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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把人打傷了,給幾萬塊錢就可以釋放,不給錢就移送起訴然後判刑,這是法律規定的嗎?為什麼會這樣?


刑事訴訟法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民事糾紛給予你一個緩和的渠道 你不覺得人性化 還覺得於法理不公 大哥您不找個大夫看看腦子去?


感覺這種問題不是問題啊,這是某易或者某訊的新聞標題啊,省略所有背景介紹,然後把所有斷章取義的結論連在一起,誤導他人,題主應該是那些新聞評論區的不看內容只看題目的無腦噴啊,真是釣的一手好魚


給幾萬塊是作為賠償,如果傷者家屬願意接受那麼這個案子就會當做民事調解,俗稱「私了」,那麼就不需經過檢察院的審理,也就不會上報至法院。如果傷者家屬沒有收到相應的賠償或者認為賠償過低堅持起訴,那麼這個案件就會轉變成為刑事案件,經過檢察院審理,上交法庭,法庭再根據被告觸犯的法律法規進行量刑。所以一般這種事情都會千方百計地滿足傷者家屬的要求以便私了,畢竟在中國的監獄待遇和出獄以後的社會輿論大家都懂。等案子到了法院再想反悔不想蹲大牢想私了?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是不能退回的。


俗稱和解。


刑法中有個理論——修復論,即最終目的是修復兩者的關係。像故意傷害案,以我所在的地區為例,多以修復論作指引,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則一般作出不訴或判緩刑。那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既然被害人接受了嫌疑人的賠償,並且已經諒解了對方,所以他們的矛盾就基本已經化解,或者更準確地說,雙方几乎沒有了再次產生肢體衝突的可能。因此,這時候就沒有必要起訴嫌疑人或者判刑投入監獄了。


撞死了五個人,都沒一點事兒的,打個人是多大點事兒!!!

想知道上述是哪個事件,請點谷青陽案

同時,上述事件發生於所謂的「醉駕嚴打」期間


昭通市昭陽區龍泉派出所民警對我說過一樣的話。

一個人上街,碰上三個混混挑事,口舌之後,對方動手,我被迫還擊,傷了一個。期間我大喊附近的交警(情急之下沒辦法,那交警同志離我只有二三十米),一會兒交警來了,看我們打,沒過久警車也來了,把我和其中一個混混帶上車,進局子。

進去後幾個警察同志問了大概的事情經過,期間混亂暫按不表,然後就是錄口供,錄完後換了個人民警察,說對方眉骨骨折,開口3公分,可以算輕傷(後來查過確實可以算輕傷),可以走刑事,接著這位民警同志對我講了題目的話。

當時就慫了。

因為和我一起來的那位青年,剛一進門就把所有警察的姓都叫出來了,散完一圈煙,又進來一個警察同志,直接問我是不是手癢,問大概經過那位民警同志,說我屁事沒有還赤手空拳把人弄的滿臉血一定會功夫咯。

我外地人我惹不起我認慫。

後來嘗試找了好幾個關係,但還是沒有疏通關節,都說已經立了案這個事兒不好辦,於是過了幾個月民警同志電話通牒再不給錢只有按照調解失敗處理走刑事就老老實實給了一萬三算把這個事過了。

關於樓上個別盤友(鍵盤之友)說題主怎麼可以打架怎麼可以隨意給人民警察給法治國家抹黑。我只是個搬磚的,法律的事情不太懂,但既然大家一邊同意題主並沒有把事情說清楚一邊就迫不及待就扣帽子,是不是略顯操之過急。

總之我是真的不知道該如何在你國保護自己了,下次再遇上這種橫禍,只能先果斷自衛然後速度跑路。干不過就直接速度跑路。

ps:是的我專門諮詢了守天網監控的朋友,他說看不清臉的,很多時候還有色差。

沒想多這麼多年的答案還有人評論,而且焦點居然還在你國。那我繼續更新一下今年遇到的治安事件在你國的處理流程及情況給大家參考。

今年五一,路遇一醉酒騎車中年人,在馬路上把我截停,用石頭砸了我前擋玻璃還咬掉我脖子一塊皮,有前車之鑒我也全程沒動手,唯一的行動就是在醉漢看到接警民警趕到意圖逃跑時把他按在草坪上了,有行車記錄儀和見義勇為的恩人和被砸裂的前擋,人證物證俱在,人還進了派出所走了各種程序,沒想到當天約好調解時間散場後,從此再沒見過醉漢。

