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吳亦凡名譽維權案立案事件?


2016.6.24,我來更新了。

大中午的不睡覺,下午還有兩個庭。

這年頭雷神預備役也不好乾啊。。

依次解答一下知友提出來的問題吧。

1.吳亦凡是歪果仁,適用我國法律么?

這是一個國際私法的問題,原理還是蠻複雜的,我們直接給法條和結論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咳咳,根據後面一句,如果歪果仁在我國是有住所的(有房產或者有暫住證),那麼就可以直接使用我國法。

那要是這個歪果仁在我國都是住酒店,沒有住所呢?

那我們可以看看前一條。

「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也就是說,侵權行為在哪裡發生,就適用哪裡的法律。

那我們這事是發生在網上的呀,算球咯?

不要怕,司法解釋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而上述所謂「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加在一起,就是「侵權行為地」的外延了。

所以呢,本案的「侵權行為地」就是兩個,一個是那台黑吳亦凡的終端,一個是吳亦凡的住所地。

如果這個案子那個終端在國內的話,也應該適用我國法。

所以,就算吳亦凡是歪果仁,但在這個案子上,還是適用我國法的。

藍後,重點來了,經知友@七月上提醒,吳亦凡壓根兒不算外國人。

吳亦凡在我國和加拿大都有國籍(坦率講這個部分我還是很懵逼,按道理獲得他國國籍我國國籍應該自動失效才對,果然當年國際公法沒學好),但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吳亦凡在我國的訴訟活動依舊默認為中國公民。

感謝知友的提醒。先更正。

2.這個案子為毛是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呢?

本案的管轄權,有三個不同的基礎。

「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的住所地。

「侵權行為實施地」,就是那個終端的所在地。

「侵權結果發生地」,就是吳亦凡的住所地。

結合本案一直沒有公開被告是誰,所以很難判斷海淀法院是依據哪一種基礎享有的管轄權。

但是結合司法實踐的慣常做法,原告會選擇對自己最方便的訴訟法院,所以我個人傾向於認為,吳亦凡在海淀區有住所。

海淀區人民法院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3.吳亦凡為什麼沒有選擇刑事自訴呢?

這個其實我在原答案里也說到了。這裡面主要有公關的經濟性的考慮。雖然民事起訴和刑事自訴吳亦凡都由啟動訴訟程序的自由,但對於吳亦凡團隊而言,扭轉風向,凝聚粉絲,比訴訟的結果更加重要。

而民事訴訟的立案也好,訴訟過程也好,都相對刑事訴訟來說要求更低。

這應該是採用民事訴訟的原因。

至於該案事實是否有構成誹謗罪的嫌疑。

我想對於網路誹謗而言,本案的點擊量和轉發量應該是夠的,那重點就在於「誹謗」這兩個字是否成立了。

畢竟,誹謗是需要「捏造事實」的。

然後,我覺得也沒有必要這麼快的下一些陰謀論的結論,或者給出一些想當然判斷。

吳亦凡沒有提出刑事自訴的理由或許還在於。

他根本沒辦法在短期內提刑事自訴。

而他又迫切需要一場訴訟的立案來進行公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載明: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

吳亦凡有可能在短期內,沒有辦法用自己的力量查清這些東西。

當然,你問我他為什麼不告小G娜,那我就,

編不下去了。

4.「名譽權糾紛」的糾紛兩個字應該怎麼理解呢?

額,你們想多了。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

糾紛兩個字,是民事訴訟案由的標準表述。

任何一個民事案件的案由,都是以糾紛兩個字結尾的。

就本案來說。名譽權糾紛屬於人格權糾紛這個大案由下的小案由。

就是這麼簡單。

沒有什麼故事。

各位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查一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哦。

滿屏幕的糾紛。

5.這個案子吳亦凡會贏么?會輸么?

首先,在立案之後,當事人可以選擇撤訴(我不告了),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來我們商量商量)。

以上兩種情況呢,是不存在官司輸贏的說法的。

至於如果不撤訴也不調解的情況呢……

抱歉,作為法律人,在被告不知道,訴訟請求不知道,證據材料不知道的情況下。

我們是不能也不應該作出判斷的喲。

6.這個案子多久會出結果呢?

不排除這個案子社會影響較大儘快判決的可能(雖然可能性不大)。

如果按照一般的工作流程的話呢。

我記得海淀法院民事庭去年的存案加上今年的未結案……

好像,應該,破萬了吧?

望會兒天,慢慢等吧。

(迷之笑臉)

————以下為原答案————

那個,咱們捋一捋哈。

————

【名譽權糾紛】是什麼?

名譽權本身呢,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概念啦。

就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人格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也對民事權益進行了總括性的描述,把名譽權列為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客體。

就是說,侵犯名譽權,要承擔民事責任。

好,那什麼叫侵犯名譽權呢?

你看,從《民法通則》的表述來看,侮辱、誹謗,是侵害名譽權的一種方式,從微博公布的信息看,吳亦凡的代理律師,也是在用「侮辱誹謗」來就侵權行為進行定性的。

但是這條好像有點簡單哦,那我們看一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第一款: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嗯,這個表述就清楚多了。

所以,從這個方面上來看,吳亦凡以「名譽權糾紛」為案由的起訴,是否構成對自身行為真實性的自認呢?

至少從起訴這件事上,我們是看不出來的。

好,接下來是名譽權糾紛和刑事責任上的侮辱罪和誹謗罪是什麼關係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這是一個司法文件喲)是這麼說的。

問: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因受到侮辱、誹謗提起刑事訴訟的,應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所以你看,民事的名譽權糾紛,和刑事的侮辱罪、誹謗罪,存在一個不同嚴重程度的層次,同時也有不同層次的分別解決。

如果啟動了刑事上侮辱罪誹謗罪的訴訟程序,民事這邊就等一等,或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併解決也可以。

好,我知道你們又要問了。那什麼樣的情況可以算刑事上的侮辱罪和誹謗罪類?

