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遲來的正義非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這句法律格言?


作為法律格言,被延遲的正義是被拒絕的正義。從句法角度看,正義Justice後置的限定詞均屬於被動態,delayed是被延遲的意思,應當指實質正義被司法程序以及司法以外的因素延遲(特別是人為的干擾因素),denied是被拒絕的意思,應當指渴望得到正義的當事人或社會大眾拒絕本應及時到達而被非法延遲的正義。然而,無論是被延遲的正義,還是被拒絕的正義,都屬於正義範疇,不屬於非正義範疇。將這句英文格言譯為「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是不信實、不準確的。

我覺得這句格言的宗旨不是強調法律的效率或正義的時效,而是強調司法系統的獨立(不被法律以外的因素干擾)和審判活動的效率(不被法律以外的因素延遲)。

無論是實質正義還是程序正義,正義總是在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之後才開始啟動的,但這種情況不屬於正義被延遲。因此,不能說所有的正義都是註定要遲到的。但是,正義最終能否得到伸張,往往受多種因素影響。政治特權的強制干預,社會輿論的情緒喧囂,往往是正義被延遲的重要非司法因素。司法系統的辦案資源與審判效率,檢察官或法官的判案經驗或舞弊行為,證據收集的難易程度,這些都是正義被延遲的主要司法因素。

正義一旦被人為延遲,其價值勢必大打折扣,甚至被當事人或社會大眾拒絕。然而,這決不是「從重從快」審判的正當法律理由,而是正義本身存在的價值弔詭,是人類司法理性的價值限度。正義總是在不法侵害發生之後才慢慢啟動並有可能最終到達,受害人最後得到的法律補償或司法賠償總是無法完全修復其所受到的財產侵害或身心傷害。

最後,我覺得這句格言旨在激勵司法人員竭力排除干擾、積極伸張正義。它並不是對正義價值本身的質疑。


這是一個悲傷的故事。

日式鐵板自助。

開餐時點了30個北極貝刺身打算開開胃。

吃各種牛肉魚肉大蝦扇貝燒烤,喝各種果汁飲料到半飽,北極貝還沒上,心說是不是忘下單了,叫服務員,點了15個北極貝刺身。

繼續吃各種牛肉魚肉大蝦扇貝燒烤,喝各種果汁飲料,吃撐了。

然後服務員帶著這個出現了。


站在體制現實里並結合司法語境來說,如果我們將「遲到」界定為「無法即時獲得」,那麼所有正義都是「遲到」的——從這個點出發,我不贊同這個給定的命題。我也更警惕因為「正義反正要遲到」而放棄追求正義的聲音。

很顯然,無論是司法活動還是立法活動,在回應現實需要與修正價值偏頗的努力上,均需要(除其他各種成本之外的)時間成本,這是其活動的性質本身所決定的。有朋友說法律應當兼顧效率與正義,我表示保留——法律運作的首要追求就是正義,與之並列的再無其他。在這一目標滿足的前提之下,我們可以去提高效率,但也僅是如此。也有朋友說,這句話是說正義是有時效性的,這個判斷也可以商榷。因為命題所指的是正義是否及時「到達」的問題,而不是正義實現後能否永久持續的問題。

當然,反過來講,給定的命題也給所有參與法律運作的人提了一個醒:儘管正義「不得不」遲到,但絕不應在無必要的情況下不當拖延正義的達到——相反,應當在保持正義、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盡量促使正義儘早達到。否則,會讓正義的效果落空(注意並非是正義不能實現)——或者說(即便實現的)正義無法被人們「感知」。而這一後果必然減損人們對於正義的期待與追逐正義的熱情/信心,因此對於社會治理是有弊的。

贊同「遲到的正義並非正義」的論者,可能多半將「正義的實現」與「正義的感知」混為一談。當然我並不是說這種混同是必然錯誤的,相反這種混淆的背後可能有著某種極強的政策性理由。只是目前我尚沒有覺得自己有足夠理由來支持這種混同。


這句話讓我想到BL劇集例子。一個議員在競選過程中,競爭對手製作了一則抨擊其形象的廣告片,涉及到一些未經證實的」劣跡「。議員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出強制令制止廣告片的播出。法院以政治言論不適用於司法審查唯有,拒絕支持。議員的律師alan shore提出,即使將來可以以誹謗罪獲得民事賠償,但是也無法彌補現在的選票損失。


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前一個Justice與後一個Justice內涵大不同。前一個內涵是公平(偏具體與個例),後一個是正義(偏抽象與整體),在邏輯學屬於,部分與整體關係。

