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怎麼上訴?

民事訴訟案怎麼上訴?


民事訴訟一審結束了,審判結果達不到自己的心理預期,於是當事人希望有第二次對簿公堂的機會,據理力爭,心裡暗暗盤算著上訴「可是上訴是不是很麻煩呢?」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1、由誰提出上訴?

由不服一審審判的當事人提起上訴,當然可以把上訴事宜委託給律師處理。

2、在什麼期間內提出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向誰提出上訴?

向審判一審案件法院提出上訴或向原審法院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4、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果不會寫上訴狀,可以委託律師代書。

5、那什麼時候受理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6、可能產生的後果是什麼?

a.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b.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c.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d.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我國實行的三級兩審終審制,意味著二審是終局性的判決,是最後的判決結果,就算不服也不能再次提起上訴,所以,上訴一定要梳理好法律關係,找好證據,委託高超的代理人,達到自己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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