我不是學刑法的不是特別懂,簡單解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時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可能大家不是更好理解的重點就是「情節嚴重」四個字。

那啥叫情節嚴重呢?

針對這個案子,最高院最高檢非常貼心的有一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對,就是被大家廣泛吐槽的500轉發)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等一下,各位是不是覺得哪裡不對?

是的,因為這條解釋針對的是誹謗罪,誹謗罪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構成,也是與侮辱罪的重要區別,那就是「捏造事實」。

所以,這裡的重點是:

是否捏造事實,並不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區別,而是侮辱和誹謗的區別。

更精確的說,捏造事實,是「誹謗」這個概念區別於其他侵害名譽權方式的特殊之處。

最後,我們來評價一下吳亦凡採取民事訴訟的選擇。

我要說,這是非常清醒的。

因為侮辱罪和誹謗罪,不同於其他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公訴,是原告自己起訴的。而刑事責任,需要更高的證明要求,雖然刑事官司萬一輸了還有民事官司可打。

可是不好聽啊!!

民事官司就相對更好證明一些。

特別是名譽權糾紛,會將侵犯隱私或者侮辱或者誹謗的事實一起確認,只要確認了侵犯隱私、或者侮辱或者誹謗的任一事實,不管最後賠了多少錢,官司就贏了,公關也就贏了。

最後的最後我要說。

現在還只是立了案而已,從法律上說,不管我們如何評價和討論,這件事情最終會有一個法律上的判斷。

而這個法律上的判斷,最終會由法院依法作出。

而現在,此時此刻。

只是立案了而已。

如果你問我,如何評價這個立案。

那我只能說。

立案登記制就是好,就是好啊就是好!!!

拓展閱讀:

請自行搜索「立案登記制」。


立案又怎樣,

接下來刺激的應該是 應訴庭審,各方舉證 好嗎?

換個說法,就是 雙方正面杠一波

更刺激的是,吳亦凡之後是不是會撤訴、還是搞定對方調解、還是法院直接判決 好嗎?

立案高潮個毛啊,大家看接下來的好戲呀!

要是小G娜手握有利證據,直接撕逼好了。

但是不排除此女已經被降服,這個立案就是借法院公關了一把。最後的結果大家都懂的。

我個人認為,他訴侵犯他隱私權、肖像權還是可以勝訴的(嚴肅臉

說「以營利為目的」是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的,肯定連最樸素的法情感都沒有吧(悲泣臉


名譽權糾紛,畫重點!

轉載,侵權刪。

謝謝大家的贊

看了大家的評論

也看了底下各位答主的一些回答

答主目前在期末考試中= =

畢竟一周一學期大家懂的

等結束後我會好好研究一下這兩者的概念

http://m.weibo.cn/1907166177/3989272329164609?uicode=10000002moduleID=feedfeaturecode=10000085mid=3989272329164609luicode=10000003_status_id=3989272329164609extparam=100103type%3D1%26cuid%3D5853755928%26q%3D%E5%90%8D%E8%AA%89%E6%9D%83%E7%BA%A0%E7%BA%B7%26t%3D2%26sid%3Dt_wap_ios%26category%3D31%26pos%3D5_0%26wm%3D3333_2001lfid=100103type%3D1%26q%3D%E5%90%8D%E8%AA%89%E6%9D%83%E7%BA%A0%E7%BA%B7%26t%3D2sourcetype=pagelcardid=weibo_10117_1_5_0__0

大家可以看一下這個說法,不方便用微博的同學答主幫忙截了圖,可以看截圖。

感謝評論里大家的科普

剛剛去詢問了一下法學的同學

又漲了新姿勢!

答主對於自己未經求證的搬運感到抱歉

剛剛反思了一下

其實吧

對於這件事情

我已經有了一個預設了

所以看到和自己觀點相符的內容時

會傾向於相信

娛樂圈的事啊

吃瓜吐槽就好

寶寶們別入戲太深呀!

大家晚安啦


這聲明不告當事人小G娜,不告卓偉,告網民叫他炮王。全國網民你們怕了嗎


我來說兩句吧,盡量用最簡練的語言。我們團隊這兩年大概做了七八件比較知名的名譽權案件,還是有點發言權的。

所謂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101條規定,就兩種表現:一種是侮辱,一種是誹謗。

侮辱就是用言語或者行為羞辱,謾罵或者貶低他人。

誹謗就是通過捏造事實的方式來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簡單來說,誹謗就是說假話。

吳亦凡這件事,因為涉及到好多人,魚龍混雜,真真假假難辨。我估計他的團隊一開始應該是想冷處理的,誰想一波三折熱度反而蹭蹭往上走。所以他這次提起訴訟,估計一是為了被迫無奈需要立場堅定的表明一下自己的態度,以維護自己受損的明星人設,二就是為了打擊一下部分為蹭熱度編故事的人吧(也就是有「誹謗」情形的人)。

但他肯定是只告了其中一部分人,這個新聞也並沒有明說訴訟的被告是誰。總之,他沒訴的人,說得有可能就是真事。所以,等待進一步信息的披露吧。

另外說一下,吳亦凡之所以沒訴隱私權而訴了名譽權,也是有原因的。如果訴隱私權,等於首先默認這些都是事實;而訴名譽權,就可以理直氣壯的指控別人說的是假話,即便只打擊了一兩個人也罷,至少公眾看來你是在反擊了。


再一次補充點心得:大部分罵或者批評吳亦凡作為和部分過激粉絲的人,就是他們說的路人(真心不明白追個星還要創造這麼多稱謂)在這次事件的情緒和言論爆發,一方面是因為部分過激粉絲的言論實在駭人聽聞,且年齡層次低齡化顯著。當還有很多女性飽受被物化之苦,女性主義在中國艱難發展的時候,她們跑到一個陌生女孩微博底下飆髒話,說她被睡了是佔便宜。

