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針對「群租」發布租房新規有哪些合理與不合理的地方?
…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單個房間不得超2人,不得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 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能出租。…違規業主可由業委會責成終止租賃行為,違規中介將依法查處並記入信用檔案。群租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及不配合執法檢查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 via 北京出租房單間不得超 2 人 官方:執行靠舉報
沒有一點合理的地方。
對於群租這個行為,政府為什麼會有管理的權力呢?房東應該有合理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租房人和房東也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為何被禁止了呢?因為治安原因嗎?似乎沒有證據證明群租治安就亂吧。就算如此,也有治安管理法在管著呢。因為要提高租房人的居住條件?須知租房人如果有錢的話,甚至會自己選擇住別墅。關鍵不是沒錢嘛。群租便宜,雖然條件差,起碼有地方住。假設真的把群租都禁止了,這些人沒錢住更好的房子,估計境遇會更慘。如果真想提高群租人的居住條件,應該更多從市場的角度來處理問題。比如加大公租房供應,給低收入者一些補貼。否則就變成:「何不食肉糜?」
不過可喜的一點,這個法規沒什麼可執行性。也就把它的危害降到了最低。跟維穩沒有半毛錢關係。
年輕人,不要太把自己當回事。以為一切政策都是針對你們的小動作。
群租房的安全絕對是個隱患,盜竊之類還好,消防可不是鬧著玩的,本來設計一兩個居住的房間,塞進去十幾人,電線私拉亂接是必然的。一旦失火……根本跑不出來。
死了人,追責的時候發現沒有相關管理制度,那領導要負很大責任,到一定人數市長都得掛。(表面上是不會像西方那樣下台,事件也會被捂住,但是內部人都明白,仕途已完。)一個外來務工人員有沒有地方住,那不關人家的事。其實也不會沒有地方住,因為那些政策根本不需要主動去落實——類似於麥當勞菠蘿派上的「小心燙嘴」,只要印了,再挨燙你就活該了,就是為了避免法律風險,不是怕你挨燙。你一不補助、二不減稅、三不多建廉租房與廉租公寓、四不增強社會保障能力,出台個規定說不許群租、每人5平米、一間只能兩人,難道就能制止群租?趕走了低收入者,北京能好起來?我知道這條狗屁條例執行不了,但這東西就是個切肉刀,先把刀造好了等著,什麼時候需要什麼切下去,就是個魚肉百姓的條款。---------------五嶽散人
最不合理的就是這句話:執行靠舉報
誰舉報?附近居民嗎?平時根本看不出來裡面是不是合規,而且現在的北京,對面住的誰都不知道,怎麼能知道裡面這麼詳細的事情?租房的人?好不容易租到房子,二房東稍微不順心一點馬上就找你麻煩,還舉報?被二房東欺負後正經的報案到派出所都不好好處理。
北京的房價,北京的出租環境,完完全全是被中介和二房東們搞亂的,不去處理中介和二房東的根源問題,反而消極的靠舉報簡直就是笑話。年前有新聞說官方中介出台,到現在滿北京有幾個人見過這種中介在哪裡?一.從政府角度。
1.政府的政策制定的出發點是方便城市管理,不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2.大規模的流動和低端人口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成本,低端流動人口帶來的人口價值,遠遠不及它要消耗的社會公共資源。3.大規模的流動人口,不利於社會治安等方面治理,公共公寓等確實有很大的安全隱患。4.政府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為大規模人口提供保障性住房。二.流動人口角度。1.夢想還是要有的,萬一在北京實現了呢?2.北京擁有更高的薪資,機會,人往高處走,現在苦點,節省生活開銷,選擇公共住宿也沒關係。
3.在北京有更好的醫療.教育.配套。公共資源豐富,每個人都想佔一杯羹。三.我自己來看。1.憲法規定,人民有自由遷徙的權利,而我國法規卻還有戶籍制度,這個制度是否違憲,還請法律人士確認。2.嚴控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是政策制定者拍屁股想出來的政策,因為政策本身就是違反人性的。3.北京擁有這麼多公共資源,人往高處走本來就是符合人性的,每個人都希望自己過得更好,至少在那些流動人口來說,他們過得更好,不然不會選擇在北京群居。3.政府的這個政策,顯示出了自己的無能,因為他並沒有辦法解決這個社會問題,選擇驅趕的方式,簡單粗暴。4.任何一個國家首都不能太貪婪,北京承擔了中國的經濟中心,文化中心,政治中心,文創中心,交通樞紐,科技中心等角色,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跟北京相似的東京都市圈人口比北京就大很多,北京人口算少的,而華盛頓只是個政治中心,我們就不會看見華盛頓人口過多的情況。5.政府如果真有決心控制流動人口,很簡單,把所有的大學,醫院,在河北建分校,醫院遷址,所有重要的金融機構錢址周邊衛星城,我不相信北京還會有這麼多人選擇留下來。最後一句,這個政策最終不會成功,因為,她是背離人性的。
歡迎關注我知乎。不知道那些說政府多管閑事的人,看到這新聞時有什麼想法
北京大興19死火災現場首次公布
http://inews.ifeng.com/53596220/news.shtml?srctag=pc2m感覺像是郭德綱相聲的段子。於老爺子這個人就是看不得窮人。來人把這幫窮人趕出去。
也有可能是上層在鬥爭吧,所以頒布了這麼個條例,你知道的,政府的智商下限永遠超過你的想像
中國曾經的矛盾,主要是農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矛盾,近些年主要是城市常住人口與外來流動人口的矛盾,未來恐怕是有房人群和無房人群的矛盾了。我是群租房的受害者,我一方面作為一個業主,非常憎恨這些租客和房東,希望他們都死掉;一方面,我又在思考這個問題,誰對誰錯了?有房的朋友們,你們的生活跟群租客們可謂天壤之別,百萬錢財不說彈指間灰飛煙滅,估計也不是什麼大事了;可群租客們談的是什麼?一日三餐哪吃能省下20塊錢!所以2邊的思想完全不是一個世界觀的,沒法溝通。人窮到吃飯住房都拮据的時候,違法真的不算什麼要緊的事情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靠時間,政府也沒法,再修多少房子也不夠人住的,他們是流動人口,可以今天北京,明天上海,後天深圳,政府怎麼去預算?
