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可以責眾嗎?

a是貨車司機,途經王廟村時發生側翻,一車腦白金並沒包裝破損只是紙箱掉落一地,是可以整箱繼續裝車帶走的,村民聞訊趕來,一盒腦白金買要三百多,他們覺得帶走折價賣200也好。於是成群結隊蜂擁而至,有的人家還踩著三輪車或開著電動三輪來裝。

a練過劍法又當過兵,車上有一把長劍腰間有一把匕首。a非常有法律意識,高吼「不準搶我的腦白金,不準碰!想搶腦白金就從我的屍體上跨過去!」,村民無視他然後過來搬,a覺得自己應該可以正當防衛了,於是每個手摸到腦白金的村民都被a手起刀落用長劍砍傷,受傷村民倒地不起,沒受傷的村民惱羞成怒回家取了鋤頭鐮刀殺豬刀趕來與a對峙並索賠。

a表示自己不需要負責因為自己屬於正當防衛。

村民表示a故意傷人,並表示側翻貨物被大家分走是慣例,之前也沒發生過什麼正當防衛和要回去,之前貨車司機也都沒阻攔成功。

a準備報警掏出手機被遠處村民彈弓射落,手機掉落摔壞,村民一擁而上(目標是a不是腦白金)後a下手非常毒辣一刀一個抹脖子和捅心窩子,殺掉了半數圍著的村民後其餘村民倉皇而逃,並且報警聲稱有人屠村。

(不要糾結為啥不用彈弓活活射死a)

警方來後喊施工人員把卡車翻回,腦白金裝車一箱都沒少,卡車開回警隊停車場,為受傷村民打了120,死掉的村民安排送去太平間驗屍,把a和未受傷村民帶回做筆錄並關起來等調查案件。統計下來死掉35位村民,20村民各種傷殘,還有30個沒受傷的村民但都帶回警隊的,a沒受傷。

a符合正當防衛嗎?

a需要判刑嗎,需要的話大概多久?

村民能構成搶劫罪嗎?需要判刑嗎,需要的話大概多久?

(包括受傷和沒受傷的)

腦白金是a自己的貨和不是自己的貨是否影響案件?

【按答主的意思,有沒有攝像頭至關重要,否則村民串供這司機a肯定完蛋了,那就繼續假設正好有一個拍違章限速的監控攝像頭記錄了全過程】

【按答主的意思,村民可能是熱心人被誤傷,所以加了a高吼一聲不準碰腦白金】

【按答主的意思,加入了a高吼「想搶腦白金就從我的屍體上跨過去」,表明a非常看重自己的財產,丟此則會有家破人亡的隱患】

【按答主的意思,第二段的一擁而上還是要分清目標,所以補充目標是a而不是腦白金】


前提一:理想狀態下,不存在證據問題。

涉眾案件不處罰的根本原因不是因為法不責眾,而是因為證據不足。然後才是因為證據不足而產生的底氣不足的維穩。

這個容易指導犯罪,不具體說了。

前提二:處於不法侵害的時間中

整個過程中,都是村民方先實施加害行為,接著就出現反抗行為,所以並不存在超出防衛時間的情況。在這個時間要件上不進行論證了。

前提三:法律解釋和證據評價

不同的人因各種因素,對法律的理解和對證據的評價與法官的思維是非常不同的,但這種不同不足以否定法官。所以有不同意見的人大可保留自己想法,但不必來試著說服我了。

整個事件可以簡化為:

村民哄搶——持刀反抗傷人——村民持刀索賠——持刀反抗殺人

而這個過程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主要焦點在於雙方的暴力程度是否相當,以及主觀上是否為了防衛。

1、尊重生命,以防衛為目的

無論知乎還是微博,說到正當防衛,人們更多的是在討論「如何殺人可以不負刑責」,而不是「如何正確地保護自己」。

所以我要強調,正當防衛中最重要的內容,是以防衛的目的去使用暴力,而不是以傷害他人的目的.

