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國猥褻兒童罪最高只判5年?
以及報案率立案率低的問題?對於「猥褻兒童」(特別是男童)這一行為,國內的容忍度怎麼這麼高? - 法律 - 知乎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褻罪最高只判5年是對我國刑法的誤解。
第一,從刑事立法上,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原文是這樣的: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也就是說一般情節的猥褻法定刑是五年,如果有加重情節,比如聚眾,公共場合,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話量刑時在五年以上,最高可以十五年。
第二,從刑事司法上,司法實踐中判五年以上的很多。例如前兩年網上也傳播的很廣的河南桐柏老師性侵猥褻學生一案。被告人楊士付因猥褻兒童罪被判了14年,遠遠超過了五年,因為還犯有強姦罪,最後被合併執行死刑,緩期執行。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士付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三,如果德國那個案例按照中國的法律體系應該怎麼處理。
1、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從重處罰的起點是比一般情節刑期要加重20%。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二年 。(也就是24個月,其實司法實踐中起點刑期按最高刑期的50%,也就是30個月的更多)
也就是說如果德國的案例發生在中國那麼犯罪嫌疑人的起點刑期為:24×1.2=28.8個月。這個刑期是妥妥的。當然這還沒有完,請往下看。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公告》 司發通[2013]146號 )
5.8.4 輕傷二級
a)骨盆骨折。
b)直腸或者肛管挫裂傷。
c)一側輸尿管挫裂傷;膀胱挫裂傷;尿道挫裂傷。
d)子宮挫裂傷;一側卵巢或者輸卵管挫裂傷。
e)陰道撕裂傷。
f)女性外陰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
如果德國的那個被告人真的咬傷小女孩的那個部位的的話,皮膚創口4厘米應該是妥妥的,上下牙各2厘米,應該不算多。
請看刑法關於故意傷害是怎麼量刑的,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對於德國的那個嫌疑人打個折算8個月,28.8+8=36.8個月。
題主的德國那個案例中,被告人是被判22個月,但是緩期執行,也就是緩刑22個月,是不用坐牢的。
中國刑法關於緩刑是這麼規定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36.8個月有期徒刑已經超過了三年,不好意思按照中國的法律是不能判緩刑的,只能去監獄老實待著了。
你們這些人巴不得刑法里只有一檔「死刑立即執行」才覺得滿足了罪刑相適應…
我國男人被強姦,女人還沒罪呢。你這個時候要是防衛了,因為正當防衛只針對犯罪行為的(略
我看一個電影,裡面說美國猥褻兒童才兩年呢,也不知真假,沒啥可噴的這東西。個人認為,有點低,應該7-10為宜,造成肉體嚴重傷害的15年。中國刑法講究罪刑相適應啊,強姦也就這樣,立法者可能覺得沒有強姦嚴重唄,但我個人感覺,這個對兒童造成的精神損害是不可估量的
接下來的套路我都知道了,來,你來回答_@古德里安
假的,還有判了7、8年乃至10年以上的
題主真不是來反串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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