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有期徒刑幾百年的意義何在?

有一些廢除了死刑的國家,會出現判處有期徒刑一百多年或幾百年的案例,這樣的判決和無期徒刑相比有什麼實際意義?


在某些情況下,無期徒刑並不具備「終身監禁」的意義,比如通過減刑、假釋,罪犯可能只需要一、二十年就能重獲自由,用這樣的刑罰來取代原本適用死刑,特別嚴重的罪行,是不太恰當的。英美等國針對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最高刑期,採取絕對相加的原則,很好的在無期和有期徒刑間,形成了一個合理的刑罰梯次,避免了刑罰體系出現失衡。


既避免了死刑

又避免了通過減刑鑽空子


有意義,1)因為你事先無法確定會被減幾次刑、減多少,2)刑罰輕重不僅在於懲罰罪犯,也在安撫受害者,即便是象徵性輕重,也有安撫作用。


免責聲明:我對外國法也只是一知半解,這個問題算是強答,請謹慎點贊,輕輕打臉。

如果要用一句話來回答,我覺得這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一個人所受的處罰應與其罪行相當。

無論是報應刑理論(刑法是為了懲罰),還是功利刑理論(刑法是為了維護秩序),罪刑相適應,或者說罪刑均衡,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它保證了刑法的公正。

1、「幾百年刑期」,屬於數罪併罰的方法之一,稱為「併科法」或者「相加法」、「合併法」。

併科法通常被認為是報應刑理論的產物,其理念是有罪必罰。這是一種最原始、最貼近人們自然善惡觀和正義觀的刑罰方式。

它有兩種,一種是相對的併科法:對有期刑設置一個上限,當超過上限時,僅執行上限。

另一種是絕對的併科法:沒有上限,有多少就加多少。

2、併科法並不是絕對和唯一的方法

無論哪個國家的刑法,在數罪併罰時都不會只採用一種方法。

就比如說到司法就總要被拿出來當例子的美國,有些情況下用併科法——刑期相加(consecutive terms,連續服刑);有些情況下用吸收法——只執行重罪(concurrent terms,同時服刑)。而選擇哪種方法,有的洲規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同一個案件中,也可以同時使用這兩種方法。

比如某人犯了ABC三個罪,A罪和B罪的並罰可以用併科法相加刑期,再並罰C罪時則可以用吸收法只執行A+B的刑期。

這一效果,實際上與限制加重法(幾個罪中的最重刑以上,所有罪的總和以下)達到的效果是一樣的。

3、數罪併罰包括數罪和並罰兩部分的內容

相關內容我在為何數罪併罰的刑期會低於各項刑期之和已經回答過,有興趣的直接去看,我不重複了。

要說明的是,不同的國家因罪數(一個罪還是多個罪)理論的不同,在刑罰設置和並罰制度上也不同,但其目的都是追求刑罰與罪責的對等

比如殺死兩個人,在我國是一個殺人罪,即使罪不致死,也有很大可能判無期徒刑或者死緩;在美國是兩個殺人罪,卻有可能判兩項十幾年的有期監禁刑。

那麼,在實際執行上,我國判無期或死緩的實際執行年限是25-35年,這與兩項相加為30年左右的有期監禁刑在實際效果上也是基本相當。

我們在說定罪量刑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全面、系統地看待整套刑罰的設置,一個孤立的案例不足以作為論證刑罰體系優劣的依據。


刑期的長短不僅代表的懲罰的輕重,還代表了對罪行的評價。雖然都是關一輩子,判五百年的就比判兩百年的更惡劣——這是一種評價。


百年刑期的判決,是英美法「訴因」理論的直接結果。

在這一環節,英美法是優於大陸法的。

訴因理論抽空詳答。


相比而言中國所謂的無期徒刑才更滑頭吧,減一減就十幾二十年了

隨便判個500年減刑也沒那麼容易了。

而且犯什麼罪被判500年一聽就比判十幾年的罪大惡極多了

而且這在減刑上就有區別了。

判200年的肯定要比判100年的表現的更好,才能獲得假釋或提前釋放。

我國被判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實質上很少會老死在監獄裡,很多人可以通過假釋或減刑提前出獄的。