但是很可惜,當你在知乎上提問「X情況下我能不能弄死他」的時候,這個證據就已經有很大的嫌疑可被認定為「殺人的目的」而不是「防衛的目的」。

請牢記,正當防衛是公民在極端情況下保護自己的合法方式,但千萬、絕對、一定不要以此為掩飾去傷害甚至殺死他人

主觀方面的內容在實際的案件中都不是靠某一方嘴上說的,而是要根據客觀情況結合閱歷、生活經驗、常識等各方面內容來判斷。

因此,在第一個「持刀反抗傷人」的時候,既然持的是禁止公民非法攜帶的管制刀具,除非你能證實或合理解釋車上刀具的來源正當,否則就推定是非法目的。而既然是非法目的,那自然就不是正當防衛的目的,不屬於正當防衛。

在這裡,既然是「很有法律意識」,那把刀具換成「順手抓起座位旁邊修車用的扳手」,更加合理。

第二個「持刀反抗殺人」的時候也一樣,「一刀一個抹脖子和捅心窩子」,這是早有預謀和準備的殺人故意,主觀上並不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當然也不屬於正當防衛。

2、村民哄搶時的暴力程度

哄搶這裡要注意幾個問題:

其一,聚眾哄搶罪懲罰的是「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者,所以不是所有的村民都能構成犯罪。

首要分子容易理解,積极參加的「積極」,以明顯超出普通程度的「非常積極」為準,而不能是一般人所理解的「積極做某事」。

其二,聚眾哄搶中個體的暴力程度非常輕微。

暴力程度要綜合多個方面來考慮。但是要注意的是,聚眾哄搶中,使被害人不能有效控制財物的是這種「人多勢眾」產生的威懾,而不是個體的暴力程度有多高。其中每個個體所具備或使用的暴力程度是非常輕微的,甚至低於搶奪罪;只是個體數量極多,使這種「羊群」的群體力量很大。

其三,聚眾哄搶罪的對象的是財物,而不是人身。

在聚眾哄搶犯罪中,受害者因對方的人多勢眾而不敢反抗或控制財物,但是這個犯罪的暴力是不針對受害者的人身的。一旦針對人身使用,那就是搶奪甚至是搶劫罪了。

因此相應的,對於哄搶的一般村民,在防衛時所採取的暴力程度也要受到限度,不能造成明顯過高的傷。一般來說,不是明顯下狠手的輕傷以下都可以屬於正當防衛。

3、村民持刀索賠時的暴力程度

首先,這不是搶劫。

如果是一堆人持刀具阻止受害者反抗,然後繼續搶財物,這是搶劫罪,而且由於對方使用刀具的暴力程度極大,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無限防衛的。

其次,一堆人持刀具圍著一個人,並且還先使用暴力制止他報警,這種暴力程度是非常大的。在雙方暴力程度嚴重不對等的情況下,此時如果正當防衛並致對方死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在正當防衛的合理範圍內。

但是,我上面說了,刀刀抹脖子這是殺人的故意,不是正當的防衛意圖。下手控制不住輕重導致對方死亡,和刀刀要害是完全不同的。

最後再次強調:懷防衛之心去行暴力,與懷傷害之心去行暴力,在客觀表現是完全不同的。諸君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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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是不是只要攜帶了管制刀具,那麼在面臨暴力侵害的時候做出的反抗,都不屬於正當防衛?

A:不是。需要的是「合理」解釋刀具來源、攜帶目的等。

刑事訴訟中的判斷,都不是簡單根據某個東西來得出結論的,所以不能簡單說」因為是管制刀具,所以不具有防衛意圖「。

只能說,防衛時使用的工具來源是判斷是否具有防衛意圖的依據之一,但不是唯一和全部依據。事先在身上攜帶管制刀具或者西瓜刀之類普通人不會隨身攜帶的有較大殺傷力的工具時,那防衛者首先要合理解釋」為什麼攜帶「,如果不能合理解釋,會成為不利證據之一。

因此,如果客觀環境非常緊急,即使使用管制刀具,也一樣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這是哪個教育機構出的刑法卷四押題嗎?人在外面等回家再仔細看看。


首先

「村民聞訊趕來,一盒腦白金買要三百多,他們覺得帶走折價賣200也好。」

這一點其實是本案中最關鍵的問題

a通過什麼知曉村民有這種「主觀方面」的呢(沒錯,我說的是四要素,雖然理論上對四要素很鄙視,不過現階段司法實踐界還是主流不是嗎?)

