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民日報刊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違背未成年人成長規律》?
人民日報刊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違背未成年人成長規律
其實這句話沒說錯。但是只說了一半,甚至一半都不到。我的確不覺得大多數霸凌行為需要刑法伺候,但是大多數霸凌行為需要管教,而現在的管教遠遠不夠。另外就是,還有很多遠不能用霸凌來定義的惡性案件,比如說傷害,強姦等,都因為未成年人四個字而逃脫了他們該有的懲罰。人民日報僅僅說這句話,一點意義都沒有,僅僅是為應該負責任的人開脫而已,他還需要說「我們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那我們應該做什麼來改進現在的情況」。
老實說,對於題主的這個問題我自己還是思考過挺久的,所以嘗試來回答一下。
對於人民日報的說法,我來對其逐條反駁一下。(看到有評論說提問者有斷章取義,我特意去看了原文發現沒有區別啊。應對校園欺凌,不宜只靠刑罰(人民時評))部分數據引用相關文獻我會註明。我的排版水平比較爛1、人民日報:當前公眾對校園欺凌現象的焦慮,某種程度上因為過度關注而被誇大了。西方發達國家校園欺凌的發生率一般均在80%以上,相較而言,我國的校園欺凌發生率總體上還是比較低的。
對於這個80%的數據我是嚴重存疑的,不是不相信作者人品,是因為這個數據在我看來根本不能採納。因為各國由於文化差異對於欺凌的定義是存在很大差異的,具體的欺凌量表更是可能存在天壤之別。- 校園欺凌盛行率的估計,會依測量及判定標準而異,各國調查由2%到60%都有。此外,提供校園欺凌定義與否,是否影響校園欺凌盛行率,仍未有一致定論。· 國立中山大學陳利銘等人針對小學欺凌情況進行究,研究對象是台灣13個縣市、22所學校的高年級學童共1816位,以國際常用的Olweus式整體評估題來進行欺凌盛行率調查。研究結果發現校園欺凌盛行率(自陳欺凌、自陳受凌、旁觀欺凌、兼為欺凌/受凌)分別是13.7%、14.5%、37.2%、5.4%。(此段摘自維基百科)
舉個例子說明,日本是一個經常回去討論「校園欺凌」的國家,但是我記得就有人說過,很多在日本學校中被認為是校園欺凌的事件,在我國卻被當做孩子間的玩耍。因此,我個人認為如果說對於「校園欺凌」的標準不統一的話,這種所謂的比較是沒有意義的。
2、人民日報:現在的孩子儘管生理髮育提前了,但心理發育卻並未能同步提前。儘管校園欺凌「可惡」,但必須指出的是,這種孩子之間的互相欺凌乃至實施其他不良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成長中」的現象。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度過青春期後,並不會把不良行為帶入成年期,而會「不治自愈」。從這個角度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也是違背未成年人成長規律的。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包括欺凌行為,應當保持必要的寬容和「容錯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預要保留必要的「謙抑」。
英國曾有研究證明:校園欺凌對加害人也有一定影響,這些加害人成年後的犯罪率、酗酒現象比例相當高,具加害人特質的男性加害人有60%在24歲以前犯罪,非加害人特質的男性加害人則只有23%(Olweus, D. Nature of school bullying:A cross-national perspective. 倫敦: Routledge. 1999: 28–48)。相信這個數據在某種程度上向我們解釋了中國古話「三歲看到老」的意思。所謂「不治自愈」不知道是怎麼得到的這個數據。
3、人民日報:如果以今天生活條件好、青少年發育早作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理論基礎,並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邏輯上是站不住的。現在的孩子儘管生理髮育提前了,但心理發育卻並未能同步提前。
首先,為什麼站不住?1979年刑法制定的時候,十二歲的少年有幾個知道「性」是什麼的,知道什麼是避孕套,什麼是販毒的。那個時候初中的孩子有幾個能長得和成年人差不多高的,性早熟的年齡是不是在提前?如果這些答案都是肯定的。請問又為什麼不應該更改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
其次,什麼叫做心理發育未能同步提起?這個心理發育如何判斷,標準是什麼?存有疑問。現在的一個小孩和過去相比接受的資訊多了,了解社會的方式多了,過去的孩子可能不知道14歲以下不要負刑事責任的,現在的小孩懂了。過去的孩子讀書讀到14歲可能還不如現在一個十歲孩子的知識量。如果孩子比過去更早懂得了社會運行的規則,那麼是不是說他負責任的年齡也應該更早。4、人民日報:試圖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遏制校園暴力,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都行不通。面對校園欺凌現象頻發,要更多反思家長、學校、社會乃至國家的責任,並進行相應的制度完善。「熊孩子」的產生與父母的失職密切相關,對於失職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約束與教育措施。
兩個問題:一、為何行不通?二、刑罰的目的是什麼?