剛剛查了一下看到美國橄欖球教練性侵多名少年 最高可判刑逾500年所謂的罪大惡極就是這種吧


首先是法律必須要有前瞻性,現在人只能活100歲,那如果刑期累加到230年的話怎麼辦?不負責任一點就判個終身監禁。

那如果某人2000年被判處終身監禁,這時他20歲

2050年,發明了一種葯使人能活500歲,那他後面的250年是不是不應該在牢里呆著了?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判處有期徒刑幾百年比無期徒刑這種判決要先進。


從農業社會到現代社會,法制的建立,程序意義大於實體意義。算是一種歷史的補救吧


第一是為了辨別罪行,雖然大家都知道他很壞罪蓋死,但是為了起到警示作用,就按照各項罪名累加判決。

第二是為了避免減刑啊!

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就是這個區別,只要不是立即執行,即使是死緩都無所謂。

看看中國死緩定義: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罪行無期徒刑,只要表現好點,到時候花點錢,就可以減為20年有期。如果是500年,就是減少95%,也還有25年。所以了,為了讓某些人徹底牢底做穿,只有加刑期。


對於佛祖來說是意義極大,悟空不是給他判了500年有期徒刑嗎?


減刑在百分比上是有上限的,不同國家地區不一樣,(減至)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六分之一都有。

1000年的二分之一是多少年?1000年的六分之一是多少年?

絕望嗎?


說到底中國的監獄還是不夠用,屬於經濟問題,重的判死刑,比死刑輕一點的無期徒刑最多也就25年,能給監獄省不少地。


現實中,只有對那個人有意義了。


因為國外有些國家沒有想像競合犯,他們實行數罪併罰。想想還是中國好啊,無期還能減為25年有期徒刑呢,被判幾百年減到什麼時候是個頭,而且總得服刑夠一半吧。。。


當年第一次聽說國外判幾百年的時候我表示很不解,人最多也就活個一百多數,判幾百年有意義嗎?還不如直接整個無期乾淨利索,後來才發現自己圖樣圖森破,國內別說是無期,就是判的死緩,只要自己不作死,基本都可以減刑出來


無期在某些地方也就是個7,8年,狠一點的3,4年。所以某些地方不會有這麼長的刑期,不然怎麼操作啊?


樓上理論層面已經解釋的很詳細了。而在我看來,百年的刑罰的意義還在於未來生命延長的可能。假設一百年以內人們科學進步到可以永生或者活到四五百歲,那這個人被判處一百年以後還可以得到自由,而在有些國家,由於判決時法庭認為你活不到一百年以後,就直接判了死刑,是不是很冤。


的確是對犯罪的評價。意義還在於體現犯罪成本,告訴在外面的人。


這個是和不同國家刑法理論中的罪數理論相關的。判幾百年的都是數罪併罰的結果,而且採用的是符合幾個犯罪構成就定幾個罪,每個罪單獨判刑,然後按照刑期確定規則定最終刑期,一般是相加才會那麼久。

我國在犯罪構成上就有競合犯,吸收犯,連續飯,繼續犯等多種理論減少罪名,又有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計算的規定,因此不會出現超長刑期。我國的刑法理論混合了德日蘇等學派理論,這方面的理論並非原創,也不是為了給司法腐敗留口子。腐敗是操作層面的事,這個理論本身是自洽的。

從刑期確定的角度來看,與立法者對刑罰的作用的理解有關。幾百年的刑罰,改造再好這輩子估計也減不完。而我國的模式,拋開腐敗可能,只要不被執行死刑,改造得好都是有望出來的。我們更重視刑罰的改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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