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民或執法者,惡法是否應該被遵從或執行?

基於「惡法非法」的觀點,公民或執法者憑藉自己的良知,應該遵守高於現實法的自然法,即不應該遵守或執行惡法。但現實是,你不執行或遵守惡法,肯定會受到實實在在的權利損害。

蘇格拉底當年被公民大會審判,要處以極刑,學生勸他越獄卻被他拒絕。言下之意,在這個問題上,他是寧願遵守惡法,也不願意破壞法律的尊嚴或程序。

【問題】作為公民,應該遵守嗎?作為執法者,應該執行嗎?兩者是否要被問責追究?如果問責追究,怎麼消除公民或執法者對法律權威的質疑?如果不問責,是否會造成公民或執法者「挾法律以滿足私慾」(如希特勒時期的反猶太運動?)


惡法非法的問題出現過無數次了,我自己好像都回答過五遍以上,所以有很多現成的好答案題主可以去搜索,儘管有一些高票答案我個人並不太贊同。放假沒啥事,再總結下答一次吧。說明一下,這個問題太大我肯定駕馭不了,所以以下答案並不是給出結論,而是想從不同角度比較簡單的展示一下,我目前理解到的「惡法非法」這個詞意味著什麼。

一、首先要說明一點,這個問題本身是個好問題,而且觸及了法理學最核心的的概念。據我所見,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最早可以追溯到索福克勒斯的名作《安提戈涅》,而且基於不同的法理學理論和思考(甚至是基於不同學者個人的直覺和偏好),對這個問題的闡發並沒有一致的答案。所以如果題主看到有人給出一個不容置疑的明確結論,那這個答案一定不是好答案。

二、當一個人宣布「惡法非法」,並且拒絕遵守某一部法律的時候,這個人的信念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可能:信念(1)這個人認為這部法律太邪惡了,以至於已經不再是法律,因此法律本身已經失去的效力,因此這個人不必再遵守這部不再生效的法律;或信念(2)這個人認為這部法律本身仍然是法律,並且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因為這部法律太邪惡了,因此這個人拒絕遵守這部生效但是邪惡的法律。

先說信念(1),信念(1)看上去和「惡法非法」四個字望文生義給人的印象是一致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信念(1)不可能是一個個人行為。如果我在知乎上宣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或者《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惡法並且拒絕遵守這兩部法律,我一定會被當成是神經病或者笨蛋,而之前提到的這兩部法律根本不可能因為我宣布他們是惡法就失去效力,而所有符合十號令關聯交易併購或者37號文返程投資登記的企業或個人也不可能因為我宣稱這兩部法律是惡法,或者他們本人也認為這兩部法律是惡法就不再辦理相關審批登記手續。簡單說,一個具體的個人持信念(1)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你也無法想像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可以隨意的宣布某一部法律是沒有效力的並因此拒絕遵守這部法律。事實上,信念(1)只有可能在集體行動的時候才有可能產生意義,一個人群確實宣布以「惡法非法」的名義拒絕遵守某一部法律甚至一整套法律制度。通常我們把這種行為稱之為革命或者叛亂。

再說信念(2),信念(2)確實是一個個人可以實施的行動,不過在這種情況下,「惡法」本身始終是生效的。因此一個個人可以依據自己的良知(其實也可以依據其他任何原因)拒絕遵守某一部法律,但是這個個人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不利後果。這樣看起來信念(2)是有很大風險的,但是需要強調的是,許多公民運動的的確確是通過這種途徑表達自己觀點,宣傳自己主張,並最終改變主流觀點推動法律作出改變的。

三、說完上面兩種信念,你會發現要撼動法律的效力遠比想像中要難。因為信念(1)已經到了叛亂的地步,而信念(2)則是需要承擔法律不利後果的。不過這樣的結論其實是合理的。因為現代法律本身隱含的要素就是「個人無條件的遵守」,如果每個個人都可以有選擇性的遵守法律(無論基於何種原因),那整體的法律秩序瞬間就蕩然無存了,也可以說一部法律生效與否與一個國家公民的整體贊同有關(這體現為不同的立法程序),而與某個具體公民是否贊同這部法律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四、怎麼樣的法律是惡法?這個問題也很麻煩,要回答好目測要做一個三千字左右的文獻綜述才行。直接說結果吧,大多數觀點都為惡法設定了很高的標準(非常邪惡,令人作嘔,侵犯個人最根本的自由與權利等等,或者只有特定的人可以判斷法律是否是邪惡的),滿足這些高標準才會承認這部法律是惡法。原因很簡單,誠如前面提到的,一旦承認存在惡法,並且觸發「惡法非法」原則,就會直接衝擊原有的法律秩序。這裡一發地圖炮,我在知乎上看到過無數次,有人說一部法律是惡法,可以不必遵守。有一些情況只不過是因為法律不滿足有些人的心意罷了。

