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上(尤指分析哲學)對自由意志問題有怎樣的論述?
譬如:羅素在《我們關於外間世界的知識》中第六章,藉助邏輯分析的因果論,對自由意志問題有一定闡述。有沒有類似的哲學上(而非神經科學上)對自由意志的探討?最好偏分析哲學一點。
可以看斯坦福哲學百科上的free will 條目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freewill/
最近一段時間一直在研習自由意志問題,「可以毫不誇張的說,這一問題仍然停留在黑格爾放下他的地方。」[1]
本回答只能算是拋磚引玉,這個問題太複雜了,太困難了,絕非寥寥幾千字就可以說完的。因此,我就只推薦一本書:《理解自由意志》徐向東 著(北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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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這篇回答其實已經結束了,我再來發表一下感想。
在我閱讀過的有限的「自由意志史」中,我總有這樣一個感覺:在希臘,自由意志問題的各種可能性已經被窮盡了。後來無論是近代,還是現代運用了新的數理邏輯方法,基本都是在希臘的哪幾種可能性中打轉。(希望是我的錯覺)另外,我總覺得無論是相容論還是不相容論,不論他們通過哪一種思路論證(比如局部miracle),他們對自由的定義都是不一樣的。相容論中自由意志的定義太弱了,有些哲學家的定義甚至讓我感覺,這還是我們人類設想自由嗎?(比如斯賓諾莎)同時,不相容論的定義有些又太強了...最後丟圖跑:[2]---referrence---[1]俞吾金:《決定論與自由意志關係新探》;《復旦學報》,2013.2[2]徐向東:《理解自由意志》,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西方哲學裡的自由意志其實是對自我的一種界定。自然科學,尤其是物理學科的發展,人類對自然規律認識的加深,使自由意志變得岌岌可危,因為,它是不科學的。可我們一旦否定了它,其實就把我們自己給否定了,所以心靈哲學有非常大一部分都在調和這種「人」和他所認知的世界的矛盾。老實說,這也是我認為心靈哲學最有意義的那一部分
對分析哲學很是不了解,所以還是提供一下康德關於自由意志的理論吧。
我們的實踐原則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不具必然性的準則,一種是具有必然性的法則;也可以在「內容」的範疇內進行分類,質料的實踐原則(涉及現實物)與形式的實踐原則(不涉及現實物),之所以將前者形容為「質料的」是因為我們的行為必須涉及現實物。康德認為,在質料的實踐原則中,意志被指向了一些在其之外的事物,而使這實踐原則的質料化得以可能的與意志對外部的指向必然相伴隨的主體與客體的情感關係永遠都只是經驗性的,或者我認為也可以說這情感關係對我們行為的規定力永遠都只是經驗性的,其不僅無法在多主體間不變地存在,甚至在單一主體內也不是恆久的。因此質料的實踐原則永遠無法成為實踐的法則。因此,只有形式的實踐原則才能作為實踐的法則。而形式的實踐原則中抽去了一切現實物,其內容只有在理性中得到展現,因此現實物/自然因果就永遠無法使我們完全被動地被規定,因此我們獲得了一種自由的原因性。也就是說,我們是擁有自由意志的。不過個人對康德的這些理論稍有些不同意。答主對《實踐理性批判》的閱讀尚淺,如有錯誤還請指出。
終於看到有題自己會的,怒答
自由意志的問題在哲學上主要是和道德責任有關。我們認為一個人需要為他的行為負責,通常是認為他本可以不做這件事,但他卻沒有不那麼做。比如說,A殺了B,A需要負道德責任(且不談法律責任)就是因為A本可以不殺B。如果假設1) A被人催眠了然後殺了人或者2) A被人強行舉起手來一刀捅死了別人,那我們本能地會覺得A不需要為他的行為付道德責任,或者說至少不用付那麼多的道德責任,原因就在於我們認為A在殺人這件事情上沒有「自由意志」。
從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對道德責任有哲學意義的自由意志通常被定義為是否有能力做出不同的事情(the ability to do otherwise)。和許許多多的哲學討論一樣,這邊的「能力」又有很多種定義方法,然後就會有很多不同的結論,比如休謨(hume)的定義就是比較寬泛的,類似於只要你不被鐵鏈鎖在牆上完全不能動,你就是「有能力」做某事。這種定義方式和「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s)又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稍微強一點的定義,則是你確實可以那樣去做。這兩個看起來似乎沒有什麼區別。他們的區別也確實非常微妙。大概可以理解為,第一個是消極的(negative),就是你沒有被客觀條件阻止去做某事,第二個是積極的(positive),就是只要你想去這麼做,你在現實中就確實可以這麼做。簡而言之,就是這個與現實不同的其他的選項的「可到達性」(accessibility)有多少。