來源及歷史發展

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在西方不同理念的文化或者歷史傳統中,也有爭議。附圖:來源《猶太基督的道德與懲罰》,也有人翻譯為《舊約五卷學習注釋系列》(也有人翻譯成-摩西十誡訓)猶太基督對此的解釋

猶太基督中 ,七罪與罰一節的學習注釋

猶太人的律法宗意文化中,引用他們的注釋是:「justice delayed and justice denied」 The sword
comes into the world because of justice delayed and justice denied and
because of those who misinterpret the Torah. When the system of justice
is on-hold and those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teaching misrepresent the
law, violence ensues. This concluding sentence of our mishnah warns us
that a dysfunctional justice system can have deadly
consequences.為了幫助讀者省去時間,本人結合前後文翻譯:「公平遲來,正義就被否決--是被誤解了的說法。當公平還在處理過程中(或者正義暫時還未出現時候),那些教授法律的人,就曲解這個律法格言(意思告訴人們,公平遲來,就沒有正義),此時,人們聽信了誤解,必將訴諸暴力,暴力之下,司法必將遭受災難。如此又回到密西拿警告我們的教誨「一個被暴力破壞的司法系統將帶來災難後果」

(個人感想,西方的道德與宗教文化與中國差異較大,應是人文社科該正視的問題;否則,照搬西方,葉公好龍之嫌疑。)

第三部分,我也來說下這個格言的來源,

在西方爭議很大。類似的來源版本較多。

第一版本:猶太基督教派系來源,主張這個來源於他們的古老教法,後來,被世俗的人們誤解並加以傳播,偏離了猶太基督正義的內涵。見上圖部分英語原文

第二版本:來源英國大憲章的一個組成案例。見圖三

大憲章中一款

800年前,一貴族帶領士兵殺入倫敦城,為了取得城內百姓擁護,該貴族發表演講說「「To
no one will we sell, to no one will we refuse or delay right or
justice.」。隨後,在與舊皇室成員的某次衝突中,法院採用新皇帝的該話話「To no one will we sell, to no one
will we refuse or delay right or justice.」。後來慢慢演繹成英國憲法的一個判例。

(在此,多說點,800年前,我們中國是什麼社會呢。中國目前,人文社科學術流派中,故意忽略歷史談問題,形而上學.嘩眾取寵.標新立異者混得風生水起,坐得下冷板凳的書齋房也就慢慢絕跡了。)

第三版本:還有另外一說法,200年前,英國政治家格拉斯頓說過類似的,道格拉斯頓的說法

道格拉斯頓的說法

這點賀衛方老師有考證。但當時的政治背景需要補充,格拉斯頓本身是保守派系,而不是英國歷史的上激進派系,他政治主張是妥協與共贏,而不是對立。

第四版本:美國法學界來源說。400年前的威廉·佩恩講的,威廉此人當年從英國逃離到美洲創立費城。在美國的一個格言冊子裡面,有他的原文。他的原文是
delays have more injure than direct injutice ,遲來的正義會有更多傷害。

(看來就此諺語,英文版本差異也較大。美國說法,也沒就個案公平的遲來,上升到整個體制或者社會的正義喪失的高度。)

美國一本格言冊子 類似中國格言智慧書之

具體原文及圖片資料:http://www.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58891766902819mod=zwenzhang


被延遲的正義要貼現以支付機會成本。


祁潤興、善澤、雪瑩-阿蒙三位前輩的解讀極其的精彩、到位,希望有興趣的耐心看完,會有收穫。至於下面我的答案可以刪掉了,留著只是為了提醒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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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主要意思是說,法律需要兼顧效率與公平。

公正,不光需要結果是公正,其過程也必須是公正的。

而公正的過程,一個重要的點就是效率

如果正義來的太遲,對於追求正義的人來說實際上不是真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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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生氣,我就是想掛人。

就這麼一個評論,這位仁兄就把我拉黑了,還順便嘲諷了我幾句。好像還是個大v呢,這麼牛逼,可以的。


我的理解是:

如果一個人沒能在適當的時刻獲得應有的正義,那麼這個社會所用於提供正義的體系出了問題,人們應該正視它,改進它,而不是說著「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的屁話來推卸責任。


程序正義取代不了事實正義,

沒有事實正義,程序再正義也是枉然。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缺席」和「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兩句話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好像某個英語寫作的常用句」