首先,如果說作者強調的是單純利用刑罰手段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我個人部分認同這個觀點。因為事實證明一味追求嚴刑峻法並不能讓社會太平,有時候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同時,我還想說的是一味追求說教也解決不了問題。刑罰的基本要求是罪責刑相適應,現在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對於其所犯下的錯誤付出的代價小到可以忽略。一個人如果在其成長的道路上認識不到責任是什麼,我相信,不利於他個人長久的發展。其次,是不是刑罰的目的僅僅是教育罪犯讓他重新投入社會,我個人覺得這不是刑罰的意義,刑罰在很大程度上有著「報復的功能」,一個女孩被未成年人輪姦了,請問如果你不處罰這個未成年人,對於女孩,女孩的父母,是不是不公平?知乎上前兩天有個問題,(如果你的女兒被一個 13 歲的男子姦殺,你會怎麼做? - 如何評價 X)看一看你就會發現刑法不僅僅應該保障被告人,也應該考慮被害人。如果刑罰拯救不了「失足小孩」,也起碼讓那些好孩子看到社會光明的一面,讓他們相信善惡終有報。一些人的作用就是在政府揮動改革指揮棒之前拚命維護舊制度,一旦官僚決定改變制度,這幫人馬上轉換跪舔姿勢。《人民日報》日人民不是一天兩天了,我們都習慣了。
坐等新華網發文~
@kun yu 老兄說人民日報沒有講怎麼辦,其實是受了提問者誤導 。 我一看這文章,本能的覺得不正常,沒頭沒尾的,人日再操蛋,但他的筆杆子基本的論述能力還是不至於此的。
果然,再去搜索原文,原文內容要豐富的多。不僅論述了為什麼降低刑責年齡不符合成長規律,也花了很大篇幅講要怎麼辦,要在哪些地方改進,對孩子本身和對監護人的都有。
我不想評論這文章說的對不對,雖然我覺得他說的還是有道理。從個人感情上,我支持把少年人渣都送到採石場勞作至死。 我只是想說,斷章取義的貼文提問,誤導答題者,就為讓大家來群毆一番,這種風氣要不得。低齡惡性犯罪頻發,涉事少年往往得不到相應懲處,是因為現行刑法在少年犯罪方面缺乏相關的規定。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低齡惡性犯罪處罰輕微甚至無處罰,起不到教育與警示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此14周歲是中國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標準,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滿14周歲,則應當免於刑事處罰。如浙江慶元縣「初中生暴打小學生」事件,教育部門當前重要的工作舉措之一就是「協調三名初中生的家屬及時賠禮道歉」並「要求其加強對子女的監護」。近年來類似惡性事件時有發生,且結果總是大同小異。以黑龍江趙力寶案為例:2004年7月,時年13歲的趙力寶強姦同村14歲女孩,因為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法院僅僅判處趙監護人賠償9021元,將趙無罪釋放。趙力寶於次日將女孩的媽媽捅死,法院也只作出勞教一年半的判決。而在2013年,重慶女童摔嬰一案,因為女童只有10歲,雖然案件性質惡劣,但是也只能「讓家長領回家」。針對性司法制度的缺失,以及少管所尷尬的定位使得低齡犯罪得不到應有懲罰規定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標準,其初衷是對青少年的保護。考慮到孩子心智尚未成熟,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與後果,故此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著「少捕慎訴」原則,以教育感化為主,這本無可非議。但只規定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而缺乏專門針對低齡犯罪的司法制度,加之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考慮不足,導致教育感化變成了一句空話。面對這樣的犯罪,法院能做的往往只是「讓爸媽帶回去好好教育教育」。至於我們耳熟能詳的「少管所」,所針對的也只是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少年,所以對於低齡犯罪,只能幹瞪眼。