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sing 上的翻唱作品有沒有版權問題?
以下是一個法盲學習了一下複雜的中國著作權法後的胡言亂語,歡迎指正:
引自本法第十條:著作權一共17項,分為兩部分(對於可能涉及討論的,我們加個下劃線)。第一部分是終身擁有的:
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第二部分是可以授權或者轉讓的:
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然後呢,我們看到第二十二條: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哪些情況呢?包括了"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等等。
好的,法律研究到這裡,我們還對翻唱作品進行套用討論。
翻唱是否會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1.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可以肯定的是,這條有海量的侵權案例,典型的是翻唱者省略或直接在原唱上署名自己,未標註翻唱等等情況。但是稍加註意,按照規定聲明原著作權人的署名,可以避免本條的違反。2.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討論這個,我們先要定義翻唱究竟是不是修改原作品。在不是的情況下,不違反修改權。在是的情況下,我認為伴奏是著作權人與大眾均認可的不完整作品(從樂理角度),發布這一不完整的作品,即可以認為已經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所以,一樣不違反修改權。3.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翻唱不違反本權利。4.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從樂理來較真的話,聲樂擁有者(翻唱者)和伴奏提供者(原著作權人)共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利益共享。再參考第二十二條,結論為: 若盈利,翻唱者應屬於違反了伴奏提供者的那一部分著作權利。 若非盈利,不違反該權利。 至於在5sing表演者是否可以賺錢,這個問題希望有人可以補充答案,我看到有「音樂人」標籤,不知道是否與利益掛鉤。5.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同第4條。6.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簡言之,著作權人發布伴奏的同時,已經默許了本作品的改變,因此可以認為本權利同時授權出去,因此不違反本權利。
追加:評論中有幾個觀點,個人認為值得關註:
1."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指阻止他人未經授權表演的權利,而非自己表演的權利;信息網路傳播權和改編權同理"。
2. 認為我對"發布(伴奏)這一不完整的作品,即可以認為已經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的理解有偏差。
這條我解釋下,伴奏不是純音樂,在我眼中就是半成品/樂麴生產鏈的一部分,一般發布發布類型除了無償發布,也有捆綁單曲進行銷售的(iTunes單曲)。但是直接目的只有一個:供愛好者翻唱使用的成品伴奏音軌,間接目的是推廣歌曲本身。
綜上,我覺得我的說法應該是有偏差的,可能是我語文沒學好,應該是說,發布伴奏即為授權他人使用伴奏音軌進行翻唱類/音樂伴奏重構等二次創作。
翻唱他人音樂作品,可能涉及到二種情形:1,未對他人音樂作品進行任何改編、修改等行為,直接使用了他人音樂作品進行歌唱表演。這種情形下又分為兩種情況:1.1在公共場合上進行翻唱表演(非封閉式的互聯網環境也應視為公共場合),翻唱者未因翻唱表演獲得任何經濟收益,觀賞或使用該翻唱表演的公眾也未因觀賞或使用的行為產生消費行為。則不屬於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情況。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九項的規定。1.2如1.1所述,翻唱者因此獲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公眾因此產生消費行為了,則應認為該行為侵犯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具體是侵犯著作權的發行權、表演權、傳播權。翻唱者應向著作權人賠禮道歉以及支付著作權許可費用。當然,如果著作權人不計較該行為,未提起訴訟,則有效民事訴訟期過了之後,視為默認著作權人已經許可翻唱者的行為。2,未經授權,對他人音樂作品進行任何改編、修改等行為之後,再進行翻唱。那麼,這種情形下,無論翻唱者是否因翻唱表演獲得經濟收益,或者是公眾因此產生消費行為,已經是侵權行為了。具體是侵犯著作權的改編權(經濟權利)、修改權(精神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強答。改編翻唱已經涉及改編權法,根據論著作權中的改編權法,改編翻唱屬於侵權的。以下,(二)合理使用不得發表、出版、發行改編作品。合理使用中無論使用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出版、發行其改編作品就會對著作權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的潛在市場造成不利後果。翻唱原曲,不改變原曲的詞作曲作,並且不以盈利為目的。也就是說沒有盈利才是合法的。另外,盈利收入這一塊,由改編翻唱的歌曲,然後賺去人氣,然後在YY或者其它的網站已經三次元的商演盈利收入。這雖不是直白的說賣錢,但其居心已不可測。以上是吸取知乎關於翻唱改編的回答,侵刪。如有疑問可直接搜索著作權中的改編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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