以你想要在幾段話里看出什麼所以然來就是痴心妄想
ps:這個本體論證明其實和哲學關係不大,死摳下去的話就到了二階甚至高階邏輯了,可能你還會去學點範疇論。。。
我記得有一種說法(能力有限無法再表述清楚了)認為godlike可以替換成任何想要的x like
對於思維方式嚴謹、凡事都要以1/2/3這樣可數的方式~~論出前因後果正確錯誤、傾向於構造理論體系的人來說、最後都會推出【超驗的上帝】
但是對於思維方式發散、凡事不對不錯亦對亦錯的人來說、就不一定啦(比如我派的友派)~~推薦閱讀:
※存在是否是概念?
※有人說「分析哲學學派的哲學家不依賴哲學史」,這種說法是正確的么?為什麼?
※從這個榜單看,中國對當代西方哲學的偏好是否與西方主流差別很大?
※哲學殭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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