自由意志這個問題之所以受到持久的關注,主要是有個東西叫決定論(determinism)。在決定論下,自由意志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能和決定論同時存在是一個從古希臘就開始被反覆探討的問題。決定論分為兩種,一種是神學上的,一種是科學上的。神學上的決定論主要是指的上帝,尤其是基督教中的全知全能的上帝,從創造宇宙後的那一刻其就決定並且知道了之後會發生的所有事情;科學上的決定論主要是牛頓體系中(還有愛因斯坦篤信的)只要給定初始條件和物理定律,今後所有的狀態就是客觀上被決定而且主觀上可知的的。
當然現代量子物理中的不確定性原理告訴我們,世界不論在認識上還是其本身都是不確定的,也就是說,基本粒子不可能同時有幾個確定的物理狀態(位置,速度,自旋等)。這時候,決定論的具體內涵就又需要更進一步被探討了。但對於自由意志來說,尤其是對於道德責任所需要的自由意志,不論是決定的還是不決定的世界,有些哲學家(比如Pereboom)認為都對自由意志沒什麼幫助。
我們暫且直說決定論。就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的關係來講,分為三大類。對於他們是否可以共存,分兩種,即可以共存(compatiblist)和不可以共存(incompatiblist), 認為不可共存的人里,又自然分為兩類,一類是認為我們應該捨棄自由意志的,這個叫Determinist(決定論者),一類人認為決定論是錯的,我們有自由意志的,他們叫Libertarian。
這種分法還是比較寬泛的,具體的話還是要看各個哲學家,畢竟他們對很多關鍵的詞,比如自由意志到底有多「自由」,道德責任是哪種「責任」,決定論需要多「決定」都有著自己不同的闡釋,所以他們即使表面上被分在一個類別之下,其理論有重疊也有分歧。不過我先舉幾個例子大概說說各自的代表,就給一個大致的感覺。
Lucretius是希臘化時期伊壁鳩魯(Epicurism)的集大成者。他認為決定論是錯的,我們有自由意志,所以他是libertarian。他是說,我們世界是由「原子」(atom,但和現代化學意義上的原子不一樣,大概就是不可分的基本單位,atom在希臘語里就是不可分的意思)和虛空組成。原子會都往「下」運動。這邊的「下」是一個具體的放下。Lucretius認為我們宇宙有一個叫「下」的方向,然後所有原子在自然狀態下都會朝那個方向運動。Lucretius比較牛逼的地方在於他認為不論那些原子大或者小,重或者輕,他們在虛空中「下落」的速度是一樣的(這個和亞里士多德以及之後繼承其物理學的中世紀哲學不一樣) 但如果他們下落速度是一樣的話,問題就出來了,我們怎麼得到一個一個又原子組成的大的物體呢?如果他們能構成物體,那說明他們下落的速度肯定是不一樣的。所以Lucretius認為,這就說明,原子在下落過程中會很隨機的Swerve,大概就是往旁邊撇一撇,拐一拐。而這個隨機的動作,就讓我們有了自由意志。他沒有具體解釋這個Swerve是怎樣讓我們有自由意志的。不過所謂「非此即彼」,既然決定論在這兒肯定是錯的了,那我們就只剩下自由意志了。可以注意的是,這個和量子不確定性原理有一些相似。因此Lucretius還是很屌的。。。
Augustine奧古斯丁是中世紀的基督教神學的集大成者,號稱讀完了當時「世界上」(也就是西方)所有的書。先劇透,Augutine是Compatiblist,也就是說,他認為決定論和自由意志是可以共存的。在神學中,神學家們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果人們有自由意志,那我們就不能說上帝不是全能的,因為在這裡人「自由」決定的東西邏輯上必須是上帝不能控制的。如果是上帝能夠控制的並是由上帝作為第一因導致的,那麼我們的「自由」意志只是一種假象。同時,人們的自由意志讓大家幹了很多壞事,所以如果上帝是世界的第一因話,他也就創造了「惡」。不論哪種推論,都是對上帝的大不敬。Augustine希望能夠調和這兩者邏輯上的矛盾之處。在On free choice of the Will這本對話錄形式的書中,他首先證明了為什麼自由意志是一種善,然後既然上帝是所有善的源泉並且把所有的善都創造出來帶給了人間,那自由意志在邏輯上就必定存在。那為什麼自由意志是一種善呢?這是因為人們可以用自由意志決定自己是否能真正自由地決定要不要做好事/壞事,這樣上帝才能根據人們的善行來決定他們能否得到獎勵/懲罰。而另一方面,因為上帝是全能的,所以上帝提前知道你會做某事。但Augustine認為,這並不認為你就沒有了自由意志,因為你的意志想要的東西依然是你想要的東西。所以他的先知和你的自由意志不衝突。
(這是私貨)呵呵....
