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昌,戴荃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綜藝節目使用作品,在版權保護成為熱點的今天,為何還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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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昌視頻:Sina Visitor System

戴荃: 我有話要說:從《悟空》兩年多來版權「零收入」說起


綜藝節目使用音樂作品的使用者是電視台,據我所知大多數電視台都是向音著協付了費的,我們有一個電視版權委員會,2010年的時候組織全國電視台和音著協集體簽約,為的就是一攬子解決音樂作品的合法使用問題。近年來音著協還頻頻跟電視台要求漲價,電視台在效益下降的情況下也苦不堪言。但無論如何電視台作為音樂作品的使用者已經有了這種付費意識,只是付多少的問題,牽扯到使用量、費率計算等問題還需要協商。

題目中的音樂作者我沒有去查是不是音著協會員,但如果不是,在綜藝節目中使用他們的作品從電視台的角度來說也是沒問題的,因為電視台和音著協的合同有一條兜底解決了使用非會員作品的問題。剩下的事情就是音著協和音樂人去解決了。

至於音樂人沒收到版權費的問題,這是音著協如何分配收來的版權費的問題。我只知道音著協對於收上來的錢會留20%用於行政管理支出,剩下的都分配出去,我沒在音著協干過也不太清楚具體的分配機制...只能希望隨著社會大眾對版權問題日益關注,能夠推動音著協盡量公開分配數據,做到版權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1)國家在法令及政策上對於著作權保護的規範,是否嚴謹周全,進而產生嚇阻,減少惡意侵權事件的發生.

(2)尚未建立有效果和有效率的司法審判系統, 因為著作權往往都是因為藝術、文學、音樂、科學等等, 經創作而享有的權利, 可能本身是有形體, 但也可能是需要附著在有形體上才能呈現的權利, 很多專業判斷, 需要經驗的累積, 而對於確實構成侵權的行為, 法官的判決更是重要, 若只是輕判不適當的小額罰款金額,就無法發揮匡正社會風氣的力量.

(3)音樂利用人對於版權知識的薄弱, 因為長期似是而非的言論或長期累積的行為造成.

(4)少部分音樂利用人仍存在貪小便宜的僥倖心態,應了解並建立?使用者付費?的正確觀念.


應該說這樣的現象是不應該發生的,而發生了,就說明我們的國內的音樂版權環境,法律法規等方面還不是很成熟,還沒有形成一個全社會都去遵守的規範。其實在這過程中,版權公司、音樂集體管理組織等多次的召開過會議,或者論壇,也用各種方式去告知、呼籲所有的音樂使用方要正規的申請所要使用的音樂作品的權利,支付相關授權使用費,以表示尊重作者的勞動成果,尊重作者本人,但是因為國內過去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版權概念的薄弱,很多人還沒有足夠重視,足夠建立音樂版權的思維,這需要包括我們的政府,媒體、集體管理組織、版權公司、使用方、作者等方方面面的人一起去努力,我也相信只要努力,就一定會有所進展,以後這樣違規使用的事不再出現。

但是我不太認可有一位老師回答的說要是著作權人不是音著協的會員,電視台或者節目的製作方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作品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音樂著作權要有一個概念,就是在沒有得到相關的授權時,使用作品就是侵權,你侵犯了別人的權利,就是違法的,所以,不論著作權人本身是不是音著協會員,電視台或節目製作方都必須申請授權,至於申請授權的效果或者說時間,這就要看你有多少的意識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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