英國將10歲定為刑事責任年齡,1993年巴爾傑案兩名十歲兒童因虐殺幼兒被判重刑英國刑事責任年齡要低於中國:蘇格蘭地區為12歲,其他地區為10歲。這一較低的刑事責任年齡儘可能地確保了法律對於低齡犯罪的懲處與警示作用。以1993年利物浦的巴爾傑案為例,兩名十歲的小孩,羅伯特和喬恩,將不滿三歲的詹姆?巴爾傑誘騙到鐵路旁虐待致死。事後,兩惡童還將詹姆的屍體放在鐵軌上,用碎石蓋住他的頭,希望火車碾過,以此製造事故的假象。該案件在英國引起軒然大波,出於保護未成年人考慮,在審判前兩兒童的姓名被隱去,警方只稱其為「男孩A」與「男孩B」,但迫於公眾壓力,主審法官隨後同意將二人姓名公布。法官宣布兩人謀殺罪名成立。最初他們被判處8年監禁,隨後增至10年,但這仍然不足以平息大眾的怒火,後來兩人的刑期通過英國內政大臣的干預被增加至15年。在確保犯罪少年得到懲罰外,英美等國還特別注重對低齡犯罪者的糾正與保護,尤其是隱私的保護1999年,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巴爾傑案兩個少年犯遭遇了不公正待遇,原因如前所述:是因為在審判時公開了兩人的姓名與形象,使這兩個少年直接暴露在公眾與媒體面前,且「不低於八年」的刑期是出於女王與公眾的意願,涉嫌干預司法。2001年時,兩人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被提前釋放。法庭要求兩人在之後不得互相聯繫,也不得與巴爾傑一家有任何接觸,更不能返回案發地默西賽德郡,如若違反,將重新入獄。此外,為了使二人不被公眾與媒體騷擾,他們還得到了證人保護一般的待遇,二人以新的身份與姓名示人,搬到了新的住址,開始了新的生活。如果少年的危害行為出於惡意,即符合「惡意補足年齡」原則,那麼刑事責任年齡可以靈活處理考慮到按照年齡處理易流於僵化,英美法系國家往往還會採用「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即: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之少年,如果有證據表明他們的危害行為是出於惡意,就可將其看作年齡達標,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惡意」指對危害行為具有辨別能力,意味著了解某行為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或者即使不了解這一點,也了解在道德上是錯誤的。當一些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並能夠對是否實施某種性質的行為進行選擇時,他們要對自己的行為所負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的責任就產生了。如英國巴爾傑案,兩惡童虐待詹姆致死,且意圖製造事故假象,說明兩人是明知殺人為邪惡而為之,故判處兩童重刑。在受英國影響極深的香港,也有類似的規定。香港《2003年少年犯(修改)條例》規定10歲至14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負不完全的刑事責任。只對於一些嚴重的犯罪如謀殺等負刑事責任,而對一般的刑事犯罪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控方能夠證實兒童系惡意選擇實施被禁止的行為,即明知其行為是非常錯誤仍然去實施,那麼就推翻這種推定,確認其有刑事責任能力。這樣確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做法無疑是更科學的,在一定條件下使刑事責任年齡有了彈性,能更有效地打擊危害社會的行為。
