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嘻哈》中,吳亦凡戰隊的兩首周杰倫的歌曲有版權問題嗎?
我不太清楚版權之類的具體情況,只是想稍微了解一下。
改編之後上線獲利,這些需要原曲作者同意嗎?(美國電台電台的歌曲都是買的版權在電台播放,中國的好像沒有這種。)
身份:十年杰倫粉。
杰倫所有的作品中,我最最喜歡的是以父之名。華語樂壇,再過十年,也不會有超越這首曲子水平的新作。
先說版權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改編歌曲必須要徵得原作作者的同意,尊重原作作者的版權,獲得原作作者的授權,在實踐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得原作作者授權。樓下答主說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這個組織,是需要版權所有人與協會簽訂合約,然後協會才有使用和各種對外推廣權,並且協會對外授權後所獲得的盈利,都要向版權所有人支付一定額度的版稅。
簽訂合約後,協會才擁有部分權力,授權給各大平台,注意,他所擁有的權利要看合同具體怎麼簽,杰倫的作品,有沒有同協會簽訂合約,未知。如果簽訂合約,我覺得他也不會輕易的把版權所有權全部簽給協會。
另外,協會的會員是自願選擇是否加入,所以,只有加入的會員才有權利使用。
對於作品的改編權,依然要看原創者與協會的合同內容,如果原創者未授權改編權,那麼協會同樣無權授權別人,如果未經原創者授權,協會違反合約授權了,那麼侵權的不止是改編者,協會同樣擔負法律責任。
如果杰倫方未與協會簽訂合約,那麼所有版權,毋庸置疑歸杰倫方所有,翻唱乃至改編,必須經原創者同意。
未經授權的一切再創作再改編行為,都是侵權,並且要擔負法律責任。中國有嘻哈既然是個正經節目,那麼想必也是拿到授權了的,確切的說吳亦凡方應是從杰倫方手裡拿到授權了的。
從原創者那裡拿到授權後進行的改編,改編曲版權歸改編者所有,是可以上架銷售的。吳亦凡和萬磁王這個版本出來後,我特意去聽了一下。
感受是:我從來沒有聽過一首改編後的作品能夠超過原唱版本的,這個版本同樣不例外。
改編完全破壞了原曲的韻味和意義。
改編後的曲子,足以讓改編者的粉絲嗨,但永遠不會成為改編者者的代表作。但是,新的嘗試都是值得鼓勵的,通過中國有嘻哈,對吳亦凡也改變了原本的看法,祝好。道理我都懂 評論所謂杰倫粉都一臉吳亦凡咋了周杰倫的樣子啥情況。 ???我要懷疑你們是不是來給天王招黑的了。
你們的素質跟不上天王的水平。
我來科普一下,首先中國有一個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所有公眾媒體、平台和公共場所(比如KTV),需向這個協會繳納年費,一旦繳納年費,則該協會下所有音樂均可使用,無需單獨授權和署名。這個協會有官網的,上面會公布所有機構繳納情況,還有可使用的樂庫,按理協會會將版權費寄給版權所有者(據說很少)。如要對歌曲進行改編,則需著名原作品的所有人,這樣就沒有侵權問題。第二種如果碰到所需使用的音樂不在庫或者不願意繳納這個年費,那麼直接和原曲版權所有人聯繫,取得授權即可並在屏幕說明著名,就沒有版權問題。既然周杰倫方並沒有跳出來說自己被侵權,那麼就沒有所謂的版權問題,一切都在合理合法的流程下操作。最後改編者對改編曲同樣擁有獨立版權,不是說這曲子是改編的就可以亂用亂改,這同樣屬於侵權行為
我覺得以杰倫的性格,他可能會不在乎吧。他就那樣,不愛表態。
科普一下:以《十年》這首歌為例,作曲:陳小霞,作詞:林夕,演唱:陳奕迅,唱片公司:英皇娛樂。上述四人在不同程度上對《十年》這首歌享有著作權。
陳小霞與林夕享有的是狹義的著作權,他們兩人才是作品真正的作者;
陳奕迅與英皇娛樂享有的是廣義上的著作權,又稱鄰接權;
著作權與鄰接權的不同之處在於控制的行為不同(有興趣翻閱我國著作權法)。
「改編」和「表演」都是屬於著作權控制的行為。通俗地說,你要改編這部作品或者演繹這部作品都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此處著作權人僅指陳小霞與林夕,不包括陳奕迅與英皇娛樂。
具體到你的問題,《中國有嘻哈》吳亦凡戰隊演繹或者改編這兩首歌曲,需經過詞曲作者同意,否則屬於侵權!
延伸一下,對作品的保護,我國叫著作權保護,英美才叫版權保護。
有沒有版權意義都不大,畢竟傑威爾的公關水平大家都懂。
作為16年的傑迷,我不跟你們聊什麼法律法規法條。
即便有人真的侵權了,以我對周杰倫的了解,他壓根不會在乎這些事情。
為什麼?就因為2個字,善良。
當然,如果你無端黑他是漢奸,那他肯定跳起來搞你。
你知不知道吳亦凡跟周杰倫是認識的,對你而言需要聯繫作者徵求同意,對人家而言就是一個電話溝通的事情,參見李健和張傑都唱過,當你老了,但原作者的不同態度
改編行為要取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許可,有人已經說了所以我也不詳述。這個節目是在網路上播出的,所以也要從詞曲著作權人那裡取得信息網路傳播權。如果這個節目不是通過愛奇藝而是在電視上放的,那就要涉及廣播權了,對於已經出版過的作品,廣播權適用法定許可,也就是不經詞曲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但是需要繳納費用。有人提到音著協,這個單位是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對其會員的作品進行許可授權,同時,音著協和世界上其他類似組織簽有相互代表合同,也可以在大陸代表其他國家地區的類似機構,對其他機構的會員作品進行許可收費,所以音著協的許可範圍並不僅限於他自己的會員作品,還有其他簽約協會會員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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