打電話給這廝要麼在出差要麼在住院要麼不接。

第一次去派出所調解被放鴿子不表。

第二次到派出所問案件進展是第二周,也就是被放鴿子後的第一個周末,主管案件的民警非常熱情,說放心人跑不了,工作單位家庭住址都掌握了,還做了嫌犯識別(就是拍照讓我認人),抓回來直接申請後就關起來。民警在表明以上要點外全程在講述另一個69歲老人痛毆年輕人的案例,說抓也不是不抓也不是很頭痛,我只能表達同情並要求民警當場給本人案件的另一當事人打電話——果然又在周六出差啊,兩周里連續出差住院出差也是辛苦。最後確實不知道如何幫辦案民警解決頭痛難題後我只能告辭了。

第三次辦案民警沒上班,在接警前台詢問的時候另一位中年民警插進來問我什麼案子,如實回答後告知我這個情況他已經清楚了,請我回去等電話通知吧,我問能不能給個准信,兩周前也是等電話通知可現在也沒有啊,這位民警說不能,我們有我們的程序,已經上網逃了,他跑不了,等吧,我又問不是只有刑事案件能上網逃嗎,答曰誰說的,我們有我們的程序,你回家等電話通知吧。我就又回家等通知了。

第四次是一個月後,辦案民警接警去了又不在,不過巧的是當時接警的民警與所長都在,他們接待的我,在所長了解情況後告知我他們有他們的程序,已經上網逃了,我還是回家等電話通知吧,我問刑事案件能網逃嗎,答曰並不是,可以的,我問能不能先把處罰決定書開給我我好去法院起訴,答曰不能,人還沒抓到,我問家庭住址和工作單位都有了還沒抓到,答曰家庭住址去找了沒人,工作單位去找了也沒人,你還是回家等電話通知吧,我問不是最長辦案時間只有六十天嗎,答曰不會,你還是回家等電話通知吧,放心,事實清晰你又沒動手,我們一定會抓住他的,到時候一定關個15天給他一個頂格處理。我只能道謝並告辭了,當時已是事情發生後第50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規定》第三十三條

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2254443/n2254452/c3708279/content.html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無論被處理人是否在派出所或者接不接受都可以開處罰決定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

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2254443/n2254452/c3708279/content.html

除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起最長60天,而「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現在的情況是已經69天了,除了我親自去派出所的四次外,什麼反饋都沒有,倒是砸車的傻逼給我爸和我老婆打過電話妄圖800塊算了,呵呵,幽默。在詢問法院的朋友後被告知沒有處罰決定書起訴也很麻煩,於是我一個修路的只能自己去查法律條文看能不能給自己一個說法,順便看看在走正常流程的情況下到底要怎樣才能解決這類事件。

這就是你國某西部城市的治安情況,等有進展後再更新吧。

最後順便,啊,你國。


實際上那不叫釋放,叫無逮捕必要取保候審,只要構罪了,還是會起訴你的,但可以判輕緩刑


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最好賠償,達成和解,一旦起訴至檢察院後果很嚴重。賠償是必須的。到了法院也一樣,可能法院判的賠償金額合理,可是被判刑就得不償失了。


強制措施和刑罰傻傻分不清楚。大家好,我是傻傻。


即便是輕傷或重傷,只要沒有惡劣影響,嚴重後果,賠償可能獲得受害者諒解,如果獲得諒解,在律師的努力下,法院會酌情輕判。但盡量別打架或者說別仗著有錢就無法無天,某集團老大家少爺暴打某省級官員的公子,結果呵呵呵,人家就不要錢就是送進去。


「取保候審」和「無罪釋放」是有重大區別的。

如果交錢保釋你之後,你畏罪潛逃了,那麼保釋你的那個擔保人要負責的。


好像是輕傷類似骨折這類,取得對方諒解就可以緩刑,如何諒解就看錢了


知足吧。

我找朋友把騷擾我的流氓揍了,被訛了二十萬。


你打傷人就該負責。幾萬塊應該是給傷者的賠償。如果不是的話,涉事警察就有索賄嫌疑。另外你Tm打傷人,在警察眼裡就是罪犯,你還指望好臉色?怪我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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