犯下極其重大罪行的少年,在美國將被移送普通刑事法庭,視為成人接受審判在美國,如果犯下極其重大的死罪(capital offenses),少年犯將被視作成人,移送普通刑事法庭按照成人審判。尤其是二十世紀中葉以來,少年暴力犯罪日趨嚴重,部分州規定,在謀殺、強姦、搶劫等嚴重案件中,須由少年法庭首先評估該少年是否「成熟老練」(mature and sophisticated),然後決定是否要移送普通刑事法庭與成人一樣面臨更嚴厲的審判。此外,在美國的28個州還有所謂「青少年法庭除外罪行」(statutory exclusions),即在這28個州中,如果犯下所列舉的罪行,即便身為少年,也要移送普通法庭審判。各州所列罪行略有差異,如新墨西哥州規定15歲以上少年犯一級謀殺方為除外罪行;密西西比州則規定,所有年滿17歲少年所犯重罪均為除外罪行。設立專門法庭,輕罪靠機構感化,重罪移送普通法庭,美國針對低齡犯罪應對手段全面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起源於兒童收容與庇護機構。1852年,紐約建立了紐約庇護所(New York House of Refuge),收容在街頭流浪、偷竊的兒童,提供食宿,供其上學並要求其工作,避免他們被捕後關入成人監獄而學得更壞,最後走向不歸路。庇護所以及後來的感化院在意識到家庭對於這些孩子的重要作用以後,一是轉變嚴格管理方式,經營者扮演父母角色提供家庭溫暖;二是設法尋覓願意收養這些兒童的家庭。這樣重視家庭價值的處理方式,逐漸成為處理少年犯的重要方式。伊利諾伊州在1899年修訂通過了《少年法庭法》,設立少年法庭,採用非正式簡單程序,且法官享有較大尺度自由裁量權,斟酌兒童利益與個案具體情況做最佳處理。符合年齡的犯輕罪者(misdemeanants)與犯重罪者(felons)交由少年法庭處理。經過少年法庭特別審理的少年犯,一般會安置於各種感化與收容機構。以加州為例,1941年加州少年矯治局(California Youth Authority,現更名為California Division of Juvenile Justice)設立,該機構由法官、律師、心理學家等所組成的三人委員會監督管理,針對21歲以下已定罪青少年犯,聘請專家對其進行個人評估,進而制定妥善的矯治策略。這樣完備的司法體系使得美國青少年犯罪率逐步下降。據美國司法部統計,與上世紀80年代相比,2012年美國青少年犯罪率降低了38%。部分資料轉載百科,侵刪。總體上來看,沒有什麼硬傷。不過有一點想說,就是「西方發達國家」這個概念太籠統了,對於刑法上的問題,和美國比還真是不合適。應該是和德國、日本或者台灣這樣的大陸法系中刑法體系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來比。另外心疼人命日報三秒鐘,用專業知識給大多沒學過法的人(輿論性群體)解釋這個問題實在是太困難了,何況是在媒體幾乎幾天就報一個校園暴力事件的環境下。而且這種情況在這個社會轉型期還可能要持續一段時間。另外有人總說歷史上「刑亂世用重典」,但有多少人研究過用重典之後產生的效果(後果)是什麼樣的。犯罪率永遠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不會只是刑罰力度一方面造成的。
如果法律做不到公平公正,就不要怪一部分在痛失孩子後還要被宣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家長採取極端的手段去報復。這時的未保法怎麼看都像是在嘲笑受害人家長。
《星船傘兵》羅伯特·海因萊因著 我發現自己在溫習歷史和道德哲學課上的一次討論。當時杜波司先生探討了××世紀北美共和國解體前的混亂狀態。據他說,在他們把陰溝淘乾淨之前,有那麼一陣子,類似迪林格的案子就像狗打架一樣常見。恐慌不僅僅存在於北美,俄羅斯和英倫三島也有,其他很多地方也是同樣情形。但以北美解體之前最為混亂。 「遵紀守法的本分老百姓,」杜波司告訴我們,「基本上不敢夜裡去公園。這麼做得冒著被狼群般的孩子攻擊的危險,這些孩子配備著鐵鏈、刀、自製槍支、狼牙棒……最起碼會受傷,肯定會被搶,可能終身殘疾,甚至還會送命。這種情況持續了很長時間,直到俄英美聯盟和日本霸權之間的戰爭爆發。謀殺、吸毒、盜竊、攻擊和蓄意破壞成了家常便飯。還不止公園,這些事在大白天的大街上也隨處可見。還有學校操場,甚至教學樓內。但是公園的不安全早已是聲名狼藉,在晚上,正直的人就會避開它們。」 我試著想像我們的學校發生這些事。但是我想像不出。我們的公園也不可能。去公園是為了遊玩,不是受到傷害。至於會在某個公園內被殺——「杜波司先生,他們沒有警察嗎?沒有法庭?」 「他們擁有的警察比我們的多得多。法庭也更多。而且都在超負荷工作。」 「我想我弄不明白。」如果我們的城市裡有孩子幹了這樣的壞事……好吧,他和他的父親會並排接受鞭刑。但是這種事從來沒有發生過。
接著,杜波司先生問我:「說說什麼是『青少年違法者』。」
「嗯,那些孩子——毆打傷害他人的孩子。」 「錯誤。」 「嗯?但是書上說——」 「對不起。你的課本上確實是這麼寫的。但是把尾巴叫作腿怎麼說都不是正確的命名。『青少年違法者』是個自相矛盾的說法,這種提法指出了問題,同時導致問題無法解決。你養過小狗嗎?」 「是的,先生。」 「你訓練它不要在屋子裡大小便嗎?」 「嗯……是的,先生。試了好幾次。」不過進展太慢,我母親只好下令狗必須待在屋外。 「噢,好的。當你的狗犯了錯誤時,你會生氣嗎?」 「什麼?為什麼?它又不懂事,它只是一條小狗。」「你會怎麼做?」
