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班主任通過罰錢管理班級學生是否違法?

別跟我說這種事沒必要較真,我是在一本司法考試複習資料上看到的@( ̄- ̄)@

我想了解下:

1.班主任通過罰錢管理學生是否違法?

2.違反了那些相關法律?

3.受害人維權和執法部門執法的流程是怎樣的?

4.如果班主任事先通過開會的方式和學生達成口頭或者書面協議,是否仍然違法?性質和程度有無變化?

5.如果班主任通過班幹部代理自己執行這樣的管理方法,是否仍然違法?其性質和程度有無變化?

先感謝抽空閱讀和回答我這個沒什麼實用價值(據我觀察幾乎沒人對這個問題較真)的問題的專業人士,謝謝你們。


罰款屬於行政管理權力中行政處罰項下的一種處罰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實施,處罰對象為年滿十四周歲以上人員。

顯然,班主任作為自然人,是沒有資格罰學生的款的。如果是代學校執行規定,則需學校給學生出具行政罰沒收據,學校開收據的前提是學校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權。

如果沒有,就是違法行為。

如果學生不滿14歲,就是違法行為。

即使事先開過班會集體決定,這個決定或書面協議本身就是違法的,法律不予支持。

維權程序,第一步是不要等孩子犯了錯再維權,要在侵權之前制止。一旦得知孩子跟班主任之間有了這種協議,立即向學校領導反映情況,請校方規範其僱員的工作行為。

第二步,萬一孩子已經被處罰了,才知道情況,家長要直接找班主任指出其錯誤,並責令改正。

第三步,如果班主任拒不改正,可向學校領導反映情況,讓學校規範其僱員的行為。

第四步,如果校方不予解決,即可視為校方許可,可以向教育局申訴,也可以直接到法院發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直接把班主任摑一頓。


我上初中的時候班主任曾經用過罰錢的方法,後來我犯錯之後要罰錢我第二天帶來錢給他說我媽怕我把錢花了要你開個收據證明之類的東西,然後就再也不罰錢了。


1.違法

2.物權法、教育法等等

3.看你走行政還是民事或者都可以

4.侵權,性質不變

5.同上

粗略回答,不成敬意。


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老師沒有權利對學生罰款,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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