1,村民搬腦白金往家走

2,村民說了上面的話

對於第1點,倒是可以靠監控佐證

但是,監控只能佐證村民拿走腦白金的行為是哄搶,a才有實行正當防衛的可能

可是……

「於是每個手摸到腦白金的村民都被a手起刀落用長劍砍傷」

摸到就砍

你怎麼知道村民摸腦白金的行為就是哄搶呢?

哄搶的表現需要有講他人財物「佔有」的表示

說不定人家只是想幫你撿呢

可你以為人家淘寶(劃掉),摸腦白金的行為就是哄搶,這顯然就是

假想防衛(張明楷黃皮書叫「防衛不適時」)

也是犯罪哦,而且是故意犯罪

當然,如果是a的辯護律師,有一個關鍵的辯護點就是,村民哄搶行為是集體行為,具有明確嚴格的分工,有人搬,有人拉走,而如果監控能證明,手摸到村民,之前有過搬貨/交接貨行為,就完美了

在這種情況下,就是是否構成「防衛過當」了(注意,防衛過當不是罪名)

一般來說,只有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時,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一般輕傷不存在防衛過當(當然,針對多人的防衛構成多侵權人輕傷是否成立正當防衛還沒有較明確定論)

我個人認為,本案中,哄搶行為是針對財產的財產類犯罪,如果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以上,應該構成防衛過當

也就是說,這裡的關鍵是,前期手傷的村民是否有重傷

好,之後「沒受傷的村民惱羞成怒回家取了鋤頭鐮刀殺豬刀趕來與a對峙並索賠。」

「a準備報警掏出手機被遠處村民彈弓射落,手機掉落摔壞,村民一擁而上後a下手非常毒辣一刀一個抹脖子和捅心窩子,殺掉了半數圍著的村民後其餘村民倉皇而逃,並且報警聲稱有人屠村。」

這是第二個階段的行為,這個階段,村民拿出了能夠殺人的鐮刀,殺豬刀,然後一擁而上(不要糾結村民為什麼會用彈弓打手機,然後一擁而上的行為,有過打群架經驗的人都知道,他喵的打群架拿手機打電話不就是要喊人,這不就是作死嗎)

這裡題主描寫的比較含糊,一擁而上是否是拿鐮刀和殺豬刀的人,這些人是怎麼一擁而上的?村民一擁而上時是怎麼喊的啊,是喊「砍我兄弟,砍死他」還是「抓他去報官」?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即是否構成相互鬥毆

(實在分析不動了,刑法丟了很多年了,接下來只能靠其他答主了)


張明楷信徒來答,先討論幾個前置問題:

1.正當防衛是用來幹啥的

我們先說一個簡單的情形,故意殺人者處死刑

1)A咒罵B不得好死,啪,一個雷打下來,B死了,問A應不應該處死刑?

很顯然,這裡A的咒罵行為並不能被評價為一個殺人行為,學術點,就B的死亡結果而言,A的咒罵並沒有創設刑法所不能允許的危險,因此它不是一個「危害行為」,因此無論A內心多麼仇恨b,從客觀上b的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a。

2)A因為姦殺b的妻子被判決死刑,恰好b是執行a死刑的武警,b咬牙切齒地暴了a的頭,問b是否應該死刑

很顯然,b從事了標準的殺人行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a的死亡並具有強烈意志希望a死亡,但是我們說「不能」判b死刑,這個不能的正當性在哪?

它就在於b從事的是一個合法行為(具體而言,這是一個法令行為),法律不能否定法律本身,刑法禁止的是「不法」行為。

3)a正常行駛火車,b翻越極高的護欄心想死個痛快,一瞬間衝到火車前被撞死

很顯然,a沒有認識到也不應該認識到有這麼個神經病,主觀上沒有故意,不應處罰,他沒有這個「責任」

這就是典型的犯罪成立三階層(有各種變種),即構成要件符合性,不存在阻卻違法的事由,不存在阻卻責任的事由,當然了,明楷老師把前兩個階層合一起了。

正當防衛位於第二個階層,之所以正當防衛行為不受刑事處罰是因為它是合法行為,你可以粗略理解為正當防衛擊斃歹徒和武警槍決死刑犯有共通之處(雖然它們的差異更大),這裡,不能僅僅把這個合法理解為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受處罰的形式合法性,它更重要的是實質合法性,這種實質合法性一方面來自於社會倫理感情,另一方面來自於法秩序得以自我存在的矛盾,即刑法規範不能禁止實現自身規範目的的行為。

2.正當防衛的認定

進一步展開,什麼是刑法規範的目的,或者說什麼是「不法」?