「會罵他,把它的鼻子抵在大小便上來回刮,打他幾下。」 「但是它聽不懂你的話。」 「是的,可它知道我生氣了。」 「你剛剛還說你並不生氣。」 杜波司先生很擅長把人搞得暈頭轉向。「我必須讓它以為我在生氣。它得學習,不是嗎?」 「我同意。但是,既然你已經讓它明白你不喜歡它的做法,你怎麼還能這麼殘忍,非打它不可呢?你說過,這個可憐的小動物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但你還是給它造成了痛苦。說出你的理由! 或許你是個虐待狂?「 我那時還不知道虐待狂是什麼意思——但是我懂養小狗的事。 「杜波司先生,你必須這麼做!你責罵它,它就知道自己有麻煩了。把它的鼻子在那兒來回刮幾下,它就知道麻煩是什麼。你打它,它就知道以後最好別犯類似錯誤——而且這些事你必須當場做!事過之後再懲罰它不會有任何好處,只會使它迷惑不解。即便這樣,一次教訓也是不夠的。你得盯著它,再抓住它,打得更厲害一點。
很快它就學會了。光責罵一頓只會浪費你的口水。「我又加了一句,」我猜你從來沒有養過小狗。「 「我養過很多。我現在就養著一條德國獵犬——用的方法和你的一模一樣。讓我們回到青少年犯罪的話題。多數壞小子的年齡比你們班上的人還小……開始犯罪生涯的年齡甚至更小。永遠不要忘記那條小狗。這些孩子經常被抓住。警察每天都要逮到好幾批。他們挨罵了嗎?是的,通常還很嚴厲。他們的鼻子被颳了嗎?很少。媒體和官員通常不會透露他們的名字。他們被打了嗎?絕對沒有!他們中的很多從小就沒被打過。當時有一種理論很盛行,即體罰,或是任何一種導致疼痛的懲罰,都會給孩子造成終生的精神損傷。」 (我想我的父親肯定沒有聽說過這個理論。)「法律禁止學校體罰學生。」他繼續著,「只有一個小州,特拉華州,才將鞭刑視為合乎法律的法庭判決,而且這種懲罰只和幾種犯罪有關,很少實際運用。它被視為『殘忍的、不同尋常的懲罰』。」 杜波司的聲音變大了。「我不理解為什麼禁止『殘忍的、不同尋常的懲罰』。一個法官的目的必須是仁慈的,但他作出的判決卻應該使罪犯感受痛苦,不然懲罰又從何談起。疼痛是幾百萬年的進化給我們造就的基本機制,它能在我們的生存受到威脅時向我們發出警告。社會為什麼拒絕使用這麼完美的生存機制呢?那個時期充斥著蒙昧的偽心理學。」 「至於『不同尋常』,懲罰必須是不同尋常的,否則便起不到作用。」他用他的殘肢向另外一個男孩一指,「如果一條小狗每個小時都會挨一次打,會怎麼樣?」 「嗯……小狗可能會發瘋!」 「有可能。可以肯定的是,它什麼都學不到。這個學校的校長上一次體罰學生是什麼時候?」 「嗯,我說不準。好像兩年前吧,那個被打的孩子——」 「不必再說了。夠長了。它意味著這種懲罰不同尋常,於是非常有用,可以阻止錯誤的發生,可以教導學生。現在我們再說那些年輕的罪犯。當小孩子時可能從來沒有挨過打,犯罪之後肯定不會遭鞭打。通常的程序是:第一次違法,給予警告:罵一頓而已,通常不會立案;幾次違法-之後,監禁,但是延期執行,給這個年輕人緩刑。一個男孩在最終受到懲罰之前可能會被捕多次,幾次被判有罪,最後只是一關了之,跟其他犯罪分子待在一起,從他們那兒學到更多的犯罪手段。如果監禁期內沒惹出大麻煩,他還可以逃過這種過於溫和的懲戒手段的大部分,他能得到緩刑,用那時的行話來說就是假釋。 「這個難以置信的程序可以一直延續好幾年,與此同時,他的犯罪頻率和邪惡程度都加大了,卻不會受到懲罰,除了條件舒適的監禁以外。隨後,突然間,通常是到了法律規定的十八歲成年生日,這個所謂的『青少年違法者』成了一個成年罪犯——有時僅僅幾個星期或是幾個月之後就在死囚室里等著執行,因為犯下了謀殺的重罪。你——」 他又把我挑了出來。「假如你只是責罵你的小狗,從來沒有懲罰過它,讓它繼續在屋子裡隨地便溺……偶爾把它關在外面一次,但是很快又把它放了進來,只警告它不要再犯錯誤。隨後有一天,你發現它已經是只成年狗了,卻仍然沒有教養。於是,你拿出一把槍,把它打死了。你有何感想?」 「那是我聽過的最荒唐的養狗方法。」 「我同意。也可能指養育孩子。這是誰的錯?」 「嗯……我猜,是我的。」 「再次同意,我不像你,連猜都不用猜。」 「杜波司先生,」一個女孩突然開口,「但是為什麼?為什麼他們在小孩子欠揍時不打他一頓?對於犯了錯的年紀較大的那些,為什麼不用皮帶抽一頓?——這才是他們不會忘記的教訓!我是說,那些幹了很壞的壞事的人。為什麼不呢?」 「我不知道。」