五、最後審判蘇格拉底的不是惡法,柏拉圖的《克里同篇》也是法理學的經典,就我個人的觀點,《克里同篇》討論的核心不是惡法非法問題,而是人如何遵守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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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出門看演出去了,還有些可以討論的問題沒有說,繼續吧。

六、「惡法非法」這個概念在現代社會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判斷法律正義與邪惡的標準是什麼?自然法學派向來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標就是提供一套讓大家都能認可的抽象的是非判斷的規則體系。儘管自然法學派一直被人普遍詬病,不同理論中推導出來的規則體系相當不同,但起碼大家在這個問題上還是有追求,有期待的。但是在現代社會,相當一部分的學者開始懷疑抽象的規則體系本身是否能夠找到。如果沒法找到一個抽象的超越實體法律的是非判斷規則體系,那麼又應該依據什麼來說一部法律是「惡法」呢?之前這麼說,可能有點誇大其詞了,畢竟我們通過學習國際公約和其他國家的法律的確可以提煉出一些普遍公認的原則,很多時候只要了解本國憲法就會發現有些具體的法律是有缺陷的。但重點是,在說出「惡法非法」四個字的時候,要能夠進一步說明白「惡法」在哪裡?是一部法律、一個法條、一個法條中的某些字詞、還是法條的實踐?還要說明白為什麼是「惡」的?而對於知乎上大多數提到「惡法非法」的場合,我只能以一發地圖炮作為回復,不是你看不懂不了解的法律就一定是惡法;也不是可能損害你的利益、讓你覺得不爽不方便的法律是一定惡法。一部好的法律既不保證一定能夠讓每一個人看懂理解,更不可能保證一定能夠讓每一個人稱心如意。

七、吐槽完繼續說正經的,有哪些因素可以拿來判斷一部法律是不是是惡法呢。大概有兩條思路,第一條思路是從實質內容出發的,如果某一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那麼這一法律可能就是有問題的。更具體的說《世界人權宣言》或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為我們提供比較詳細,也比較得到普遍認可的權利清單。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不侵犯公民權利」只是一個非常籠統的標準,具體問題是需要非常具體的加以分析的。在知乎上,極為常見的情況是把某一項權利或者自由抬到絕對的、至高無上的、不可觸碰的高度加以捍衛,所有損害這種權利(最常見的是財產權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的法律就被視為惡法。但這種觀點顯然極大的低估了問題的複雜性,並且忽視了不同權利和價值之間相互衝突的可能,比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而這一款的規定顯然是與言論自由的原則相衝突的。第二條思路是從形式出發的。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就提出,如果一部法律無法遵守一些形式條件,如不得先後衝突、不得溯及既往、不得朝令夕改等,那麼這部法律在實質上是邪惡的。可以看出,這個理論通過訴諸形式的方式,成功的迴避我前面提到的尋找實體是非判斷規則體系的難點,這個理論本身是否成立是否充分暫且不論,從形式角度判斷一部法律是否是邪惡的確實是一個好的角度。

八、最後,如果我們懷疑某一法律是「惡法」應該怎麼做。就我個人的觀點,大概有這麼幾個層面的問題需要考慮:(1)對於這個法律或者法條的理解是否已經充分了呢?是否已經準確的把握了這個法條的內容,是否知道制定這個法條的背景和目的,是否知道制定這個法條是在分配和權衡怎樣的利益,是否知道這個法律在實踐中是怎樣被實施的。如果這些情況都不了解,那麼貿然對於一個法條進行評價很可能是沒有意義的,更有可能是錯誤的。(2)這個法律的問題出在哪裡?是因為立法技術太差導致含義不明,是因為不同法律之間存在不一致和衝突,是因為立法者本身存在貪污腐敗;是因為立法者不了解市場運作的真實情況,是因為法律無法跟進時代的變遷,是因為這部法律與憲法的原則相抵觸還是因為其他原因。(3)類似的,我們也可以這麼問,反對這部法律的原因是什麼。最簡單的例子,一個人反對死刑是因為死刑是不文明和不人道的,是因為死刑不可避免存在錯判,還是因為死刑無助於降低犯罪率。不同的原因對應不同的論證和解決方案,不同的原因本身還有可能相互矛盾。(4)最後回到問題,如果我們發現法律存在缺陷或者是惡法,應該怎麼做。不幸的是,這個問題並沒有一個顯而易見的答案。在大多數時候,儘管法律可能會損害我們的具體利益,我們應當對法律抱有敬畏和尊敬之情,而不是去破壞法律的秩序和穩定性(關於這話題的另一種論證恰好就在有關蘇格拉底不願越獄的《克力同》篇中)。如果發現法律存在缺陷,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應該利用已有的程序嘗試加以改變。但是同時,我們也需要意識到,拒絕遵守法律並甘願承擔風險在一些特殊時刻仍然是更正確的選擇。