這裡就是刑法領域著名而且正在進行的「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之爭。

所謂無價值,就是反刑法保護的價值,一個行為究竟是因為它本身是壞的,還是因為它造成的結果是壞的而被刑法譴責?

相應的,對不法的實質界定有規範違反說和法益侵犯說兩大基本立場:

一方認為,故意殺人就是惡的,出現死亡結果,更應該重罰

一方認為,人死了才是惡的,所以可能造成死的危險才被刑法禁止,故意殺人的行為最危險被拿出來類型化

那麼對一個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堅持規範的會說你必須抱著防衛的認識和意思去阻止它,這才是刑法的自我保護,如果只有惡念,兩個行為沒區別

堅持結果論的會說不管我內心怎麼想的,你既然創造了不被刑法容忍的危險,只要我從結果上避免了法益侵害結果就行

所以,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會因為兩種立場不同,但是不同的地方只存在於主觀要件,即是否具備防衛意思,其他要件依次是:

起因要件,現實的不法侵害,不要求精確地符合某一罪名,找法條論證村民的罪名沒有必要,只要這個不法侵害不是防衛人想像的;不要求侵害人知道自己在不法侵害

時機要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開始,只動動嘴說不行,沒有結束,已經制止了的不可以補刀

對象要件,必須針對侵害者本人,不能以傷害其他人包括侵害者親屬的方式制止侵害

爭議大的一般是主觀要件和限度要件,講下個人(主要是學張明楷結果無價值那一派)

限度要件,沒有 明顯 超過必要限度 造成不應有的 重大損害

1)明顯超過,意思是可以輕微超過,不能說財產侵犯就不可以動手

2)必要限度,不是比較最後的傷害結果,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就可以,一般參考比較多的是法益內容、手段、人數、強度、環境等

3)重大損害,只有(好吧,通常)重傷或死亡才是重大損害,但不能認為只要重傷死亡就過當,跟我念:輕傷永遠不過當

不需要防衛意識

3.

就這個案子,第一階段,多數人哄搶財物,防衛人被包圍,輕傷結果,標準正當防衛(刑法說,謝謝兄弟幫我出手)

第二階段,彈弓打落手機,對方手段升級,防衛人喪失與外界交流、尋求公權力救濟的可能

1)如果所謂一哄而上指的是,不法侵害指向本人(生命法益遭受威脅),比如直接衝倒防衛人,幾個人意圖按住防衛人(暴力足以壓制反抗),結合彈弓的暴力設定,村民行為轉化為搶劫,那麼特殊的正當防衛無限度問題,但必須考慮繼續侵害的可能,已經求饒或倒地的不能下毒手

2)如果一哄而上指的是,大家繼續各拿各的,防衛人原則上可以上升防衛強度(因為上一強度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且對方強度已經變化),傷害大致在輕傷和重傷之間(不精確,以制止侵害為標準)

至於心態在所不問。


作為一個外行人隨便說兩句自己的看法啊:

我覺得,題主描述的這個案件並不完全取決於案件本身如何,它面臨的第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惡人先告狀。

就像人渣嘯西風答主說的,司機就一個人,而對面數以百計,而答主的題目描述中又完全沒有提到司機有辦法證明題目中描述的「事實」。

那這就很尷尬了。

我們知道,兩人起了衝突,事後說起來時,肯定是怎麼向著自己怎麼說,這是人之常情;而這種「常情」,往往越是確定對方無法還嘴,越是肆無忌憚。在這個例子里,幾百對一... ...到了村民嘴裡這件事情能變成什麼樣子都不用考慮村民節操下限的問題了,考慮想像力的上限就行了。

第二個問題是:維穩。

這方面我不好下什麼確定的結論,因為政府出於維穩考慮而讓司法作出讓步這種事大部分都是在網上,現實到底是不是這麼魔幻主義我不知道,所以,這個問題是基於「政府確實會為了維穩而讓法律讓步」的基礎之上的。

這就很好理解了啊,一邊死了幾十號人,傷了幾十號人,另一邊什麼損失沒有。判司機正當防衛,你猜那一村子的村民會怎麼樣?而且「一男子持刀手刃村民數十人,最後法院判處其正當防衛」這樣的新聞你看怎麼樣?夠不夠大啊?