他冷冷地說,「我只知道,有些方法經過了時間的考驗,能向年輕人灌輸社會道德,教會他們尊重法律。但蒙昧的偽科學階層卻拒絕接受那些方法,那些人自稱『社會工作者』或『兒童心理學家』。我們所說的方法他們顯然覺得太簡單了,因為人人能作,只要拿出訓練小狗時的耐心和決心就行了。有時我真懷疑他們心裡暗自很喜歡天下大亂——但這種可能性不大。」 「但是——老天!」那個女孩回答道,「我並不比其他孩子更喜歡挨打,但只要有必要,我的媽媽就會動手。我在學校惟一一次被責打的當天,我在家又挨了一頓——那已經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了。我從來沒敢想過被押解到一個法官前,被判處鞭刑。只要你遵紀守法,這種事就不會發生在你身上。我不覺得我們的社會體系有什麼問題,比擔心生命安全、不敢到外頭去強多了。」 「我同意。年輕的女士,那些好心人的動機是一回事,但他們的所作所為卻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大得可悲。對於道德,他們沒有科學理論。他們的確發明了一套道德理論,也嘗試著將它投入實際運用(我不應該嘲笑他們的動機)——但是它一半是昏了頭的自以為是,另一半是因為這種彌天大謊聽上去振振有詞。他們越是真誠,就越是誤入歧途。知道嗎,他們假定人生來便具有道德感。」 「可是先生?我想——人是這樣的呀。我自己就是。」 「不,親愛的,你有的只是一顆經過耕耘的良心,一顆精心訓練而成的良心。人的本性並非向善。你不會生來就具備良心,我也不會——小狗也沒有。我們之所以獲得道德感,靠的是訓練、教訓和頭腦做出的努力。那些不幸的青少年罪犯也是生來一張白紙,跟你我一樣,但是他們沒有獲得道德感的機會。他們的體驗不允許有這樣的機會。什麼是『道德感』?它就是生存本能的具體表現。生存本能是人的自然表現,我們性格的每一方面都從它而來。 任何與生存本能衝突的東西都能或早或晚除掉這個人,因此,這種東西在接下來的人類進化過程中便不會出現。這個真理可以用數學表達,每一步都是可證明的。生存永遠是最高指令,控制著我們的一切行為。 「但是生存的本能經過耕耘之後,」他繼續著,「成為比盲目的、畜牲般的生存需求精細得多、複雜得多的各種動機。年輕的女士,你所謂的『道德本能』,其實是你的長輩們向你灌輸的、比你自己個體的生存更加重要的其他更強烈的需求。例如,你的家族的生存,或者,當你有了孩子之後,你孩子的生存,或者是你的國家的生存。繼續數下去,這個名單還能一直向上延伸。一種科學的道德理論必須以個人的生存本能為基礎——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基礎,同時還必須正確描繪各種生存的層次,指出每一層的動機,解決各層次需求之間的衝突。 「我們現在已經有了這樣一種理論,可以解決任何一個層面上的道德問題:個人利益,家庭之愛,對國家的義務,對人類的責任,甚至可以將這種理論擴展到非人類的種族上去。所有與道德相關的問題都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沒有哪個人的愛比得上一隻以死保衛幼崽的母貓。一旦你們明白了那隻貓所處的困境,以及它是如何解決的,你們就可以開始檢視自己,看看自己在道德的階梯上能攀爬到多高的位置。 「那些青少年罪犯爬得很低。只有出生時那點生存本能,他們達到的最高道德境界只不過是對於某一組織——街頭幫會——並不牢固的忠誠。但那些好心人卻妄想『喚醒他們善良的天性』,去『觸動他們』,『激發他們的道德感』。廢話!他們沒有『善良的本性』。經歷告訴他們,他們靠他們那一套活得滿好。小狗從來沒有挨過打,因此它認定自己已經成功完成的樂事一定『符合道德標準』。 「所有道德理論的基石都是責任,對於一個團體來說,責任的重要性相當於個人利益對於個體的重要性。沒人把責任以一種他們可以理解的方式教授給那些孩子——也就是說,以責打的方式。 相反,社會不斷地給他們宣揚的是他們的『權利』。 「沒有任何一個人與生俱來便具有任何天賦特權,所以,這種做法的結果是可以預見的。」『杜波司先生停頓了一會兒。有人禁不住接過話頭。「先生?可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確是人的天賦特權呀。」 「噢,是的,是所謂『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個調調兒時時刻刻都有人引用。生命?一個即將淹死在太平洋里的人有生命的『權利』嗎?大海不會傾聽他對自己『權利』的呼籲。一個必須以死來拯救他的孩子的人有生命的『權利』嗎?