路人分兩種,男人和女人。女人受不了這種把女性等同性器官的說法,男人受不了普通人就是渣男,吳亦凡就是生理需要。

第二方面,就是我最想說但是這個回答沒有講的,大眾已經到了一個對小鮮肉審美疲勞的階段。這裡的大眾包括但更多的不是粉絲,高曝光度意味著更快速的消耗人氣,實質是大家對整個粉絲經濟的不滿和敵意已經到了一個臨界點,吳亦凡倒霉,在最近接二連三的出事中,成為了那個爆點。

尤其,行業內部和觀眾,傳者和受者都出現了抵抗情緒,小鮮肉和IP捆綁作業,我們都在焦慮,到底中國電影走向何處。

粉絲經濟和觀眾已經出現了分離,粉絲可以去買十幾張唱片,去電影院看PPT,但是觀眾不行,電影不好看,觀眾會罵。

我曾問過一個孩子某電影好看嗎?他的回答讓我覺得很難過:好看啊,XXX好帥啊!真的太帥了!就算只有他一個人坐在那裡我也會支持的!

電影,什麼時候變成了這樣的存在。

我承認,每個人都是一定的利益群體,我也承認,在一些地方,似乎觀眾就比粉絲有一種優越感,這種優越感讓我們彼此多了一絲敵意,這種敵意導致一旦出了事,雙方很容易火併。

我真的不是要把吳亦凡一棍子打死,他自然有他的優點,我討論的真的不是他那件事,而是出事之後他的所作所為,是不是屬於:享受了萬眾矚目,卻逃避了社會身份帶來的責任。我們對於影視行業,還是應該有要求的吧,對行業人,還是要有要求的吧。

至於青少年群體到底會不會被影響,我想說你們不要看輕偶像的力量,那對於世界還局限在書本的他們而言,可能是一種模板,一種信仰,一種方向的分享,難道吳亦凡不應該站出來說:對不起,曾經我用你們喜歡的人設圈粉,如今我崩了,但是我還能為自己負責,你們未成年或者一切沒有能力為自己負責的孩子,不能效仿我?而我,作為消費者,難道一開始看他演戲聽他唱歌是因為他逃避責任、私生活受人詬病?不,我之前還有段時間挺欣賞他,因為他說,他喜歡天使一樣的女孩。(233)

總總之,我想我又學到了很多新東西,你看,吳亦凡事件下了熱搜,大家日子還是照過,學生們還是忙著考試期末,這點,讓我覺得可能在碎片化時代, 一切來的迅猛,又撤的乾淨。

想說一句話:

娛樂不會至死,但烏合之眾永生。

(我是烏合之眾之一,而創造群體智慧的第一步就是學會反思,我反思……)

———————————————————————————————以下為原答案

一個有傷風化,有礙觀瞻,有失體面的沒什麼作品的渣(這句話的確說的過於狠毒,有人指出來,我願意聽從,為了不影響大家閱讀,我用括弧補充:有傷風化有礙觀瞻和有失體面,一方面是說約炮這種行為,一方面是說他面對醜聞的態度。很多人在說約炮到底有沒有錯,我討論的不是這個,但私以為,當很多女孩還在糾結婚前性行為和結締組織到底選擇誰的時候,當我們的性教育還不是很好的時候,提出來約炮是正常需求,我覺得不妥,和嫖娼賣淫比,就是大家約好不掏錢,其他一樣。至於渣,這個我向你們所有人道歉,的確不應該如此為一個人定性,我們可以評價行為,但的確不能這樣說一個人。)和一群不知道年齡,但很容易看出來教養是個問題的腦殘粉(這是我真的很氣憤,因為看到很多孩子可以毫不猶豫去罵別人,甚至是家人,教養這個詞很重,我審慎再三,覺得也是有些過了,再次向大家道歉),除了提供一些難堪的笑料和論文素材,也沒什麼其他意義了。在娛樂圈,真的想幹掉一個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不理睬。吳亦凡現在的處境不是知乎,微博能改變的,簽了龍叔的公司,背後還有華誼,很簡單,用錢擺平。

但凡有一點道德底線,注意是底線,但凡說話做事考慮一點社會責任感的人,都對他無感了吧。

還是那句話,送給所有已經瘋了的在微博上詛咒別人,謾罵社會的腦殘粉,眼瞎有的治,心瞎,你最好瞎到底,不然市儈最底層的苟且,少了你怎麼行呢?

恩,不用和我撕價值觀,我很清楚我的話,很清楚,我身邊的青少年朋友需要有底線的偶像,我的行業,從來看不起他那樣的人。

……——————————————————

那個…………嚇我一跳,沒想到這麼多人在關注我的這個答案。

首先感謝你們所有人的評論。

我很少用知乎回答問題,不知道怎麼弄個像別人那樣的第一次貼,第二次貼?所以就修改答案一下,可以寫一點補充。

吳亦凡這個人,究竟怎樣我是真的不關心,我的氣憤和擔憂是基於群體利益,群體價值觀而不是個人,所以如果微博上是一個人,或者幾個人支持「約炮無罪,臉好看被睡被騙的女生都是佔便宜」,我根本不會在意,誰的粉絲群,沒幾個奇葩呢?而且社會中是存在的,那麼多約炮軟體對吧。

青少年,其實是追星的主力軍了。

一個好的偶像,他能激勵你夢想。

我能想像到這次事件帶來最大的後果,就是你可能無法高調地喜歡他了,輿論不在話筒,在身邊,你為了避免別人不好的言辭,尤其是身邊的人驚訝而鄙夷地說:啥?你喜歡那個人?,可能會進入一種和之前完全不同的追星狀態。

公眾人物之所以有資格享受大眾對他的崇拜,喜歡,信任,一是他有所建樹;二是他承擔了公眾傳媒的社會責任。如果他沒有承擔這份責任,那就真的沒有資格。因為你的影響力本身,就是一份信任和責任。

