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迪瑪希Opera2侵權事件?類似《歌手》這樣的節目或者活動事先應該在版權方面做哪些工作?
不多說先上圖
黑子和狂熱的粉絲也迅速出動了……這樣的事件歌手本人的責任有多大?芒果台和經濟公司不應該在之前已經聯繫過版權等相關事宜了嗎?像《歌手》這樣的節目,選手唱的大部分都是別人的歌,這樣的節目和活動在之前需要在版權方面做哪些準備工作呢?
小娛舉手回答!
據介紹,歌手上節目或晚會,導演組會申報給台里的版權部,由版權部統一處理。
制播分離的項目,公司內部也設有專門的版權部,通常會先拿到版權後改編。一位音樂製片人一針見血地指出:「其實不管是電視台,還是節目製作公司,都沒那麼複雜,歌手本人去要也行,要得到就行。」
融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鉞翰告訴小娛,如果你要唱某首歌,需要取得這首歌的詞曲作者的授權(詞曲作者將歌曲的「表演權」授權給演唱者),如果你要改編並演唱它,你不但需要獲得詞曲作者授予的「表演權」,還需獲得詞曲作者授予的「改編權」。
那麼跟誰去要版權呢?眾所周知,中國多數音樂人可能會把自己的作品版權交給「音著協」打理,但據北京日報報道,音著協很少主動為他們維權,或聯繫他們交付版稅,即便有,也是少得可憐。據了解,一些知名音樂人一年拿到的版稅僅在百元左右。也因此,不少大型唱片公司或獨立音樂人偏向自己運作版權。
舉個例子,在2013年,《中國夢之聲》選手許明明參賽時演唱《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就引來原作者阿肆所屬公司摩登天空的不滿。雖然節目組表示已向音著協支付過版權費用,但摩登天空不曾授權音著協,所以節目組依舊無權使用。
也就是說,當你要找的歌不在音著協曲庫內時,該單獨找詞曲作者要授權。聽起來很簡單,為何大家都做不到呢?原因有三。
一、時間緊急(像《歌手》常常臨時換歌),沒法快速聯繫上詞曲作者。但如果在節目製作方或歌手心裡,利益比守法重要,極有可能會選擇先唱了再說。
二、要授權的時候,對方不肯給,或價格沒談攏。據介紹,不管是音著協還是版權所有者公司或個人,整個行業並沒有科學嚴謹的定價系統。「這首歌的版權賣多少錢,往往是很主觀的行為。賣版權的人,可能就是不願意給你。買版權的人,可能嫌貴了,這都是很正常的利益博弈,沒談攏的情況也會有。」
三、嫌麻煩。歌手李健曾在採訪中提起,很多人唱他的歌都不會主動給他打招呼,但他用別人的歌,一定要親自打電話確定才行。說到底,其實還是歌手的版權意識、職業素養、以及行業的版權教育不夠造成的。
當然,侵權不只是侵權方的原因,面對強勢的平台,被侵權方往往有苦說不出。
1、強勢平台看碟下菜,小透明無計可施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小娛,以高曉松為代表的名人,既不會發律師函也不會撕破臉皮,他甚至沒有艾特湖南衛視相關節目組,只會友好的「點撥」了一下,就像撒了個嬌。再說維塔斯,即便其發了律師函,若有可能,也會爭取與湖南衛視達成和解,誰也不能能保證未來不會有和湖南衛視合作的可能,不到萬不得已,大家都不會撕破臉。
今年1月1日,鄧紫棋在湖南衛視跨年演唱會翻唱了逃跑計劃的《夜空中最亮的星》,該組合在微博上表達了不滿,但因為名氣不如鄧紫棋,微博評論轉發量、支持量相對有限,最終此事淹沒在雙方口水中,疑似無疾而終。
平台方重視名人,但其他小透明的圈內人往往求助無門。以前文提到的@李海鷹為例,幾十人的評論量完全幫不上忙,倘若沒有媒體報道此事,更會石沉大海。
2、侵權成本低、懲罰力度小
想侵權的話,直接用你的歌就可以了。但對侵權者的懲罰,最嚴重的無非是「道歉+賠錢」。像湖南台那樣每每被批侵權,通常保持沉默、不回應或私下和解。總的,懲罰力度太小,也是變相的縱容。
3、全民版權意識薄弱,輿論的支持力度小
此前,汪峰因《春天裡》告旭日陽剛、馬頔因《南山南》告張磊,情況都相似。