首先,「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中的「正義」,指的是「實體正義」,換句話說就是——我們可能會犯錯,但我們一定會改正。也就是說,在審判的過程中,可能會由於各種原因,比如證據不全甚至造假,再比如當時的刑偵技術有限,由於種種原因釀成錯案,但是,只要我們發現了之前的錯誤,就一定會糾正。即使來遲了,但一定會到。具體說來,就是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舉個例子來講,比如說聶樹斌案,聶樹斌人死了,但他的案子最終查清楚了。

其次,「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中的正義,我認為指的是「程序正義」,換句話說就是,真正的正義本應該通過正常的程序得出,除此以外都不能被稱為正義。也就是說,在正常的偵查與審判過程中,我們必須發現真相,及時回應當事人的訴求並予以公正的裁決。如果審判時遇到了什麼問題使得審判沒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比如證據不全,即使在日後經過審判監督程序改正了這一錯誤,那也不是公正。還拿聶樹斌案舉例子,儘管王書金落網了,聶樹斌平反昭雪,但是,聶樹斌的死已經無法挽回了。這就是「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總的來說,前者側重於「實體」而後者側重於「程序」。由於側重點的不同,兩者本沒有什麼高低優劣之分也沒有特別的予以比較的必要。

然而仔細想來,我們所需要的,還是準時的正義。

此外,之所以「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句話更像是正確的,不僅是因為剛才的論述,還因為這句法諺本來的樣子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讀起來朗朗上口…所以一定是對的…

依稀記得民訴老師講過這句話的出處,但…記不清了…


為什麼大法官不能像古代雅典戰神山上的法官那樣老老實實宣布:「本庭不懂此案,過一百年再審?」

這確實是極有意義的一個問題,因為它實際指出了法律程序有不止一個目標:一方面從審判技術著眼,必須看到---正義來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預測,---------,所以要靠理智操作規則,防備正義出錯而求較小的損害;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須能夠提供一種信念,即正義必勝,真善統一的傳統說法。摘自馮象《木腿正義》


同性戀在1990年被世界衛生組織移出精神病列表。現在許多人許多國家,還在把同性戀看做變態,還在唾罵嫌棄排斥孤立這樣的人群。這些態度轉化為行為,絲毫不會比階級鬥爭、政治迫害等更輕。

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知道,這幫人遭受到的是不公正。但是法律卻還沒有給這樣一群人以承諾。

就像圖靈在死去很久之後被大家同情,但這份同情對他本人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一樣,正在造成和已經無可挽回的傷害在沒有被制止之前,所謂的正義不存在也沒意義。道德與觀念上的正義,在現實的世界中,不僅需要被理解接受,而且需要被確立。這種理解接受與確立,正是我們孜孜以求的,早一天的黑人解放也許意味著少一個死去的黑人,早一些來到的正義,也許才是正義的意義,關乎一群人生命的狀態與走向。


人死了之後才想起來要還他錢。


看了前面的各位高手,與大師們的精妙回答和講解,我雖然是一位非專業的法律界人士。但是,也很想要發表一下有關於我的個人的看法。

就比如最近期的發生在美國的某個有關於一位福建女孩的案例。為什麼案件還有一直的拖拖拖到明年,甚至的是因為暫時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無法將一個本該是明明就觸犯了殺人罪的死囚繩之於法呢。我相信凡是有正義感和一般良知的人,都會感受到非常的憤慨。

試圖去理解目前的當事人(其父母、與親人)的心態。是何等的悲痛。

第一、如果在後期的進展當中,逐步的了解到了足夠的證據,而可以去定罪犯的罪惡的時候,時間可能已經在逐步逐步的流逝。當事人會因為這樣的痛苦而漫長的過程,而在心理的上面承受到更多的傷害與打擊。與折磨。

第二、如果萬一還是,犯罪者遲遲不肯開口,而且司法部門也還是未有掌握到足夠的證據的話,那麼,還是無法將犯人定罪。那麼,這樣的傷害程度,對於當事人還是,無疑更是致命的打擊與創傷。

第三、很多人在文章的上面都是可以講的很非常的錚錚有詞,但是,在實際的操作當中,是否真正的也是在抱持著這樣的正義與公平,很客觀的去解決在實際當中所遭遇到的問題呢。

第四、試想想在實際的案例發生當中,你們又有多少的案件是真正的做到了,公平,公正,與正義。

第五、希望我們的法律是可以真正的公平,公正,與正義。雖然,或者會有時間上面的遲來,但是,在當我們追求真理與正義的同時,但願過程也是可以完全的公正與公平的。因為,假如過程被扭曲,作弊,污衊,等等的劣跡所抹煞的時候。往往就很難以去保證結果的完全公正。而受害者就往往很難以得到本應該有的補救與補償。