判故意殺人,就算冤了你這一個,你們一家又能幹什麼?一邊是一村人鬧起來,一邊是一家人可能鬧起來,而且媒體還可能趁機搞個大新聞,出於維穩的考慮,答案很明顯了。

所以,按題主給的前提,我認為司機凶多吉少;如果題干改一下:司機車上恰好有另一人用手機拍攝下了事情的全過程;村民手持武器襲擊司機;媒體幫司機帶節奏... ...這樣才可一戰。另外,我也想知道,如果題干是這樣會不會被判正當防衛。


從大陸法律來說,屬於防衛過當。

村民的目的是「哄搶財物」,主觀意識和客觀意識上並未要「傷害A」,故A不能對對方進行任何攻擊和傷害。

從治理角度來說,政府「根本不希望」平民可以進行「防衛」。

就實際情況來說,貨車被哄搶,報警很難得到實際的結果,損失也不會得到賠償,村民的犯罪行為也不會得到懲罰。

而你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有很大的幾率會變成殺人犯。

這是一個很令人心寒的法律。


這個明顯是開腦洞,那就不考慮證據等,從描述來看,我認為這是防衛過當。

首先要明確一點,村民這是聚眾哄搶,不是搶劫。之所以給予搶劫無限防衛權是因為搶劫是很嚴重的暴力行為,很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但這種聚眾哄搶不會,他們只是想要腦白金而已。法律對於財產和人身安全的保護程度區別還是挺大的,而且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下砍傷村民的行為不僅法律,情理上也說不過去。之後劍神大開殺戒的行為,從描述看無法得出村民要下殺手的結論,直接砍死仍然有待商榷。

雖然劍神同志無辜被搶,但幾十條生命無疑比那些腦白金重的多。法的三大價值,自由是最高價值,正義是評判標準,但秩序才是基礎,是重中之重,法律絕對不允許以這種方式殺傷這麼多條人命。

估計會被噴,先匿了。


謝邀。

這是防衛過當,但和「法不責眾」的迫害妄想沒有關係。因為村民一擁而上很難認定為行兇。更何況三十幾個死亡案例要一一舉證屬於正當防衛,這難度堪比登天,而沒有正當防衛的抗辯證據,必然要成立故意傷害致死或者故意殺人罪。


還是題目出的不太好啊,本身這種情境很難出現,1個人對幾十個人除非用衝鋒槍,不然就算腰懸倚天劍也不可能想到要對抗幾十個有武器的村民吧。

用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假設來考量如何量刑判罪沒有意義,因為法律制定的時候很難考慮到這樣幾乎不可能發生的情況。。。。。。


這廣告我服!

司機出門配長劍、匕首,真的還能坐進司機的座位?

村民也是高手,彈弓能把手機打掉…

一個人殺了三十多個人,傷了二十多個,這個戰鬥力是腦白金喝多了?

村民們也是逗,你搭上命搶白金我可以理解,你搶腦白金……或許真的需要補補……

當然啦,這都是腦洞嘛,雖然我不懂法律,但我知道結局是什麼。

司機掉下懸崖,獲得秘籍+異世靈器,成為一代邪王,獲得十個貼身校花保鏢,還有一群靈獸。

但司機不滿足於這些,這不是他要的,於是改為行俠仗義,治病救人,成為醫俠。

在亂世之中遇到了心愛的女人,可她中了魔法,喜歡穿著草裙跳舞。

因為日夜不停的舞蹈,筋疲力盡,一夜之間頭髮全白,蒼老了六十歲。

他無力回天,只好動用易容術,陪自己心愛的女人一起跳。

後來被他發現,只要每千人看一次他們的舞蹈,他心愛的女人就能年輕一歲。

於是他不停的跳,還製成視頻讓所有人都看到。

為了魔法更強,他跳舞的時候要說一句咒語:

今年過節不收禮啊~收禮只收腦白金~


關鍵是證據。

假使全程有錄像錄音,且情況如你所說,那A還不一定能算正當防衛。必須證明村民的目的是殺人,而A的致命行為是逼不得已的,當時不存在任何其他選擇——按你所說的,又不太像正當防衛。


看得挺爽的,有這功夫當什麼大車司機啊。

~~~~~~~~~~~~~不正經腦洞~~~~~~~~~~~~~~~~~~~~

其實司機是國家特工,此次出行是為了將一份情報傳遞給一個卧底。為了掩人耳目,採取故意翻車,然後卧底將裝有情報的腦白金箱子哄搶。

但計劃已被犯罪分子發現,他們假扮村民,企圖獲取情報。

特工一開始以為是普通村民,未下殺手,僅略施小懲。卧底暴露後遭犯罪分子殺害,臨死前將一切通知給特工。

特工拿手機並非報警,而是看戰友發來的消息,得知他犧牲的噩耗,一時分神,才會被彈弓打中。然後含憤出手,殲滅來敵,一直堅持到警察來到,保護了情報,譜寫一曲忠誠的讚歌!


謝邀。

拋開能不能做到以及法官主觀偏向還有警察現場處理偏向來看。首先村民犯了聚眾哄搶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標準如下: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哄搶重要軍用物資;

(2)哄搶珍貴出土文物;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

(4)煽動大規模、大範圍哄搶活動,後果嚴重;

(5)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

(6)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所以要看一車腦白金價值多少,但只要不是非法所得的貨物,都不影響此案件審判。

同時,A攜帶管制刀具顯然是非法的,作為一個司機是沒有資格攜帶管制刀具的。使用管制刀具阻止哄搶能不能判定為正當防衛,這個完全要看法官怎麼判了。手部神經被割斷那就不止輕傷,鑒定個十級傷殘什麼的很容易。20名村名全部鑒定輕傷,無一致殘,我只能說小的拜見劍神。理論上講,聚眾哄搶不適用無限防衛原則,殺死或致殘都屬於防衛過當。全部輕傷要看法官主觀偏向了。

後面持械一擁而上,即便如此除非有錄下村民喊打死他之類的關鍵詞,證明村民是打算殺死A,這就適用於無限防衛原則,殺傷理論上講是正當防衛。不然很難舉證為正當防衛。

說句題外話,村民弱智了點,對方拿長劍,己方有彈弓還一擁而上肉搏?拿彈弓石頭砸丫的,砸個半死再上去打才是常理吧?更何況就算肉搏鋤頭打長劍也無壓力。姑且認為村民都弱智,再次膜拜劍神。

言歸正傳,劍神大人還忽略一點,他就一個人。村民只要串供說看見車側翻,想過去幫忙,突然司機手持長劍出來見人就殺,村民只是拿起鋤頭鐮刀進行自衛。A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在先的情況下。雙方各執一詞,如果沒有其他人證,也沒有影像資料錄下來的情況下。你要是法官你怎麼想?一個人開車還帶把長劍,是不是有偏執被害妄想?村民上前於是被害妄想犯了進行如此殺傷?村民見對方手持利刃還上去肉搏才不合理吧?這種情況下,死傷人數如此巨大,我認為多半是判不下來正當防衛的。如果採納村民口供,這就是故意殺人了,而且情節嚴重。我估計死刑立即執行跑不了。一個村子裡跟當地警察有什麼沾親帶故的很正常,來個明白人教他們串個供。哪怕有行車記錄儀,耍個手段弄壞掉,就說側翻時損壞了。釘死成故意殺人很輕鬆。反倒是死傷這麼多人法官主觀上要判正當防衛壓力才非常大。我不認為法官能頂著壓力判個正當防衛出來


題主腦洞可以開的更大一些,老司機不是傷心劍神李逍遙,而是鐵拳無敵孫大炮,或者陸地真仙王超這種的。

話說南粵有司機,姓王名超,從小打熬筋骨,拜的南洋仙子為師,修的一身好拳腳,等閑兩三百條好漢近不得身,人送諢號龜仙人。一日,這王超一人領了唐門令,押一車大鏢自南粵過滇南往南洋,這鏢有分教:神仙煉的仙家葯,專治人間腦殘兒。黃金易得腦難治,千金難求腦白金。

