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買賣,媒體對買方的處罰忽略不報道,對大眾造成誤導,而這種誤導在眾多報道中普遍存在?

請知友深層解析媒體這種行為的起源,發展和未來的道路 原題目:婦女買賣中的買方一般都犯有長期非法拘禁和多次強姦,為啥處罰力度如此之低?

各位知友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律方面的的人士,我只是從各個媒體新聞中淺顯的了解,比如最美女教師之類都沒有報道對買方的嚴厲處罰,從而得到這個印象,如果題設有誤,我改正。

如果題設有誤,那麼提問改為「為什麼媒體要給大眾造成『婦女買賣中的買方受到的處罰不重』的印象」 。

非常感謝各位的回答,我了解到了收容被拐,強姦,拘禁等是單獨計罪的,而媒體因為這方面不能吸引眼球,忽略不報道,造成了我的錯覺。 但是這樣的媒體太畸形了,每個人的精力和時間有限,除了相關行業可以了解的比較深可以自行判斷,比如我是學葯的,所以最近的醫學院實驗狗事件我可以自行判斷媒體是故意引導輿論,因為現代醫學就是建立在活體實驗上的,不讓用動物難道用人嗎?其他方面的了解我就一般只能在大眾媒體上了解,時間不夠啊,但媒體這樣扭曲事實,我現在都沒法相信媒體了。哎


我是女生。

那年你22歲,大學畢業一年多,與男朋友一起存款付了房子首付,準備回家商量和男朋友的婚事。火車上你幫助了一個看起來老實巴交的大娘,一覺起來,被拐賣到了不見天日的山村裡,當天晚上,你被滿口黃牙的陌生男人強暴,牙都被打掉了,嘴裡全是血。你被關在黑屋子裡,恐懼著天黑就會出現的那個男人。你試過逃跑,抓回來就是一頓打,根本逃不出去,你覺得斷腿好像癒合不了了。你漸漸屈服了,安慰自己為了能見到爸爸媽媽一定要活下去。不多久你生了個孩子,你似乎覺得就這樣吧,開始幹活,默認了睡在旁邊的男人。後來你又生了個孩子。幾年後,你被警察救出來,回到了自己的家,法律好像也制裁了壞人,你又覺得生活充滿了希望。你的父母有了新的孩子,跟你小時候很像。你看見你的戀人娶了一個年輕漂亮的女人,問了才知道原來跟你一樣的年紀,可他們同情的眼神讓你難過。你找不到工作,去個商場都覺得坐立難安。你的高中同學,大學同學同情又可惜的關心你。你與原來的自己格格不入,同樣的還有你身旁這個孩子,你甚至不知道該對他有什麼樣的感情,他是你的血肉,也使你逃脫了深夜的毒打,但你仍然會想如果沒有他也許你可以重新再來。幾年後,那個從監獄裡出來的男人又找上你了,說你和孩子都是他的。你看著年輕時候的照片,想起當年所有美好的夢想,不知道該恨誰。

法律我不懂,人權我也僅知道課本上所說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我只是覺得他們毀掉了一個女孩子一輩子,幾年的時間不覺得太不對等了嗎,也許我該說,他們謀殺了一個人,在拐賣的那一刻就已經殺掉了這個女孩子。如果道德無法觸及,法律是不是應該給我們最基本的對社會的信心呢。


1、題主被朋友圈禍害的不輕啊,覺得不要從朋友圈上了解各種事物~~

2、收買被拐賣婦女罪不含強姦,買了就判(排除其他情節)

3、收買後強行發生性行為的,單獨構成強姦罪,即收買又強行的判兩個罪:收買罪+強姦罪,然後數罪併罰

4、最近看書正好看到一段話挺有意思,摘抄出來

......把針鼻兒大的事吹噓成棒槌大,完全顛倒黑白,或者,完全捏造事實,這成為當今多數報刊維繫生存的手法,世間的讀者也傾向於喜歡這樣的報道......報刊登載這樣的報道是反映了讀者的願望,譴責報刊的記者,倒不如譴責歡迎這種報道的社會思潮

——《修養》新渡戶稻造 1911年首次出版


1、不太理解「處罰力度如此之低」的準確含義,因為題主沒有給出「低」或「嚴厲」的比較準確的描述。

2、關於「買方一般都犯有長期非法拘禁和多次強姦」,先不論這個「一般」是多一般,實際上題主隱含的意思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如果同時有非法拘禁或強姦,那麼是不會對這個非法拘禁和強姦行為定罪的。其實不然。上面也有知友回答過了。

3、媒體的事情,我這邊不回答,因為一回答就不友善了……

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姦】為關鍵詞,找了一些相關的判決書/裁定書(2014-2015年之間,但判決可能是更早的),隨機拷了一些,供題主參考。

  • 以被告人覃強榮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 以被告人邢衛超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 被告人文鵬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 被告人錢雲龍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
  • 認定被告人許宗旺犯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以被告張健犯強姦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 以被告人武玉江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以被告人張善鋒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強姦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 以被告人曹權熙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 以被告人鄭現華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以前,收買婦女,只要不聚眾阻礙解救就 可 免除處罰,就算處罰也基本不是實刑。