作為明星,不是帥,然後收錢就好的,你是明星,不是青樓里的小倌兒。

你怎麼出於商業利益包裝都可以,但最基本的認同並樹立正確導向是不能商量的。

我很怕,有些孩子之前相信了他喜歡天使一樣的女孩,然後現在面對他喜歡無差別上粉絲的現實,說輕了是人設崩塌,說重了,就是欺騙。你之前用道貌岸然博取好感,現在又用逃避來把粉絲推到風口浪尖,讓他們為你衝鋒陷陣,企圖歪曲粉絲的價值觀,真的有些無恥。

重要的是群體。吳亦凡不重要,但他承擔的社會身份是有意義的,是被很多人信任和需要的。我想,微博上那些喊著約炮無罪,把性自由等同於濫交的孩子,又可氣,又可憐,他們為了維護自己深信的形象,即使這個人內里已經破敗不堪,卻還是一把鼻涕一把淚地堅持著,甚至說出那些已經遠離了性自由本意而過於放蕩的言語。

我們國家,一個連安全套廣告都沒有的國家,一夜之間出現了一群年輕的,鼓吹約炮的孩子;

那些跑去女方微博大罵特罵的人,可能前段時間才在別的陣地吶喊:女權!自由!尊重!

對於一口一個性器官的無理智粉絲,我真的真的,實在是要惡狠狠罵一句:飯隨愛豆~

恩,最後總結:

吳亦凡個人,品德如何,我不了解,在這點上,不了解不能亂說,我認同。

我不在意他一個小明星的前途命運,那是他自己的事。

凡事牽扯到群體,尤其是青少年群體和價值觀念,這事兒就是社會事件,和喜歡不喜歡沒關係。

對這次事件,我的關注點和重點在於:經由輿論造成的惡劣影響,和由此產生的一系列駭人聽聞的觀點。

最最後,我想說,這個事件出來好幾天我猜寫這些,不是因為不確定他到底有沒有去濫交騙人家小姑娘,而是為了確定,吳亦凡,一個被那麼多年輕小姑娘喜歡的男人,他在出了這種真實性其實只要一句話承認或否認的事情的時候,他的態度和選擇。

由於他的選擇明顯是利用粉絲經濟獲取炮資,再用粉絲經濟去替他背鍋洗白,享受了萬人矚目,而不去承擔責任,所以我寫這些。

至於中國娛樂圈一直存在的消費者過於狂熱和卑微的現象和問題,有時間我單獨講。

罵人不對,罵髒話不對,我檢討,但是我還是看不上他這種人,在影視行業禍禍。

再次,感謝你們所有人的評論和點贊。我覺得這就是一個交流的地方,沒有實際利益的衝突,大家討論就好。


所以他要起訴四千萬網友?加油我看好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我期待他把那些石錘都說清楚,順便舉舉例子哪個是誹謗哪個是侮辱哪個是真實炮友哦~~~

另外再補充一句,當初汪峰告卓偉沒告贏,張馨予打官司沒洗乾淨,現在只是萬里長征第一步呢,我要沒記錯的話這人七月大有動作吧?此時不安慰你們粉絲的心更待何時,等慘敗嗎?

何況誹謗罪是捏造事實,只要他音頻視頻微信語音外加和小g娜的事情是真的,言語過激不當就構不成誹謗啊侮辱啊。

別跟告贏了的似的,就是這麼看的。

然後挺想說,告什麼怎麼告不是看工作室一張嘴的,是看具體怎麼寫的,不過順便說一下名譽侵權也存在以誹謗的方式侵犯其名譽,所以也不能肯定的說不存在誹謗行為。只不過誹謗罪為刑事犯罪,名譽侵權署民事犯罪。

討厭歸討厭,實情還是要說清楚的。

但是,一句話,該男星的名譽權糾紛屬於:

「這事我雖然幹了,但你不應該到處說。」

再說現在誰管粉絲操什麼心啊?我僅代表個人是已經放棄拯救他們的想法了,我是痛恨這種「約炮無罪睡粉有理」的歪風邪氣,真的。

對了我還想起來這家律師就是專門給明星打官司的,當初給倪妮打官司差點把倪妮老底都掀了乾淨,真不知道是幫人的還是對家派來做豬隊友的……如果他能在法庭上能把這事老底都掀了個乾淨,就算是該男星打擦邊球贏了也是很有看頭的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來自你們眼中吳亦凡的黑粉。

來點私人期待——

據說不告小G娜?那我真的很期待吳亦凡工作室告「臨沂壹點」背後的齊魯晚報哈哈哈哈哈哈哈。

人家反手一煤氣罐的舉動,不知道讓沒讓他們知道做錯了事就要立正挨打。

我十分期待他倆開庭,畢竟一個經紀公司要告省級黨紙媒、286親題報頭、當年首家開撕輪子的報社的情況,還是很少見的。

一定記得直播啊,我願意投幣,十個幣也可以。

哎喲真是太逗樂了。


我今天還和朋友說,這要是提起隱私權訴訟啊,還真的能贏。。。還有,肯定不敢告誹謗罪。


從民法的角度解答一下。

關於名譽權侵權案件的含義已經有答主闡釋並註明了相關法條,不再贅述。主要關注三個問題:網路用戶的行為構不構成侵犯名譽權;網路服務提供者需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吳亦凡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第一個問題,已經有答主闡釋了民法上的侵犯名譽權和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的區別,不再贅述。討論兩點:網路用戶的行為夠不夠成侵權名譽權的要件;為什麼要訴侵權名譽權而非隱私權。

名譽權是指其名譽即社會評價不受侵犯的權利。其構成要件除了滿足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之外,還有特殊之處:一是需要有特定的行為,即侮辱、誹謗或者揭露他人隱私權;二是要讓第三人知悉,導致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顯然,這些網路用戶的行為是符合侵權名譽權的構成要件的。

但是,為什麼不起訴這些用戶侵犯隱私權呢?侵犯隱私權和名譽權的界限在哪裡?