Spinoza斯賓諾莎是荷蘭的猶太哲學家。劇透,他是決定論者 Determinist。他在倫理Ethics一書中,用寫數學書的方式「證明」了自由意志不存在。具體來說,就是世界的一切都是上帝essence( 不知怎麼翻譯.. 大概就是上帝的內在的那些讓上帝之所以成為上帝的東西?)的邏輯推論,是必要(necessary)的邏輯結果,我們說的一切,想的一切,做的一切,都是從上帝創世的那一刻就被決定了的。對於「本可以做其他」的那種自由意志而言,這種自由就是不存在的。這是因為,如果另外一種選擇存在,那之前的因果鏈就要全部有變化,直到推導出另外一個和我們現在的上帝不一樣的上帝,而這個是荒謬的,因為上帝是唯一的 (大概就是如果 A --&> B 那麼 非B--&>非A) 但他不認為這就說明上帝創造了「惡」。他認為我們之所以糾結,是因為我們用我們人類視角去理解上帝,所以就會帶上人類固有的思維模式。人類思維本就是有限的,而上帝的牛逼是無邊無際的。說不定我們的這些邊邊角角的事情,在上帝看來就不是「惡」的,或者說,是無關道德的。所以我們不需要認為上帝創造了惡。
上面這三個是屬於比較經典的了。再說幾個我比較欣賞的.. 欣賞 = 你想的不錯但我覺得你是錯的
Kant康德,是某種意義上的compatiblist。他是把世界分成現象世界和本原世界,發生在現象世界的一切都是決定了的,也是我們可以感知的。在本原世界的「自在之物」(things in themselves)是我們人類感官不能感知的,所以我們對他們一無所知(但我們至少知道我們對它一無所知呀 -.-)我們有一種叫Transcendetal freedom的東西,當我們用這這種類似於「自由意志」的東西的時候,它可以從本原世界介入到現象世界,然後改變現象世界的現象,並且在我們看來是和決定論決定出來的一模一樣的。那transcendental freedom是啥?我們不太能知道,因為它在本原世界。
Hume, 也是某種意義上的Compatiblist, 他對於自由意志的定義比較另類,當然這和他對於「因果」本身的定義和大家不一樣有關。具體來說,他認為我們能夠感知的,就是事件A,事件B,和事件B發生在事件A之後。然後當這樣的關係一直發生之後,我們就默認A「導致」(cause)了B,但這種因果關係,並不是我們能夠「感知」的。我們能夠確認的,只是regularity,就是B永遠發生在A之後,或者如果A不發生那B絕不可能發生,這種常規的定律。這種定律,用到人身上,就是給定一些人的性格,脾氣,心情等,加上很多我們未知但必定存在的客觀條件,後面一定會跟著我們做某種事情,只要客觀條件沒有不允許我們去這麼做,比如說,我們被綁在了牆上。但問題在於,這個「一定」是我們不能確定的。所以對於Hume來說,自由意志只能被定義成,如果我們想要這麼做,我們可以這麼做;如果我們想那麼搞,我們可以那麼搞。如果你能夠很確定地告訴他,給定ABC條件,小明一定會做事件D,那他就認為事件D是必須會發生的,ABC和小明做D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如果你不能說明這個「一定」,那小明就是某種程度上「自由」的。
當然也有人直接認為,關於自由意志還是決定論的辯論,即使搞清楚了,對於道德責任沒有影響,因為道德責任是比這兩者更為根本的一種社會行為,他的原動力是情感,而不是理性/邏輯。持此觀點的哲學家有Hume, A.J.Ayer, P.F.Strawson. 顯然這個和「自由意志」本身就沒有什麼聯繫了,他們是拋開了自由意志來談道德。限於題主的問題,這邊就不展開了。
還有哲學家對於自由意志是「有能力做和實際發生的事不同的事」的定義提出了一些異議。比如Frankfurt就給出過一個argument, 大概就是說A要去殺人(是的,哲學家特別喜歡殺人),然後有一個神經學家在A的腦子裡,在A不知情的情況下裝了一個裝置,這個裝置可以在A改變想法不想殺人的時候啟動,讓A又改變想法,重新去殺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不論A怎麼想,A最終都會去殺人。所以A沒有能力做除了殺人以外的其他事情。然後,我們的主人公A去殺人了。他殺人的時候一門心思,根據自己本身的想法,心無旁騖的只想殺人,也把那人成功幹掉了。那假設道德責任必須建立在"有能力做其他事情"的基礎上,那A是否應該付道德責任呢,或者說,A是否有「自由意志」呢?我們的直覺告訴我們好像是的。但根據「自由意志」的定義他似乎又不應該。有大量的文獻探討這個問題,這邊也不展開了(其實是我沒怎麼讀過。。)
恩大概就醬。有問題題主再問吧。我再修改答案。希望對題主有幫助:)若A則B(若我們將三原色相加,則會得到白色)。若他們在酒館碰面,他們會斗一場。
認為第二個句子像第一個句子起作用,才能談論自由,自由像是打破了允諾。
讓我們來觀察一個人做事時的表情......如此等等。但這樣你永遠也聽不懂音樂。為什麼要聽懂音樂?意志是什麼?從英美分析哲學一路下來的討論,在這二三十年來逐漸轉移到了一個叫做「心靈哲學」的領域,簡單來說,這個領域的主要討論話題在於「精神的活動是否能被物理規律所還原」。 這可能和你所關心的問題有關係。 比如,心靈哲學中的物理主義者,應該是從某種意義上否定了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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