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孕婦,又是累犯,能適用緩刑嗎?
第一次犯罪時處於懷孕期,定有期徒刑緩刑,緩刑表現良好通過考驗。五年內犯同種罪,且又處於孕期,構成累犯,第二次犯罪可否適用緩刑?
謝邀。1、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罪,不屬於累犯很多人的誤區在於將緩刑和一般的刑罰混為一談。
累犯的條文是: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請注意,是「刑罰執行完畢」
而緩刑考驗期滿帶來的法律後果是: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既然考驗期滿後是「不再執行」,那就是不屬於「刑罰執行完畢」
因此,緩刑考驗期滿後,帶來的後果是不再執行刑罰,並且因刑罰未執行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2、如果孕婦構成累犯,如何處理?首先,如果是累犯,肯定不能適用緩刑。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其次,由於孕婦不能關押,故此時處理方案有兩種。
一是可以判處管制。管制同樣也是一種非監禁刑,其懲罰力度在五種主刑中是最輕的,而且同樣也不影響到將來的累犯問題。當然,在實踐的執行方式中,目前管制和緩刑的內容都差不多,每個月定期去司法局報個到彙報一下思想。二是可以監外執行。刑事訴訟法254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但要注意的是,監外執行比緩刑/管制的監管要更嚴格(因為前些年沒怎麼監管出了些事情),要定期排查其監外執行的事由,如已經流產的,則在保障婦女適當的休息恢復期之後,就要撤銷監外執行並收監;如果生了孩子的,則通常是給最長一年的哺乳期(可以提前停奶),哺乳期滿後也要收監繼續執行剩餘的刑期。
1、應不得緩刑,孕婦應當緩刑的前提是符合緩刑的條件——不累犯、3年有期以下、其他,其實孕婦「應當」緩刑對應的「可以」緩刑,人道主義是體現在「必須緩刑、不得自由裁量」上面,不是體現在「孕婦不符合緩刑條件是否仍可緩刑」上面2、題主所述情況不構成累犯,因為第一次刑罰未執行
對於累犯:不得緩刑,不得假釋。應當從重處罰。但是可以監外執行。
一般累犯構成要件之一是,刑法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後。緩刑執行完畢之後的效果是,原刑法不再執行,所以對於判決緩刑的對象執行完畢之後再犯的情況,是不符合構成要件的。對於這樣的情況以一般犯罪處理,即仍可以適用緩刑。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 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 刑。
1、緩刑的考驗期: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 對緩刑犯的考察和緩刑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1、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侵犯知識產權類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有悔罪表現」的界定是「(一)具有自首或立功情節的;(二)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三)積極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贓退賠的;(四)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配合辦案和幫教的;(五)其他有悔罪表現的情形。」
不具有悔罪表現,說明被告人沒有滿足上述情形。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因刑事違法行為而直接獲得的、根據刑法規定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的經濟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如果行為人上交,說明認罪態度良好。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是真相嗎?【湖南抓獲4名懷孕女賊:反覆懷孕只為偷,到一定月份後就打胎】3月23日,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民警抓獲兩個孕婦帶著小孩實施盜竊的團伙。這4名婦女故意保持一直有孕的狀態,有的甚至在懷孕到一定月份就將胎兒打下來,休息一段時間後再次懷孕。http://t.cn/RqPQ2qI
不構成累犯,第二次能適用緩刑,因為第一次的刑罰沒實際執行,不構成累犯。
緩刑期間犯新罪,應取消緩刑,數罪併罰,並罰後若符合緩刑條件,還是可以緩刑的,另外,即使緩刑期屆滿,5年內再故意犯罪,也不是累犯,緩刑期屆滿,原刑罰只是不再執行。
沒有實際執行刑罰,不構成累犯。如果構成累犯,絕對不適合緩刑~
第一次緩刑,五年內再犯不夠成累犯,第二次仍可以適用緩刑
累犯是不能適用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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