如果他選擇保留自己的生命,這麼做是因為他有這個『權利』嗎?如果兩個人處於餓死的邊緣,除了吃掉對方以外沒有其他任何可以繼續生存的方法,那麼他們中哪個人的權利是『不可剝奪的』呢?至於自由,那些簽下偉大憲章的英雄發誓以他們的生命換取自由。自由從來不是『不可剝奪的』,必須時不時地用愛國者的鮮血來換取,否則它就會消失。 在那些所謂的人類的天賦特權之中,自由是最不可能輕易得來的,它從來不是免費的。 「第三個『權利』——『追求幸福』?它的確是無法剝奪的,但它並不是一個權利。它只是個普遍的存在,暴君不能將其剝奪,愛國者也不能重新樹立。把我關進地牢,架在火上燒死,或是立為萬王之王,不管怎樣,我都能『追求幸福』,只要我的腦子還活著——但是,無論上帝還是聖人,無論智者還是靈藥,都不能保證我得到幸福。」 接著,杜波司先生又轉向我。「剛才我告訴你『青少年違法者』是個自相矛盾的概念。『違法者』指的是『不能承擔責任』。但責任只是成年人的美德——只有當少年成為一個成年人之後,他才能明白責任的意義,並將責任看得比天生的個人利益更為重要。從來就沒有、也不可能出現一個『青少年違法者』。但是每一個青少年罪犯的身旁總有一個或更多的成年違法者,這些成年人要麼不知道他們的責任,要麼知道責任而沒有承擔。 「正是這個軟肋摧毀了過去那個很多方面都值得讚賞的文明。 橫行在大街上的小流氓是一個外部癥狀,表明那個文明已經身患重病:其公民(所有的人都是)只知道稱頌著『權利』的神話,卻忘記了他們的責任。由這樣的公民組成的國家是不可能國運長久的。「 我不知道杜波司中校會怎麼給迪林格分類。是個不得不除掉、同時又讓人憐憫的青年罪犯,還是個成年違法者,只配遭到人們的蔑視?我不知道,我永遠都不會知道。我只知道他再也不會殺死小女孩了。 知道這個就行了。 --------------未成年人犯罪與成人犯罪等同處理,
各位意下如何?過個幾年,
等到爆出優秀少年受欺負憤而殺人被槍決,等爆出優秀少女防衛過當殺死強姦犯被判刑,各位意下又將如何?正義感是好的,但別太急。葯家鑫在看著你。1、刑法的謙抑性,專業用語。這文章的作者,是法律專業利益集團的。
2、全球法律專業利益集團對「寬刑廢死」的執著,如同你家旺財對小區汽車輪胎的執著。
3、人民日報是官方報紙,這文章自然在相當程度上代表了決策層對這個問題的態度。
4、怎麼表達這個態度呢?當然是利用利益集團的聲音。
5、同樣這個作者,換個讚頌「司法獨立」的文章?看能登上人民日報不?此文可以說全篇都是硬傷……抽樣調查是如何開展的?國外的數據是哪裡來的?國內國外對欺凌的定義相同嗎?生理髮育提前而心理發育未同步的結論是怎麼得出的?大部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會不治自愈這個結論是否有理論和實證支撐?不治自愈是什麼鬼?殺人之後再不殺人算不算不治自愈?……把這些硬傷全部點出來批判一番的話估計比原文還長。看到有的回答里說人民日報筆杆子的論述能力不至如此,我想說,你高估這篇文章了,它真的是很爛,放我手裡肯定退回去讓他重寫。
這麼說吧,這篇報道就是完全一個理中客,不負責任。
反正校園暴力倒霉的不是我,所以社會維穩最重要,這就是很多看客的想法。
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美國要領先我們很多。中美國,也是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一類的未成年人刑事免責。
但是!但是美國規定,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刑法,並且取消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他的庇護。
中國可以學一下,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性質特別惡劣。影響非常巨大,應該交由最高法院進行審判並對公眾完全公示審判過程和結果。別扯什麼保護未成年人渣的名譽權,事情都鬧到這個份上了還有誰不知道這個未成年人渣的名字?這就跟柯震東吸毒給他打的馬賽克一樣沒有意義。嚴刑峻法不僅不會造成怨聲載道,相反大多數百姓都是遵紀守法的好人,他們反而會擁護這套法律,從而成為體制的維護者。——商鞅
PS:文言文原文不記得,意思大概是這樣。越來越覺得中國未成年人保護過度了,導致學校學生越來越無法無天了。老師都不知道該怎麼管了。學生打架鬥毆,去外面偷東西,做任何壞事,作為學校卻無任何有效的手段去懲治,不能打不能罵,不能罰,不能勸退回家反省,最多就讓寫篇反省書,這有用嗎????
