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時隔 11 年最終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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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無罪只是法律結果,而不是客觀事實。客觀事實如何我們誰也不知道。
所以不要輕易斷定無罪=正義。其次,我在這個事件中最讚賞的,是湘潭中院3次判有罪。
刑事案件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除了違反程序的低級錯誤外,一般都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法院在收到發回的案件後,必須重新組成合議庭來審理。那麼,通常來說,在沒有補充新的證據之前,一審法院就應該採納二審法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來判決無罪,但這個案件中,一審法院前後三次,3個不同的合議庭9個法官,在經過審委會討論之後仍然認為被告人有罪。
無論這「有罪」的理由和結果能否被人們接受,至少作為法院和法官,他們是在堅持自己根據法律作出裁決的職權,他們堅持自己根據法律對本案得出的觀點,而不是輕易服從二審結論判處無罪。第三,我很鄙視高院的行逕。一審法院有權依照法律認定某個人有罪,二審法院也有權依照法律改判某個人無罪。既然二審法院連著三次都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完全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職權直接判決無罪。如果第一次發回重審還存在進一步補強證據的可能,第二次、第三次就已經沒有補強證據的必要了。可惜,高院仍然是一次次發回重審,卻沒有勇氣作出一個無罪判決。湘潭大學殺人案:研究生「殺人犯」的十年洗冤錄--科技--人民網1.證人李霞因涉嫌偽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湘大研究生勒殺同門案女主角:很多人挖坑等我跳
同在湖南,所有在這個無罪判決生效前就有關注過這個案子,彼時的曾愛雲還處於被羈押狀態,法院遲遲未給出一個結論,案子處於一種被拖著冷處理的狀態。從案發到無罪,案子一直一共持續了十年,也就意味著曾愛雲被羈押了十年,無論是從程序上的時效問題還是從實體上的正義追求來看,這都顯然是不合理的。3.在當前司法系統錯案評估體系機制下,司法機關是否有勇氣自主糾錯?私以為此前該案由省高院多次裁定發回重審之時,甚至更早,湘潭市中院自己也是發現了問題的,但是人已經押了那麼久,判決也已經下了,即便辦案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甚至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對案件本質的區別認定,但是要我推翻之前的論斷,承認自己錯了,這不是自己打臉嗎,一系列的問題我又該如何善後,司法公信力又何在,將錯就錯也不失為一種處理辦法。
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也並不乏有這樣的情況,這就涉及一個錯案糾正的問題,辦案機關有時在辦案過程中自己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有時候這種問題甚至可以完全推翻之前的論斷,但是卻很難去自主糾錯,反而很可能是是將錯就錯,這與我國司法系統現行的錯案評估體系也是脫離不了干係的。
4.國家賠償問題。目前,曾愛雲已經向一審判其死刑的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誤工費和精神損失傷害撫慰金,兩筆賠償款共計294萬元。湘潭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申請,並定在12月1日聽取意見。
其法律依據為《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內容如下:「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後續如何,將持續關注。
5.追責問題。
至今未看到任何相關信息。
再審制度很有必要存在!
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觀念、法律規定等會變得更清明。
揣測:當年判案的法官們退休了,這很重要。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花有重開日,人無再少年
所謂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湘大法學院以前就發生過類似的情殺案。過程比這個要血腥殘暴多了,據說斬首之後,拋屍在「情人坡」。被害人是雲南某縣領導的獨生女。當時社交媒體還沒現在這麼發達,消息很容易就壓制下去了。學生幾乎都不知道。
我看到澎湃的這篇報道的時候,頗為吃驚。因為在我印象裡面機械院的孩子多半木訥老實,有時間也都是泡在實驗室或者圖書館。很難讓人和情殺聯繫在一起。看完報道之後,果然發現這不是一起情殺案。而是一起學長嫉妒學弟,蓄意謀殺栽贓同門的案件。其實事情的起因非常簡單,就是嫉妒,陳華章曾在日記中寫道:「導師說我的主動性不如周玉衡,我聽了痛苦得不知滋味,是我自己找了一個如此難以對付的師弟,人算不如天算?或是我當初根本沒有考慮過?」因為懊惱自己引狼入室,陳華章對自己的師弟動了殺心。但為了掩飾自己,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利用周玉衡、曾愛雲、李霞之間的三角關係,設計了這一場謀殺。至於結果,遲來的正義能算正義嗎?指控有罪的口供能就此判刑,證明清白的證人被以偽證罪弄進去了。我想說,製造冤案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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