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的語言優美在哪裡,語言優美是否會影響法典嚴謹性?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作為大陸法系的重要法典,二者經常被對比。從語言風格上來講,普遍認為前者語言優美通俗,後者邏輯嚴謹。

司湯達在寫作《帕爾馬修道院》的時候,每日都要閱讀《法國民法典》來尋找語感。法國文學家保爾·瓦雷里稱讚其為一部「傑出的法國文學著作」。

《法國民法典》的語言究竟優美到什麼程度,使得一部法典深得法國作家的青睞呢?

一般來講普遍認為語言優美勢必會用到很多修辭方法,在法典條文上應用這些技巧是如何不影響法典的嚴謹性呢?

希望對這部法典語言風格有所了解的人能夠不吝解答。


在這裡「語言優美」的意思是:文字既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讓一般人理解起來毫無困難。而不是堆砌華麗辭藻,用一大堆修辭手法,而使文章變的做作。

估計以題主那點可憐的閱讀量,根本就沒看過哪怕是一本司湯達的書。司湯達的語言風格就是簡潔清晰明快通俗易懂,沒有那麼多枝蔓。但有時會使人感到枯澀。

「修辭學」在西方,是由亞里士多德創立的,這裡的修辭學更適合稱為修辭術或雄辯術,更是指演說的技術。跟中國的修辭手法完完全全是兩回事。在亞里士多德著作《修辭的藝術》的第一章,他描述修辭為辯證法的相對物,即是說辯證方法是找尋真理的要素,修辭方法便用作交流真理。我真不知道題主是無知到怎樣的程度,能把這兩個東西混為一談?

我還要說的是:真不知道題主這種自以為是,仗勢欺人,恃強凌弱,愛好裝逼的性格是從哪裡學來的?!是你爸媽沒把你教好呢,還是王朔和姜文的東西看太多,中毒太深了?依我對你本人的觀察,題主只不過是一個「牆上蘆葦,頭重腳輕根底淺;山間竹筍,嘴尖皮厚腹中空」的草包罷了。思維邏輯一塌糊塗,只不過是看了王朔和劉慈欣的幾本書學到一毛皮,還非要裝出一副憤世嫉俗,老子天下第一的臭逼樣,讓不明事理的小孩欣賞罷了。真是無恥下流至極。

以下是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語言風格上的比較:

《法國民法典》不僅是法國私法的核心,而且是整個羅馬法系私法法典的偉大範例。《法國民法典》的語言因通俗易懂、言簡意賅、言詞淺近和文字優美而廣受讚譽。其實,此種簡明而通俗的民法文風在民法傳統內由來已久。追溯至古羅馬時期,凱撒就曾產生過「將民法壓縮到固定的限度內,把龐雜與冗長的法律予以簡化並進而收容到精簡幾卷」的設想。時至近代法典編纂運動,此種風格更加得到歐洲國家的普遍重視。例如,1794年《普魯士聯邦法》就宣布「全部法律將按照一定的條理層次,用民族語言來制定,用一種大眾能理解的方式表達,以便於本國的任何居民,只要其自然能力受過教育,哪怕是只具有中等水平,自己便能閱讀法律,弄懂法律,在將來的案件中尊重這些規定」。在編纂法國民法典之時,由於革命者們迫切希望法典能夠迅速為群眾所理解和接受,這種簡明而通俗的民法文風得到了拿破崙及其立法者的青睞。突出表現之一就是,《法國民法典》草案的四個起草人均不是注重理論素修的法律哲學家和法學教授,而皆是法律實踐家。在民法典編纂中,他們貫徹了拿破崙及其立法者的思想。歷史的發展也充分證明,這種簡明而通俗的語言風格不僅使立法者達到了預期的目的,而且為法典的對外傳播消除了語言上和文化上的障礙,為《法國民法典》的世界性傳播奠定了良好的根基。

《德國民法典》的語言風格與《法國民法典》相比截然相反,它的語言抽象深奧、艱深晦澀,且伴有大量的概念化專業術語。海爾穆特·庫勒爾如是說:「那些第一次閱讀《德國民法典》的人會非常失望。它的語言古老過時,句子繁重複雜,概念內容抽象,門外漢要理解它的含義真是困難重重。《德國民法典》一點也沒有提出簡易明了、大眾化的法律要求,它不是在對一般公民講話,而是在對法律家們講話;它是由法律家們給法律家製作的」。德國學者卡爾·拉倫茨認為,「《德國民法典》雖然難以完全避開日常語言,但在很大程度上傾向於使用一種法律的專業語言傾向於創造抽象的語詞和技術意義的表達方式。為了使法律的表達方式盡量精確,《德國民法典》避免使用生動或容易記住的語言,因而顯得枯燥乏味。漢斯·德勒在一本著名的研究著作中說道,現代法律語言是『抽象的、不生動的』。這一點尤其適用於《德國民法典》,這是令人遺憾的。」追根溯源,這種語言風格是日耳曼文化的「遺產」,與法學家及法學著說在民法典編纂中的重要作用緊密相關。在法國,拿破崙並不起用法學家來起草民法典,而德國的立法者則接受了歷史法學派的傑出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的思想,認為只有在通過對德國法材料的科學研究來探尋德國法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才可以進行民法典編纂。所以,他們堅信,在民法典編纂之中,法學家必然不可或缺,拋棄法學家的做法既不應該也不可能。《德國民法典》起草委員會最為重要的成員之一溫德沙伊德就是德國一位著名的法學家。為了追求民法典在內容體系上的科學性以及在結構形式上的嚴謹性,起草委員會堅決摒棄運用簡明語言來表述法律的指導理念,而是充分發揮日耳曼民族邏輯理性和抽象思維的特長,最終形成《德國民法典》艱深、晦澀、抽象、難懂但又不乏精確的語言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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