這是一種妥協。
諸君忘了《巨嬰國》嗎?客觀地說,這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心理年齡和生理年齡絕不是線性正相關。
家長素質沒有同步提高,學前教育水準沒有同步提高,導致小孩子心理年齡沒有同步提高。沒得到學校,家長的教育,犯了些錯誤,於是就把他們關到牢里3 5年。這樣不是公正,只能算平等。法律應該公正還是平等?開車撞死人為什麼最高三年?因為公正。在突髮狀況下,人會緊張,會不知所措,會懵逼,而且車輛殺傷力本身就很大,瞬間撞死人。青春期小孩沒受到好的教育,連坐牢是什麼概念都沒有,不知道會對他人生造成什麼影響。一遇事,激素水平立馬爆表不能控制自己,可能自己事後才反應過來犯了大錯。和突髮狀況下的司機有什麼區別嗎?當然青春期小孩更有主觀性,這又扯回教育問題了。我贊同法律紅線的提高,這樣能反向促進家庭教育,促進小孩心理年齡的提高,但我必須說出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同為法律人,不便評論日報的文章,但是它表述的思想我是不贊成的,不能把現實的案例歸咎於個例而不去重視,或者拿西方作比較來推脫國家對未成年教育的低效,可以不降低年齡,但是不能不加強法律的約束力。現在道德教育嚴重缺失的社會中,公眾對道德教育的失望才寄希望於法制日報的態度令人失望,一味追求表面的穩定不解決問題又和飲鴆止渴有何區別
通篇文章總比避開本質,只談客觀,個人覺得這不是年齡的問題,是法律本身的不嚴謹,法律既然框框條條的一條一條的寫出各種問題需要怎麼處理,那就不應該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別是什麼以教代刑這些字眼,比如偷東西,寫著判1年,那就別什麼考慮是初犯或者家庭不好孩子未成年嘰嘰歪歪的教育幾句就放了,惡意傷人或者殺人,該判10年就判10,別什麼用錢安撫受害者就達成協議判5年,刑法民法互不干涉,但是判了要賠錢結果不賠錢,也定個標準,5萬以下加兩年,5到10加四年,別說什麼沒錢所以不陪,既然沒錢,放你出去了一樣賠不了,還不如在監獄裡做工,並且加強強度。 回到年齡的問題,如果非要和年齡扯上關係,因為人的發育不一樣,定個年齡範圍和所犯的事所需要判刑的時間,別說什麼父母教育問題,孩子既然犯事,就說明家教有問題,也別提什麼留守兒童,縱觀這幾年犯事的,十有八九是城市裡的,家裡父母健在,子不孝父之過,說明父母也不咋滴,事業上不知道,至少在人品上不咋滴,父母品行已經定性,但孩子還可以後天培養,既然這樣的父母只能教育出無法無天的孩子,那就交個少管所吧,強制每個月由父母出錢,少管所請老師等啥的,一邊服刑一邊教育一般感化。 回到主題,在現階段網路相對發達,人民法律意識逐漸完善的情況下,大多數人都覺得要修改法律,降低年齡,這不是沒道理的,老一輩都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要摸著石頭過河,而不是坐在辦公室夸夸其談,避重就輕。
一張圖說明一切。
個人觀點:刑法的目的,或者說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在於懲罰,而在於維護整個社會長久治安,在於保護每一個人的利益。降低刑責年齡,可能懲罰了更多的犯罪未成年人,滿足了社會大眾的「正義觀」但對於降低犯罪率,降低再犯罪率,實際上並無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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