未完待續

車行一日千里盡,蒼山洱海在眼前。

好王超不戀山水顏色,又趕了幾百里山路,耐不住腹中饞蟲順道下了高速。有看官問道,修仙體,吐濁氣,除五蟲,怎地還有饞蟲?殊不知酒色財氣神仙愛,凡人修仙絕慾念。須知王超已是結金丹,成罡氣的陸地真仙,修的就是個順心意。下了高速發現了個好去處,白牆高塔鎏金頂,端地是異域風情。曰摸食了兩隻肥羊,三五十個烤饢,湊了八分飽,看著天色尚早,王超尋思一氣呵成開到國界。

打了趟龜蛇象形,起手結滿願,收式結翻天,消了腹中食。王超開車將出縣城十里,前胎炸了個稀爛,好個陸地真仙真好漢,臨危不亂顯本事。只見那王超使出靈蛇身法,游出車窗一招坐金鑾,顯出丈八金剛本相,托住萬斤鐵車。好華彩,好本事!綠化帶內一八十上下羊須長老踱步而出,身後帶了兩三百


謝邀,題主的腦洞在下是在佩服了。。。

純粹說說理論吧,正當防衛是指被侵害人在侵害行為進行過程中,為了阻止侵害行為,對侵害人進行的一種侵害行為。。。

聚眾哄搶就先給了一刀,還扎的不輕。。。被村民圍堵,殺了幾十個人(⊙…⊙)這個,這個,這個,只能說認定為防衛過當都比較難,很可能認定為故意殺人了


@黑妖丸 瀉藥!

這個案例挺有意思的!我就只針對題目來回答哈,正當防衛與責眾的問題,其實無需多言,根據刑法規定,誰傷害我,我就可以傷害誰;一人傷我,我傷一人,千人殺我,我可屠千人!關鍵問題是,第一,對等傷害,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傷對傷,殺對殺。如果錯位,傷對殺,就是防衛過當,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殺對傷,當然最好,前提是你可以有效制止別人對你的傷害,否則,你就是被殺害的對象!第二,要在傷害發生的同時進行防衛,也就是說要在恰當的時間,如果別人只是說要殺死你,你就放大招,直接把對方KO了,就是想像防衛,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對方已經停止進攻或者繳械投降了,你繼續攻擊根本停不下來的話,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正當防衛其實挺有意思,百度百科說的是很全面的,我就簡單說這麼多了!


我有一個疑問。

職業拳擊手在和陌生人的肢體衝突中默認持械。

作為一個能一對數十還能幾乎沒什麼重傷瀕死捅死幾十號人的人。

這個人怎麼可能主觀上有認為自己遭受緊迫,重大的不法侵害?


很遺憾,然而a並不是正當防衛 ,腦白金再貴,也沒有人命貴,用生命的代價堆起來的這一車腦白金,怕是無價之寶吧?保護腦白金的行為,如果在腦白金為國家或集體財產的時候,可能也就和見義勇為沾點邊吧,但沾的也極為有限。

正當防衛是有條件的,a的腦洞夠大,使勁腦補也不能把條件補足了,遺憾。倒是有可能成立假想防衛。

相關概念可自行搜索, 謝邀。

你懶我也懶。


「一刀一個抹脖子一刀一個挖心」

「死了35個,20多個傷殘」

就這經過就不用談了嘛,妥妥的要吃槍子啊。

可參考案例:

a闖進民宅b家,因私怨要殺b,b在自己家中奮起反抗,砍了一刀a倒地,b由於盛怒和怕對方起來補了一刀砍死了a。

案件審理,第一刀是正當防衛,第二刀是防衛過當。

看到沒?一刀一刀算清楚。


瀉藥

村民屬於攔路搶劫或者聚眾哄搶並持械傷人,貨車司機屬於正當防衛。

具體解釋一下,在十數人手持器械圍毆的時候,沒有辦法判斷對方是否以殺人為目的,按照我國庭審慣例,往往會支持貨車司機。

慣例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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