隱私權是對其私人領域支配的權利。

其客體是個人隱私,是客觀的,無關好壞的,而名譽權的客體是社會評價,是有好壞的;

侵犯隱私權的方式是揭露和散布隱私,而侵犯名譽權的方式是侮辱、誹謗。

因此在這件事上,真正侵犯隱私權的可能是真實的爆料人(小G娜),而這些人的目的可能並非揭露隱私,而是使吳亦凡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屬於侵權名譽權。而大多數網路用戶並未爆料其隱私,則是影響其名譽,屬於侵犯名譽權。

關於第二個問題,題主給的圖片里寫到:「上述包含諸多污辱、誹謗言論的話題仍處於在線狀態。」那也就是說,這些言論的所在平台(網路服務提供者)並未對這些言論進行刪除,從而導致事件的散播。

那我們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並註明我的法條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款是網路用戶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單獨侵權的情況,也就是一般侵權,可能是吳亦凡方的法律支持之一,但跟我討論的問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不應該也承擔侵權責任——無關)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款是在網路服務提供者本身不知情、但卻經被侵權人要求採取措施仍放任侵權的時候,其在擴大的損害範圍內,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款是說,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侵權,仍不採取制止等措施,要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現實中,這些言論仍在網路平台上廣泛傳播,這樣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是吳亦凡向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求刪除,但人家不刪除,這對應法條第二款;第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寫著言論涉嫌侵犯吳亦凡的名譽權,仍然未刪除這對應法條第三款;第三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並不知道這些言論侵犯了吳亦凡的名譽權,吳亦凡也並未要求這些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故未刪除。

結合法條分析,在一二兩種情況之下,網路服務提供者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從民法學理角度來看,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也是一種不作為責任,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且根據情況的不同,賠償的數額和連帶的範圍也有所不同。

那麼第三種情況到底有沒有可能發生呢?我個人認為是不太可能的。這件事鬧得這麼沸沸揚揚,種種言論都有,過激的很多,而且吳亦凡工作室早就發表聲明制止侵權,加上起訴,算是一種「公示」吧,這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該明知這些言論會侵權吳亦凡的名譽權。所以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且不應知的概率很低,第三種情況不太可能。

因此我認為,網路平台也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吳亦凡並未起訴他們。至於這算不算共同訴訟、應不應該追加網路服務提供者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等等問題,由於術業有專攻且本人才大四升研一,水平有限,答不上來,我也好希望有答主能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解答我啊............

唉,民訴學過的都餵了狗,希望司考的時候能好好補上啊

第三個問題是吳亦凡能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其實這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上,能夠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需要:

是自然人的人格權受到侵害,而不是法人受到侵害或者財產權受到侵害。

要在侵權訴訟中一併提出,若基於同一事實在訴訟中並未提出,而後單獨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是不受理的。

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需要造成嚴重後果才會支持該請求。

因此,吳亦凡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噠~

最後,有幾個問題還有探討空間:此案被告究竟有哪些?屬不屬於民訴上要求的有明確的被告?小G娜的行為算不算侵犯隱私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究竟有多大界限?


怎麼看?覺得他的粉絲更腦殘了,他不僅渣而且慫,除非能告贏小g娜誹謗,不然就是名副其實的炮王。什麼名譽權糾紛什麼模糊的被告人也就欺負腦殘粉智商不夠用。

這種劣跡藝人出事,一群腦殘粉洗白的事情都發生多少回了,中國是沒臉好看的人還是怎麼了?讓他們滾出娛樂圈就那麼難?一群未成年在洗白中約炮正常如吃飯論,吸大麻無罪論,導向性那麼差還有市場,真是藥丸。


敲黑板:

雙重國籍

160623:鑒於今天替他說話的人超出了答主的承受範圍,答主關了評論,原有評論也基本刪了


誹謗?

名譽侵權?

你不會是想說,你不是這樣的人吧?

這噁心的表情

猥瑣的笑容

草粉的行為

你就是這樣的人啊!


我在微博科普了一下《民通意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結果被NC粉追著撕了一下午,理由是:我不聽我不聽,這條法條有誹謗兩個字,煩煩一定告的就是誹謗。

如前面幾個高票回答一樣,大姐,要是誹謗罪能贏,煩煩早就提刑訴了好嗎?

簡直嚇得我都不敢說話。


就像他的腦殘粉說的那樣 真相可能會遲到 但絕不會缺席。個人覺得這句話從他們嘴裡說出來簡直是對這句話的侮辱 相信法律會有公正的判決 當然我也相信 不管結果如何都對他本人不會有任何影響 可悲!!!)


吳亦凡的路人緣真的被這群粉絲敗光了。我首頁幾個粉天天二十條微博地轉,反正我對吳亦凡的好感已經基本沒有。你們一而在再而三地刺激路人,吳亦凡能不被黑出翔?不要說沒路人緣沒關係有粉絲就夠了,你看沒路人緣的基本都糊了。

這件事情發展到今天,對吳亦凡的粉絲最反感,人家大粉都說了讓息事寧人,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多小粉到處給偶像招黑

以下原答案

又讓粉絲高潮了

打開微博全都是你路人是法盲,閱讀理解都做不好么,還問告誰,你看見人家說沒有,靠誹謗他的人。還有什麼靠的是誹謗侮辱不是侵犯隱私,所以說我們凡凡YP的你們都是在誹謗。

明明是以名譽糾紛為由,以下情況也按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請不要忽視——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

所以說啊,說絕對沒約過的粉絲大概眼瞎,因為誹謗屬實他方完全可以以刑事訴訟——誹謗罪來KO所有指責過他說他是加拿大炮王的人。但他並沒有,大概是太大度了←_←又或者說,他方律師在用一種看似很正義的手段來澄清這件事,實則打擦邊球安慰腦殘粉順便挽回他不堪的形象和人設

都還沒說明究竟起訴的是哪個人哪家媒體,被告都沒說,粉絲就已經如此高潮。還怪路人問←_←還不知道他會起訴誰,可千萬別再找軟杮子了,有種就沖卓偉和齊魯晚報上。但凡起訴一個無關痛癢的微信公眾號或是敗訴了,那真真打臉。