第六、希望中國的法律,可以在除了目前我國所已有的法律層面上面,再去多多的加強有關於個人思想,精神層面的保護法的定義,因為,很多是非法案件的發生,除了非個人所控制的,還有很多的都是由於精神上面的問題,從而導致與釀造了更多的悲劇的發生。比如,當一個人在精神的方面受到了干擾,與困擾的時候,也是可以進行起訴,與訴訟的。當然,目前肯定也會有與之所相關的法律,但是,我認為想要整體的提高國民的綜合素質與素養,尤其的要重視這個方面。

比如,有一回,我的鄰居經常的發出很奇怪與惡劣的聲音,對我產生了很嚴重程度的正常日常生活的影響。影響到了我的個人的正常的睡眠質量,休息的時間質量,以及工作與學習的精神的狀態。等等都將會產生一系列的很惡劣和嚴重的後果。第一次,我打電話給當地的市環保局,因為我認為這個是環境的治理問題,所以,我就打了電話,準備過去投訴的。結果,環保局的工作人員給我的回復是,「 因為是私人的住宅,不在它們的管轄的範圍之內」。無語。人家都這樣說了。你再說也沒轍。對吧。?第二次,我乾脆打了110的報警的電話。結果,畢竟也是它們的公務的工作嘛,如果有人打了急救的電話,當然也是要例行公事的,開個警察局的車輛過來看看的。但是,人家就只是說,「 這個是屬於道德層面的東西,我們也不好怎麼處理。」 所以,那到這樣,我就是真的是非常非常的失望了。

為什麼在中國,對於人文素質,與精神狀況的保護,是如此的差勁的呢。就是因為國家還沒有明文的法律去規定,以及規範和保護這樣的個人的東西。所以,那樣的一些人才會一直的都非常的猖獗與猖狂的一而再,再而三的對她(他)人進行無視的干擾。從而,嚴重的降低了本應該是很快樂與健康的生活質量。試問,如果一個人可以總是這樣無止境的對它人進行干擾,如果也似一些法律非常的嚴謹的國家那樣,它騷擾一次,如果被抓,責被定罪。也似新加坡似的,違反了交通規章那樣,也施以嚴格的鞭刑。而不是似110那樣馬馬虎虎的口頭連警告都談不上。也不是似某一些機關那樣的去推諉工作。那你認為,國人的素質,會變好嗎?答案,是肯定的。

作為一名真正的司法人員,不管是在理論上面也好,還是在實際的工作當中也罷。希望可以拉緊法律的準繩。維護社會的絕對正義,與公平。


看到這個問題,首先想到的就是美國的辛普森案和中國的佘祥林案,雖然兩個案子截然相反一個逍遙了13年後伏法,而另一個11年後才平反,試問這樣遲來的正義意義何在呢?


這句話有一點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這句話是一個法官說的,說給法官的,也是用來警醒法官的,所以這句話暗示 Justice delayed by me is justice denied by me, so I should not have justice delayed.

Delayed 意為 被推遲 / 延誤,denied 意為 被拒絕給予,所以這句話應該被翻譯為

推遲正義就是沒有正義

這句話是站在法官的角度,如果我作為法官推遲 / 延誤了受害人的 正義,我等於是拒絕了給予受害人以 正義——壓根沒有給出 正義

if legal redress is available for a party that has suffered some injury, but is not forthcoming in a timely fashion, it is effectively the same as having no redress at all.

如果遭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夠獲得法律賠償,但卻不能以一種及時的方式獲得,實際上等同於根本沒有補償。

引申一下:

If a wrong is not corrected within a reasonable amount of time, it is as though the wrong were not corrected at all.

如果一個錯誤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糾正,就如同根本沒有糾正錯誤。


「對不起」


@祁潤興 老師對英文過度解讀了。引用維基百科的解釋:

直譯過來,【「遲到的爭議等於被拒絕的爭議」是一句法律格言,意思是對於受傷害的一方來說,如果在法律上有充分的補償措施,但未能及時對其進行補償,就相當於沒有補償。】

所以,格言本身還是討論法律補償時效性的。


我接受你的道歉,但是我不原諒你


我第一次看到這句話是在《報刊文摘》上,大致是這麼一個故事:

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強烈推薦)


就像打王者,隊友掛機你舉報,他受到了制裁,但你段位還是掉了。


根據社會的不確定性,正義在現實中是有可能遲到的。(已經造成傷害的情況)但是我依然認為遲來的正義依然是值得鼓勵的和欣喜的,好過沒有。但是當即的正義永遠是最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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