沒想到啰嗦了那麼多,最後還是以一發地圖炮告終吧,「惡法非法」不是一條義和團的咒語和口號,而是一條需要非常嚴肅對待和深入反思的原則。在沒搞清楚這句話什麼意思之前,還是少用為好。


應該啊

如果不滿意,就說明你對整個不滿意(因為這是一個整體)

那你做的不是不執行,而是造反啊。

你一不造反,二來對自己不利的都要推到別人頭上,你這讓我很難辦啊。


當然不應該被遵從和執行。

如果一條法律被制定出來,只是為了壓榨人民,奪取利益,那麼這樣的法律並無存在的價值。

人類社會的發展,不是為了讓人們從新回到叢林,用暴力去爭取生存的權利,但是我始終堅持,我們不提倡暴力,但是也決不能屈從於暴力,強權和獨裁者必將消失在歷史的洪流之中。

一個人最基本的道德觀,應當是不作惡,但是對惡的妥協,實質上也是一種幫助。

我的印象里很深的一件事,有一年開會,討論遣返境內的朝鮮非法移民,很多人都講,這是在作孽,只能說我們的國家,還沒有足夠的胸懷去庇護那些投奔而來的弱者,在利益面前,往往丟失了底限


謝尚哥邀,先佔坑,明天回答。

--------------------------------拖延症真是害死人啊------------------------------

這個問題,乍看之下容易,回答起來卻非常,非常困難!

先說蘇格拉底之死。

蘇格拉底在西方哲學史上,大致有著孔子在中國哲學史上的地位,都是一種思想體系的開先河者。但令人驚訝的是,孔子在當時惶惶乎如喪家之犬,蘇格拉底直接被處於死刑,都是當世非常不受歡迎的人物。有智慧的人,在活著的人群中,可能是非常不受歡迎的。「腹有詩書氣自華」或是讀書人的自我安慰,恐怕人們對他們的評價是「狼心狗肺讀書人」吧。

蘇格拉底之死有兩條不能忽略的前提,一,他是經公民大會,全民陪審,一致決定對其適用死刑的;二,整個審判程序,沒有行賄受賄,顛倒黑白,他就是因為他的行為受罰的。即,他的死,即符合了當時法律的實體正義,也符合了程序正義。

同理也可以適用於希特勒時代的德國,希特勒經民主選舉上台,而他的一系列屠殺猶太人的政策,法西斯帝國主義,在當時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

所以,我認為志尚說的惡法,絕不同於我們這個時代一眼能看出的「惡法」。而是你知道那是不對的,但社會上大部分人,認為是可以接受的東西。

因此,作為一個有良知的人,你認為惡法非法不應當遵守或執行時,可能面對的就不僅是法律的制裁,還有整個社會的敵意。這種損害可能大到無法想像。

問題在於,在「良知」與「利益」之間,我們如何選擇?

希特勒時代也有不少德國人(甚至官員)冒死收留猶太人, 我覺得他們代表了人類的美好的良心。——執法者。

蘇格拉底堅持去死,於他,並沒有放棄自己的獨立思想;於群眾,他選擇尊重民意。他用有限的生命去維護了法律的權威,用不朽的精神捍衛了自己的尊嚴。我覺得他代表了人類的理智。——公民。

希望良知與利益兼顧,無可厚非,畢竟人是趨利避害的。但或許道德的高尚程度,就在於你願意為自己的良知,付出多大的犧牲吧。

最後,馬*克*思不是說過嗎,法律是統*治階*級用來治理被統*治階*級的,它只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只在某種程度上反映被統*治階*級的部分利益。這麼個玩意,多的是國*家暴力*機器樹立起來的權威,而少有在道德上令人心悅誠服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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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覺說的很亂……


蘇格拉底選擇留守,你可以選擇離開,你有的是選擇權。


惡法必須要執行

法的價值之一 就是給社會帶來穩定性,為了維護這一目的 哪怕失去個案正義

但我們還是要努力將心中的理想法構建到現實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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