還是那句話,粉絲作死,這種敏感時期,一切沒有定論之前,粉絲捧的越就高,到時摔的越慘。

其實睡粉絲承認下也沒什麼,真會對你有那麼大影響??大概吳先生之前人設與本人差太多吧,不說路人就連粉絲也會感覺被騙。

反正無論這件事發展如何,吳先生路人緣已經全無。不知道腦殘粉還能護他多久


說他渣一點都不過分,就目前來看,他的這些行為的確是渣男無疑。

另:他那奇醜無比的字讓人無法直視,(連美輪美奐都寫不好,文化水平實在不敢恭維)歌唱不好,戲又不行,籃球也沒有特別出彩的地方,關於Rap,我想說沒有真正聽過Rap的人請不要拿這個說事,別侮辱Rapper好嗎?看他的訪談,談吐,口才什麼的也真心一般(不過撩妹技能還行,但跟PUA沒法比,也絕非暖男形象。)如今人品又不斷秀下限。因此,不論評論他人方面 ( 就本次事件而言),還是才方面都不夠出彩,或者有問題,一點也沒錯。他的確只有一張顏,還是一張整過容又不夠男人的顏。(才和外形,基於藝人的標準。)

我先講一下說約泡正常的人哈(這話針對成年人也就算了,關鍵多數說的還是青少年。)祝願你們今後在談到男友/女友時,遇到屬於愛約泡的對象時,也能像你們口中所說的一樣保持「平常心和客觀」,絕對不許指責哦;祝你們在被自己的性伴侶傳染性病,感染艾滋的時候,也能如此雲淡清風的來一句:約泡屬於正常行為(麻煩請搜一下得這些病是何感覺,因此被他人歧視是何感覺);祝你們或者你們的女兒被騙炮的時候,也能從容不迫地說一句:是自己太賤,太不要臉,而騙炮的人沒有錯。祝你們以後在面對自己女兒的教育時,也說上這麼一段話:你成年了就盡情去約泡吧,因為約泡是正常的,而因此懷孕,墮胎,染病,都是小事,都是意外,都是自由的。

我想大部分人都不約炮,你認為約泡正常,或者說你總是遇見約泡的人,說明你的圈子本來就是這麼爛,或者你本人就這麼爛,就是這個類型的,所以你覺得約泡正常,所以你覺得不約炮不正常。有的人常拿性開放,西方,保守和封建說事。其實我想說,即使在美國這樣的國家,賈斯汀比伯也被罵的體無完膚好吧,他本人還不是為了挽回形象在做一系列事么。( 他跟粉絲的「三秒鐘」事件,確沒確定我不知道,但是被罵的夠狠,還有一個節目的主持人改了baby這首歌,用來調侃,諷刺他。)即使在歐美,也絕對沒有人公開說,濫交,放縱就是正確的,你非要拿一些搖滾明星,和個別人的驚世駭俗論調來作為「約泡正常」的論斷跟依據,那他人無話可說。

在美國不是有一種制度嗎,我記得之前有看過:大概說是歌曲和動畫片都要分類,比如有不適合的字眼或者畫面出現的話,就要改掉,且電影還有分級制度,而這正是為了保護青少年!請看好了,性解放不等於沒有道德底線,不等於濫交!請不要概念偷換。至於西方文化,很多我都非常欣賞,但是,這不代表它什麼都是對的,不代表我們要全部接收,更不代表中國的就什麼都錯。至於什麼是封建,什麼是不封建,請多看點書再下定義!難道說,濫交就是不封建了?這是什麼鬼論調?你覺得正常,現在就去朋友圈發一個,看看大家怎麼看待你?有很多人在現實生活中掩蓋,且不承認自己有類似行為,其實都知道那不光彩,所以才偷偷去做。因此,你可以做,那是你的自由,但這並不代表它屬於正常,更不代表屬於能提倡的行為。(另:一些叫囂歐美自由的人,可以看看人家的法律有多嚴苛和細緻。自由,永遠是相對的,絕對絕對不是你肆無忌憚的理由。自由,更不代表你可以違反法律,可以成為不斷觸及道德底線的借口。)

再說吳亦凡這個炮王事件(原諒我的嘴就是這麼惡毒。)成年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身體,是沒有錯。就約泡本身而言,我不覺得他有什麼問題,雖然我不贊同,但也不反對別人選擇這種生活。(不過濫交就是道德問題了,還會增加傳染各種爛病的機率,好像他中間又出現了約泡對象為未成年和已婚女吧?)另外,他的關鍵點也絕對絕對不是約泡,濫交本身。作為公眾人物沒有做到承擔該有的責任和義務,這才是關鍵,且他遇事後的行為可視為沒有擔當,更沒有責任感。不管此事真的假的,你也是出來給個回應啊,尤其現在影響還如此惡劣,你作為青年人的偶像,你看著你的粉絲瘋狂到三觀不正的地步,你是有義務表態的,並且制止這場風波。本來吧,事情就不大,因為他的處理不當和粉絲的瘋狂言論而越演越烈,結果冒出了什麼諸如「吳亦凡,不管你殺人,放火,吸毒還是強姦,我都愛你。」之類的奇葩言論,關鍵這麼看的人還不在少數呢!

你那不值錢的低調究竟是為了什麼?我想在大部分正常的人看來就是心虛。比低調,你有陳道明這類藝術家低調嗎?你看他要是被這麼誣陷,他會保持沉默?(當然了,陳道明的影迷也是這些腦殘粉所沒法比的。)你繼續躲在粉絲背後,任由他們刷新奇葩的論點和三觀。為什麼?因為害怕面對。現在說什麼你是凡人?請不要拉低普通人的道德底線和做人標準好吧?普通人是不會隨便約泡的,普通人是懂得自由和自我約束的界限的。假如說老師情緒不好,就能不好好上課嗎?然後說我是凡人,所以我也需要偶爾的不好好上課?另外,一個沒有擔當的人不適合做青少年的偶像,因為他不能帶來積極地正能量。何況他正在用行動向粉絲宣傳和證明:1.約泡沒有什麼大不了;2.對個人的言行不負責任是自由和個性的表現。而他的年輕小粉絲更是把諸如約泡正常的話掛在嘴邊,我想知道,這些小傢伙清楚約泡是什麼嗎?他們有兩性知識嗎?

