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人民對錯誤的民意是否應當負有責任?


謝邀。。。

必須會。。。。但不是主動負責,而是被負責。。。

比如最明顯的,WG。。

當時全國人民擁護毛,絕對是民意的體現。。而且其實洗腦程度並不是很高,因為毛的確把他們從生存線以下拯救到了生存線以上。。。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真心擁護啊。。。

而這種絕對的民意體現,後面自然也付出了代價。。。而且是幾代人之後都還沒有消散的慘重代價。。

這大概就是所謂的歷史的車輪吧。。。出來混,遲早要還的。。不管是誰。。

笑。。


個人對於造成決策的民意的成本乃至代價進行承擔的概率極小,free-rider導致對這一現象進行預防乃至監督的制度成本太高。

這些都是錯誤的民意能夠成為決策的原因之一啊。

比如上街制止核電站——抗議者會因此被斷電么?不可能啊~

我這還忽略了共同體普遍存在的意識和價值傾向。

當然,從長周期和群體來看,這個代價是肯定要承擔的。

不過,誠如偉大的約翰·梅納德·凱恩斯勛爵所言:

從長期來看,我們都是要死的。


當一個民意被證實是錯誤的時候,人民通常已經付出了代價,並且很有可能繼續付出。

補充一個極端的例子。寂靜嶺中被當作巫女燒死的私生女,如果沒有最後的懲罰的話,那麼對於那些做出此種暴行的人來說,就不是錯誤的民意。


福利我來享,鍋你來背。

人民永遠是偉大光榮正確的。


民心所向,眾望所歸


笑話,不管是誰的錯誤,承擔責任和後果的不都是人民?

------------------------------------------------------

興,百姓苦,亡,百姓苦。


民主政治不是選民只管投票不背責任的。田中芳樹的架空歷史小說《銀河英雄傳說》中聯邦的官僚政治能形象的說明不負責任的民意對國家和民主政治的危害有多大。


真正的惡魔,正是無限膨脹的民意—古美門研介


Consequences are their responsibilities


無論任何政體,任何歷史時期,無論這個決定是上位者或民意代表或人民自己做出的,最後付出代價承擔責任的都是人民。

沒有例外,沒有例外,沒有例外!


其實昨天看了那些個不明所以的文章倒是想寫這篇日誌來著。忙了一天,順便做了個職業測評。裡面說,當我境遇不佳的時候,容易和人打嘴仗。我覺得這條不準確。因為我境遇好的時候,也願意,甚至更願意和別人打嘴仗。憋了一天,今天過來寫寫這件事。順便批評下錯誤的民意也是民意這個論調。

「錯誤的民意也是民意」。這句話錯在兩個地方。

第一,這句話的背景往往是「網路輿論」,而網路輿論的普遍性和真實性是令人懷疑的。在這裡我沒有絲毫的鄙視言論自由的意思。但是言論自由和民意這兩個概念,還是不一樣的。關於普遍性我就不多說了。網民的數量和我國人口基數比,還是少數派,這是無疑的。至於真實性,我想說的是,在匿名制的網路世界,因為說話可以不負責任,所以怎麼說都可以。我的意思不是說網路應該要個人為自己負責,我是不贊成網路實名的。因為這樣對言論自由會有影響。所以匿名制下的言論自由並不能構成真實民意,至少是無法構成嚴肅立法需要的民意。

第二,這句話的另一個錯誤,也是比第一點更重要的錯誤在於,「錯誤的民意也是民意」和民主是沒有任何關係的。有人總是把民意直接當作民主。但是卻忽略了民主的合憲性和自治性。現代民主國家,必須同時也是憲政國家。民主在憲政框架內運行,不光王在法下,而是所有人都在憲法之下,除非經由繁瑣的程序修憲(我說的憲政國家不能壓制言論自由,否則錯誤的民意可能就被視作正確的民意,不過好像沒有言論自由的國家也不能被稱作憲政國家哈)。自治性我之前的日誌就說過了。你叫北京市民公投決定東莞應不應該禁止推油服務,這就純屬扯淡了。也就是民主的範圍只能是和選民利益有關的公共事務。而一旦和自己的利益有關,選民就會回復理性人的角色。改革開放初期的農村改革,就是村民民主自治的典範。農民通過民主自治決定是否解散公社,以及如何分地分公社財產。這個過程中,只有公平,才能通過。否則就是械鬥。而械鬥的發生大多都是大隊負責人不搞民主導致的。所以得相信,自治的民主下,當事人非理性的情況是例外。理性的情況是常態。

如果自治加言論自由。「錯誤的民意也是民意」和「圓形的三角形是三角形」一樣可笑。

回到本周熱點李天一案。我覺得現在各方對此案的點評,無論是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是職業操守,還是強姦陪酒女的社會危害不比強姦良家婦女更大以及這些觀點的爭論反方。都有跑題的嫌疑。

辯護律師當然需要為其委託人做最有利的辯護,這當然也包括無罪辯護。這是辯護制度本身的應有之義。否則辯護制度就一點意義都沒有了。畢竟,辯護制度,尤其是刑事辯護制度,是保護被告方的人身權利的制度。因為,公訴人代表的是國家權力,享有的是國家資源,以國家的權力去對抗個體,這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所以,個人需要法律保護的辯護制度來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律師做無罪辯護無可厚非。

至於強姦陪酒女的社會危害不比強姦良家婦女更大這句話,如果不考慮任何附加背景,並且將關鍵詞標註在「社會危害」和「不比……更大」這兩個地方,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問題是,「陪酒女」的概念是什麼?又如何確定,受害人就是陪酒女,以及,某行為的社會危害和這個行為本身的性質,是兩回事。

刑事犯罪的情節認定,主要是依據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的而不是所帶來的社會危害。強姦的事實成立,那麼就是強姦罪,而不能因為社會危害的大小來反過來判定強姦罪成立或者不成立。

社會危害的大小是量刑應該考慮的問題,而不是定罪。

具體到本案,辯護律師想要做無罪辯護,就必須通過證據來證明,論證,沒有強姦(輪姦)事實的發生。至少要做到無法確定強姦(輪姦)確實發生。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麼本案所能引起的爭論就應該僅僅是量刑上的。而現在看來,各方觀點,還是跑題的多。至少看上去,這些另類的觀點和支持的意見,更像是文字遊戲。

而且,本案的另一個有意義的爭論焦點應該是,作為公眾人物的李天一和作為未成年的李天一,在刑事案件中,其曝光與否和曝光的程度如何取捨?

考慮到我國的社會現實和司法現實,為了做到公平的可能最大化,應該公開參與犯案的所有五名犯罪嫌疑人。除非有小於16周歲的犯罪嫌疑人,除非其他四人的親屬不屬於公眾人物,尤其是不屬於公權力的代理人。

雖然其中四人未滿18周歲,但恐怕都已滿16周歲(猜測)。雖然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是量刑的「應該減刑」的情況而不是「可以減刑」的情況,但是輪姦又是強姦罪量刑的加重情形。後者對於成年人的量刑是,十年以上,無期,死刑。而普通強姦罪的量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來看,如果四名犯罪嫌疑人都年滿16周歲的話,如果輪姦事實成立的話,那麼判十年是可以接受的。那個成年人判十年以來到無期,也是可以接受的。

至於網民的要求判死刑的言論,忽略就可以了。因為他們從來都是幹啥都槍斃的鼓噪者,不是真實的「民意」。


推薦閱讀:

中國體制到底錯在哪?
如何評價韓國總統朴槿惠?
美國現有民主的弊端在哪?

TAG:政治 | 民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