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係?
民法總則是未來的民法典的總則部分,未來的民法典當然還包括合同、物權、侵權責任、婚姻家事繼承等各個部分。民法通則可以看成是民法典的簡易版本,雖然是簡易版本但是有關分則部分的規定在即將生效的民法總則里並不包含。所以民法總則生效後民法通則依舊有效,直至2020年左右民法典編篡完成生效之後,民法通則的歷史使命就圓滿的結束了。
《民法總則》草案:開啟21世紀的民法典時代
時針回撥到2014年10月28日,彼時,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並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8個月後,2015年6月24日,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和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時隔一年,2016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
有條不紊,不緊不慢。
與1986年制定,目前仍在適用的《民法通則》不同,所謂《民法總則》,並不單獨成為一部法律,實際上應當是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的一部分,是對未來《民法典》規範的所有民事關係的概括性和綜合性的規定。根據目前的立法計劃,第一步《民法總則》的起草工作,計劃在2017年完成。然後再進行《民法典》中其他相關法律的編纂,最終到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全面整合。
可以說,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將與普通百姓之間的日常生活都密不可分,《民法典》管的不僅僅是「從搖籃到墳墓」,可以說與每個人「從生前到死後」都息息相關。
作為一名接受了現代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工作者,筆者對《民法典》的期待是超乎尋常的: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頒布通過,時至今日,拿破崙時代的民法典仍適用在正舉辦第十五屆歐洲杯的法蘭西熱土上。1900年1月1日,20世紀的地球剛剛吹入壟斷資本主義的春風,《德國民法典》在那個季節通過,而後又被各個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作為《民法典》立法的典範,不僅在德國適用至今,在各個主要大陸法系國家也開花結果。如果說《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的代表,《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的典範,作為中國的法律工作者,筆者多麼希望這部中國的《民法典》可以成為21世紀世界民法版圖的瑰寶啊!
從目前《民法總則》立法草案來看,這部《民法典》確有希望凸顯新世紀的時代特徵,具備成為新世紀民法立法典範的巨大潛力:
首先,立法原則上,在民法原則中首次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原則。無論是《法國民法典》還是《德國民法典》,其編纂的時代都是人類工業化的步調尚未快到可以提醒人類「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時代,而在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人類逐漸意識到環保重要性的現今,將「保護環境」列為《民法典》基本原則的先例著實不多。而草案第160條還明確規定,破壞環境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舉個簡單的例子,如因為污染企業排放造成下游農田被污染,污染企業有義務將農田恢復成污染前的狀態。這種責任承擔方式,在保護了被污染者,懲罰了污染企業的同時,又同時有效的保護了良好的生態環境,真可謂是全新的立法理念。
其次,對「人」的權利能力的認定更加符合社會規律。草案一方面明確了「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雖然未明確認定「胎兒」作為「人」的屬性,但能夠通過法律賦予胎兒 「人」才享有的部分民事權利能力也是突破我國目前所有立法理念但卻完全符合中國社會價值的。且在該條款中明確「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體現了高超縝密的立法技術。另一方面,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也是充分尊重了人類智力發展的規律的,反映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給國家立法帶來的重大變化。同時,草案明確「不能辨明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一規定在刑法修正案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後,又從民法的角度對老年人因年齡或疾病導致喪失辨別能力後的民事行為加了個閥門,有利於更好的維護老年人的利益,也更加符合社會規律。
第三,草案體現出了「互聯網+」的時代特徵,這也是經典民法典從來未體現出來的時代特徵。草案中明確「網路虛擬財產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從而有可能保證你虛擬賬戶中的比特幣、遊戲點數等資產也納入民法保障的範圍。草案中還明確了,知識產權的範圍包括」數據信息「,從而從基本法律的角度將網路數據的知識產權納入民法保護的範疇。這是這個時代特徵在立法中的最直接體現,也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編纂的與時俱進。
事實上,中國的一代代法律人等待《民法典》的出爐已經超過半個世紀,而今日《民法總則》草案一審已經讓我們感到越來越接近自己的《民法典》時代。雖然對律師來說,厚厚的《民法典》可能增加了熟悉和背誦法條的業務負擔,但想到這部21世紀第一部具有代表意義的《民法典》即將誕生,心裡著實充滿了憧憬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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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和總則是兩回事,前者不僅涵蓋了民法總則的部分,還規定了物權、合同、侵權責任等大量原本屬於民法分則的內容。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距今已有30年,限於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和立法技術,其中許多制度已經過時,比如「聯營」;而許多勃興於成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內容又沒能規定在《民法通則》中,如環境權、公司股東權等。我比較喜歡用通俗的語言解釋複雜的問題。民法通則實際上相當於簡化版的民法典(民法典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由於當時迫切需要所以有了民法通則)但是由於時代的發展,我們逐漸有越來越多的精力去完成完整版的民法典了。所以遵從中央的指示,正在有條不紊地著手去做。民法總則是第一步,我國成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法典即將逐步建立起來。但是考慮到過渡還未結束,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目前都是有效的。具體而言的話民法通則是我國民法典的前身?(具體表述要等官方的結論),而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嗯就這樣。
還是我來回答吧,最高贊的回答好多廢話,我來讓題主秒懂!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我國民法體系化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隨著時代的變化以及我國經濟的發展,《民法通則》中的一些規定不足以應對我國民法中出現的新情況,同時我國開展民法典編纂工作,在此背景下《民法總則》應運而生。《民法總則》的制定不僅實質性地開啟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並成為民法典的核心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體系的完善。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都要與《民法總則》進行協調。
就內容而言,《民法通則》規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而於2017年3月份通過的《民法總則》基本上吸收了《民法通則》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定,同時做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比如監護制度,《民法總則》在原有的監護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增加了遺囑監護、成年人協議監護。
在效力方面,《民法總則》通過後,並沒有廢止《民法通則》的效力。二者是一種並行適用的關係,但是在二者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適用《民法總則》。比如《民法通則》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總則》規定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對於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適用《民法總則》即新法優先於舊法
我覺得樓上都在說屁話,正如樓主所問: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係是什麼?
顯示,與我想知道的一樣:民法總則是取代民法通則的律法,還是與民法通則同時存在,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律法。又或者,民法總則只是民法通則的一部分???
總則是未來民法典的一部分,以通則為原型改的,現在是總則有效,總則未規定的部分通則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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