吳亦凡還有騙炮的嫌疑,至少正常人看了那些微信,都會有這種感覺。女主出來發聲沒有罵他,只是想問問為什麼他消失了?結束也該給個話,對吧?很多粉絲說這不是真的,什麼都是假的。OK,他們的中心論點是吳亦凡永遠是正確的,抱著這點去找些所謂的疑點和可笑的證據。而大部分正常人是根據事態發展和現實情況來判斷的,不是站在誰一定是對或者是錯的角度來判斷的。所以你無法叫醒一個裝睡的人,更無法改變一個做夢的人。什麼叫詭辯?請參考樓上的一些人。比如說:宇航員來到太空,你真的能確定嗎?電影里可是能仿照出這種效果的。艷照門那些照片是真的嗎?你真的確定那些專家不會失誤?真的確定他們不是被人收買來黑別人的嗎?你確定某某歌手唱的歌不是初音未來在唱嗎?初音未來可以合成,為什麼他不能合成?歷史都是扯,你又沒親眼所見,你怎麼知道是真的?所以我有理由認為全部是假的。諸如此類,詭辯,讓世界的一切問題都成為問題,讓一切問題也都不是問題。(如果還在糾結事件本身,可以參考前面樓的回答,比如:名譽糾紛和誹謗罪已經被八爛了,為什麼不告當事人也已經被八爛了。)

關於說女主行為不檢點,也存在欺騙行為,且有炒作嫌疑,請不要混淆視聽。女方的不檢點,不代表你作為一個公眾人物濫交不承認,不承擔責任和後果的理由,不代表你默認粉絲刷新三觀,和造成惡劣影響而無所作為的理由。還有人說在娛樂圈蒼蠅就叮無縫的蛋,這種奇葩言論,是不是明天還要說販毒有理,吸毒無罪?別慌,我覺得很多粉絲真是什麼論調都能出現。(吸毒犯現在不是都能演抗日英雄嗎?那還有什麼不可以的?)

關於事前人設,什麼純真,乾淨啊,正能量啊,結果現在爆出這種事,不管怎麼說,你是應該出來回應的,你也存在欺騙行為。因為沒有人逼你說那些話,即使是公司的定位,但你不也同意了么?既然你說了,你也做了,且造成了一定影響,那麼你就要為自己的言辭和行為負責。何況還是在有這麼多證據的前提下。(忘記說了,就算爆出性愛視頻,我估計梅格妮們還是會說:那不是他,這一定是張的像他的人來出演的。)

至於說管你什麼事的人,那是你的態度。我覺得社會能夠發展,至少靠的不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種對人對事的態度吧?尊重別人的自由,但不是尊重每一個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而拒絕承擔責任的自由。還有人說善意,非常好,善意是因人因事而異的,對於惡劣的行為和事件,保持善意就是縱容罪惡。每個人將來都會有孩子,可能也會有女兒或者妹妹,當你們面對她們的時候,你能不能說出約泡正常的話?你能不能在她們被這種思想污染的時候,在遇到「你強姦殺人我都愛你」,在各種髒話,各種侮辱女性的話語泛濫時,依舊保持沉默呢?如果你覺得一個青少年,一個青年被影響的有這種思想,行為,觀念是正常的,是自由範圍之內的,那我無話可說。但我相信一個國家不是只有法律的,也不能僅僅只有法律。

每當遇到類似事件,總會有人說請不要站在道德制高點審視別人。什麼是道德制高點?拿最高的要求和最苛刻的要求去要求別人!所以別什麼都往這上面扯!濫交,騙炮是道德制高點嗎?有責任感是道德制高點嗎?信不信你沒有責任感,分分鐘被人炒魷魚?何況這些還都只是針對普通人而言。人在每個年齡階段所扮演的角色都不同,該你承擔的責任你不承擔,還說別人在用道德制高點審視,這才真有「綁架」的味道。換句話說,事情本身不是關鍵,而事情發生後,你的態度才是關鍵。

是的,人有生理需求,但是有需求,就要做人沒擔當和沒有原則嗎?好像沒有這個道理。是的,人需要放縱一下,但是這就要把什麼都包含在內嗎?打個比方,好吃懶做,不勞而獲本來就是人的天性,如果可以,誰都願意這樣一直享受下去而不付出,但大家都知道不可以。如果一個人一直啃老,並說這是我的自由,我也沒有犯法,但是肯定會受到眾人唾棄與指責,為什麼?因為人人都知道這是不對的,是不合理的。(吳PW的事件同理,何況人家還是在有實錘的情況下不承認捏。)對了,你能想像這樣一個人設的明星如果在韓國,日本,美國會怎麼樣嗎?他會好過?說笑呢吧。

其實有時候想想,任性的孩子就是應該讓他們嘗一點苦頭,他不嘗試過,是不會明白輕重的。還有,我一定要強調,PW跟陳冠希沒法比,從頭到腳,都沒有任何可比性,不要把這兩個人放在一起比較。PS:最後惡作劇的說一句:炮王,你好;炮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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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下面的評論,我補充一下:

1.講個題外話,不喜勿噴。由於我家親戚有職業是醫生的,也有自己開診所的,所以我見過很多未成年或年輕女孩來做墮胎的,有的還不只一次。其中有兩個印象很深:一個是高中生模樣,醫生跟她媽媽說,她已經不能拿掉小孩了(大概是過了最佳時期),說讓她生下來,生下來送不掉我幫你找下家。他講這話是面不改色心不跳的,因為看過太多了,因為這種事也不是個例。那個女孩居然還能笑出來,而周圍的人都在哄堂大笑,她媽媽臉色極其難看。另一個是第二次來做,我感覺她的年紀更小。