至於強姦罪則需要證據釘死,而司法機關是不太可能收集到相關證據的。一般只要收買人不承認,司法機關就拿他沒辦法。特殊情況:被害人是半瘋,無性防衛能力,可直接認定強姦。我檢索了近五年的法律文書,其中涉及收買+強姦的只有76件,9成的被害人是半瘋。

近五年涉及收買+非法拘禁的,我檢索到的不足十件。

近五年,我檢索到關於拐賣婦女的案件文書有2860件(上傳了判決文書的只有這麼多,不代表只有這麼多案件,且案件的受害人多存在複數個)。

橫向對比:2860:76:5

自己感受一下吧…

利益相關:法盲、直男癌、高中畢業


謝邀

其實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處以什麼樣的刑罰是根據其對社會的危害性、侵害的利益、入刑會帶來的震懾力等來綜合考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下的確是很輕的,但不得不說的是,收買行為與拐賣行為來比,在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是有很大的差異的,現實情況中的收買行為往往是想要買個媳婦,好成家生子,共同生活的,社會危害性當然是有的,只是相比較單純的拐騙和買賣行為,是要低的,所以如果僅僅觸犯該罪名,處罰是要輕一些的。再者,如果讓收買者與拐賣者負同樣的刑事責任,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呢?就是一旦生孩子的目的達到,為了逃避刑罰,很可能被收買的婦女就性命難保了,對其相應輕處,也是為了避免這一後果,畢竟拯救被拐賣、收買的婦女是更重要的。

但是,題主你可能並沒有搞清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的區別以及處罰問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僅僅包含收買行為,不包含你所說的其他罪名,如果構成了其他罪名,是要數罪共罰的,具體為: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3)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4)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有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傷害罪和(或)侮辱罪數罪併罰。

既然是這樣,為什麼會感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處罰很輕呢?一方面是可能並沒有出現上述的行為,不構成其他罪名,雖然現實中很少,但畢竟存在這種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刑法上有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可能在發現的時候已經過了追訴期限,不能再追訴了;第三是也有可能公安機關沒有深究,畢竟對於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本人以及其家人來說,人救出來已經是最大的安慰了,而且按照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了,至於其他的罪名也就無所謂了,公安機關也順便偷個懶,不深究了。

以上只是個人觀點。


謝邀。中國法律現狀是這樣。我和新加坡某大法官討論過這個問題。我們當時同樣認為,不能理解。

但是當我讀到這篇文的時候,我覺得有可能可以解釋的通:

強姦案中為什麼會有譴責受害者習慣? - 心理學

看下贊數前三的回答吧。


是這樣的,在今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出來之前,對於收買被拐賣婦女的定罪確實是比較輕的。對於不阻礙解救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罰。

就比方說你是某個小山村旮旯里的老光棍兒,買了個媳婦,警察來找上門了,你乖乖交出去,基本就不判刑了。(這個不包含其他複雜情況,這樣說看著明白點。)

這樣規定有很多方面的原因,這些收買被拐賣婦女的多為貧困山村,群眾思想落後,認為買個媳婦很正常,並不認為是犯罪。(感覺像是古時候地主花錢買丫鬟。)

其次這樣的山村很可能不止一家,村裡十戶人家可能有八家都是買來的媳婦,所以警察的解救行動通常會受到集體反抗。而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便利解救活動,減少群眾阻力。

再次,有很多被拐賣的婦女在長期與收買人生活,特別是有了孩子之後,與收買人產生感情(唉……)所以警察要是抓她的丈夫、她孩子的爹,被害人也不願意。

so…


因為沒有新聞法,問陳雲去!


路過,非專業人士,但是看到用狗做實驗的事,忍不住想說幾句。都知道現在的醫學實驗都是用動物,但是那幾張照片,作為一個普通人看到都會感覺於心不忍,說媒體誤導輿論,真是有點誇張了,他們只是把自己看到的告訴大家,但是具體大家有什麼的想法,肯定是見仁見智。普通人看看熱鬧,專業的會更深的挖掘問題,當時人解決問題,這樣不好嗎?

最後匿名哈哈哈


現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律要判刑的 之前情節輕還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後改為一律要入刑 就跟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一個道理 沒有買家就不會有拐賣的人販子 所以買家也要承擔責任


人總是看到他想看到的,媒體即使報道也沒多少人看,沒多少人看就賺不到錢,所以就要找大部分人想看的。
哪些是想看的?那些比我差太多而遭遇不幸的,我同情他們,我可惜站在道德制高點去幫助他們。如何幫助?罵,使勁罵,罵的越狠說明我的道德越高尚


1、處罰力度低應該指的是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的行為,單純這個行為處罰其實不低了。

2、但如果存在非法拘禁,強姦行為。要數罪併罰。


媒體和良心本來就是兩種東西


( ̄(工) ̄)我是高端黑…………………………………………………………………………………………………………………………………………………在中國,小偷抓住不暴打一頓;不遊行示眾;不剁手,就是處罰力度低。拐賣兒童的不終身監禁;槍斃,就是處罰力度低。別問我為啥,這事發生在你身上你恨不得把小偷/人販子宰了;別裝聖母婊;在我們村。。。。;這事要是我碰上;幫他們說話的都不是啥好人


民不告,官不究。如果被拐人指證拘禁,毆打,長期強姦,一樣重罪。甚至如果你買的是幼女那就算民(幼女)不告,官也會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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