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出文物後私自販賣,被判刑十五年,是否過於嚴重?

新聞上這樣描述:兄弟兩人在自己家的土地里挖出商朝的青銅器(包括鼎)八件,其中四件被鑒定為國家二級文物。被有關機關發現後,被判處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挖出後,自稱是文物是祖上流傳的(旁人不知道真相,僅僅家人會感覺到奇怪),倒賣還會被認定為犯罪么?

如果上述謊言被識破,會罪加一等么?


四件二級的話,不重。要是涉及一級文物,在廢死之前恐怕就得斃了。

出土文物和傳世文物是有一定區別的,大部分可以辨認出來。一旦有確實的證據,必然會被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新聞里提到了被盜掘的墓葬位於豐鎬遺址保護區內。

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第一條妥妥的。

共盜掘銅鼎兩件,爵杯一件,銅觚一件,銅卣一件,銅簋一件,銅尊一件。二級文物四件,三級文物六件。那麼第四條也佔了。

所以說從法律角度上講,不存在量刑過重的問題。

就這件事本身來說,注意到新聞里提到一句「後趙某兄弟準備將所盜文物倒賣,因價格問題未果。」

十有八九就是沒買到東西的文物販子舉報的,這種事在陝西挺多的。農民挖到東西之後不知道厲害,放出風聲要賣東西,文物販子出不了太高價,一般來說都成交不了。然後就等著被舉報了。既貪且蠢。

文物部門也就能抓抓這種人,真正的盜墓賊很難抓的。人家有渠道將文物出手洗白,文物市場上流通的出土文物來源其實大多非法,但是轉過幾道手之後就很難再找出證據了。上面 @螺旋真理 提到出土文物與傳世文物有區別,剛出土的文物確實與傳世文物有一定區別,但是盤玩一段時間基本就看不出來了,而且這種區別沒法作為法律上有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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