現在社會太浮躁,經濟一直高速發展,去城市,已經成為出人頭地的第一步。只有經濟回歸正常,俗稱軟著路,甚至是倒退點,給這個國家降溫,社會也不會那麼浮躁了,自然大城市人口爆炸的問題就緩解不少了。有些東西不好說太明白,看者意會吧。
群租客,人要學會認命,人定不可能勝天的,少看電視劇,少看那些所謂勵志故事,多現實點看待世界,你們或許會活的更有尊嚴。誰想做一隻狗呢?
這違反上位法了吧,削減權利增加義務,屬於多管閑事。
高房價,高租金,高生活成本,現在是提高合租門檻。這就是要把吊絲趕出去,把有錢的留下來呀。
北京有很多外來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剛剛參加工作的蟻族,群租的住宿環境雖然不好,但有的跟學生宿舍相比,條件也能接受。新規出台後,表面上看至少是抬高了房租,供需方面的平衡打破了。至於那條「單個房間不得超過兩個人」更是讓人哭笑不得——試問有對帶孩子的小夫婦租住個商住型的開間(不管大小),尤其是方便孩子就近上學,這樣人口反倒超標了?難道要強迫分居……確實沒什麼可執行性。
其實出台這個新規跟最近新聞里數人擠在一個三居室里的消息有關,但怎麼看都感覺用錯了方法,不是疏而是堵——哪裡發現了新情況,就趕快出台個規定限制,前有京版國五條的單身限購,類似例子以後相信不會少。不從根源上去解決問題,能堵住多少個裂縫呢?
這下好了。。。租金又得漲了。。。
我覺得出台新規的出發點是為了提高北漂租客的居住環境。但是,忽略了這些人群基本上是屬於被動的狀態呀!我也曾在北京租過房,2居室的住了5戶,主次卧兩個,客廳被割了3個,只剩下一道漆黑的小走道。當時我租的是次卧1300不包水電,等到退房的時候還得交各種所謂的損壞、折舊費。那麼憋屈的生活,大家還是得忍著接受。我在想,如果硬要根據新規定來,那麼是不是將會有大量的北漂者露宿街頭的悲慘景象呢?房東大可不出租呀,或者他們仍然堅守一套房一年6-7萬的純收入,找有錢的租客就行了!總有人不願露宿街頭的,對吧?再說說中介,我覺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他們而言,估計已經想出了什麼好法子來了。又或許,他們根本就不擔心這個問題。因為仍然會有人願意接受天價的房租的。而房東更高興了。房子不用打隔斷仍然能夠收到那麼高的租金,何樂而不為呢?在我看來,北京房租要降的可能性不高啊!最後說說舉報,就像樓上的那位說的,我好不容易租到房子了,我還舉報個啥?把自己陷入麻煩中么?要知道,那麼大的北京城,真的沒有我們的容身之所!舉報,有可能是商業性的惡意競爭者可能會做的事兒吧?
頭疼醫頭,腳疼醫腳。意義不大,改變不了多少現狀。
我覺得合理不合理還在其次 關鍵在於基本沒辦法執行 這才是這條法律的荒謬之處
在大城市禁止群租肯定有防止結社的考慮,分散人民,原子化,便於維穩。為了維穩查得多嚴都有可能
此租房新規和不回家看望老人違法有異曲同工之效。30歲不結婚才違法!
法律人關注的是有效與否的問題。合理與否不在法律的射線之內。能說的就一句:需要多少驢踢啊。。。
買不起房就算了,如果都租不起房,還在北京混啥,趕緊的拍拍屁股換個地方,別在這給政府添堵。1.人那麼多擠在那麼小房間裡面,起火沒治2.你來了,社會保障怎麼辦,萬一有孩子,孩子上學怎麼辦。北京戶口的上學都費勁,你這麼多流動人口擠進來,九年義務教育怎麼辦!3.社會治安很複雜啊,總有人說我大天朝亂,亂在哪?人口流動性太大,尤其是北京本來旅遊的就多,你說外來務工人員也這麼多,真心沒法治。4.其實,想想,也就那樣,北京吃的貴住的貴,這回一限制,更貴了。感覺是在趕你走5.總結一下,北京出苦力估計市場滿員了。。。
這個政策背後對租房人的推定非常邪惡。一間房只能住兩個人,第一假定租房人都是無業流氓,住多了容易引起群體性事件;第二假定租房人的男女私生活混亂,三人以上就會發生多角的性關係,即使當今如此開放的風氣下,公安部門還是對此抱保守態度;第三是懶政的表現,一間房只能有兩個人,這樣民警的工作就方便了,走訪出租房一點都不費力了。 但是這些政策的出台,根本上還是對於外來人員的歧視和粗暴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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