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工商部門「消費者若簽字不算宰客」的說法是否正確?

新聞見:三亞調查萬元海鮮賬單 稱消費者若簽字不算宰客(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shjw/20120203104640.htm)


謝邀。高律師的結論我基本贊同,推理略有不同。

(1)三亞宰客案的關鍵是「欺詐」和「脅迫」。從媒體報道來看,外地旅客無論是確認簽單還是付賬都有被欺詐和暴力威脅的情況。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工商局負責人的說法站不住腳,因為「簽字」只是表面現象,不能推導出不存在脅迫或欺詐的事實,否則黑社會簽的合同就都沒問題了。

(2)近萬元吃海鮮的確很「貴」,但是不是「顯失公平」導致合同可撤銷不可一概而論。如果大量遊客湧入,導致供不應求,價格明顯上漲,甚至是淡季的幾倍,也是「公平的」。當然如果存在前述的脅迫行為,則必然是「顯失公平」的。

(3)菜單定價「超過了當地物價部門的政府指導價格」是否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我的答案是否定的。《立法法》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很嚴,類似政府指導價格的層級很低,不屬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而且真要深究起來,很多政府價格管制本身就沒有法律依據。

(4)說句題外話,我前後去過幾次海南,曾花過一個多月環島旅行,在最貧困和最豪華的地方都吃過飯,這些年島內硬體方面的飛速發展令人印象深刻,而軟體方面的停滯不前甚至倒退令人印象更加深刻。前幾次去海南都是充滿期待,「椰林樹影,海清沙幼」什麼的,後來再去只是祈禱不要遇到什麼倒霉事。


對於之前問題的回答,這裡先進行一下問題的羅列吧。

(1)首先是欺詐,最初回答問題的時候之所以這裡沒有寫出來,是因為雖然脅迫簽字的現象很普遍,但是因為具體情形多種多樣,並且沒有報道或者證據顯示遊客 是被脅迫情形下簽字,因此對於這個情形姑且不談為好。但是看了@Raymond Wang 律師的回答,發現這個脅迫確實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假定如果遊客確實是出於被脅迫從而進行的簽字,那麼該合同由於違反合同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可撤銷合 同。遊客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申請撤銷合同。

(2)其次是「政府指導價」,這個問題在下面的評論中,和@付鑫 知友談到了,也把這個問題提上來吧。對於這個指導價,系昨天在電視新聞中聽到的,新聞中採訪三亞當地的物價部門,其物價部門承認那個什麼漁港的價格超過了政府指導價,因此在這裡會對於這個問題進行一個闡述。但是後來發現這個問題並不能說的很明確,因為採訪中並未看到具體的行政文件規定,因此並不能認定該政府指導價究竟是當地政府(三亞市)的「紅頭文件」,還是地方行政規章,亦或者是規定與海南省人大的地方行政法規……因此根據不同的具體情形,就會產生「違法」及「未違法」的不同情況。在下面的闡述中,是建立在假定該指導價系規定於海南省地方行政法規之中的情況。(如果實際情形系三亞的地方政府文件的規定,則對於該問題的闡述自動忽略無效)。

(3)先要感謝@付鑫 在評論中的提醒,在這裡還需要釋明一點,就是以下僅對於書面合同而言,也就是針對於合理價格以外的差價部分的索回,而不是全部欠款的追回。因為在合理價格部 分內,即使書面合同無效,也存在實際合同法律關係,享受了飯店的服務,應當支付合理對價,這是必須的。所以這裡的所有追回,都是僅針對於差價部分。

(4)針對於「顯失公平」的概念,在這個問題上,儘管可能普遍存在於三亞甚至海南,但由於沒有確切的證據,我們不能將這種情形延伸擴大,因此在討論「顯失公平」的時候,應當就事論事,針對於每一單菜單而論。如果說該價格明顯超過了政府指導價(即使該指導價並未規定在地方行政法規中),而假定其他飯店價格未出現或沒有證據明確證明其價格虛高的情況下,也可以認定該飯店故意抬高價格導致供需不平衡,因此認定該具體個案為顯失公平。

以下是最初回答時候的回答內容,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分==割==線====================================

這個問題剛剛在新浪微博裡面簡單說了一下。就說一點自己的觀點吧。

看了一下當地工商部門對於「簽字後的菜單不能成為投訴的依據」的觀點,歸結起來就是一點,當地工商部門認為顧客簽字了,合同就已經成立並生效,因此持有一份生效合同進行投訴不應當被受理。

對於以上的觀點,個人認為就是兩個字:放屁!

四個字就是:狼狽為奸!

六個字就是:官匪沆瀣一氣!

抱歉,先傲嬌一下……

好了(整理一下衣服,顯得道貌岸然,啊不對,是衣冠楚楚一點……)

個人認為,在這個事情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並不多,也就是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在我國《合同法》當中,對於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規定如下: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首先,在昨天的新聞中報道當地工商部門已經針對那個什麼漁港(名字忘記了)的價格定價作出了說明,認為其菜單定價已經超過了當地物價部門的政府指導價格。如果此事屬實,那麼該大排檔(包括所有價格超過政府指導價格的酒店和大排檔)在定價上就存在違法行為,因此基於違法定價行為而產生的菜單也由於違反當地行政強制性規定,屬於違法合同,且自始無效天然無效。

那麼也就是說合同無效後,其中涉及的必要合同條款(標的物、單價、總價、數量等)也均告無效,同樣雙方於合同上的簽字效力也歸於無效。那麼此時當地工商部門又鼓吹的「顧客簽字即代表對於價格的認可」就屬無稽之談。

退一萬步講,即使合同成立,但是如新浪微博上面那張圖片顯示,打七折後菜單仍然高達近萬元,我想即使在三亞那個「國際旅遊島」,恐怕也缺乏公平正義,應當是顯失公平的合同。那麼依據上述加粗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

那麼持有一份效力可能歸於無效(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消費者合理主張合同撤銷,顧客的簽字自然也市區效力,持有如此的合同作為證據使用,不知道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是憑藉什麼理由去認定的簽了字的就一定是顧客認可的?

另外還有最重要的一點……

去三亞旅遊的哪有海南本地人!全都是外地人!所謂強龍壓不過地頭蛇,飯店強迫顧客簽字,有哪個敢不簽的?!之後工商你們來一句「簽字的不能作為投訴證據使用」,這不是放屁!這不是狼狽為奸!這不是官匪沆瀣一氣又是什麼!!


推薦閱讀:

外國品牌為了討好中國消費者做過哪些事情?
大學想去天津?
那些在工作日的白天也能看到的,一堆堆的逛商場的人都是誰?他們不用工作嗎?
為什麼買者與賣者會一同分攤稅收負擔?
配眼鏡時不會直接給消費者鏡片,消費者怎麼知道最後配好的眼鏡上的鏡片是購買的高檔鏡片鏡片?

TAG:法律 | 權利 | 消費者 |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