以後者為例,歌迷認為《南山南》是被張磊唱火的,甚至演唱水平要高於原唱,因此也有人譴責馬頔禁止張磊唱這首歌不太厚道。而在維斯塔事件中,有營銷號出來抨擊維斯塔早已撲街、這是在「碰瓷」,由此也模糊了事件原本的焦點。因為不管維斯塔目的何在,湖南衛視侵權是既定事實,轉移觀眾視線也沒用。
王律師總結稱:「一句話形容為何侵權頻發: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衛視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給力。」因此,對歌手、平台方、節目製作方而言,似乎更多要靠自律。但另一方面,湖南衛視能否建立流程化的管理制度?相關部門能否建立健全合理的收益核算體系?音著協能否發揮應有的職能?如果各方都不給於重視,喊再多「維權」也是然並卵。
律師函是斥責湖南衛視侵權,芒果台侵權的事情也不是一次兩次了。而部分媒體用「迪瑪希侵權」作為標題,誤導了許多人,有博人眼球之嫌。
附布多夫金律師函。
與此同時,網路上的一些論調一樣可笑,什麼什麼「過氣歌手維塔斯蹭熱點」
「別人唱你不告,現在就出來告」「迪瑪希唱太好,維塔斯嫉妒了」「想紅想瘋了?」這些話都是對維塔斯和版權的不敬和傷害,那些說出這些話的人,他們成為了芒果台侵權的幫凶卻不自知。國內版權維護之艱難,可見一斑。這就好比武大郎被西門慶戴了綠帽,他上衙門擊鼓鳴冤尋求公道,結果別人不說西門慶他倆,反而批評武大郎「醜人多做怪,小氣沒肚量」、「別人郎才女貌挺配的,你憑什麼棒打鴛鴦」、「請法官成全潘金蓮西門慶,他們是真心相愛的!」武大郎聽了這些,估計直接氣死,完全不需要西門慶自己動手了。
最後,用律師函里的話,送給芒果台。更新:
下圖微博好像刪掉了,不知何故。首先,狀告對象是湖南衛視和主辦方,並非迪瑪希。這個鍋迪瑪希不背。其次,對於侵權的事情,不管是哪家粉絲都強烈譴責,對維權行為表示支持。
更重要的是,湖南台編導出來闢謠了。
雖然還沒有官方出來進行回應,但這個也足夠有說服力了。希望路人擦亮眼睛,不要被營銷號以及黑粉帶節奏。麻煩那些別有用心的人不要拿此事做文章來黑踩迪瑪希。禁止一切黑酸挑。我只想說明三點:
1.vitas15年16年演唱會在中國的場次幾乎都是零宣傳但滿座,而未來的兩三年內他都沒有來華演出的計劃(在廣州說的,大意是想沉澱和休息)。一些報道上說他四月來華開演唱會是並不可能的,因為那個時間他應該在俄羅斯開演唱會——他並沒有在中國炒作的動力和需求。
2.vitas的音樂版權由vitas和其製作人布多夫金共同所有,除此之外沒有授權給任何音著協或類似機構。
——否定了「向音著協申請版權」這種說法。3.之前的《歌手》節目中林志炫也曾翻唱過vitas的《opera》,且取得了更大反響,但vitas毫無反應。然而這次的侵權方不光是在《歌手》節目中演唱(其實《歌手》也是商業性質)還把這首歌帶到了春晚中,並賣起了付費打起了榜。(vitas在芒果台節目的周邊營銷策劃中也被消費了一通)
——並非出於「妒忌」,實在是情節過分。都是好歌手,粉絲沒必要互相撕,一致對抗芒果台才是正道理(因為看他們粉絲表達,好像迪瑪希也被坑了一番)而且俄語也是哈薩克的官方語言啊,迪瑪希如果不是想一直在中國發展的話(是的話也很歡迎),總要回到斯拉夫音樂圈啊,繞不開的。2月1日12:56更 現在熱搜狀況不好 大家不要再頻繁點擊了 粉絲不如去打打榜做實際的東西 這個時候爭論只會擴大負面影響 等待官方回答好嗎 ……我去循環SOS了
——————————————以下原回答————來看幾張圖 以下1-3是qq評論者對此事件的看法的典型例子 4-6則是微博的高贊回答
重要的是代表作 而實際上不能用他還年輕這種話來為他辯解沒有自創曲的問題 很多歌手很年輕就可以創作名曲了 但是他剛剛起步希望給他點時間