當然,很多女孩都是不好意思去大醫院咯,也因為花錢多,就選擇去這裡做。有的男的出事了還嫌費用高。我說這麼多,是想告訴一些年輕的小女孩,尤其未成年,不要被某些男人洗腦,他想跟你上床的時候,什麼理由,什麼借口,什麼典故都能扯出來。但你出事以後,他感覺不到你的痛苦,也不會替你分擔。(成年人的話,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總而言之,性這種事,最後出問題的,承擔方永遠是女性,男性的話就是得各種噁心的病。而且中國是個絕對歧視未婚媽媽的國度,不要試圖去挑戰,那些鼓吹性的男人(不是所有,我每次都要加上這句話,省得被撕),其實他們骨子裡比誰都保守,固執,他希望在外面享受不負責任的性,但他絕對不希望自己找到的另一半是這樣的。SO,你可以享受性,但絕對要學會保護自己。(我是站在女性角度,寫給小女孩看的,成年人可以自行跳過,男性可以鄙視,無視。)

2.關於性,我就不再多說了,如果以後我有女兒,我希望她能看到這些。還有說陳冠希的,其他貼子已經講過很多了。總結一下就是:人家不是沒承擔責任哦,人家沒有不承認哦,人家沒有欺騙大眾哦,人家沒有給青少年傳遞不好的思想哦。他早就說過他談過很多女朋友,他就是這樣。他給人的印象是:我就是花花公子,你們都知道,我絕對不會專情,你願意跟我談就談,你不願意也無所謂,我不稀罕什麼情聖,我也不是純情小生。看好了,人家沒有騙炮!我覺得這種性自由,性開放是正常的,而且作為一個公眾人物,他沒有傳遞一種思想:你看,我這麼做是對的哦!我只是覺得,我這樣做沒有妨礙任何人,也沒有欺騙任何人。而且他的粉絲大都是成年人,最重要的是:很多人,(看清,我講的是很多人,不是全部)喜歡他是因為:他敢做敢當,有個性,有主見。還有很潮,很有眼光。並且,沒有人用奇葩的論點在給他洗白。

3.說公眾人物是凡人,普通人的就別來說了,這個已經被說爛了。他們享有不同的待遇,承擔跟我們不一樣的責任,他就絕對不是普通人 ,普通人沒有這種影響力。你想一想,如果你的同事YP,騙炮,會影響周圍的孩子嗎?不會吧?如果他真造成一定影響,其實也會一定程度上波及到自己的工作。另外,一個賣人設的偶像,他的品行,形象也比靠演技,音樂,口才,文筆等吃飯的人更重要。再次強調:自由不是你不承擔責任的借口!!!!這是關鍵!YP本身不是關鍵!而且某人也不僅僅是YP!如果把他等同為YP,我認為對YP的人來說都是種侮辱。濫交和YP更不是一個概念!也請不要再拿國家來說事了!沒有哪個國家開放到就要把人往負面的方向引導!(如果有大字體,我一定會把這些字放大,省得再有人來跟我撕!)

4.父母的教育問題更不是某人不該受到譴責的理由!

5.我發的是立足於腦殘粉的各種洗白,而且別人關注吳亦凡,都是你們自己給吵火的,好吧?那些清高到不行的人,非要把你的東西看完,又留言你很閑,或者跟你撕真有意思。你若毫不在意,就不會在知乎搜索吳,進到話題里,甚至留言了,對吧?說關你屁事,也確實,不管你的事,你拚命洗白乾什麼?別人指責他,更不管你的事。嫌別人多事,自己還特地跑到該版塊來撕,不依不饒,有的還私信,你們的確很閑!說的好像見過似的,對啊,說的好像你們也見過就不是他似的。但就目前的事態,至少做出這個判斷並不偏執。不是憑空想像!


等於間接承認了,這事後果如此嚴重,很多律師大v都說正常應該刑事訴訟,他卻用了名譽侵權,也有個別說本就該屬於民事訴訟,反正,他是狡猾的利用了裡面的迷惑點,打著誹謗的幌子,穩定(欺騙)粉絲,上法庭後實際是打侵犯隱私的官司,只要出示了侵犯隱私的證據這官司就能贏 ,是這意思吧?沖這態度,不僅約炮,人品爛透了,就是怎麼不要臉怎麼來唄。


我覺得事情發展到現在這樣,大家心裡已經有譜了。

一個娛樂明星,甚至一個社會公眾人物,帶給人的應該是激勵,和面對困難時的勇氣。你有這麼多的粉絲群,本應該引導人們看到正能量的一面,現在卻搞出這麼個新聞,實在不應該。

我本身沒有什麼偶像,我崇拜的是任何在困境中逆流而上的人。

總之,我現在對他很失望。

別跟我討論什麼,你知道他有多努力嗎,之類的話。隨便一個孤身在北上廣打拚的人都比他努力多了。


這不是法律問題,這只是公關手段!

在微博和新聞標題上用「誹謗」的字眼帶話題,立案卻打擦邊球,玩什麼文字遊戲!公關團隊是想把wyf往絕路上逼啊……


【雖然我c粉,我yp,我掀起了一股性解放(蛤?)新浪潮,我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我還敢做不敢當讓粉絲做擋箭牌……

但你們不能說出來呀!讓我多沒面子呀!以後怎麼繼續讓粉絲們擁護我供著我呢!不行!我生氣了!本王要昭告天下,即使我做了,你們就是不能說,不能說!】

這個意思?

蛤?蛤?蛤?名譽維權?你們別說我的這些破事兒了我要生氣了!這樣式兒的?

說到造成不良影響,他準備為最近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賠多少錢啊?好奇。

最後對粉絲表示謝不撕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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