5 人無完人 音樂包含感情和技巧 他技巧優秀 但那首sos你敢說沒有貫注真情嗎? 再說opera2 此曲原vitas唱的時候也非悲情 小哥哥唱這歌就是要證明自己的 即使我個人更喜歡sos6 營銷號和黑粉真的很可怕 要明辨啊!7 小哥哥決定了來中國發展為藝人歌手 就一定要面臨各種好壞 dear陪著就好8 微博不是他本人代理 不過辨證地看也未必是壞事 我們可以看ins啊曾經寫過流媒體產業的相關論文,在音樂版權部分也查了一些資料,把我自己的一些所得和大家分享一下吧,有不正之處歡迎指出。
對於湖南台而言肯定是有相關的法務部門,任何有商業性質的劇作、節目其實都應該提前做好工作,很多純音樂的版權其實都是授權給第三方,也就是有個版權庫,如果哪個平台需要就支付相關費用,一般都是定個幾年吧,然後第三方代理商再支付給詞曲、製作人等。
國內歌曲應該要通過音協,即便是使用國內歌曲都有相當多的糾紛,因為不論從意識還是制度上確實都不成熟。至於國內要使用國外歌曲,如果歌曲授權第三方,就需要支付一定費用,如果是個人或者相關公司也需要一定溝通。
如果確實沒有這些工作,Vitas製作人的維權行為完全是正當的,至於各家粉絲認為互相蹭熱的這種陰謀論實在是太不理性了,因為我們永遠不知道人們行為的初衷是什麼,完全不可證偽的爭吵實在沒必要。
希望這次維權行為能給讓國內版權環境更加好,畢竟這才有利於更多優秀作品的出現。對於創作者而言,有時候這不僅是經濟損失,也是一種特別心痛的感覺。之前我也剪輯過一些視頻,有一次粉絲告訴我YouTube上有個視頻剪輯思路與我非常類似,但改了創作者的名字。我當時看了真的非常心痛,畢竟是自己的心血啊!(扯遠了 )
只希望這次事件可以讓大家都提高版權意識,也不要隨意轉到對兩位歌手的道德攻擊上,尤其《新聞晨報》微博發的那篇文章,裡面的引用存疑,不知道Vitas製作人真的那樣說了,記者在那麼短的時間內採訪到了;還是誤解了說法為了激起衝突用了「小偷」等言語,畢竟兩次Twitter的那部分就是不符事實的。
新聞晨報 文章鏈接http://3g.365jia.cn/news/2017-01-31/8BCA8ABC746601DB.html
而從那封律師函來看,Vitas方認為《歌手》和華人春晚都有侵權行為的,尤其是之後迪瑪希版本的《Opera2》微博單曲下載需要付費,除此之外應該也對一捧一貶的營銷方式很不滿。轉發一份如何合法的翻唱教程: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EzODYyMg==mid=2652529723idx=1sn=b614fbbde29f0ee2f03a71e21d38f9dachksm=84461c2ab331953ca0c750a0729a7e698c4284e0bfb9dd51a64909a634b0f7bf66e134b9ac09mpshare=1scene=1srcid=02037s7w66e5SNYRqaTGL2x4#rd再就這件事說一下,分歌手和華人春晚兩塊。
單純就歌劇二這首歌,歌手節目是純侵權的。因為一個,歌劇二這首歌曲版權音協並沒有,所以歌手欄目所謂的打包聯繫版權是有問題的,再次,假設音協收錄了歌劇二版權,歌手欄目還是侵權的,因為他還存在一個改編侵權,音協這樣的組織頂多打包翻唱版權,改編這部分是必須和版權持有者溝通獲得授權的,而不是發生後來個打包價。所以歌手欄目組所謂有版權是站不住腳的,只是人家沒追究而已。再說說華人春晚,那個是純商演,別說原本想唱mj的歌臨時替換成歌劇二結果有版權問題,我就問問一句,唱mj的歌,有授權么,要沒有授權的話,呵呵,mj粉絲那個可厲害了。看到一些迪粉說還是唱死人歌保險,你當人家過世歌就可以隨便來嘛。
最後總結,很多事情是沒追究,不表示沒侵權。聽說迪瑪希在哈國改編翻唱過歌劇二,而第三期皇后樂隊的那首歌在據說哈薩克有迪的出版,當然只是據說哦,翻哈語的東西太麻煩了不高興去弄,但萬一據說是真的,迪同學你有版權翻唱么?歌是芒果台指定他唱的,他只是個藝人,有時候沒有權利決定自己想唱什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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